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表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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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表填表日期:年月日()第()号

加强城市道路绿化建设完善城市园林绿化体系

加强城市道路绿化建设完善城市园林绿化体系 肥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1年2月28日) 近年来,在省住建厅的关心指导下,我们紧紧围绕建设北方桃源名城的定位,以争创中国人居环境奖为目标,大力开展城市建设和园林绿化,取得了显著成效。特别注重搞好城市道路绿化,城市道路绿化建设持续快速发展,形成了富有地方特色的林荫路系统。目前,城区100多公里道路,共栽植各类行道树8 万多株,绿化普及率达到97%,绿化达标率达到88%,城市道路绿化建设被评为山东人居环境范例奖,肥城市荣获国家园林城市、山东省适宜人居环境奖等荣誉称号。 一、高点定位,科学编制规划设计 在新一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指导下,围绕北方桃源名城的城市定位,确立了"四纵六横"城市道路绿化框架布局。紧紧抓住城市规模膨胀,城市框架拉大的良好契机,严格控制道路两侧新建建筑的后退红线范围,扩大道路两侧绿化用地范围,城市干道绿量不断加大、层次不断提高。在设计上坚持高起点,聘请北京林业大学、上海园林规划设计院、杭州园林规划设计院等单位,深化完善了街道绿化详细规划,从设计风格到文化符号,都力求做到精益求精。严格把关道路绿化建设,城市道路普遍采用绿化分车带的两块板、三块板的形式,广泛推行行道树多排种植,尽量种植高大乔木和灌木,形成了"人在林中走、车在绿中行"的林荫路系统。所有规划方案都实行"阳光规划" ,尊重专家的权威,体现市民的意愿,确保经得起市民、实践和历史的检验。 二、突出特色,潜心打造道路绿化精品围绕增绿量、上水平、创特色,突出道路绿化的多样性、立体性、亲和性,扩大绿化区域,致力打造精品。 1、打造绿化特色街道。按照景观路、林荫路的要求,把道路绿化建设作为城市绿化的骨架,各种花草树木合理搭配,修一路、绿一线、成一景。根据路形地貌选树配草造绿,用大绿量、宽绿带的手法,做到一街一品、一路

城市绿化建设用地面积核准

六、城市绿化建设用地面积核准 法律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一条:“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2、《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配套的绿化投资交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安排绿化施工,并按绿化配套投资的30%向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缴纳绿化延误费。绿化延误费用于城市的公共绿化,其管理办法,按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在审核用地面积时,应有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参加审核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原因无法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绿化面积标准的,由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按所缺面积绿化的造价收取绿化补偿费,用于异地绿化。未缴纳绿化补偿费的,规划部门不予签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老城区的单项建设项目,无法安排绿化用地的,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审查批准,按前款规定减半缴纳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的收取标准及管理、使用办法,由省物价、财政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参加。 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和市区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中历史文化遗址和20公顷以上公共绿地的绿化工程设计、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服务指南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服务指南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编码: (二)实施机构:临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科 (三)申请主体:临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单位或个人 (四)受理地点:临邑县开元大街号 (五)办理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年月国务院令第号,年月修订)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六)办理条件 申请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关单位或个人因原有地下管线维修及其他特殊原因临时占用绿地的,需要提出书面申请进行合理说明。.因建设需要,铺设供电、供水、供气、供热、传输等管线、新增城市部件、道路开口等情况的,需要先经市政府或规划部门批准。 .符合我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求,不影响绿地布局和绿地整体功能。 (七)申请材料 申请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应当向临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书面申请份,(包括事由、占用绿地面积、数量、地点,加盖单位公章或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纸质原件) .铺设新管线、道路开口、增加城市部件的事项另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政府有关文件(纸质、复印件、份)。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政府有关文件、占用事由的有关证明文件各份,(纸质);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个工作日。 法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2016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条文说明]GB 50420-2007(2016年版) 目录 1总则 3基本规定 4竖向设计 5种植设计 6道路桥梁 6.1 道路 6.2 桥梁 7园林建筑、园林小品 7.1 园林建筑 7.3 厕所 7.4 园椅、废物箱、饮水器 7.7 园灯 7.9 标识 8给水、排水及电气 8.1 给水 8.2 排水 8.3 电气

