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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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珠府[2013]11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珠府[2013]11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珠府〔2013〕11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19日珠海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全市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和《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部门(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和细化标准,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作为本部门(系统)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依据。

各区人民政府(含横琴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下同)可以组织本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结合本区实际,在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基础上进行修改、细化。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监督和指导工作。

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作者:陈振成来源: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添加日期:07年09月29日在推行相对集中处罚权改革的过程中,可以说城市的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城管执法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在城管执法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特别是在北京城管执法人员李志强殉职事件发生后,许多媒体,包括一些社会知名人士质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执法依据,使许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产生了困惑,对自己的工作产生了怀疑和动摇,有的同志在工作中降低了工作标准,已影响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法律依据是目前最大的困扰。

对于许多试点城市来说,其推行相对集中处罚权改革的法律依据一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法制办批复、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文件。

以济南市(副省级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为例:其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二是国务院法制办批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山东省济南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2]170号);三是《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济南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四是济南市政府规章《济南市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规定的通告》(市政府令第206号)、《济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207号)。

对于其它城市来说,法律依据主要为《行政处罚法》、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文件。

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凡是有立法权的城市,一般都制定了城市管理领域推行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政府规章(珠海、厦门、青岛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济南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管理条例》已列入人大立法议程,如果顺利的话预计明天能够出台。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珠海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珠海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珠海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珠海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已经2014年12月26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八届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21日起施行。

市长何宁卡2015年1月20日珠海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提升行政执法水平,提高行政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行政执法争议进行的协调处理活动。

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行政执法争议协调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以合法性为基本准则。

市、区人民政府、政府法制部门进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以及行政执法部门自行协商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具体工作由政府法制部门负责。

政府法制部门在协调行政执法争议时,实行统一受理申请、统一协调解决、统一出具意见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

与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相关的行政执法争议、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与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或不同行政区域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执法争议,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

关于《珠海经济特区法治政府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珠海经济特区法治政府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珠海经济特区法治政府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珠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1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珠海经济特区法治政府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我局起草了《珠海经济特区法治政府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

现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2015年4月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2号市政府大院五号楼10楼(邮政编码:519009),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珠海市法制局收”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至:************珠海经济特区法治政府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主体第三章行政决策第四章行政执法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监督制约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法治政府建设。

第三条[建设目标] 本市以建设成为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为目标。

第四条[依法履职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职权法定,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第五条[职能转变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向市场放权、向社会放权,加强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

第六条[正当程序原则]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应当公正行使行政职权,平等对待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参与到行政程序中表达意见、陈述主张、申辩理由。

本条例所称当事人,是指与行政程序有直接利害关系,以自己名义参加行政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珠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备案的规定-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珠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备案的规定-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珠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备案的规定正文:----------------------------------------------------------------------------------------------------------------------------------------------------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珠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备案的规定》经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0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7月1日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珠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备案的规定(2000年6月29日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加强对规章的审查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备案审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广东省和本市的地方性法规,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公布的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第四条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报送规章备案应当包括备案报告、规章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各15份。

规章制定说明应当包括规章的制定依据、程序、主要内容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备案规章、规章审查要求和建议的收文、存档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负责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

第八条审查内容主要包括规章是否存在以下问题:(一)超越权限的;(二)同法律、行政法规、广东省和本市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三)违背法定程序的;(四)其规定被认为不适当的。

关于《珠海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征求意见稿)》的起

关于《珠海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征求意见稿)》的起

关于《珠海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立法的必要性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单车)自2017年投放我市以来,在满足市民出行需求、有效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构建绿色出行体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乱投放、乱停放、破坏、盗窃共享单车等现象的出现,影响市容市貌和公共安全秩序。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人士高度关注共享单车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共享单车作为新兴业态,涉及交通、规划、建设、市政、公安、发改、工商、财政等多个政府部门,相关职责散见在不同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文件中。

从全国来看,各省、市均无相关专项立法。

目前,仅有交通部、公安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对共享单车进行指导。

其法律效力、可操作性和强制性都无法满足管理需要。

共享单车的健康有序发展亟待从立法层面进行加强。

二、《办法》的主要参考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五)《珠海经济特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条例》;(六)《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七)住建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八)交通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九)《珠海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十)《珠海市香洲区共享单车配额管理办法》;(十一)广州、杭州、北京、上海、武汉、济南、昆明等城市的指导意见。

三、起草过程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前期开展了网上调研和本市相关区域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初稿。

3月22日通过OA办公系统向全市各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开展了征求意见,并对相关意见进行了研究和进一步修改。

