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口规范化工作材料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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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

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

附件2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1 、范围适用于本省现有排污单位污(废)水排放口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扩建及改建项目污(废)水排放口的规范化建设。

2、引用标准以下标准和规范所含条文,在本要求中被引用即构成本要求的条文,与本要求同效。

GB15562.1—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HJ/T96-2003 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15-1996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JJG711-90 明渠堰槽流量计CJ/T3008.1~5—93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HJ/T191-2005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HBC6-2001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 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3、定义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指对污(废)水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及排放方式进行规范化管理,使其达到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自动监控、便于日常监督检查的目的。

4、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的原则4.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排污单位,优先对排放口进行规范化整治或规范化建设,并安装流量计测量流量,同时做好在线监测的基础工作:4.1.1 国家环保总局确定的重点污染源4.1.2 省环保总局确定的重点污染源4.1.3 城市(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包括工业集中地)的污水处理厂4.2 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的排放口,应当首先进行规范化整治或规范化建设4.3 污水排放中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应在车间或车间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设置规范的采样点位。

5 、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的步骤和内容5.1 污染源排放口的现状调查排污单位对其每一个污(废)水排放口(点)进行污染源调查,了解排放口的地理位置(包括经纬度),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对周围的环境影响等。

5.2 排放口规范化的工程设计与施工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编制排放口工程设计方案、绘制工程图纸,编制各排放口整治的预计费用、施工期、竣工日期。

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

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

附件2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1 、范围适用于本省现有排污单位污(废)水排放口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扩建及改建项目污(废)水排放口的规范化建设。

2、引用标准以下标准和规范所含条文,在本要求中被引用即构成本要求的条文,与本要求同效。

—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8978 —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HJ/T96-2003 pH 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15-1996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JJG711-90 明渠堰槽流量计CJ/T3008 . 1〜5 —93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HJ/T191-2005 紫外(UV )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HBC6-2001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 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3 、定义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指对污(废)水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及排放方式进行规范化管理,使其达到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自动监控、便于日常监督检查的目的。

4 、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排污单位,优先对排放口进行规范化整治或规范化建设,并安装流量计测量流量,同时做好在线监测的基础工作:国家环保总局确定的重点污染源省环保总局确定的重点污染源城市(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包括工业集中地)的污水处理厂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的排放口,应当首先进行规范化整治或规范化建设污水排放中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应在车间或车间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设置规范的采样点位。

5 、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的步骤和内容污染源排放口的现状调查排污单位对其每一个污(废)水排放口(点)进行污染源调查,了解排放口的地理位置(包括经纬度),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对周围的环境影响o排放口规范化的工程设计与施工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编制排放口工程设计方案、绘制工程图纸,编制各排放口整治的预计费用、施工期、竣工日期。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档案(样本)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档案(样本)
我公司对排污口整治工作制定具体的方案:
1、对废水、废气等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设置采样口,并附有废水、废气等排放标志。
2、在排口除悬挂标志牌外,还落实专人对于排口的清洁、对设备保养等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多次巡查、保养,从设备、设施上保证排放达标。
经度
纬度
排污口照片档案
(照片为近景和远景)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竣工验收表
单位




鉴于该公司情况,基本同意其通过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竣工验收。




年 月 日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小结
单位: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环监(1995)696号及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苏控(1997)122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我公司按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做到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公司在排污口整治中共投资万余元。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档案
*******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xxx市环境保护局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资料目录单:时间:序号资料名称
页码
1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档案
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资料目录
3
企业排污口登记表
4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表
5
排污口照片档案
6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竣工验收表
7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小结
企业排污登记表
时间:
单位:
排污口编号
排污口名称
污染源
污染物种类
排污口位置
合计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表

徐州市排污口规范化整治

徐州市排污口规范化整治

徐州市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篇一: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规范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排放口管理,根据环境标准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现有排污单位排放口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扩建项目排放口的规范化建设。

第三条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第四条重点污染源规范化排放口应安装计量装置和污染治理设施记录仪及监控装置,应并入市环保局微机监控网络。

暂时没有安装的,在排放口的建设或整治时应预留安装位置。

一般工业污染源排污单位的规范化排放口可安装简单的计量和记录装置。

第五条污水排放口的整治及规范1、排污单位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要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和采样点;2、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废水排放口。

现有排放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第六条废气排放口的整治及规范1、有组织排放废气的,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漏情况进行整治;2、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要求并便于采样监测。