1总则 总则 1.0.1 城市绿地设计要贯彻以人为本,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城市与自然共存,有利人的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生态、景观、游憩环境,设计要体现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原则,同时要注意各种设施的安全。 1.0.2 本规范适用的范围: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 1.0.4 绿地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设施等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设计标准的规定。 3基本规定 基本规定 3.0.1 城市绿地设计应在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的基础上进行,为区别“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单项绿地的总体规划统一称为绿地总体设计。 3.0.2 绿地设计必须以城市规划为依据,其用地范围既不能超出总体规划范围,更不得被任何非绿地设施占用或变相占用;绿地的出入口设置要综合考虑城市道路的交通安全、流量、标高、附近人口密度、人流量等因素。 3.0.4、3.0.5 城市绿地设计是一项工程性与艺术性相结合的创作活动.要继承弘扬我国传统园林艺术精华,并借鉴吸收国内外绿地设计的先进理念和技艺,结合现代社会生活的要求和审美情趣,不断探索、创造具有中国特色、地方风格和个性特色的城市绿地。 3.0.6 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比例必须符合法定比例。城市绿地内的水面大小差别很大,可因地制宜,合理设置。绿色植物种植面积采用按陆地面积大小确定比例。

关于城市绿化的建议

关于城市绿化的建议 城市绿化就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工农业生产、人民生活等关系十分密切。搞好园林建设,不仅能够美化环境,更重要的就是调节气候、防风防尘、净化空气、降低噪音、改善人民劳动、工作、学习与生活条件,增进人民的身体健康,对促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起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县的城市绿化工作实现了快速发展,取得了可喜成绩,城市面貌得到了明显改善。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就是缺乏科学而长远的整体绿化规划,导致道路建设、房地产开发等常常挤占绿地,破坏为数不多的花草树木。 二就是绿化档次不一,发展不均衡,绿化类型单调,市区与小区绿化率比较低,城区绿化质量不高,速度不快。 三就是城市绿化管理不规范。 四就是一些人绿化意识淡薄,全县人民爱绿、护绿的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个别开发商对庭院绿化、居住小区绿化重视不够,部分建设单位片面追求利益多建房,而减少绿化面积。 对于存在的问题,需要从多方面入手,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为促进城市绿化工作,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建议如下: 一、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城市绿化工作。要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工作的规定,充分认识搞好城市绿化就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发展与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一项民生工程,增强搞好城市绿化工作的紧迫感与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城市绿化的整体水平。

二、认真做好城市绿化规划的编制工作。要立足长远,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制定城市绿化的长远与近期规划。建议规划中县区各主要区域应有与本区域人口数量相适应的区域园林,包括小公园、广场绿地、街心花园等。 三、城市绿化建设要依法实施。县区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必须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留足绿化用地,在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报前,必须先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绿地指标与绿化设计方案进行把关。凡达不到规定绿化面积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一次性缴纳所缺绿化用地面积易地绿化补偿费,专项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四、着力提升城市绿化总体水平。一就是加强道路绿化。要做到树、灯、楼、路通盘考虑,注重绿化与周围建筑及其它元素的与谐统一。二就是加强住宅小区绿化建设。小区周边主要种植高大乔木与绿篱,使小区与周围交通要道隔离。宅间绿地要因地制宜,见缝插绿,采用花园型、草坪型、棚架型、庭院型等方式,形成丰富多彩的绿地空间。规划建设一批规模适宜的公共绿地与颇具绥中文化底蕴、特色鲜明的主题街心花园。四就是重视商业区与单位庭院绿化。深入开展“花园式单位”创建、绿地认建认养、单位庭院绿化达标等绿化美化活动。五就是加强城市立体绿化。积极推广城市垂直绿化、屋顶绿化、阳台与室内摆花养草,提高城市的俯视绿化效果与空间绿化效益,构建立体型、复合型的绿色空间。

占用、挖掘市政工程设施及城市绿地行政许可事项(1)

行政许可事项--- 一、市政工程设施 (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1、审批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3)《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因工程建设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建设单位须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申领占路执照,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占路费。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必须在占用期满前,将所占道路恢复原状,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

缴销占路执照。” (4)《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因工程建设挖掘道路,建设单位须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申领掘路执照,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掘路费后,方可开挖。因紧急抢修地下管线挖掘道路的单位,须在开挖抢修的同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掘路执照,缴纳掘路费。” 2、审批条件: (1)审批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2)具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批准的施工图和管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等。 3、申请材料: (8)在道路上开设路口: ①审批表(原件); ②规划部门签批的路口开设位置图(包含电脑制作的简图)(复印件); ③用地红线图(复印件); ④公安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审批程序: 受理—审核—现场勘验—批准—发证。 5、承诺期限: 4个工作日。(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网友评论[进入论坛]时间:2007-10-18作者:来源:城市规划网 【导读】为了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参 照各地城市绿化指标现状及发展情况。 关于印发《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通知 建城[1993]7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 圳市城管办: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参照各地城市绿化指标现状及发展情况,我部制定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后编制、修改城市绿化规划和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工作中按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城建司。 附件:1.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2.《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说 明。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 市绿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化覆盖率和 城市绿地率。 第三条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城市公共绿地总面积÷城市非农业人口。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 (一)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7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 不少于5平方米;到200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

