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与实体法之关系
刑事实体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刑事实体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刑事实体法和刑事诉讼法,是构成刑事法律体系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
它们之间的关系,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刑事诉讼法是一项程序法,其确定了程序性的规则,以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
而在程序性规则之下,案件的实质性问题,必须根据刑事实体法国家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因此,刑事实体法是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两者之间不可分割。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如果有关实质性问题无法依法依规进行处理,那么此程序的执行将无法实现,也就无法形成有效的刑事诉讼。
刑事实体法规定了犯罪的性质、构成要件、刑罚种类等实体问题,涉及犯罪的刑罚与刑法关系,是刑事诉讼法的指导目标。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如果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出现了与实体方面规定相悖的情况,应当优先考虑实体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以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
刑事实体法和刑事诉讼法作为两个分立的法律体系,之间存在着互动和影响。
在实际操作中,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事实和证据的要求以及证明人的出庭、询问和引入等问题,它对实体法的规定起着很大的影响。
在刑事实体法的规定中,对于犯罪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则必须遵守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因此,刑事实体法与刑事诉讼法实际上是相互影响、正反互动的,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才能达到最佳效果。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当检察院或法院查明了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之后,就必须根据刑事实体法进行判定。
刑事实体法包括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刑罚种类等法律规定。
当判定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成立之后,就需要结合刑事实体法对其进行相应的量刑处理。
综上所述,刑事实体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是密切联系的,刑事实体法为刑事诉讼法制定了实质规则,而刑事诉讼法则保障了刑事实体法的应用。
刑事实体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紧密结合,旨在保证刑事案件的公正、公平、妥善处理和合理落实。
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摘要】本文先以比较法的视角分别从纵向和横向上探讨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之间的历史关系,然后分别讨论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之间的区别、联系,力图捋顺这二者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程序工具主义;程序本位主义;重实体轻程序一、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说不清道不明”的“纠缠史”(一)纵向二者的关系经历了程序工具论、程序本位论和程序实体并重三个阶段。
法律发展经历了从习惯法到成文法,从诸法合体到诸法分立的一般规律。
十二铜表法作为古罗马法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即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汇编。
虽然二者被规定在同一部法典中,但仍能看出其中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相分离的思想,诉讼程序规定在前三表,分别是传唤、审理和执行,实体权利则规定在后面。
且这一时期是以实体为重,主导思想仍是将民事诉讼规则视为民事实体规则的实现工具。
18、19世纪的欧洲,自由资本主义的快速发展向封建等级森严的身份制度发起了有力冲击,欧洲社会经历了“从身份到契约”的巨大转变,人生而平等。
这些社会变化反应到法律中就是诉讼程序的重要性被提到至高无上的地位,当事人平等的拥有辩论权和处分权;法官保持消极、中立的立场,只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判案,就被认为实现了正义,即使最终结果不公正。
这种对正当程序的极度崇拜虽然打打促进了民事诉讼法的发展,但将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分离,法庭成为了律师表演、玩弄法律技巧的最佳舞台,弱势群体虽然拥有抽象、平等的人格,但其实质权益却经常得不到有效保护。
20世纪,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加剧了社会矛盾,妇女运动、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等社会运动此起彼伏,让人们反思社会天平是否应向弱者适度倾斜,实现实质正义,而不是一味的追求形式、抽象的平等。
反映在法律上就是法官不再如从前那般消极、被动,而是负有释明法律的义务;民事诉讼程序对弱势群体进行倾斜性保护:改变管辖规则,增加诉讼形态,变更证明责任,减少诉讼费用等。
“程序利益保护论白被视为试图知道民事诉讼法修正走向实务运作的一项法理。
刑事实体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刑事实体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刑事实体法与刑事诉讼法是刑事法学研究的两个重要分支,二者是相互独立且紧密联系的。
刑事实体法是指规定了各种罪行成立的要件、性质、量刑标准以及犯罪责任等基本规则的法律,包括刑法、刑事附则等缔造刑事犯罪罪与罚之间关系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则是指规定了国家在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审判程序、各方权利、审判机关的组织以及刑事诉讼程序等规则的法律,包括刑事诉讼法等.刑事实体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一方面需要二者有机的联系,另一方面也需要二者相互的独立性。
在这个过程中,刑事实体法是刑事诉讼法适用的基础,二者的发展之间存在一种相互促进和互动的关系,刑事实体法是需要刑事诉讼法去落实、维护的,而刑事诉讼法也是需要依法保障刑事实体法适用的。
