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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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
独立董事制度在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被证明是一 种行之有效、并被广泛采用的制度。一般而言,独立董
事制度有利于改进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质量;有利
于加强公司的专业化运作,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 有利于强化董事会的制衡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有利于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督促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
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 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
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作出独立判
断的董事。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证监会的
《指导意见》)中指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
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
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 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14级金融02班何天雄
CONTENTS
1
独立董事的概念及作用
美国对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
2 3
日本对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 定
我国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
4 5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
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及对策
6
1
独立董事的概念及作用
独立董事的概念
3
日本对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
日本对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
2002年5月,日本对商法进行了大幅修改,引 人了独立董事制度,并于2003年4月1日起开始 施行。不过,日本修改后的商法并没有强行要求 公司必须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公司有权根据自身 的需要选择采用传统的监事制度模式或者独立 董事制度模式。另外,《公司治理原则》也对独
我国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
一、条件及任期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2) 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4)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国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其他权利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发表独立意见:(1)提名、任免董事;(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 理人员;(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4)上市公司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 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5)独立董 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 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 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 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 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日本对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日本商法第188条7之2对独立董事作出了定义,但并未对独立董 事的任职资格做出具体规定。根据日本公司治理委员会于2001年10 月26日修订的《公司治理原则》(RevisedCo卿ratecovemancePrinci讨es)的第4条原则,外部董事是指不是且永远不是公司 或其母公司、子公司或者附属公司的全职董事、经理人员或者雇员; 独立董事是指能够完全独立于公司的经理人员而作出决定,因而必然 与公司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的人;如果公司之间交换董事(互换董 事,inte司irectorshiPs),那么这些董事应被视为缺乏独立性。而如果 独立董事属于以下情况之一,他将不被视为是独立董事:(l)是或者曾 经是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及附属公司的全职董事、经理人员或 者雇员,或者是全职董事、经理人员的亲属。亲属的血缘关系等级 (如父母、祖父母、子女、孙子女、)的标准由各公司自由决定。(2) 当前为公司提供法律、会计、战略或者其他专业服务的人(包括律师、 会计师和顾问)。(3)当前是公司的主要客户或者贸易伙伴(包括符合 该项的金融机构的官员),对“主要”一词的解释由各公司自由决定。
美国对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
1977年,经联邦证券与交易委员会批准,纽约证券交易所 作出一项新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在1978年6月30日以前设 立并维持一个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这些董 事不得与公司管理层有任何影响他们作为该委员会成员 独立判断的关系。1990年,美国商业圆桌会议宣言6正式 提出,大型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应主要由不在公司内享有管 理职责的独立董事组成;至于董事会的一些重要组成部分, 如审计、薪酬、提名委员会,都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1994年,全国公司董事联合会蓝带委员会发表的报告强 调,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成员中占多数。根据OECD1999 年世界主要企业统计指标的国际比较6这一报告的统计, 美国的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为62%,居发达 国家之首(英国和法国分别为34%和29%);另据财富杂志 统计,在美国最大的1000家公司中,董事会的平均规模为 11人,其中独立董事为9人。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主要 作用,是防止控股性股东和公司管理层损害少数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通常负责公司管理层的提名、薪酬,对公司财务 进行审计,以及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等等。
CHAPTER
