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审批表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及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呈报表
遇 民可支配收入计
元和本人生前 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元。对于事业单位人员,根据
审 鄂人[2008]21号文件规定,为本人生前 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计
元。
核
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共计:
元。
部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根据鄂人险[1997]109号和鄂人发[2009]17号文件规定,符合供养条件的遗
注:此表填写一式五份。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及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呈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死者 姓名
பைடு நூலகம்性别
出生 年月
参加工作 时间
社会保障号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退休(职)时间
生前最后一个月 基本工资或
基本退休费标准
配偶 姓名
姓名 性别
职务
元
其 中
级别
职务工资 级别工资
元 死亡时间
元 死亡原因
非因公( ) 因 公( )
出生年月
所在单位
有无收入 来源
符合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情况
出生年月
与死者 关系
户籍所在地
居住地点
备注
主
管 部
情况属实,同意申报。
门
意
(盖章)
见
年月日
1.丧葬费。根据鄂人[2008]2号文件规定,发给丧葬费 5000 元;
待
2.一次性抚恤金(选填)。对于机关人员,根据鄂民政发[2012]6号文件规定,为 倍上年度城镇居
门 属 人,从 年 月起发给每人每月 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直至失去供养条件止。
意
见
(盖章)
年月日
社
保
经核定,将从死亡的下月(
年
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适当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发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死者生前供养的遗属死亡后,应停发生活困难补助;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死者配偶再婚后,不再发给生活困难补助;死者子女及供养的弟妹发至能独立生活为止,但不得超过十八周岁(中学在校生除外)。
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五)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月工资额(含各项津贴、补贴)。
(六)上述调整标准执行后,如属城市户口者,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七)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单位:元
遗属 配偶、父母 子女、弟妹
城 市 农 村 城 市 农 村
每人每月补助标准 200 180 160 140
三、有关具体政策
(一)为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对敌斗争或舍己救人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在上述表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50元。
(二)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后,所余部分应负担死者生前供养遗属的生活费用,不足时,再给予困难补助。具体扣除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省直单位按兰州市一般工作人员生活水平确定。
一、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Fra bibliotek指职工生前供养的符合补助条件的直系亲属,包括职工父母(含养父母)、配偶、子女(含领养子女)和弟妹。虽系职工直系亲属,但职工生前不供养的人员,不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审批表
负责人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相关单位意见
负责人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意见
同意支付抚恤金 元,丧葬费 元,共计 元。
审核人
股长
此表系死者所在单位向财政部门申领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时填报;
2、享受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者生前应是财政供给人员,以习性抚恤金不含地方津贴、护理费、福利补助;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审批表
填报单位: 单位性质:
死
亡
人
员
情
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死亡时间
在职离退
死亡性质(病故、牺牲、烈士)
行政或
事业编制
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合计
城镇居民
可支配收入
丧葬费
共计
死者家属情况
家属签名
与死者关系(夫妻、子女)
工作单位或住址
联系电话
单位意见
3、随标应附死者身份证复印件、死亡当月工资单、死亡证明、火化证明书等有关资料;
4、此审批表一式三份。
山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
山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晋人工字[2002]10号一、补助原则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可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根据困难情况给予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二、补助对象补助对象系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遗属: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五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未满十八岁或虽满十八岁,但尚在大学、中专、技校和普通中学学习或因疾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弟、妹)未满十八岁或虽满十八岁,但尚在大学、中专、技校和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补助费标准l、死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一律以遗属户口所在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作为计算基数。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原则上执行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如当地标准高于省政府标准的可按当地标准执行。
若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调整时,从下一个月起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3、死者遗属一般每人每月按80%领取(余数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计算)。
4、死者系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父、母和配偶按100%领取。
5、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按100%领取。
四、具体问题1、死者配偶另行结婚后,其本人原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即予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仍由原支付单位继续发给。
2、享受定期补助或未享受定期补助的遗属如遇特殊困难,可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视其困难情况,适当给予临时救济。
3、未转正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不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家庭确有困难的,可由死者原工作单位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
4、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有变动时,应从迁移之下月起,改按迁入地的标准执行。
5、过去已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从本文下达之下月起改按上述标准执行;过去未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如符合本规定享受补助条件者,从批准之月起给予补助。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员死亡后遗属⽣活困难补助暂⾏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员死亡以后,遗属⽣活有困难的,死者⽣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的多补助,困难⼩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遗属⽣活困难补助标准,⼀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活⽔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所在地区的标准)。
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争中牺牲的⼈员,其遗属⽣活困难补助标准,可以适当提⾼⼀些。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前的⼯资。
三、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包括抚养死者长⼤的抚养⼈)、夫年满六⼗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的;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的抚养⼈)、妻年满五⼗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的;3.⼦⼥(包括遗腹⼦⼥、养⼦⼥、前妻或者前夫所⽣⼦⼥)年未满⼗六岁,或者满⼗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的;4.弟妹(包括同⽗异母或者同母异⽗弟妹)年未满⼗六岁,或者满⼗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的。