首先,刑事实体法对刑事诉讼法具有指导作用。
刑事实体法作为刑事犯罪及其惩治的基本规则,对刑事诉讼法的运用和适用起到了重要的指导意义。
严格说来,刑事实体法并不是刑事诉讼法本身的一部分,但实际上,刑事实体法的有关规定对如何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则有重要影响。
比如,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往往需要依据相应的罪名成立标准,以及相关的量刑标准等来指导判决,而其依据的就是刑事实体法的规定。
换句话说,刑事实体法对刑事诉讼法的应用具有一定的前置性。
其次,刑事诉讼法有助于保障刑事实体法的实施。
刑事实体法规定了各种罪名的成立标准及量刑标准,而刑事诉讼法则保障了罪犯权利的保护,审判程序的公正和透明等方面,保障了刑事实体法的实施。
即使是有罪犯罪嫌疑人,也有自己的权利和诉求,可以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的一个过程也确保了刑事实体法的严格实施。
因此,刑事诉讼法既为被告人提供了法律途径,也为刑事实体法准确地落实提供了保障。
最后,刑事实体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互补性也非常重要。
刑事实体法事先规定了犯罪的行为和罪过的标准,但是在事实清楚以及适用法律上容易出现争议和复杂,这时刑事诉讼法就可以发挥其作用,根据庭审程序和审判结果,及时地通过审慎的方法提供更严谨的解释和实施。
民事诉讼中的民法典适用问题程序法与实体法的交汇
民事诉讼中的民法典适用问题程序法与实体法的交汇在民事诉讼中,诉讼程序与实体法是密不可分的,两者相互交织、相互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作为诉讼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民法典的适用和具体操作流程。
本文将重点探讨在民事诉讼中,民法典适用问题下,程序法与实体法的交汇。
一、民法典适用问题的基本概念及适用原则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民法典已于202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典被视为我国民事法律的“总章程”。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必须遵循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并综合考虑各法律规定的适用,作出正确的判决或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适用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三点:1.遵循法律,保护合法权益;2.保障自由意思,尊重自治;3.维护公平交易,规范市场秩序。
在实践中,法院在适用民法典时还应综合考虑其他有关法律、部门规章以及实践经验与司法解释等因素。
二、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的关系在民事诉讼中,诉讼程序法以审判程序为核心,明确了法院处理案件的一般程序,以保障公正、高效、便捷地解决纠纷。
实体法则直接涉及案件的具体权利义务,对案件的立案、后续审理、判决与执行等程序产生直接影响。
1.程序法指导实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规第一位考虑的是程序问题,保证诉讼权利和程序的公正、快捷、有效。
确立了法院处理案件的基本程序与原则。
在实体法适用时,程序法则给出了路线图与服务保障,为法院判决和裁定民事案件提供保障。
2.实体法限制程序实体法规定了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案件的基本标准,而诉讼程序则对此进行一系列的规定与约束。
在实体法适用时,程序法也需要遵循实体法的基本原则与价值取向,确保程序与实体的协调、合理与平衡。
三、民事诉讼中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交汇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交织,相互制约的关系。
正确适用实体法需要依赖程序法的指导,而程序法的适用则必须保证实现实体法的目标和价值取向。
刑事实体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刑事实体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刑事实体法与刑事诉讼法是刑事法律体系中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刑事实体法是指规定刑事犯罪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各项规定,是刑事法律的基本内容和主体;而刑事诉讼法则是指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包括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的规定。
两者虽然在刑事法律体系中具有一定的分工,但是彼此存在密切关系。
刑事实体法与刑事诉讼法是相互影响的。
刑事实体法的规定直接影响到刑事诉讼法的适用,比如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决定了刑事诉讼的立案和起诉条件,犯罪罪名的规定决定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律适用等等。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反过来影响到刑事实体法的适用,比如由于刑事诉讼程序的不完善或不合法,可能会导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受到侵害,从而影响到犯罪事实的认定和罪刑的确定。
刑事实体法与刑事诉讼法是相辅相成的。
两者既有不同的领域和内容,也有相互补充和协调的关系。
刑事实体法是刑事诉讼法的基础,没有刑事实体法的规定,刑事诉讼就没有依据和目标;而刑事诉讼法则是刑事实体法实施的手段和保障,只有通过正确的刑事诉讼程序,才能保证刑事实体法的正常适用和实施。
刑事实体法与刑事诉讼法是相对独立的。
尽管两者存在一定的关联和影响,但是它们具有各自独立的规定和原则。
刑事实体法以犯罪行为和其法律后果为中心,强调对具体的犯罪事实和犯罪人负有的刑事责任进行规定和追究;而刑事诉讼法则以诉讼程序为中心,强调对犯罪行为的侦查和审判过程进行规定和保障。
两者在刑事法律体系中各司其职,互为补充。
刑事实体法和刑事诉讼法在刑事法律体系中有着密切的关联,彼此相辅相成、相互影响、相对独立。
只有正确理解和运用两者之间的关系,才能更好地保障刑事司法的公正和有效。
三大诉讼法比较概要
案例2:邓某系城郊一菜农,一日在农贸市场售菜, 税务局工作人员杨某命其纳税,因当日生意不佳,又 觉税额偏高,邓拒交,与杨发生争执,杨将邓推到在 地,因用力过猛,致邓尾骨断裂。现邓欲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问本案的被告应是谁?
案例1:某日中午,赵某与其子(18周岁)正在 一居民楼下正常行走,突然三楼李某家阳台上的 花盆坠落下来,砸在赵某头上,致其脑震荡,花 去医疗费1480元。赵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 而李否认赵的伤系他家花盆坠落所致。 这种情况应由谁负举证责任? 案例2:某县公安机关在侦破一起敲诈勒索案的 过程中,依法收集到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话敲诈的 录音磁带一盘。 该录音磁带属什么证据?