为科学精准立法,分别到南京、深圳等兄弟城市开展调研,学习立法经验;与共享单车的运营企业,如摩拜单车、哈啰单车、ofo 单车、青桔单车等企业进行充分沟通;与相关职能部门(交通局、交警支队)进行了座谈交流。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2024修订)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2024修订)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2024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31•【字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四十三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四十三号《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已由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10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31日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2016年5月20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月19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等两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等四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4年10月31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第四章生态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水环境,防治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前山河流域的规划、建设、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前山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前山河自源头至下游石角咀处的所有干支流的集水区域。

第三条前山河流域的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和生态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前山河流域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筹解决流域管理重大问题。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发文字号】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发布部门】珠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12.26【实施日期】2015.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号)《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经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12月26日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2014年11月28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刑事司法过程中发现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办案工作机制。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和案件移送机制,及时研究衔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章案件移送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本机关查处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统一负责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统一负责受理。

第六条政府法制部门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开展执法监督时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2017年度珠海市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试(附答案)

2017年度珠海市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试(附答案)

2017年度珠海市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试(附答案)一、判断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前进歌》。

(正确答案:B:错误)2、个体工商户不可以起字号。

(正确答案:B:错误)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三十日的除外。

(正确答案:B:错误)4、根据《珠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的规定,曾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正面临家庭暴力的妇女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正确答案:A:正确)5、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没有进行建设、未完成建设和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宅基地,一律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正确答案:A:正确)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物质奖励为主的原则。

(正确答案:B:错误)7、根据《珠海经济特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实行属人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管辖。

(正确答案:B:错误)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正确答案:A:正确)9、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不包括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正确答案:B:错误)10、根据《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编制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经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批准。

(正确答案:B:错误)11、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珠海城市概念性空间发展规划实施的管理,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03•【字号】珠府办函〔2018〕181号•【施行日期】2018.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181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发改委、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法制办《关于印发广东省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发改价监〔2018〕5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对截至2018年1月15日,我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中含有的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77部政府规章均不存在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情形;13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中,2件文件因效力终止等原因无需清理,剩余128件文件经清理,保留105件,调整15件,废止8件。

根据《通知》要求,现将我市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请各责任单位对照清理结果,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对相关文件进行修改调整。

对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的5件政府规范性文件,各责任单位应对该文件开展全面的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及时向社会公布废止的文件清单、调整的文件内容、设置过渡期情况和符合例外规定文件的实施期限等内容,并将相关后续清理工作情况报送市发改局。

附件:我市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3日我市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截至2018年1月15日,共计130件文件(2件未纳入清理范围)。

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7修订)

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7修订)

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7修订)【发文字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2号【发布部门】珠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7.26【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二号)《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已由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7月2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7月26日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09年6月24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6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三章项目审批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五章项目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规范、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和管理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条例,但抢险应急工程和总投资额五百万元以下的小额零星工程项目除外。

抢险应急工程和小额零星工程项目可以简化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另行制定。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国家及省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坚持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按照科学合理、安全实用的原则实行限额设计。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15•【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9月21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发布,2021年3月15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水务、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文体、市政、教育、卫生、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横琴新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市一级规划管理权限。

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其审议意见是审批规划和项目的重要依据。

确需对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成果进行修改的,相关部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组织编制单位提出申请,由组织编制单位充分论证并组织审查后,报告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或者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

需再次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依法需公示的,应当在审议前进行公示。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调整第一节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五条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协调和平衡全市范围内各层次、各类别涉及空间利用的城乡规划。

市自然资源部门和市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镇政府和有关建设单位依据职责组织或者参与相关城乡规划编制。

第六条规划编制经费按事权与责任相适应原则,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2016修订)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2016修订)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2016修订)【发文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公布日期】2016.05.17【实施日期】2016.06.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6年4月21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八届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8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2016年5月17日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2013年6月14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发布,2016年4月21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八届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规范商事登记,加强监督管理,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珠海经济特区内的商事登记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的商事登记机关,负责商事登记工作以及商事登记事项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相关经营项目的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是商事登记、许可及信用等信息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工作。

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部门是本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公示平台”)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信息公示平台的建设、实施和维护管理。

市监察部门负责商事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行政效能监察,监督商事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规范与高效。

第五条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应当遵循便民、利民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及本办法,受理商事主体递交的申请,并按照商事登记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期限规定,依法作出商事登记及行政许可审批决定。

第二章登记第七条商事登记机关依申请办理商事主体下列事项:(一)设立、变更、注销和撤销登记;(二)股权出质登记;(三)备案;(四)换发、补发、增发、减发营业执照;(五)迁移登记;(六)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业务。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27•【字号】珠府办[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06〕8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78号)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法制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珠海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行政执法主体为保障法律法规正确、有效地实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是一项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制度。

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l0号)、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7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大量的、经常性的活动,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行政执法的水平和质量直接关系政府的形象。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规范和监督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各区、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建设法治政府,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省、市的部署和要求,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认真落实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