四、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的⽣活费⽤,在计算⽣活困难补助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考虑在内。
五、死者配偶有固定收⼊的,其收⼊数额在扣除本⼈必要的⽣活费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活费,不⾜时,再给予补助。
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般⼯作⼈员的⽣活⽔平确定。
六、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七、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增加,就业和⼈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活困难补助费。
⼋、遗属⽣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付。
备注:最近更新:2021.10.16。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有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有关规定2006-09-14 10:45:05一、根据苏人四[82]54号文件精神,补助对象,主要是指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亲属: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虽未满六十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虽未满五十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八岁,或者虽满十八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八岁,或虽满十八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二、根据苏人通[2003]283号文件精神,补助标准如下:注:死者遗属为孤寡一人或因公死亡者,在表中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30元。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按原渠道执行。
四、相关规定(苏人四〔82〕127号、苏人四〔82〕132号、苏人四〔84〕43号):1、工作人员是指正式工作人员,即已经转正定级的工作人员;2、年龄均按周岁计算;3、年满十八岁尚在学校学习的“学校”是指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4、死者原在学校学习的年满十八岁的子女、弟妹毕业、离校后,无论就业与否,均不得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5、“孤独一人”是指死者遗属无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等直系亲属。
五、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遗属补助由各部门审批,各部门遗属补助报市人事局审批。
六、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则上一年审核一次。
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单位,应及时了解受补助的遗属生活变化情况。
享受补助的遗属死亡或就业,应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附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抚恤金审核表【模板】
注:1.提供死亡人员火化证明或医院、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2.填写时有选项的请对应打“√”;
3.本表一式三份,人社、财政部门和单位各存一份。
附件1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
及一次性抚恤金审核表
单位பைடு நூலகம்元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机关() 参公管理事业单位()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单位经费来源
全额供款( ) 差额供款( ) 自收自支( )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居民身份号码
死亡时间
死亡情形
烈士( ) 因公牺牲( ) 病故( ) 其他( )
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应发金额
死亡时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应发金额
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
应发金额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
一次性抚恤金
单位审核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经核,应发放丧葬补助金 元,一次性抚恤金 元,合计 元。
(盖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申请补助审批表
必须填写
汇必须填写
审批意见
备注
1.配偶有固定收入要在“每月收入”档中注明。
2.干部、职工的遗属,凡吃商品粮,需在“遗属简况”备注档中注明。
3.填写“遗属简况”出生年月时要属实。
4.“村委会或居委会审查意见”和“派出所审查意见”档中要加盖公章。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申请补助审批表
死亡人员简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工作时间
级别
籍贯
原工作单位
原职务
原居住地点
死亡时间
死亡原因
遗
属
简
况
姓名
与死者关系
出生年月
职业
所在单位
每月收入
每月补助款数
备注
家庭每月收入
每月补助总额
村委会或居委会审查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派出所审查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8]129号)各市、县(区)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一)纳入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因公死亡人员、工作年限满5年以上的编制内正式人员、离退休人员、按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办理退职人员。
(二)参加工作不满5年的非因公死亡人员以及其他临时聘用人员,其遗属原则上不实行定期补助办法,确有特殊困难的,由死者生前单位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三)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社会养老保险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补助对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无经济来源,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一)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二)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再婚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以及在高等学校进行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层次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以及在高等学校进行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层次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三、补助标准(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每人每月定期生活补助标准,按略高于遗属户籍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2—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
可按高于保障线标准的30%掌握,并随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除按上述补助标准发放外,可另外增加补助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按最高一项标准计算补助):1、对经组织确认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或在对敌斗争中因公牺牲的工作人员遗属,每人每月按补助标准增加50%。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
死亡工作人员
姓 名
性 别
参加工作时间
出生年月
死亡年月
基础职务工资
工龄津贴
合计
工作单位
职务
籍贯
死者配偶
姓名
工作单位
月经济收入
需享受补助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与死者关系
户口所在地
现职业
月补助标准
补助人员照片
姓名
照片
姓名
照片
姓名
照片
核
情
况
呈报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审批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四份,呈报单位、主管部门、财政或社保、人社各存一份。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原工作单位
死亡原因死亡日期申源自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情况与死者关系
姓 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户口所在地
有无固定收入
户口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每月补助标准
死者父
死者母
死者配偶
死者儿女
单
位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送材料:1、死亡通知书;2、注销户口证明;3、遗体火化证明;4、遗属是死者生前供养的证明(户口薄);5、配偶有收入的,其收入情况的证明(工资单、工作证等);6、户籍所在地在外地的提供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文件。
(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此标准随户口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调整而相应调整,由遗属提供民政部门的文件即可调整,不需要再行审批。一般情况,遗属困难补助的每月补助标准为:遗属的户口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3倍。