一审 立案之日起3个 审限 月,有特殊情况
要延长的,由高 院批准(高院要 延长的,由最高 院批准)。基层 申请延长的,报 请高院,同时报 中院备案。
普通程序:立案之日 普通程序A:公诉和被 起6个月内审结;有 告人被羁押的自诉:1 特殊情况要延长的, 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 报请本院院长批准, 个半月;有刑诉法第一 最长不超过6个月, 百二十六条(交通不便 还要延长的,报请上 边远地区;重大犯罪集 级法院批准。 团;流窜作案;涉及广, 简易程序:立案之日 取证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规定的情形,经高院批 起3个月,不得申请 延长。发回重审和再 准决定,可再延长1个 月;B:被告人未被羁 审不得适用。 特别程序30日,从立 押的自诉:6个月,经 案之日或公告期满之 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 日。选民资格案除外。 3个月。简易程序受理 后20日。
地域管 辖
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法院管 辖。经复议改变的, 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 在地法院管辖;对限 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 制措施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 法院管辖;因不动产 提起的诉讼,由不动 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冲突解决:最先收到 起诉状法院。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是什么?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就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一般就是针对于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需要用到的刑法,而对于刑法一般就是执法人员规定案件是什么罪行,当事人就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一、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是什么?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就是说,刑法是实体法,规定什么是犯罪,都有哪些行为是犯罪,要受到什么样的刑罚。
刑诉法是程序法,就是规定就刑法所涉及的犯罪如何进行侦查和诉讼的法律。
详细的说就是,刑诉法规定了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如何进行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
通俗的说,就是《刑诉法》规定了什么样的情况下立案侦查,抓到人后如何关押,需要什么条件,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检查机关如何进行公诉,法院如何进行审判,一审和二审的程序等。
就是公检法三家的任务及如何进行衔接,及各个阶段的时限。
最后,法院根据罪行,比照《刑法》,量刑。
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课程关系研究
割裂 了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内在联 系,忽视 了民事诉讼是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共同作用 的 “ 。通过对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课程 内容比较分析 ,从教 学 内容比较 两门课程之间的 场”
关联性 ,欲 改 变实体 法和诉讼 法各 走 一 边 ,不相 往 来 的 不 良治 学 习惯 。 即 重视 民事 实体 法 的教
学,又重视民事程序法的教 学,重视课程之 闽教 学内容的相互渗透。 关键词 :民事实体 法;民事程序法;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 :G 4 . 6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 编号 :10 .85(08 1 140 0 767 20 )0. 3-4 0
~
、
引言
法 强 调 当事 人 的意思 表示 ,它也 有强 制性 ,集 中体 现 在法 律关 于责 任的规 定 和 当事人关 于责 任的约 定 上 。但是 ,实体法 只是 规定 了作 为法律 根本 属性 的
民事 诉讼 法与 民事 实体法 课程 是法学 专业 两 门 重要 的核 心课 。民事 诉讼 法与 民事 实体 法构 成 了民 事法 律调 整 的系统 ,对 两 门课 程关 系 的研 究直 接有 益 于 民事法律 调整 的总体 优化 ,从 而为 民事诉 讼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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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力 ,这种强制仅仅停 留在法的属性上,并未现 实在 实践 层 次上 ,而诉讼 法 是 一种 具有 现 实性 的强 制 。没有 民事诉 讼 法 的保 障。 民事实 体 法 的实现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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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卷 第 1 1 期 20 08年 2月
石 家庄 经济 学 院学报
Junl f h i h agU i r t o cnm c ora o ia un n e i f oo is S jz v sy E
诉讼法知识点总结
诉讼法知识点总结一、诉讼法基本概念1. 诉讼法的概念诉讼法是指规定民事、行政、刑事等各种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
它是调整当事人利益关系、保护当事人权利、维护司法秩序的基本法律。
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在司法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2. 诉讼法的性质诉讼法是一种具有程序性质的法律规范。
它是调整司法程序、规范当事人在诉讼中行为的制度性法律,具有程序性、强制性和适用性等特点。
3. 诉讼法的作用诉讼法的主要作用在于规范和约束当事人在司法程序中的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效率,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二、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 诉讼平等原则诉讼平等原则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法院对各方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保障当事人的平等权利,并且公正地进行裁判。
2. 诉讼自愿原则诉讼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要求法院解决争议,并且要求法院如何解决争议的权利。
法院在解决争议时,必须尊重当事人的自愿,不得强迫当事人参加诉讼。
3. 诉讼公正原则诉讼公正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该保证审判的公正、公开、公平,并根据法定程序进行裁判。
4. 诉讼合法权益保护原则诉讼合法权益保护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在诉讼过程中的诉讼权利。
法院在裁判时,应该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诉讼有利证据原则诉讼有利证据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该重视有利于确定事实的证据,采纳有力的证据,认定事实真实性,从而作出公正的裁决。
6. 诉讼实体法与诉讼程序法的关系诉讼实体法与诉讼程序法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关系。
诉讼实体法是指规定人身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而诉讼程序法是指规定司法过程和程序的法律规范。
两者相互衔接,互为基础。
三、诉讼程序的基本程序1. 诉讼程序的基本流程民事诉讼程序一般包括立案、送达、审理、判决和执行等程序。
行政诉讼程序一般包括起诉、受理、立案、审理和裁判等程序。
论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民法 的适用 , 有就具体 的个案寻求妥 当解决的观点倾 向; 而
民诉法 的性质 , 在于寻求程序 的划 一 、 程序 安定上 、 寻求一般 化 的解释标准 , 原则上不再个案 中作便 宜行事的解释 。④有时候 , 为了保证普适的程序正义 , 必须牺牲 掉一部分个体 的实体正义 。 ( 三) 民事诉讼 当事人 与民事主体 可以是分 离的
①江伟, 赵金山. 简论民事诉 讼法与实体法 的关 系.