(二)入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不少 于6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 (三)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而积列2000年应不 少于7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8平方米。 第四条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占城市面积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城市面积) X100%。 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30%,到2010年应不少于35%。 第五条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地率(%)=(城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城市总面积)X100%。 城市绿地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25%,到2010年应不少于30%。为保证城市绿地率指标的实现,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二)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其中主干倒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 率不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 (三)城市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 (四)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因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标准进行建设的单位,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将所缺面积的建设资金交给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安排绿化建设作为补偿,补偿标准应根据所处地段绿地的综合价值所在城市具体规定。 (五)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 (六)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应参照GJ48-92《公园设计规范》执行。属 于旧城改造区的,可对本条(一)、(二)、(四)项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书

XX市XX区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空地)申请表 编号: 申请日期: 年月日 申请单位或个人( 盖章 ) 名称 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 占用事由 占用位置 平 面 位 置 示 意 图 道路占用费 占用时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业务科室 意见现场勘查:业务科室: 年月日年月日 局领导 审批意见审批人: 年月日

XX市XX区城市道路占用协议 甲方:XX市XX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 乙方: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城市道路占用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于年月日至月日在 进行宣传活动,并按照规定及时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二、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进行宣传活动,宣传活动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活动范围内及周边5米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整洁,并保证宣传活动时道路的畅通与完好;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按照规定交纳道路修复费。 三、未经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已批准的占用位置、面积、期限进行宣传活动,并在宣传活动期间不得使用音响、喇叭进行宣传活动,避免产生噪音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否则,甲方将终止乙方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权,所收取的城市道路占用费不予退还。 四、乙方在宣传活动期间没有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宣传活动及在宣传活动完毕后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甲方将通知乙方限期内整改,逾期不改的甲方将委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予以追究和处罚。 五、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六、本协议自签字即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城市绿化建设指标规定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06年9月4日点击量:8910【字体:大中小】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1993年11月4日建设部发布) 第一条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城市绿地率。 第三条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城市公共绿地总面积÷城市非农业人口。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 (一)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75m2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5 m2;到2010年应不少于6 m2。 (二)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 m2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

年应不少于6 m2;到2010年应不少于7 m2。 (三)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 m2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7 m2;到2010年应不少于8 m2。 第四条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 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城市面积)×100%。 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30%,到2010年应不少于35%。 第五条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地率(%)=(城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城市总面积)×100%。 城市绿地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25%,到2010年应不少于30%。 为保证城市绿地率指标的实现,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新建居住区经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二) 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其中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 地比率不低于20%,次于道绿带面积占比率不低于15%。 (三) 城市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m。 (四) 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m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因特殊民政部不能按上述标准,并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将所缺面积的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通知 (城建[1993]7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城管办: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参照各地城市绿化指标现状及发展情况,我部制定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后编制、修改城市绿化规划和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工作中按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城建司。 附件:1.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2.《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说明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四日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城市绿地率。 第三条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城市公共绿地总面积÷城市非农业人口。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 (一)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7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5平方米;到200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 (二) 入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不少于6 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 (三)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而积列200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8平方米。

第四条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占城市面积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城市面积) X10 0%。 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30%,到2010年应不少于35%。 第五条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地率(%)=(城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城市总面积)X100%。 城市绿地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25%,到2010年应不少于30%。为保证城市绿地率指标的实现,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二) 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其中主干倒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 (三) 城市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 (四) 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因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标准进行建设的单位,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将所缺面积的建设资金交给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安排绿化建设作为补偿,补偿标准应根据所处地段绿地的综合价值所在城市具体规定。 (五) 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 (六) 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应参照GJ48-92《公园设计规范》执行。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对本条(一)、(二)、(四)项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 第六条各城市应根据自身的性质、规模、自然条件、基础情况等分别按上述规定具体确定指标,制定规划,确定发展速度,在规划的期限内达到规定指标。城市绿化指标的确定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准,报建设部备案。 第七条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上述际准审核及审批各类开发区、建设项目绿地规划;审定规划指标和建设计划,依法监督城市绿化各项规划指标的实施。城市绿化现状的统计指标和数据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发布或上报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数据为准。 第八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说明 一、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的统计口径 1.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公园,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以及植物园、动物园、特种公园等。公共绿地面积系指城市各类公共绿地总面积之