行政处罚法单选题

行政处罚法单选题

《行政处罚法》单选题1、没有()的,行政处罚无效。

A、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B、法定依据C不遵守法定程序D、法定依据或遵守法定程序参考答案A答案说明: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2、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O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A、事实、性质、后果B、事实、性质、情节C、事实、性质、手段D、事实、情节、后果参考答案B答案说明: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A、处罚和教训B、处罚与批评C、处罚与教育D、处罚与纠错参考答案:C答案说明: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4、不可以设定警告处罚的是OA、法律B、法规C、规章D、规范性文件参考答案:D答案说明: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5、可以设定行政拘留的是()A、法律B、行政法规C、法规D、规章参考答案:A答案说明: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6、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O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规章参考答案:A答案说明: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定。

7、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O设定。

A、规章B、地方性法规C、行政法规D、法律参考答案:D答案说明: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定。

8、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O以外的行政处罚。

A、吊销执照B、限制人身自由C五十万以上罚款D、责令停产停业参考答案:B答案说明: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珠海市香洲区五洲花城C区业主委员会与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珠海市香洲区五洲花城C区业主委员会与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珠海市香洲区五洲花城C区业主委员会与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8【案件字号】(2021)粤04行终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文陈伟黄莎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珠海市香洲区五洲花城C区业主委员会;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当事人】珠海市香洲区五洲花城C区业主委员会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当事人-公司】珠海市香洲区五洲花城C区业主委员会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王凤华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赖红红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凤华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赖红红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凤华赖红红【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珠海市香洲区五洲花城C区业主委员会【被告】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本院观点】一审判决根据案涉铁门系违法建设的性质及铁门使用两个月后的回收利用残值,酌定香洲城管综执局向五洲花城C区业委会支付赔偿款13000元,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命令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赔偿扣押举证责任质证合法性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2 18:35:07珠海市香洲区五洲花城C区业主委员会与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粤04行终47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珠海市香洲区五洲花城C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五洲花城C区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刘敏毅。

委托代理人:李文忠,业主委员会成员。

委托代理人:谢家富,业主委员会成员。

珠海经济特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发文字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八届]第22号【发布部门】珠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1.22【实施日期】2015.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珠海经济特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2014年11月28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5年1月22日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八届]第二十二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保障和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活动。

其他行政部门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适用本条例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部门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或者依据本市地方性法规行使其他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权的,同时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管理的需要,对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的范围进行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纳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一般属于现场易于判断、不需要专业设备和技术检测手段即可定性的事项。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协调机制。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是本辖区城市管理工作责任主体,负责领导和组织本辖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并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珠海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珠海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珠海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正文:----------------------------------------------------------------------------------------------------------------------------------------------------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珠海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于2005年5月27日经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7月29日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8月17日珠海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2005年5月27日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全部或者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依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调整,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调整之后向社会公布。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经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五条市、区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其职责,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查处违法行为,并对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在未设置区城管执法部门的行政区域,市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在该行政区域设置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机构。

市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按照专业执法领域设置执法机构。

珠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

珠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

珠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珠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业经2001年第3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方旋2001年12月16日珠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优化执法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广东省珠海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及珠海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称执法局)是经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批复同意并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执法局,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香洲区设立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在街道办(镇)设中队,按隶属关系分别以市、区执法局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

斗门、金湾区具备条件后再设立区执法局及下属执法队。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

区执法局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由市执法局与区政府共同组织考察和考核,再由区政府按程序任免、调动。

市执法局统一行使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领导权。

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组织、协调、督查和考核,统一组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录用、培训、考核和奖惩,统一定制执法人员制服和申请办理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

第四条市执法局负责组织全市性、跨区性、专项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必要时可指挥和调动各区执法人员集中查处违法行为,可直接查处重大案件或认为应直接查处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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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八届]第22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01.22
【实施日期】2015.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珠海经济特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2014年11月28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5年1月22日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八届]第二十二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保障和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活动。

其他行政部门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适用本条例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部门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或者依据本市地方性法规行使其他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权的,同时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管理的需要,对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的范围进行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纳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一般属于现场易于判断、不需要专业设备和技术检测手段即可定性的事项。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协调机制。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是本辖区城市管理工作责任主体,负责领导和组织本辖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并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第二章执法规范
第八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查处违法行为,并对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实行属地管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管辖。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对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案情重大、复杂或者跨区的案件,市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直接管辖。

第十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培训和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方可获得行政执法资格,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统一着装和标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一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执法巡查等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相关城市管理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以及电子邮箱等,对举报、投诉应当登记并及时处理。

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举报、投诉事项,应当移送相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举报、投诉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职责的,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先予处理,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进行调查:
(一)违法事实存在;
(二)属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
(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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