②江伟, 赵金山. 简论民事诉 讼法与实体法 的关 系.
( 四) 民事诉讼 法具有补充、 发展 民事 实体 法 内容 的功能 因为法律成文化的滞后性 ,大量新 型的民事 纠纷没有相对 应的实体法 , 这种情况下 , 人 民法院往往会依 据法 律原 则以及法 官的 自由裁量权予 以判决 ,这些新 型的实体权利 能够被法 院判
关 系“ 并重论 ” 得到越来 越多人的认可 。他们 的关 系就 如车之 两
事诉讼法所尊崇的 当事人主义、 辩论主义等基本原则 , 以及其所
设计 的公开审判 、 举证 、 质证 、 辩论 、 合议等一 系列科学 的程 序制
鸟之两翼 , 缺一不可 , 彼此相辅相成。他们之间不需 比较 , 无 度, 能为 当事人提供平等和充分陈述的机会 , 并尊 重其处分权 的 轮 , 需衡量 , 只有 二者 的和谐共存 , 才能共 同推进 民事法律 的前 进与 行使。②
二者的联系非常密切 , 对此 , 马克思 曾有 过深刻论述 , 他指 出: “ 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 系如此密切 ,就象植物 的外形
和植物 的联系 , 动物的外形和血 肉的联系一样 。 ” ①具体而言, 民 事诉讼法与实体法的联系主要 表现在 以下几个方面 :
( 一) 二 者在 内容上往往相互交融, 牵连难分
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是法学理论中一个经久不衰的重要命题,它既是诉讼法迈向独立学科大门的钥匙,同时也决定着诉讼法的发展方向。
这个命题在不同时代有不同的历史含义,现代社会中,我们应赋予它一种新的内涵: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是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它们以体现民众的基本意志为立足点,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共同目标,以民事诉讼为集中表现方式,互相衔接、互相影响、互相作用。
基于这种理念,本文以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为具体考察对象,在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实体法的立法期待与诉讼程序运行障碍的基础上,试图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程序的具体建构提出相关立法建议,以求教同仁专家。
一、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关系的宏观考察对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关系的阐述从未有过一成不变的“标准答案”,它总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因“正义”、“平等”观念的发展而不断变更。
从世界范围看,它经历了“程序工具论”、“程序优先论”到“诉讼法与实体法并重”三个重要阶段。
[1]从古罗马到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和德国《民事诉讼法典》颁行这段漫长的时期内,诸法合体是世界各国立法的共同特征,民事诉讼规则与民事实体规则被规定在同一部法典中。
著名的《十二铜表法》就是典型代表,诉讼程序规定在前三表,分别是传唤、审理和执行,实体权利规定于后九表。
尽管在前古典时期和古典时期,罗马法学者曾对诉的法律概念进行过复杂而深奥的争论,其中也包含着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分离的思想。
但当特奥菲卢斯(《学说汇纂》的汇编人)将义务视为诉讼之母时,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段时期的主导思想仍是将民事诉讼规则视为民事实体规则的实现工具。
19世纪中期,伯恩哈德·温特沙伊特在学术上最终确认了请求权和诉权的分离,[2]并直接促进了两者在《德国民法典》和《德国民事诉讼法典》中的完全分离,相对于它们在法国民事立法中分离不彻底无疑是一大进步。
但这种分离的趋势并没有马上提高民事诉讼法的地位,相反,学者们仍强调实体权利在先,是创造者,诉权在后,是被创造者。
刑事实体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刑事实体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刑事实体法与刑事诉讼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领域,但在司法实践中密切相关。
刑事实
体法主要规定了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种类、犯罪情节、犯罪处罚等,属于刑事领域
的基本法律规范。
而刑事诉讼法则是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法庭审理程序、证
据的收集和使用、被告人的权利等内容,是刑事司法实践中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
刑事实
体法与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相辅相成、相互作用,两者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
刑事实体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存在着衔接关系。
刑事实体法确定了犯罪的构成要件和
处罚规定,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和程序要求。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实
体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需要有机衔接,刑事诉讼程序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确保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程序的正义性。
刑事实体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和处罚规定也必
须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得到充分的审查和确认,刑事诉讼程序必须严格按照刑事实体法的规
定进行,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刑事实体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存在着
紧密的衔接关系,两者共同构成了刑事司法实践的有机整体。
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3.形成之诉 形成之诉,通常又称为变更之诉、创设之诉,是
指原告请求法院变动现存之民事法律关系之诉 可分为两类: (1)无广泛效力的形成之诉,即其形成判决的效
力仅存在于当事人双方之间而不具有对世效力, 比如合同变更之诉等。 (2)有广泛效力的形成之诉,又称真正意义上的 形成之诉,即其形成判决具有对世效力,这类形 成之诉集中于有关身份关系的人事诉讼。
.