1 5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 LOREM IPSUM DOLOR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独立董事制度本身的缺陷
•
(一)独立董事制度本身存在问题
独立董事制度自身存在的缺陷,导致即使有多年实践经验的英美
国家也不能完全达到设立独立董事的预期目的。作为独立董事制度诞
生地的美国就爆发了震惊世界的一连串大公司财务造假丑闻,独立董 事的监督功能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以2001年12月2日能源巨擘 安然公司申请破产保护为导火线,先后出现了环球电讯、冠群电脑、 阿德菲亚、泰科国际、施贵宝、思科、施乐、微软、IBM以及在线时 代华纳等一大批著名大公司的财务造假案。这些无不说明了即使曾经 在公司治理中发挥过重要作用的独立董事制度也有自身无法克服的缺 陷,一旦暴发将造成难以想象的后果。
Part
我国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
我国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根据该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 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 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 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着指导 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 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其 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 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立董事制度做出了规定。
日本对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
(一)关于独立董事的设立 根据商法特例法第1条之2第3款及第4节,资本额5亿日元以上或 负债总额在200亿日元以上的大型公司以及资本金超过1亿日元的视 为大型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选择采用一元制董事会制或二元制董 事会制。采用一元制董事会制的公司(被称为设置委员会的公司),设 置执行经理负责业务的执行,董事会则担负决策与监督机能。由此, 公司可选择采用独立董事制度并设立相应的委员会。独立董事被定 义为过去和现在未曾担任公司或其子公司执行业务的董事、执行经 理或者经理以及其他使用人的董事。商法特例法第21条之5第2款规 定,在设置委员会公司中,不得设立监事。因此,日本公司中独立董事 制度与监事制度不可并存,而只能择其一。商法特例法规定,在设置 委员会公司中,需设置下列机关: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 员会、1位或数位执行经理。提名委员会有权决定向股东大会提出 的关于董事选任及解任议案的内容。审计委员会有权审计董事及执 行经理执行职务情况,有权作出向股东大会提出关于审计员选任、解 任及不连任议案内容的决定。薪酬委员会有权决定各个董事及执行 经理的报酬。上述委员会分别由3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半数以上需 为外部董事且非为设置委员会公司执行经理的人。组成审计委员会 的董事不得兼任设置委员会公司或者其子公司的执行经理、经理、 其他使用人,或者其子公司执行业务的董事。商法特例法还对各个委 员会的设置与权限作出了详细规定。
日本对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独立董事资任的免除
依照商法266条第5款规定,董事对公司的责任,非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得免除。但 因发生与公司交易行为而产生的责任,经全部有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多数同意可以
免除(第6款)。对于董事违反法令或章程的行为,如果该董事履行职务是基于善意且
没有重大过失,可以免除一定限额的责任(7一17款)。对于独立董事的责任,商法第 266条第19款规定,公司可以章程规定与外部独立董事约定,嗣后该人作为董事时,在 因违反法令或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下,就履行其职务善意且无重大过失时,以 在章程规定范围内预先确定的金额,与下列金额的合计额中较高的数额为限,承担赔 偿责任:(l)在作为责任原因的事实发生之日所属的会计年度或者以前各个会计年度 中,作为该外部独立董事的报酬或者其他履行职务的对价与每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取 得的或者应当取得的财产上利益的合计数中的最高额,乘以2的相应金额;(2)该外部 独立董事从公司取得的养老金的数额及有该性质的财产上利益的相应金额的合计额 , 和该合计数除以其任职年数再乘以2的金额中较低的数额;(3)从股票期权中获得的 利益。
PART
美国对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
2
美国对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
美国的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与德国、日 本等国不同,其公司治理结构中没有监事会这种 独立于董事会的内部制衡机制。在美国的公司治 理结构中,董事会负责决策,而经营大权则掌握在 由董事会任命的公司首席执行官(CEO)手中。这 种治理结构模式,决定了作为股东代理人的董事 会的监督效率,是公司治理的关键;董事会只有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才能有效地监督以首席执行官 为代表的公司管理层。以20世纪70年代前半期 发生的若干公司丑闻为契机,美国在70年代后半 期创立了独立董事制度。
日本对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
依据此条规定,在章程允许的情况下,公司与独立董事之间可以 订立一种责任限定合同,对于独立董事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的行为, 无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即可以将其赔偿责任限定在一定限 度以内,从而使得独立董事的赔偿责任得以减轻。但是,该外部 独立董事成为该公司或者子公司执行业务的董事或经理及其他 使用人或子公司的执行经理时,上述合同将失去效力(第20款)。 另外,定有上述合同的公司,在知悉其外部独立董事因从事违反 法令或章程的行为使公司蒙受损失时,董事须在其后最早召集的 股东大会上公开宣布构成责任的事实及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上 述三项金额的合计及其计算依据、订立合同的内容及理由、应 当承担责任的金额(第22款)。上述对独立董事责任免除的规定, 可以避免独立董事因为过失导致发生损害公司利益行为而承担 过重的责任,有助于吸引人们担任独立董事。
二、董事任期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我国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的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公司董事的一般职权外,还被赋予以下特 别职权:
(1)重大关联(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 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 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事 务所;(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提议召开 董事会;(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6)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