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的,其位置由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确认;3、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标明采样点;第七条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的整治及规范1、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贮存、堆放场地。

易造成二次扬尘的贮存、堆放场地,应采取水喷洒等防治措施;2、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必须设置专用堆放场地,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3、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也应根据情况,进行相应整治和规范化。

第八条固定噪声排放源的整治及规范凡厂界噪声超出所在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的,其噪声源均应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功能区标准要求。

第九条排放口立标要求1、排污单位进行规范化整治和建设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必须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l1995)(GB15562.21995)规定的排放口标志牌;2、标志牌应设置在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或采样、监测点附近的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

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

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

附件2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1 、范围适用于本省现有排污单位污(废)水排放口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扩建及改建项目污(废)水排放口的规范化建设。

2、引用标准以下标准和规范所含条文,在本要求中被引用即构成本要求的条文,与本要求同效。

GB15562.1—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HJ/T96-2003 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15-1996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JJG711-90 明渠堰槽流量计CJ/T3008.1~5—93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HJ/T191-2005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HBC6-2001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 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3、定义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指对污(废)水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及排放方式进行规范化管理,使其达到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自动监控、便于日常监督检查的目的。

4、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的原则4.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排污单位,优先对排放口进行规范化整治或规范化建设,并安装流量计测量流量,同时做好在线监测的基础工作:4.1.1 国家环保总局确定的重点污染源4.1.2 省环保总局确定的重点污染源4.1.3 城市(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包括工业集中地)的污水处理厂4.2 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的排放口,应当首先进行规范化整治或规范化建设4.3 污水排放中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应在车间或车间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设置规范的采样点位。

5 、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的步骤和内容5.1 污染源排放口的现状调查排污单位对其每一个污(废)水排放口(点)进行污染源调查,了解排放口的地理位置(包括经纬度),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对周围的环境影响等。

5.2 排放口规范化的工程设计与施工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编制排放口工程设计方案、绘制工程图纸,编制各排放口整治的预计费用、施工期、竣工日期。

排污口规范化

排污口规范化

排污口规范化排污口规范化是指对排放污水的管道口进行规范化管理,以确保排放的污水能够达到环保要求,不对环境产生污染。

随着工业化程度的提高,污水排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成为了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

下面是关于排污口规范化的一篇1000字的文章。

排污口规范化是现代工业化发展中必须重视和关注的问题。

排污口是否规范化,直接关系到环境的保护和人民的生活质量。

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管理,是一项既重要又紧迫的任务。

首先,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意味着对排污口进行统一的设计和建设。

排污口应该依据相关的环保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确保其能够有效地处理和排放废水。

在排污口建设过程中,需要遵守环保规定,选择合适的材料和技术,确保排污口的安全和稳定性。

此外,还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布局和结构,以便更好地控制和监测排污的情况。

其次,排污口规范化管理需要建立完善的监测和检测体系。

只有对排污口进行定期的监测和检测,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排污口的问题。

监测和检测需要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对排放的污水进行准确和全面的分析,以确保其符合环保要求。

监测和检测结果应该及时上报和公示,以提高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此外,排污口规范化管理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处置和处罚机制。

如果发现排污口存在违规排放的行为,应该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和处罚措施,以便有效地防止和惩治违法行为。

处置和处罚力度应该加大,对违法企业进行严厉的处罚,以起到震慑作用。

同时,还应该加强对排污口的监管和执法,对不符合要求的排污口进行整改和关闭。

最后,排污口规范化管理需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只有提高相关人员的环保意识和技术素质,才能够推动排污口规范化管理的实施。

培训和教育应该包括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以及对技术和操作的培训。

通过提高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才能够更好地完成排污口规范化管理的任务。

总之,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是一项重要且紧迫的任务。

只有通过规范化管理,才能够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的生活质量。

排污口规范化

排污口规范化

排污口规范化排污单位申报排污单位办理排污口规范化需提交以下材料:(一)《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申报表》(见附件)一式两份,完整填写并加盖公章(可在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下载,网址);(二)污染源及排放口位置的平面示意图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三)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关于该项目的环评批复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与原件相符”字样的印章;(四)《建筑施工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表》一式两份,完整填写并加盖公章(可在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下载,网址)?(五)其它相关材料。

资料受理排污单位可到环市中路311号市环保局大楼前台提交排污口规范化所有申请办理材料,由环保局执法支队对排污单位提交的办理材料予以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申报要求的,予以受理;(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予受理,退回全部材料,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修改、补充或完善的内容;(三)不属于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监管的项目,不予受理,并引导其向相关单位申请办理。