2.程序效率 及时审理判决、减少或节约诉讼成本 具体要求: (1)建构公正的诉讼程序。 (2)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繁简而设置相应的诉讼程
序。 (3)设置合理的起诉要件、上诉要件、申请执行
要件等 (4)建构合理的诉的合并制度。 (5)规范法官推进诉讼的职责、当事人促进诉讼
的义务、合理的期间制度等。
3)选择合并: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提出两个以 上的诉讼标的,其中任一诉讼标的获得胜诉判决原告 即达到诉讼目的,法院不得再对其他诉讼标的作出判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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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的变更
(1)诉的变更包括诉的主观变更和诉的客观变更。 (2)诉的客观变更要件与诉的客观合并要件基本
相同,主要有: 1)变更后的新诉与原诉须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 2)在原诉言词辩论终结之前变更(我国有些司法
第二章 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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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体系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主要包括:民事诉讼价值论、
目的论、诉权论、诉讼标的论、法律关系论和既 判力论 二、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发展历程:“实体法一元论——诉讼法一元论—— 二元论” 现代二元论的诉讼观: (1)民事诉讼法具有实现民事实体法的功能; (2)民事诉讼法还具有自身独立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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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诉的合并与变更
1.诉的合并 (1)类型: 诉的主观合并 诉的客观合并 诉的主客观合并
刑事实体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刑事实体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刑事实体法与刑事诉讼法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法律分支,它们分别涉及犯罪的实质性规定和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
两者关系紧密,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刑事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就刑事实体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进行分析探讨。
刑事实体法是规范犯罪行为的实质性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刑法和刑事辅助法。
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所采取的法律制裁规定,包括了各种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及其种类等。
刑法的制定和修改往往需要经过立法机关的讨论和通过,是国家的法律规范。
刑事辅助法是刑法的补充和解释,包括了犯罪行为的认定、证据的收集和鉴定、犯罪行为的处罚执行等。
刑事辅助法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和执行刑法规定,确保犯罪行为的查处和处罚。
而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辅助法。
刑事诉讼法是对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所作的具体规定,包括了刑事案件的立案程序、审理程序、证据规则、审判机关的权限等。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修改同样需要经过立法机关的讨论和通过,是国家的法律规范。
刑事诉讼辅助法是对刑事诉讼法的补充和解释,包括了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具体规定和操作细则,以及改变证据的控制等。
刑事实体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内在联系,两者相辅相成、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刑事司法体系的完整框架。
刑事实体法是刑事诉讼法得以实施的前提和基础。
刑事实体法规定了犯罪行为的种类和构成要件,明确了针对不同犯罪行为的刑罚规定,为刑事诉讼的进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是刑事实体法得以有效运行的保障和保证。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审判程序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规则,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保护了证据的合法获得和使用,确保了审判的公正、公平和效率。
刑事实体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刑事实体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是相互促进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新型犯罪的发生和变异引发了对刑事实体法的修改和完善;相应地,刑事诉讼法也需要相应调整,以适应新型犯罪的性质和特点,保障刑事审判的正常进行。
论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论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诉讼法与实体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它们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法律的基本框架。
本文将从诉讼法和实体法的概念入手,论述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一、诉讼法的概念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