如死者父母有两个以上子女的或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其子女的遗属困难补助每月补助标准为:遗属的户口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3倍的50%。死者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困难在遗属的户口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3倍的基础上增加50%;离休遗属或遗属为孤儿、无经济来源的孤寡老人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其遗属困难在遗属的户口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3倍的基础上增加30%。
审批机关意见
根据粤人发【2008】129号文有关规定,同意发给死者的遗属_________ _________困难补助每月_______元至其去世 。
同意发给死者的遗属_______ 困难补助每月____ 元至其16周岁,如其年满16周岁时还在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层次学习的发至毕业。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人事厅文件河北省财政厅冀人发〔2007〕70号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各设区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基本生活的需要,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必须实事求是,根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生活困难程度,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1、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同步调整,今后不再另行发文。
2007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对下列人员在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20%:1、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2、经组织确认因公牺牲、死亡的遗属;3、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以及副省级及其以上干部的遗属。
四、一些具体规定1、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以工作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准。
凡工作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
2、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其随带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3、死者有兄、弟、姐、妹两人以上的(不含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规定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负担。
遗属补助审批表
填报单位: 亡故人员基本情况 姓 名 参加工作时间 原身份 原任职务 在职、离休、退休 亡故时间 配偶姓名 供养遗属及补助金额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与再婚 因公、病故 干部、工人 月 日
原工作单位 是否在职亡故 原家庭住址
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 意 见 年 月 日
根据甘人发[2007]34号文件规定,共 元。从 年 人事部门 补助金额 审批意见
人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月 月 日起执行。 年 月 日
备 注
注:1、此表一式三份;2、须附享受补助人员本人申请、户口本复印件和当地派出所出具的生存证明;3、 已故人员原工作单位以文件形式报告;
事业人员因公死亡赔偿金标准
事业人员因公死亡赔偿金标准摘要:一、事业人员因公死亡赔偿金标准概述二、事业人员因公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三、事业人员因公死亡的丧葬费发放标准四、事业人员因公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五、事业人员因公死亡赔偿金的发放程序六、总结正文:一、事业人员因公死亡赔偿金标准概述事业人员因公死亡赔偿金标准是指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因公殉职后,其家属所能获得的经济赔偿。
这项标准旨在保障因公殉职人员的家属基本生活,体现国家对英勇献身人员的尊重和关怀。
二、事业人员因公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 号),事业人员因公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 倍加本人生前40 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为本人10 个月基本工资。
三、事业人员因公死亡的丧葬费发放标准丧葬费的标准按照死者去世上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正常死亡发6 倍,因公死亡和离休人员发10 倍。
四、事业人员因公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分为非农户和农业户口。
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 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 元;农业户口一人月补助170 元。
五、事业人员因公死亡赔偿金的发放程序事业人员因公死亡赔偿金的发放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审核确认:死者所在单位对死亡原因进行调查核实,确认为因公死亡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申请抚恤:死者家属向死者所在单位提出抚恤金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审核发放:死者所在单位审核家属提供的材料,确认无误后,按照标准发放抚恤金。
4.备案:死者所在单位将抚恤金发放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六、总结事业人员因公死亡赔偿金标准是一项重要的福利保障政策,对于保障因公殉职人员家属的基本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这一政策,确保死者家属得到应有的关爱和抚慰。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
2、附遗属人员户口本首页与本人页、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死者亲属情况
姓名
出生年月
与死者关系
享受补贴
人员近照
工作单位
现从事职业
户口所在地
收入情况
月补助情况
现在详细住址
联系方式
死亡人员情况姓名性别源自参加工作时间出生年月
死亡时间
工龄
原工作单位
职务或职称
离休或退休或在职
其他说明
呈报单位意见:
年月日
主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
审批单位意见:
年月日
注意事项:1、填写本表各项内容;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一)享受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人员的条件(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注:父、夫、母、妻的年龄是指工作人员去世当年已达这一年龄,不是指过若干年后到达这一年龄就可享受补助。
如果父母由几个子女供养,可按死者生前供养的多少,酌情减发补助费)(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与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八周岁、无生活来源;或虽满18周岁,但正在普通高校(不包括读研究生或休学工作的)、中专、技校、中学读书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4)工作人员生前抚养的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八周岁、无生活来源;或虽满18周岁,但正在普通高校(不包括读研究生或休学工作的)、中专、技校、中学读书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485元;(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和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直系亲属,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415元;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330元;(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几点说明(1)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工作人员死亡的次月起开始发放。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中的大中专毕业生或从社会上招聘的干部,在见习期或试用期间死亡的,可以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执行。
学徒工、熟练工因工(公)死亡的,对于其直系亲属,可由单位酌情发给一次性抚恤费。
对于非工(公)死亡的,一般不要采用对正式职工的死亡待遇办法办理,如有特殊困难,可由所在单位酌情照顾(劳火险函(84)48号)。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第一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颁布单位】民政部/财政部【颁布日期】 19800213【实施日期】 19800213【章名】通知现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本《本规定》的原则,结合你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下发执行,并报我们备案。
【章名】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问题,一九五七年、一九**年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在联合通知中原则规定,可给予临时或者定期的补助。
多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执行很不一致,互有影响。
为了妥善解决遗属生活困难,有利于安定团结,解除广大工作人员后顾之忧,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为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多做贡献,根据现在的情况和各地的要求,特作如下暂行规定: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
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三、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