排污单位也可到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窗口提交排污口规范化所有申请办理材料,由窗口代为转交环保局执法支队一大队,支队一大队将受理的排污口规范化所有申请办理材料移送相关业务大队办理。

审核支队相关业务大队负责对项目排污口规范化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包括:(一)项目《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申报表》申报的排放口数量、名称、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与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是否一致。

(二)现场检查污染源排放口是否按照《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广州市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规范》等技术规范要求设置。

(三)审核平面布置图中污染源、排污口的分布位置是否准确,是否与现场实际情况一致。

支队业务大队根据材料审核和现场检查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排放口设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通知排污单位按要求设置排污口标志牌;(二)排放口设置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责令排污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进入后续办理流程。

排水口规范化整治工作总结

排水口规范化整治工作总结

排水口规范化整治工作总结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人口的增加,城市排水系统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城市规划不完善等因素,许多城市的排水口存在着规范不统一、管理混乱等问题,给城市环境和市民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和危害。

为了改善这一状况,各地纷纷开展排水口规范化整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首先,排水口规范化整治工作加强了城市排水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通过对排水口的规范整治,城市排水系统得到了有效的改善和完善,提高了排水效率和排水能力,有效减少了城市内涝和水患的发生。

同时,加强了排水口的管理和维护,减少了排水口的堵塞和损坏,保障了城市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其次,排水口规范化整治工作提升了城市环境的整体质量。

排水口规范化整治工作不仅改善了城市的排水系统,还提升了城市的整体环境质量。

通过整治工作,城市的排水口得到了美化和改善,不再是城市的“脏乱差”之一,提升了城市的整体形象和环境品质,为市民提供了更加舒适和美好的生活环境。

最后,排水口规范化整治工作促进了城市管理水平的提升。

通过整治工作,城市管理部门加强了对排水口的监管和管理,提高了城市管理水平和效率,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同时,排水口规范化整治工作也促进了城市管理部门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和沟通,形成了良好的城市管理合力。

总的来说,排水口规范化整治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城市管理工作,对于改善城市排水系统、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和促进城市管理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地能够继续加大排水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力度,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市民的美好生活提供更好的保障。

2020(样本供参考)XX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资料汇编、零直排排查报告、零直排一点一策

2020(样本供参考)XX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资料汇编、零直排排查报告、零直排一点一策