它的主要任务是规定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程序操作步骤、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等内容。
诉讼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审判活动的便捷性和高效性而服务的。
诉讼法的实施能够确保法律的公正、明确和权威性,保证诉讼程序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二、实体法的概念实体法是国家法律规定的用于保护人民利益、调整人民行为和规范社会关系的法律系统,涉及领域很广,如民法、刑法、商法、劳动法等等。
实体法的主要任务是规定国家权力的行使方式及其所管辖范围;规定行为人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规定公民、法人、组织等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制定和行使方式。
实体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保护和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保障人民利益而服务的。
实体法的实施能够形成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保证法律权威的贯彻和执行,同时也能够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三、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诉讼法和实体法是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的,二者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下面将从三个方面来阐述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1. 形成完整的法律系统实体法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是法律的根基,而诉讼法则可谓是实体法得以实施和维护的关键。
两者共同形成了法律系统的总体框架,以便于实现法律的有效实施和维护。
若没有完善的诉讼程序,就无法实现对实体法的充分维护,将对法律权威和公众信仰产生负面影响。
2. 维护法律权威和公众信仰诉讼程序的公正、公平、公开、透明,能够消除人们对自己权益保护不足或不公正的顾虑,从而维护法律权威和公众信仰。
当人们对法律和司法程序信任和尊重时,就能够更好地遵守法律,推进法律实施的有效性和公平性,提升国家法制建设和治理水平。
刑事实体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刑事实体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刑事实体法是指研究刑罚的情形和刑罚的基本原则的法律学科,主要涉及罪名、罪刑法定原则、犯罪过错构成要件等内容。
刑事诉讼法是指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主要涉及刑事诉讼的程序、证据、审判等环节。
两者都是刑事法律的重要部分,互为补充、相互影响。
首先,刑事实体法是刑事诉讼法的基础。
刑事诉讼法的根本目的是维护正义与法律,但在执行刑法之前,必须确定罪名和刑罚种类,这需要依据刑事实体法作为基础。
比如,诉讼中提出的罪名,是根据刑事实体法的规定来确定的;被告人被判处的刑罚,也是根据刑法赋予的权利和责任来执行的。
其次,刑事实体法对刑事诉讼的立案和审理也具有指导作用。
刑事实体法对犯罪成立的要件、认定标准等进行了规定,但在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中,也需要根据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具体操作。
诉讼法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规定,并约束法官、检察官和辩护人的行为。
实体法与诉讼法的结合,才能有效地保证刑法的执行效果和司法公正。
最后,刑事实体法和刑事诉讼法也存在一些矛盾或者运用上的不足。
由于犯罪行为和刑罚本身存在很多复杂的情形,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或者存在解释上的争议,可能会导致刑事诉讼中出现不确定因素,影响案件审判效果。
例如,在一些犯罪成立的具体情况上,实体法和诉讼法的规定并不能完全贯通,出现了一些法律逻辑上的问题,进一步需要相关法律条文的完善和逐步升级。
总之,刑事实体法和刑事诉讼法是密不可分的,前者为后者提供了行为处理的基础,后者通过有效的程序保证了刑法的公正执行。
实体法和诉讼法的互补作用,也是现代刑事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试论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考研)
试论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考研)一、相互联系二者的联系非常密切,对此,马克思曾有过深刻论述,他指出:“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象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
”具体而言,民事诉讼法与实体法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二者在内容上往往相互交融,牵连难分一方面,民事实体法中常常包含程序性规范,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中也有一些体现民事主体实体权利义务的条款。
而诸如法人、、诉讼时效等制度则很难由单个的法律部门规定完全,需要由民事诉讼法与实体法相互协调予以规定。
(二)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的目的及原则有重合之处在目的方面,诉讼法上有私权保护说、维护司法秩序说等等,可无论是哪一种学说,实体法同样也有;在原则方面,二者也有许多相同的地方,如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等。
二者都是为了解决民事法律红纷,更好地调整民事法律关系而服务。
(三)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相互为用1.实体法对程序法:民事实体法为民事诉讼法提供裁判依据,脱离实体法,诉讼也将无法进行,诉讼程序将变为一纸空谈。
2.诉讼法对实体法:(1)民事诉讼法为民事实体法提供了适用的程序,保障其实现,虽然,民事实体法的实现有多重解决方式。
如和解、调节、仲裁,但无疑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最权威、最基本、最主要的途径。
(2)民事诉讼法及诉讼程序能使法律的适用更合乎理性。
民事诉讼法所尊崇的当事人主义、辩论主义等基本原则,以及其所设计的公开审判、举证、质证、辩论,合议等一系列科学的程序制度,能为当事人提供平等(3)为审判结果提供公信力。