市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XX市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条为了促进乐山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精雕细刻乐山山水园林城市,结合乐山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本规定的依据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三)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 (四)《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 (五)《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国发[2000]31号); (六)四川省交通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关于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通知》(川交公路[2001]132号); (七)《XX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八)《XX市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九)《XX市绿地系统规划》; (十)《城市居住区规范设计规范》GB50180-93。 (十一)《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为XX市规划委员会和XX市规范管理局直管的城市规划区。 XX市中心城区分旧城区和新城区,其他区、市、县、自治县所辖城市的新旧城区由当地城市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XX市中心城区早城区范围为:肖公嘴滨江路南段旧大桥滨江路中段长江市场嘉定北路牛耳桥嘉定中路凌云大厦青果山路市委党校人民西路新村广场人民南路新村游园海棠路乐山工业学校—乐山师院滨河路肖公嘴。其余范围为中心城区新区。 第四条本规定有关术语含义为: (一)城市绿化:城市中栽种植物和利用自然条件以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城市景观的活动; (二)绿地:城市中专门用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地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绿地包括:公共绿地、专用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化、风景林地; (三)绿地率:城市一定地区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率; (四)绿化覆盖率: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覆盖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率;

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50525(颁布时间) 19950525(实施时间)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文号) 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罚则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树、花、草种植和养护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工作;市、州(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已经设立绿化管理部门的市,由该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管理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它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制止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以及保护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特点,充分利用原有的自然、人文条件,合理布局,使城市绿化与城市建设、环境治理相结合。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的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 (二)规划年限和范围; (三)绿地指标; (四)树、花、草种植规划; (五)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详细规划; (六)绿化基础设施规划; (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 (八)实施绿化规划的措施。 第九条城市绿化的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一定比率: (一)绿地占居住区用地面积,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0%;(二)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市区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三)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不低于30%;

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改善城市环境

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改善城市环境 【摘要】环境绿化是21世纪城市的重要规划项目,我们应当以加强城市绿化,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建设的根本目标,通过汲取经验并不断创新理念,根据自然生态最优化原理设计来进行环境绿化的改造,通过科学合理的绿化生态系统来为居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空间——健康、舒适、可持续发展的绿色世界。 【关键词】加强绿化;改善环境 【Abstract 】Environmental afforest is 21 century city of important planning project, we should be strengthen urban afforestation and improving the city’s ecological environment, realiz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for construction basic goal, through absorbing experience and constant innovation idea, according to the natural ecological design optimization theory to the transformation of environmental greening, through the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green ecological system for residents to provide a good living space-health, comfortable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green world. 【Key words 】Strengthen landscaping; Improve the environment 城市绿化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发展的重要标志, 也是生态环境可持续性发展的一个重要保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绿化建设有了很大发展,对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内外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及科学研究说明,无论从维护城市生态平衡,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或是从提高城市现代化水平,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来看,都要求城市绿化以改善生态环境为主,同时发挥美化景观、发展经济等多种效益。 一、城市环境绿化系统的发展历程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人们开始逐步发展重工业,因此资源开始短缺,出现了能源危机、环境恶化等情况,在城市中越来越多的居民患有肺癌、气管炎等“城市疾病”。在这种严峻的情况下,人们意识到自身无法脱离大自然的“庇护”,因此在近半个世纪,城市绿化得到迅猛的发展。我国环境绿化也经历了几个阶段,首先是古代以狩猎为目的的自然园林;满足贵族观赏用的皇家园林或私家园林;而城市的绿化是在19世纪末,由于城市环境急速恶化,因此政府开辟了绿地供居民使用,也就是欧洲、北美所掀起的“公园运动”。在20世纪初,由于二战后导致城市荒芜成为废墟,欧、亚各国在废墟上开始重建城市。我国当前环境绿化主要以城市为主,分为城市屋顶绿化和城市垂直绿化两类,能够在绿化建设过程中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与居民居住环境,使城市的绿化面积增加。 二、环境绿化现状与呈现的问题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城市绿地率。 第三条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城市公共绿地总面积÷城市非农业人口。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 (一)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7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5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 (二)人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 (三)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8平方米。 第四条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城市面积)×100%。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30%,到2010年应不少于35%。 第五条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地率(%)=(城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城市总面积)×100%。 城市绿地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25%,到2010年应不少于30%。 为保证城市绿地率指标的实现,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二)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其中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 (三)城市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 (四)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因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标准进行建设的单位,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将所缺面积的建设资金交给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绿化建设作为补偿,补偿标准应根据所处地段绿地的综合价值由所在城市具体规定。 (五)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 (六)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应参照CJJ48—92《公园设计规范》执行。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对本条(一)、(二)、(四)项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 第六条各城市应根据自身的性质、规模、自然条件、基础情况等分别按上述规定具体确定指标,制定规划,确定发展速度,在规划的期限内达到规定指标。 城市绿化指标的确定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报建设部备案。 第七条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上述标准审核及审批各类开发区、建设项目绿地规划,审定规划指标和建设计划,依法监督城市绿化各项规划指标的实施。 城市绿化现状的统计指标和数据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发布或上报统计行政主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案例分析