2020(样本供参考)XX⼯业园区“污⽔零直排”资料汇编、零直排排查报告、零直排⼀点⼀策XX⼯业园区污⽔零直排创建排查报告⼆〇⼀⼋年XX⽉项⽬信息⽬录第⼀章项⽬概况 ................................................................................. - 1 -1.1 项⽬背景................................................................................ - 1 -1.2 排查⽬的................................................................................ - 1 -1.3 排查范围................................................................................ - 1 -1.4 排查内容................................................................................ - 2 -1.5 服务标准................................................................................ - 3 -1.6 编制依据................................................................................ - 4 -第⼆章实施⽅案 ................................................................................. - 6 -2.1 检测⽬的................................................................................ - 7 -2.2 检测范围与⽅法.................................................................... - 7 -2.3 排查报告及实施⽅案............................................................ - 7 -2.4 排⽔管道缺陷检测................................................................ - 8 -2.5 检查井缺陷检测.................................................................... - 9 -2.6 管道检测的⽅法.................................................................... - 9 -第三章排查成果 ............................................................................... - 13 -3.1 XX⼯业园区排查结果........................................................ - 13 -3.2 排查数据汇总...................................................................... - 13 -3.3 XX⼯业园区“污⽔零直排区”建设资料清单(四张清单)- 14 -3.4 排查成果图.......................................................................... - 17 -3.5 排查基础资料...................................................................... - 17 -第⼀章项⽬概况1.1 项⽬背景零直排任务园区相关信息描述,明确建设范围,明确建设区块地理位置、交通运输、⽔系分布、批复建设时间、基础设施配套、主要产业类型、产值产量等园区基本情况……1.2 排查⽬的……1.3 排查范围排查范围(⼯业园区地理位置、⾯积等)排查时间区域范围内企业、六⼩⾏业具体名单表1.3-1 园区企业统计表表1.3-2 园区“六⾏⾏业”统计表注:六⼩⾏业(含⼩餐饮、⼩洗浴、⼩作坊、⾜浴保健、美容美发、洗⾐)排查区域图(供参考)1.4 排查内容1.4.1 涉⽔污染源调查对所有涉⽔污染源排放污⽔(废⽔)情况进⾏调查,内容含地理位置、排⽔性质、⽔量、出⼝管径、管底标⾼、受纳⽔体或管道、内部排⽔管道现状等。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规范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规范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排放口管理,根据环境标准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现有排污单位排放口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扩建项目排放口的规范化建设;第三条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第四条重点污染源规范化排放口应安装计量装置和污染治理设施记录仪及监控装置,应并入市环保局微机监控网络;暂时没有安装的,在排放口的建设或整治时应预留安装位置;一般工业污染源排污单位的规范化排放口可安装简单的计量和记录装置;第五条污水排放口的整治及规范1、排污单位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要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和采样点;2、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废水排放口;现有排放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第六条废气排放口的整治及规范1、有组织排放废气的,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漏情况进行整治;2、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要求并便于采样监测;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的,其位置由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确认;3、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标明采样点;第七条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的整治及规范1、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贮存、堆放场地;易造成二次扬尘的贮存、堆放场地,应采取水喷洒等防治措施;2、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必须设置专用堆放场地,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3、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也应根据情况,进行相应整治和规范化;第八条固定噪声排放源的整治及规范凡厂界噪声超出所在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的,其噪声源均应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功能区标准要求;第九条排放口立标要求1、排污单位进行规范化整治和建设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必须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l1995GB15562.21995规定的排放口标志牌;2、标志牌应设置在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或采样、监测点附近的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可根据情况分别选择设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标志牌,在地面设置的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3、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4、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源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5、标志牌辅助标志上需要填写的栏目,应由市环保局统一组织填写,要求字迹工整,字的颜色与标志牌颜色总体协调;第十条市环保局和排污单位均需使用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排放口标志登记证,并按要求认真填写有关内容;登记证与排放口标志牌应配套使用;登记证的一览表中标志牌编号及登记卡上标志牌的编号应与标志牌辅助标志上的编号相一致;编号形式统一规定如下:污水 WS X X X X X X 噪声 ZS X X X X X X废气 FQ X X X X X X 固体废物 GFX X X X X X编号的前两个字母为排污类别代号,第一至第四位为排污单位顺序编号与排污申报登记号第九至第十二位一致,第五至第六位为排污口顺序编号;多个排污口的编号顺序,污废水排放口以排污单位的主大门为起点,按顺时针方向排列;废气排气筒烟囱以生产主装置到辅助装置,按工艺流程排列;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监测点与污废水排放口排列方法相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按使用时间先后和出入口顺时针方向排列;第十一条市环保局根据登记证的内容建立排放口管理档案,如:排污单位名称,排放口性质及编号;排放口地理位置,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立标情况,设施运行情况及整改意见等;。

(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模板,适用于广东省排污许可证)企业名称:生产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我司严格落实《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粤环〔2008〕42号)及《佛山市环保局关于全面推进工业企业污水排放口及给排水系统规范化管理的通知》(佛环〔2018〕66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废水排放口的需同时满足该通知要求)要求,按规定设置排放口,情况如下:一、废气排放口×个:1.排放口编号FQ-XXXXX-1,排气筒高度X米,是/否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产污设备或工序为……,主要污染物为……,配套X套采用XXXX工艺的治理设施,运行能力为XXXX;2.排放口编号FQ-XXXXX-2,排气筒高度X米,是/否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产污设备或工序为……,主要污染物为……,配套X套采用XXXX工艺的治理设施,运行能力为XXXX;3.……。

所有废气排放口采样孔、点数目和位置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和《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等规定设置。

二、废水排放口×个,其中,车间预处理排放口×个,废水外排口×个,雨水排放口×个:1.车间预处理排放口(1)排放口编号WS-×××××,主要排放污染物为……,配套X套采用XXXX工艺的治理设施,运行能力为XXXX;(2)排放口编号WS-×××××,主要排放污染物为……,配套X套采用XXXX工艺的治理设施,运行能力为XXXX;(3)……。

2.废水外排口排放口编号WS-×××××-1,排放去向×××(一般为纳污水体或污水管网),主要排放污染物为……,配套X套采用XXXX 工艺的治理设施,运行能力为XXXX。

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篇一:排污口规范化要求排污口规范化要求一、污水排放口1、实行雨污分流,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2、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