裁判结果本身是否公正又不可能有一个客观的衡量标准,当事人往往是通过对诉讼程序过程的直接感受来评价裁判结果是否公正的。
诉讼程序的公正性是使塑造司法权威,赋予裁判结果正当性的重要根据。
(四)民事诉讼法具有补充、发展民事实体法内容的功能因为法律成文化的滞后性,大量新型的民事红纷没有相对应的实体法,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往往会依据法律原则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予以判决,这些新型的实体权利能够被法院判决确定下来,从这个意义上说事诉讼可弥补实体法的不足。
诉讼法
第一专题诉讼法学导论1、诉讼产生的原因及意义。
原因: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来自公权利或他人的侵害,而采取的一种保护行为。
意义: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制止不乏侵害的持续进行。
4、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是什么。
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的关系,传统上认为,“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诉讼程序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全部生命的表现。
在此认识下,程序法是“形式法”,不具有实体的意义,而且仅仅局限于诉讼法。
这种把程序法仅仅看成是实现实体法的手段和工具的解释,在自边沁以来的功利主义法理学被发展到极端,程序法沦为纯粹的工具。
对程序法的这种认识是片面而错误的。
在法治国家中,程序法无疑具有作为手段和工具的功能,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只具有工具的价值,程序法有自己独立的地位和价值,它和实体法共同构成法治国家的“法律”。
对于法治的实现而言,程序法与实体法都是极为重要的,二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法治的本质和实现都离不开程序,这一方面表现了程序对于法治的手段功能,但另一方面也表明,法治的价值和理念也反映和应当反映在程序之中,离开了程序,法治的基本价值和理念就不可能实现。
同时,程序法本身也具有实体的意义,这一方面表现在程序合成(由诉讼行为所构成的关于诉讼进行的作用机制)对实体法有补救作用,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实体法是通过一环扣一环的程序行为链而逐步充实、发展的,因此程序法不能被视为单纯的手段和形式。
另一方面,程序的实体意义还表现在西方宪法的“正当过程”条款上。
从法源上讲,程序法与实体法在20世纪不断出现交融的趋势。
除了专门解决纠纷的程序法外,行政法、经济法、民法、商法等传统的实体法,已越来越多地出现程序法律规范,甚至程序法与实体法交融成为其一个特点。
因此,相对于实体法而言,程序既是手段,同时又是目的。
作为手段的程序是法律目的之实现所必须依赖的过程,从这一意义上说,程序具有为实体法服务的功能,但不能因此认为这是其惟一的功能,因为程序也具有其独立的价值,同时具有目的属性,在一定程度上,程序的正义甚至决定着实体决定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论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论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作者:江珞伊李淑贤来源:《文艺生活·文海艺苑》2014年第05期摘要: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之间的关系是法学理论中一个经久不衰的问题,不仅决定着民事诉讼法的发展方向,也影响着整个民事法律体系的构建。
故而,本文将结合其发展历程对当下该如何把握二者关系的问题予以分析。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民事实体法;关系;发展历程中图分类号:DF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4)15-0269-01一、相互联系二者的联系非常密切,对此,马克思曾有过深刻论述,他指出:“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象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
”①具体而言,民事诉讼法与实体法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二者在内容上往往相互交融,牵连难分一方面,民事实体法中常常包含程序性规范;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中也有一些体现民事主体实体权利义务的条款。
而诸如法人、代理、诉讼时效等制度则很难由单个的法律部门规定完全,需要由民事诉讼法与实体法相互协调予以规定。
(二)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的目的及原则有重合之处在目的方面,诉讼法上有私权保护说、维护司法秩序说等等,可无论是哪一种学说,实体法同样也有;在原则方面,二者也有许多相同的地方,如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等。
二者都是为了解决民事法律纠纷,更好地调整民事法律关系而服务。
(三)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相互为用1.实体法对程序法:民事实体法为民事诉讼法提供裁判依据,脱离实体法,诉讼也将无法进行,诉讼程序将变为一纸空谈。
2.诉讼法对实体法:(1)民事诉讼法为民事实体法提供了适用的程序,保障其实现,虽然,民事实体法的实现有多重解决方式,如和解、调节、仲裁,但无疑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最权威、最基本、最主要的途径。
(2)民事诉讼法及诉讼程序能使法律的适用更合乎理性。
民事诉讼法所尊崇的当事人主义、辩论主义等基本原则,以及其所设计的公开审判、举证、质证、辩论、合议等一系列科学的程序制度,能为当事人提供平等和充分陈述的机会,并尊重其处分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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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評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家上字第 二四七號民事判決
壹、案例事實
