【资料】合同案例分析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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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案例分析案例

【篇一:合同案例分析案例】

【当事人概况】

原告:xx电子技术公司(以下简称为“成都公司”)

被告:xx远程教育公司(以下简称为“北京公司”)

【基本案情】

成都公司与北京公司双方就成都公司购买北京公司“卫星数字多媒体中心”产品达成一致意见并于2010年9月13日两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成都公司向北京公司购买“卫星数字多媒体中心”共计1420台,价值总计为2485000元。合同签订后,北京公司在

收到成都公司支付此份合同的全部货款后45天内提供货物到成都公司制定地点省xx市,北京公司负责将产品运输到成都公司指定的地点,同时合同中还对产品包装要求、质量标准、验收、质量保证等

方面作了明确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成都公司向北京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货款,北京公司将

产品发货到成都公司制定地点四川省xx市。在产品安装投入使用一段时间后,成都公司称北京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出现了

无法进入系统、死机、无法搜索到信号等问题,致使产品的使用者

多次找到成都公司要求处理,为了解决上述产品使用问题,成都公

司额外支付了维修费用,截止到2012年12月15日,因维修产品成都公司额外支付了维修费用共计109469.5元。

成都公司认为是北京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其额外支付了维

修费要求北京公司承担,但北京公司认为产品使用中出现的无法搜

索到信号、无法进入系统和死机等问题并非是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

而是因为产品使用地四川省xx市的潮湿环境、山区内无法搜索到或

接受到信号等原因所造成无法使用,不同意成都公司提出的因质量

问题索赔的要求。在两公司沟通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成都公司

于2013年2月17日向北京公司所在地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了买卖

合同纠纷诉讼,北京高文律师牟楠、田美玉代表北京公司出庭应诉。

【审理过程】

2013年4月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组织双方正式开庭,在庭审

中,成都公司作为原告提交了以下多份证据,包括(1)两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欲证明成都公司从北京公司购买价值2485000元的卫星数字多媒体中心产品,合同对产品的质量标准、质量保证等方

面均作了明确约定;(2)特种转账借方传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欲证明

成都公司已按合同约定通过转账的方式向北京公司足额支付货款,

已履行合同的支付义务;(3)成都公司与案外人市xx国际供应链公司

(以下简称为“深圳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签收单,欲证明成都公司将从北京公司处所

购产品出售给案外人深圳公司的事实;(4)案外人深圳公司与案外人xx

市委远程办(以下简称为“远程办”签)订的《产品及服务采购合同书》、

招标文件,欲证明案外人深圳公司将从成都公司处所购产品再次出

售给案外人远程办的事实;(5)2010年设备故障排查情况登记表、站

点维修记录单、成都公司与案外人深圳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

深圳公司出具的项目问题设备整改意见邮件、深圳公司胡x出具的

邮件、深圳公司出具的设备质量问题及解决的邮件、深圳公司胡x

出具的设备配件返还情况邮件、深圳公司胡x索要配件的邮件、3月

份站点问题抽检结果、深圳公司胡x的项目急需配件邮件、深圳公

司的项目设备质量问题及面临严峻现状的邮件、更换记录单,上述

证据欲证明北京公司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成都公司不仅自己

而且委托案外人维修以及案外人多次维修和更换产品的事实;(6)曹x、吴x报销单、成都公司请款单和电子汇款单、深圳公司出具的收条,

欲证明成都公司为了解决产品质量问题亲自派人和委托案外人维修

和更换产品所支付的相应费用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

虽然成都公司作为原告提交了大量的证据材料,以上罗列的证据仅

是证据的一部分,欲证明因北京公司产品的质量问题而导致其额外

支付了维修费用造成了十万元左右的经济损失,要求北京公司对其

损失进行赔偿。对于原告提交的大量证据,本所律师在审阅了全部

证据后没有被原告律师引导诉讼方向,而是紧紧把握住了两公司签

订的《采购合同》中的条款,该合同中对于产品的规格型号、货物

验收、质量标准、产品的验收方式及质量保证都有明确详细的条款

约定,既然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且已签字盖章生效,就对双

方产生了法律的约束力,如果双方因该合同履行而发生任何争议,

都应该仅仅围绕该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对于双方发生的争

议该合同中没有相应条款进行约定,可以适用法律解释及援引其他

法律规定进行解决。

对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所引起的质量认定问题及出现质量问题如何

维修解决这两个关键争议焦点,本所律师在审阅《采购合同》后发

现,该合同中关于质量标准、质量保证等均有明确详细的条款约定,

例如合同第六条规定的质量标准约定“质量标准,乙方(即北京公司) 所交付的产品必须满足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及甲乙双方事先确认

的质量标准,乙方加工生产的硬件产品执行‘中国教育卫星宽带传输

网技术规范’”合;同第八条约定了质量保证“质量保证期为两年,保证

期内无偿修理故障机,故障机器统一由甲方(即成都公司)收集管理,送交至乙方(即北京公司)加工生产地或乙方公司所在地进行维修”“但上述保修不适用于下述情况:甲方(即成都公司)或甲方授权代理人、经销人以及用户对产品的错误使用、安装、修理而造成的产品本身

的损坏;甲方或甲方授权代理人、经销人以及任何一方擅自对产品进

行改造、修理而造成的损坏;或因用户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的产

品损毁;或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产品损毁”。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质量标

准和质量保证期的前提下,如果产品发生问题成都公司本可以享受

到两年的质量保证期的维修,但因为成都公司擅自派人进行维修或

委派案外人深圳公司维修,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认为有问题的故障

机器送交至合同约定的北京公司加工生产地或公司所在地进行维修,

造成无法享受质量保证期的后果且无法要求北京公司对其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的后果。

【处理结果】

成都公司在自认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撤回了诉讼。

【篇二:合同案例分析案例】

(一)违反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应如何处理? 【案例】某机械厂为推销织布机向某棉线厂设备股负责人行贿 2 万元,设备股负责人

则背着厂主管领导与该机械厂签订了购买自动换梭织布机200 台,价格54 万元的合同。绵线厂主管领导发现后对合同不予承认,未能

履行。为此机械厂(一)违反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应如何处理? 【案例】

某机械厂为推销织布机向某棉线厂设备股负责人行贿 2 万元,设备

股负责人则背着厂主管领导与该机械厂签订了购买自动换梭织布机

200 台,价格54 万元的合同。绵线厂主管领导发现后对合同不予承

认,未能履行。为此机械厂以棉线厂不履行合同为由到人民法院。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4 条、第7 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此案中的其机械厂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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