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3、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4、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

二、废气排放口1、排气筒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

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

2、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的,其监测孔位置由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确认。

三、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1、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贮存、堆放场地。

易造成二次扬尘的贮存、堆放场地,应采取不定时喷洒等防治措施。

2、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应设置专用堆放场地,并必须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

四、固定噪声排放源1、凡厂界噪声超出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要求的,其噪声源均应进行整治。

2、在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敏感、且对外界影响最大处设置该噪声源的监测点,并设立标志牌。

五、排污口立标要求1、一切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必须进行规范化整治按照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的规定,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位置应距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或采样点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其中:噪声排放源标志牌应设置在距选定监测点较近且醒目处。

设置高度一般为: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

3、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源)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辅助标志上,需要填写的栏目,应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组织填写,要求字迹工整,字的颜色与标志牌颜色要总体协调。

排水口规范化整治工作总结

排水口规范化整治工作总结

排水口规范化整治工作总结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建设的不断扩张,城市排水系统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城市规划不完善,许多城市的排水口存在着规范不一、管理混乱、环境脏乱等问题。

为了改善城市排水系统的状况,各地纷纷开展了排水口规范化整治工作。

在这一工作中,首先是对排水口进行了全面的排查和调查,明确了排水口的位置、数量、状况等基本信息。

然后,针对排水口存在的问题,制定了详细的整治方案,包括清理垃圾、修复损坏、改善排水效果等措施。

同时,还加强了对排水口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排水口长期保持良好的状态。

在整治工作中,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居民群众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政府部门加大了对排水口整治工作的投入和支持,提供了必要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了整治工作,组织了志愿者进行清理和维护工作,提高了整治工作的效率和覆盖面。

居民群众也积极配合了整治工作,自觉遵守排水口管理规定,不再随意乱倒垃圾,不再私自改造排水口,共同维护城市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排水口规范化整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许多城市的排水口得到了清理和整修,排水效果得到了明显改善,城市环境得到了有效改善。

同时,整治工作也为城市的水环境治理、防洪抗涝等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然而,排水口规范化整治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些地方整治工作进度缓慢,整治效果不明显;一些排水口管理混乱,难以维护;一些居民群众对整治工作的参与度不高,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

因此,下一步需要继续加大对排水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投入和支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排水口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提高居民群众的参与度,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改善城市的排水系统,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排污口规范化工作材料汇编

排污口规范化工作材料汇编

排污口规范化工作材料汇编二○一三年十二月目录⒈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 (2)⒉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7)⒊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 (11)⒋污染源排污口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13)⒌标志牌样式及说明 (18)⒍危险废物标识标志 (22)—1—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粤环〔2008〕4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的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固定噪声污染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在我省辖区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三条排污口必须按照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对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四条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明确排污口的数量、排放去向等要求,并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扩大和改变排污口。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履行排污口变更申报登记手续,更换标志牌和更改登记注册内容。

㈠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发生变化的;㈡位置发生变化的;㈢须拆除或闲置的;—2—㈣须增加、调整、改造或更新的。

环保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六条排污者应建立排污口基础资料档案和管理档案。

第七条排污者对排污口及其监测计量装置、仪器设备和环保图形标志牌等环境保护设施,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维护保养制度。

第八条排污者现有排污口达不到本导则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并报环保部门检查和验收。

第二章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第九条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个。

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须报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

排污者已有多个排污口的,必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进行管网、排污口归并整治。

总量控制与排污口规范化

总量控制与排污口规范化

总量控制与排污口规范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我国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

而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它不仅是促进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根本性转变的有力措施,同时也是促进工业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做到环保与经济的相互促进。

根据环境保护的要求,因地制宜、因区域特点,以区域环境容量为基础,目标总量为手段,实施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严格控制排放标准,规范化设置排污口,达到环境功能标准要求。

此外,根据本项目开发性质、周边环境质量要求,环境目标和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对福建福农生化有限公司进行总量控制,既为城市和工业发展提供可利用的环境容量,又可保证环境质量要求,实现社会经济持续发展,保护资源、保护环境。

14.1“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实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是控制环境污染的主线,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已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计划的综合指标体系。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一五”期间国家对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两种主要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管理。

“十一五”期间总量控制的目标是以2005年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为基准,在经济保持适度增长的条件下,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SO2)比2005年削减20%,化学需氧量(COD)削减5%。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向各省、市、自治区下达了这两种主要污染物指令性总量控制指标。