元隆饭庄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案时间:2013年1月20日 地点:大队会议室 参加人:庄会君、于祝君、吴国祥、董斌、王怀坤、林长军、王黎明、葛勇、刘建华、朱世新、刘宁 一、案情简介 2012年3月4日,连云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新浦区人民东路北侧、中国石化加油站东侧?元隆饭庄?门前绿化带被人挖掘,面积10(2.5米×4米)平方米。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迅速展开调查。一是现场勘查。执法人员发现,绿化带内被挖掘出的灌木及土壤堆放在机动车道上,施工现场未设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二是向工人了解情况,完善相关证据和查找案件线索。三是前往?元隆饭庄?调查。通过询问,该饭庄负责人许全军承认其未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挖掘占用此处绿化带铺设下水道的事实。 执法人员认真分析了案情和证据,确定当事人元隆饭庄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铺设下水道,违反了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饭庄负责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且承诺恢复原状,故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饭庄将被毁绿化带恢复原状并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及对城市地绿地概念的理解上。 观点一认为此行为是擅自挖掘或占用城市道路。绿化带是城市道路的组成部分,挖掘绿化带就是挖掘城市道路,元隆饭庄挖掘此处是为了铺设下水道,完工后将恢复原状,似乎并无占用绿化带的事实,因此应当认定为挖掘城市道路;元隆饭庄将绿化带内被挖掘出的土壤堆放在机动车道上,形成了对城市道路的实际占用,应该按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擅自挖掘或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合并处理。 观点二认为应当按照损坏城市花草树木的行为来处罚。因为挖掘时绿化带内的灌木(冬青树)遭到了破坏,此处绿化带中灌木较为密集,当事人承诺恢复原状,但经这一番折腾,灌木基本无生还希望,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可以依据《江苏省成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来处罚并责令其恢复原状。 观点三认为应当按照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行为进行处理,责令元隆饭庄恢复原状并处罚款。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对<关于查处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选用法律条款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苏建设函[2005]745号)中明确描述:?‘城市绿化用地’包括城市规划绿地以及现有绿地两部分?;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对占用城市绿地有关问题的复函》(苏建函园[2008]319号)明确:?……城市绿化用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的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和其他绿地。因此,开发商代征土地红线范围内的绿地及单位、居住区、道路等的附属绿地均属于城市绿地,不论绿地的使用权属,因施工等需要临时占用的,应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

对临时使用绿地的许可电力接入

对临时使用绿地的许可(电力接入)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二)《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使用绿地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临时使用公共绿地面积超过五百平方米的,应当向市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其他临时使用绿地的,应当向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第七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沪府发〔2014〕5号),对临时使用绿地的许可(下放至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审批)。 (四)《关于印发<上海市进一步优化电力接入营商环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18]3号) 二、办理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申请新装、增容等业扩服务的低压非居用户电力接入工程、10千伏用户业扩工程临时使用绿地的许可事项的审批咨询,以及新办审批办理、实地检查、投诉举报和监督检查,绿化搬迁采取“先搬迁再缴费”的模式,缴费不再作为审批前置条件。 三、办理权限

区县绿化管理部门 四、办理条件 申请新装、增容等业扩服务的低压非居用户电力接入工程,10千伏用户业扩工程需临时使用绿地的。 五、申请接收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金山区行政服务中心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窗口 接收地址:金山区龙山路555号2楼D204室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金山区行政服务中心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窗口 通讯地址:金山区龙山路555号2楼D204室 邮政编码:201508 六、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 接收部门名称:金山区行政服务中心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窗口 接收地址:金山区龙山路555号2楼D204室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2、电话咨询 金山区行政服务中心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窗口 3、网上咨询 上海市金山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门户网站 .cn/html/wsbs/bszn/ 七、申请材料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通知 (城建[1993]7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城管办: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参照各地城市绿化指标现状及发展情况,我部制定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后编制、修改城市绿化规划和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工作中按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城建司。 附件:1.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2.《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说明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四日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城市绿地率。 第三条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城市公共绿地总面积÷城市非农业人口。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 (一)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7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5平方米;到200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 (二) 入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不少于6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 (三)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而积列200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8平方米。 第四条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占城市面积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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