上訴人之生母邱○○與被上訴人係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九 月四日離婚,而上訴人係出生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因當時生 母與被上訴人於婚姻關係尚存續中,故受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第一項婚生推定之規定,受推定為被上訴人之婚生子,實則上訴 人 之 生 父 為 訴 外 人 邱 羅 ○ , 而 非 受 法 律 上 推 定 為 生 父 之 被 上訴 人,此已經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林口醫學中心臨床病理科鑑定 證實在案,爲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之規定,提起本訴請求確認兩造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訴訟法與實體法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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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評
釋
一、訴訟法與實體法之關係
就實體法與程序法之關係,在我國較少被論及 1,惟其與訴訟 目的論實屬程序法學之二大基礎重點,其在德國乃有專論研究 2, 在我國則仍待拓深。就實體法與程序之關係,其內容深廣,在此 限於篇幅,擬僅對於部分內容略為說明,用以提示相關問題之所 在而已。部分重要內容,例如權利保護利益 3、訴訟契約等,則暫 時割捨不論。
112
民事程序法實例研習
之解釋,認為無論實體法或程序法,均係爲解決紛爭要求之目的 而規定,訴訟機能在解決紛爭。兼子一並認權利於訴訟以前並不 存在,而係透過訴訟予以實在者(權利實在論)。三个月章對兼 子一訴訟機能論雖予贊同,但對其訴訟狀態論及權利實在說則提 出批評。再就裁判規範與行為規範規關係言,三个月章教授認為 「無論從法的產生或法的功能觀察,法產生之歷史來說,法首先 是 作 為 裁 判 規 範 功 能 之 特 性 , 判 例 法 國 家 之 法 清 楚 反 應 此 一特 性,即使為成文法國家之法,構成因素幾全部反應著重於解決裁 判 過 程 中 所 形 成 的 問 題 特 徵 。 」 又 認 為 「 法 的 裁 判 功 能 一 旦確 立,最終則將以對依法裁判的結果的預測為媒介,演化出裁判對 外的個人行為準則」,因認裁判規範先於行為規範,因此訴訟目 的 不 在 確 認 當 事 人 實 體 法 上 權 利 之 有 無 , 乃 在 於 解 決 紛 爭 。然 則,實體法上之權利義務關係,究係訴訟前即已存在,判決僅係 確認機能,或須待判決結果予以創造之形成機能,在法治國及三 權分立理念下,權利義務關係或身分關係之確立,係基於立法者 之立法活動,判決應係確認性質,法官之判決自須受立法活動結 果拘束,不能任意造法,創造新的權利義務關係,除非法有明文 授權,否則當屬逾越司法權分際。三个月章教授之紛爭解決說、 訴權否定論因徹底與實體法權利分離,因此被批評為與「法治國 原理相牴觸」,以及「無視於實體法之存在」。職故國家法律觀 下,實證法具有拘束力,依法裁判乃指二義,即法官應依實體法 規定,以為判斷依據,因此學者除將實體法稱為生活規範(行為 規範)外,將之與程序法同被理解為具裁判規範原因。因此實體 法 與 程 序 法 於 具 體 個 案 之 爭 訟 處 理 過 程 中 , 同 為 法 官 判 斷 之依 據。而於解釋程序法之意義時,除本身理論體系外,不能忽視實 體法規範理論體系之完整性與合理性,以及實體法規範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確 認基礎事實為據,惟此涉及民事訴訟法與實體法之關係,及其適 用之交錯問題。民事訴訟之目的為何,向有權利保護說與紛爭解 決說之爭議,就實體法與程序法之關係言,權利保護說,因將民 事訴訟目的架構在以保護實體權利為中心,將保護之權利分析為 實質權與請求權。前者,乃以法所保護之利益、價值為中心,具 有 分 配 機 能 ; 後 者 , 具 有 當 對 實 質 權 侵 害 時 之 救 濟 機 能 。 依本 說,民事訴訟即以保護實質權為目的。紛爭解決說中,兼子一博 士與三个月章教授,就實體法在程序法地位有不同於權利保護說
訴訟目的論
民事訴訟之目的為何,係民事訴訟法之根本問題,對此,不 同國家之立法及學者間可能有不同之見解。有採實體權利之確認 與實踐者、有採紛爭解決說、私法秩序維持說、法和平締造說、 多元論、法續造說或法尋求說者,不一而足。
1
2 3
部分見解,參陳榮宗/林慶苗,民事訴訟法(上), 2005 年 1 月,頁 77、78。 Z.B. Henckel, Prozessrecht und materielles Recht, 1988.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國字第一二號民事判決乃謂:「所謂權 利保護必要,亦有稱為權利保護利益,其意義係指私人間之私權糾紛, 由於不得以自力救濟解決,必須仰賴法院公權力之強制解決,惟私人倚 賴法院以裁判幫助解決,亦有其一定之限制,法院被私人利用解決糾 紛,並非無條件,若私人能在訴訟外以自治方法解決糾紛,實現其私 權,當無以訴訟方法利用法院之必要。換言之,私人僅憑其有實體法權 利存在一事,並不能立刻據以要求法院賦予權利保護,法院不能隨便為 私人所濫用,私人不得將法院之訴訟程序隨便作無意義之運用。即私人 所主張之私權,必須現時有利用起訴方法,請求法院加以保護之迫切必 要情形,始能利用法院之訴訟程序。私人有利用法院為其保護權利之此 種必要性,稱為權利保護必要,日本學者亦有稱為訴之利益。」其中對 於實體權利以訴訟實現之前提,作部分闡釋,惟其中所謂「若私人能在 訴訟外以自治方法解決糾紛,實現其私權,當無以訴訟方法利用法院之 必要。」其所指並不當然具明確性,須待進一步說明。
114
民事程序法實例研習
就此,不同學說固各有其立論依據,應注意者係此等目的論
之發生,通常各有其形成背景,對於私權利義務關係之確認,亦 即權利保護論之見解,某程度上乃反應出對於早期對於程序法之 工具性之看法,據此,程序法乃爲實現實體法之價值,而對於實 體正義之追求,亦為充當正當化人民被剝奪因私權紛爭而可得行 使自力救濟權之要素與手段,基本上乃將民事訴訟法視為一法治 國之重要制度,將滿足法感,實現人民權利作為國家任務之一。 此一私權利保護之見解,可評價為係將程序法與實體法作最 為緊密連結之理解,與其他自整體法秩序觀點或自程序法獨立觀 點之觀察,有所不同。對於訴訟目的論之不同觀察,固有其歷史 背景因素,而隨時代改變,訴訟制度不堪案件潮湧,以致訴訟目 的觀轉向部分以程序公益為考量因素,實亦可被理解。而若自本 質而論,私權糾紛係置於私法自治下被規範者,當事人可在訴訟 前處分其權利,則於訴訟中或訴訟後,自亦應被容許形塑其權利 義務關係,因而在私法自治之前提下,法院在訴訟中不當然須以 還 原 真 相 或 確 認 糾 紛 發 生 始 點 之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 亦 應 屬 自 然之 理。至於訴訟法理自強調較高度法律安定性走向擴大承認訴訟契 約之法理,對於當事人於程序規範之處分權利之擴大化,亦對於 訴 訟 法 與 「 糾 紛 發 生 時 點 之 權 利 義 務 」 還 原 , 有 擴 大 距 離 之效 果。另外,訴訟上若干限制攻擊防禦方法提出之失權制度或二審 審級特性之改變(例如由續審制改為嚴格續審制或緩和之事後審 等),對於訴訟法是否堅持客觀真實,自亦容易發生疑惑。 本文認為,民事訴訟所追求或目的,或許不能將糾紛發生時 點之權利義務關係還原作為唯一之實質正義之定義。對於私法自 治之下,當事人於訴訟中對於權利義務之處分權亦應被尊重,在 此層次下,紛爭解決說自有其合理之處。至於若自整體法秩序觀 點出發(例如預防性功能或加強某一民族或公民對於國家秩序之 文化認同),或自法院對於法生命之功能認識(法續造之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