为做好“十一五”期间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确保完成我省主要污染物总量的减排目标,省政府批转了《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工作实施意见》(闽政办[2007]59号)。

我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目前已全部分解到各设区市,省里不保留总量指标。

14.2污染物总量控制因子和指标14.2.1 总量控制因子本项目列入国家“十一五”期间污染物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有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另外,针对特征污染物提出建议总量控制指标,建议总量控制因子为:颗粒物、氨、甲醇、氨氮、氰化物、硫化物、固体废物14.2.2总量控制指标根据工程分析,得到本项目总量控制因子的建议排放指标见表14.2.114.2.3总量控制指标来源和可行性本搬迁改造项目建成后总量控制建议指标为SO2863吨/年,COD cr 120吨/年。

排水口规范化整治工作总结

排水口规范化整治工作总结

排水口规范化整治工作总结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排水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成为了一个亟待
解决的问题。

排水口作为城市排水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范化整治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在过去一段时间里,我们开展了一系列排水口规范化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总结如下:
首先,我们对城市排水口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排查。

通过对城市各个区域的排
水口进行逐一排查,我们发现了许多存在问题的排水口,如堵塞、破损、设计不合理等。

这为我们后续的整治工作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其次,针对发现的问题,我们制定了详细的整治方案。

针对堵塞问题,我们采
取了清理和疏通的措施;对于破损的排水口,我们进行了修复和加固;对于设计不合理的排水口,我们进行了重新规划和改造。

通过这些措施,我们有效地解决了排水口存在的各种问题。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对排水口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我们建立了排水口定期
巡查和清理制度,确保排水口的畅通;加强了排水口周边环境的清理和整治,提高了排水口的整体环境质量。

最后,我们还进行了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了市民对排水口的重视和保护意识。

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和教育讲座,我们增强了市民对排水口的认识,提高了他们的环境保护意识,从而有效地减少了排水口被污染和破坏的情况。

总的来说,排水口规范化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
不足。

未来,我们将继续加大整治力度,加强排水口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提高排水口的整体环境质量,为城市的健康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涉水企业排污口专项整治工作汇报材料本站

涉水企业排污口专项整治工作汇报材料本站

涉水企业排污口专项整治工作汇报材料本站涉水企业排污口专项整治工作汇报材料一、工作背景为了保护和治理水环境,加强水污染治理,我站开展了涉水企业排污口专项整治工作。

此次整治工作旨在深入查找涉水企业排污口存在的问题,全面排查整改,做到经常性的监督和管理,以保障水资源安全和生态环境。

二、工作过程1.督促排污口建档立卡工作我站就涉水企业排污口建档立卡工作进行了全面的排查,监督排污口建档立卡工作的开展,确保每个涉水企业排污口都有完整的档案资料,包括排污口位置、建设情况、排污类别和排放标准等,供后续监管使用。

2.排污口现场复核在排污口建档立卡工作完成后,我站组织人员对排污口现场进行复核。

通过对排污口位置、建设情况、排污类别和排放标准等进行实地检查,查找排污口存在的问题,包括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或者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并在现场录音、拍照备案。

3. 确定存在的问题并设定整改计划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和涉水企业排污口档案,确定排污口存在的问题,并按照排污口排污类别、排放标准等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工作的具体要求和完成时间。

对于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通知责令限期整改,同时严格实施处罚措施。

4.整改工作跟进和督促我站组织人员每隔一段时间对排污口整改情况进行一次跟进督促,对于整改落实不到位或者未按期整改的涉水企业,要立即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整改达到预期效果。

三、工作成效1.解决了排污口档案不齐全的问题,完整的排污口档案资料可用于后续监管工作。

2.通过实地检查,及时发现了存在未经许可或者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的企业,对其进行了限期整改。

同时,对于严重问题的企业严格实施了处罚措施,形成了强有力的震慑效果。

3.整治涉水企业排污口,大大提高了生态环境治理水平,保障了环境安全。

为推进全市水污染治理工作贡献了一份力量。

四、工作总结通过本次涉水企业排污口专项整治工作,为深入推进全市水污染治理工作、保护生态环境做出了有力的贡献。

未来,我站将进一步完善排污口建档立卡工作,加强排污口监管和整治工作的落实,积极推进生态环境建设工作。

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同时适用于国家及广东省排污许可证)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负责人:联系电话:我司严格落实《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粤环〔2008〕42号)及《佛山市环保局关于全面推进工业企业污水排放口及给排水系统规范化管理的通知》(佛环〔2018〕66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废水排放口的需同时满足该通知要求)要求,按规定设置排放口,情况如下:一、废气排放口X个:1.编号FQ-XXXXX-1,排气筒高度X米,是/否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产污设备或工序为……,主要污染物为……,配套X套采用XXXX X艺的治理设施,运行能力为XXXX2.编号FQ-XXXXX-2排气筒高度X米,是/否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产污设备或工序为……,主要污染物为……,配套X套采用XXXX X艺的治理设施,运行能力为XXXX3... 。

