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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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颁布的旨在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法律是职业病防治法。2.职业病防治法实施日期2002年5月1日起。

3.《职业病防治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4.2020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我国第18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5.2020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的主题是职业健康保护,我行动。

6.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

7.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8.消除尘肺病,预防是根本,综合防尘是关键。

9.尘肺病中的矽肺病是由于长期吸入过量矽尘造成的。

10.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11.粉尘作业人员个体防护要求佩戴防尘口罩和防尘安全帽。

12.用人单位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14.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15.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16.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17.《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18.《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1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20.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21.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22.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3.《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2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25.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26.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27.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28.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对该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评价。29.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30.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31.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32.在下列工业生产中,水泥生产不宜采用湿式作业。

33.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其工作场所应当符合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34.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35.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36.《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37.《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38.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39.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0.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41.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4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43.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

劳动者部分

44.劳动者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可携带相关资料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45.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46.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47.劳动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8.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签章。

49.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

50.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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