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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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八届]第22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01.22
【实施日期】2015.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珠海经济特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2014年11月28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5年1月22日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八届]第二十二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保障和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活动。
其他行政部门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适用本条例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部门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或者依据本市地方性法规行使其他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权的,同时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管理的需要,对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的范围进行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纳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一般属于现场易于判断、不需要专业设备和技术检测手段即可定性的事项。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协调机制。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是本辖区城市管理工作责任主体,负责领导和组织本辖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并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第二章执法规范
第八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查处违法行为,并对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实行属地管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管辖。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对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案情重大、复杂或者跨区的案件,市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直接管辖。
第十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培训和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方可获得行政执法资格,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统一着装和标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一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执法巡查等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相关城市管理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以及电子邮箱等,对举报、投诉应当登记并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举报、投诉事项,应当移送相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举报、投诉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职责的,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先予处理,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进行调查:
(一)违法事实存在;
(二)属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
(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