所有废气排放口采样孔、点数目和位置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和《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等规定设置。

二、废水排放口X个,其中,车间排口X个,废水外排口X个,雨水排放口X个:1.车间排口(1)编号WS-XXXXX,主要污染物为……,配套X套采用XXXX工艺的治理设施,运行能力为XXXX(2)编号WS-XXXXX,主要污染物为……,配套X套采用XXXX工艺的治理设施,运行能力为XXXX(3)……。

2.废水外排口编号WS-XXXXX,排放去向XXX,主要污染物为……, 配套X套采用XXXX X艺的治理设施,运行能力为XXXX3.雨水排放口已按《通知》要求,设置采样检查井。

所有废水排污口规范设置、标识清晰,满足采样监测要求,并设置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牌( 详见附件)。

我司已详细绘制厂区生产车间、管网、道路及污染治理设施平面布置图,明确标明雨水和污水管道、各污染治理设施工艺管道以及阀门、管井、提升泵等设备的位置和流向、阀门?常开/闭状况。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之欧阳美创编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之欧阳美创编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对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实行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上述所述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辖内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排污口的管理。

第三条排污单位必须按《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实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或产生的公害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四条排污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算、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规范化整治的排污口,必须按照国家环保局制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的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六条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排污口,视同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由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下达限期整治通知。

逾期未完成的,按环保法律、法规中关于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建设项目需设置排污口,必须经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

凡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废水排污口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报批手续。

环保部门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时,必须明确允许设置排污口的数量、位置和规范化建设要求,并作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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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口规范化工作材料汇编目录⒈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 (2)⒉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7)⒊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 (11)⒋污染源排污口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13)⒌标志牌样式及说明 (18)⒍危险废物标识标志 (22)—1—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的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固定噪声污染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三条排污口必须按照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对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四条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明确排污口的数量、排放去向等要求,并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扩大和改变排污口。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履行排污口变更申报登记手续,更换标志牌和更改登记注册内容。

㈠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发生变化的;㈡位置发生变化的;㈢须拆除或闲置的;㈣须增加、调整、改造或更新的。

—2—环保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六条排污者应建立排污口基础资料档案和管理档案。

第七条排污者对排污口及其监测计量装置、仪器设备和环保图形标志牌等环境保护设施,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维护保养制度。

第八条排污者现有排污口达不到本导则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并报环保部门检查和验收。

第二章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第九条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个。

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须报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

排污者已有多个排污口的,必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进行管网、排污口归并整治。

第十条污水排放口位置应根据实际地形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情况确定,原则应设置一段长度不小于1米长的明渠。

凡排放含一类污染物的单位,还应在产生该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口专门增设规范的排污口。

第十一条排污口须满足采样监测要求。

经环保部门批准允许用暗管或暗渠排污的,要设置能满足采样条件的采样井或采样渠。

压力管道式排污口应安装取样阀门。

第十二条凡排放一类污染物或日排放污水100吨以上的排污单位,必须在一类污染物的排污口和总排污口设置一段与排放污水有明显色差的测流渠(管),以满足测量流量及监控的要求:—3—㈠利用排污渠道排放污水,污水流量宜采用堰槽法进行测量,测量方法应符合《堰槽测流规范》(SL24-1991)。

使用其它方法测流时,可按测流仪器说明进行测量,测流仪器前应设置调节池和平稳过水段,确保水流为稳定流状态,以保证测量精度。

㈡利用封闭管道排放污水,污水流量宜采用电磁流量计进行测量。

第十三条确因特殊原因无法修建测流段和安装污水流量计的排污者应向环保部门申明原因,其污水流量计算方法应得到环保部门的认可。

第三章废气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第十四条排放同类污染物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排污口(不论其是否属同一生产设备),在不影响生产、技术上可行的条件下,应合并成一个排污口。

第十五条有组织排放废气的排气筒(烟囱)高度应符合国家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设置采样点。

第十七条排气筒(烟囱)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

有净化设施的,应在其进出口分别设置采样口及采样监测平台。

采样孔、点数目和位置应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和《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设置。

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规定要求的,必须报环保部门认可。

第四章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规范化设置第十八条产生或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的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应—4—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或《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

贮存或处置医疗废物的,还应满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限期改造。

第十九条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的渗滤污水必须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条危险废物填埋场须按规定在其周围设置监测井(孔)监测地下水的水质变化。

其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有可能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要求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孔),监测井(孔)的设置与监测应符合《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

第五章排污口标志牌设置与制作第二十一条排污口标志设置的基本要求。

㈠一切排污者的排污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的规定,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标志牌按标准制作,各地可按管理需求设置辅助内容,辅助内容由当地环保部门规定。

㈡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应设置在距排污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或采样点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

设置高度一般为: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

第二十二条排污口标志设置的特别要求。

㈠噪声排放源标志牌应设置在距选定监测点较近且醒目处。

固定噪声污染源对边界影响最大处,须按《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5—(GB12349-90)的规定,设置环境噪声监测点,并在该处附近醒目处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边界上有若干个在声环境中相对独立的固定噪声污染源,应分别设置环境噪声监测点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㈡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占用土地面积不小于1平方公里的,应在其边界各进出路口设置标志牌;面积大于100平方米、小于1平方公里的,应在其边界主要路口设置标志牌。

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应在醒目处设1个标志牌。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无论面积大小,其边界都应采用墙体或铁丝网封闭,并在其边界各进出路口设置标志牌。

㈢一般性污染物排污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污口(源)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管理除应执行本导则外,还应遵守国家和省现行的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

—6—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及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环境监理部门加大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本要求适用于现有排污单位排放口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扩建项目排放口的规范化建设。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和排放总量控制12种污染物的排放口应当首先进行整治。

重点排污单位的规范化排放口应安装计量装置和污染治理设施记录仪,暂时没有安装的,在排放口的建设或整治时应预留安装位置。

一、污水排放口的整治排污单位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要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和采样点。

二、废气排放口的整治有组织排放的废气。

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漏情况进行整治。

采—7—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并便于采样监测。

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的,其位置由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确认。

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标明采样点。

三、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的整治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贮存、堆放场地。

易造成二次扬尘的贮存、堆放场地,应采取喷洒等防治措施。

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必须设置专用堆放场地,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并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监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地也应根据情况,进行相应整治。

四、固定噪声排放源程的整治凡厂界噪声超出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的,其噪声源均应进行整治。

根据不同噪声源情况,可采取减振降噪,吸声处理降噪、隔声处理降噪等措施,使其达到功能区标准要求,并厂界噪声敏感、且对外界影响最大处设置该噪声源的监测点。

五、排放口立标要求一切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必须实行规范化整治,按照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一1995)(GB15562.2一1995)的规定,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标志牌设置应距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或采样、监测点附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

可根据情况分别选择设置立式或平—8—面固定式标志牌,在地面设置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

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源)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颜色总体协调。

六、排放口建档要求环保部门对企业提交《污染源排污口申报表》及“标注各排污口位置的项目总平面图”进行审核盖章后分别由环保部门和企业存档。

《污染源排污口申报表》上各排放口(源)编号应与标志牌子辅助标志上的编号相一致,编号形式统一规定如下:污水WS-XXXXX废气FQ-XXXXX噪声ZS-XXXXX固体废物GF-XXXXX编号的前两个字母为类别代号,后五位为排放口顺序编号。

排放口的顺序编号为企业排污申报登记号后五位数字。

各地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登记证的内容建立排放口管理档案,如:排污单位名称,排放口性质及编号,排放口地理位置,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立标情况,设施运行情况及整改意见等。

七、管理要求规范化排放口的相关设施(如:计量、监控装置、标志牌等)属污染治理设施的组成部分,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有关污染治理设施的监督管理规—9—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排污单位应将规范化排放口的相关设施纳入本单位设备管理范围。

规范化排污口的有关设置(如图形标志牌、计量装置、监控装置等)属环境保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如需变更的,必须报环保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排污单位要将规范化排污口的有关设置纳入设备管理,负责日常的维护保养,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和制度。

八、危险废物标识标志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必须依法设置相应识别标识、警示标志和标签,标签上应注明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危害性以及开始贮存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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