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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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青海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青海油田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控制动火作业风险,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青海油田公司作业许可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结合油田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安全托管单位及承包商(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各种临时作业活动。

固定动火场所(如化验室、专门维修场所、锅炉及焚烧炉等)之外的动火作业除外。

第四条凡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办理《青海油田公司动火作业许可证》(参见附件A)。若涉及进入受限空间、挖掘、高处作业等其他高危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严禁以《青海油田公司动火作业许可证》代替。

第五条动火作业管理应当遵循“管工作管安全”的原则,

有效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强化作业风险管控,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作业。

第六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细化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明确动火作业归口管理部门,开展相应培训,并及时开展检查指导,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章动火作业分级

第七条动火作业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结合专业特点,各单位动火作业等级划分如下:

(一)油气生产、工程技术、工程服务单位动火作业等级划分

1.一级动火作业

(1)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在用容量大于5000m3 (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的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

(3)在用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4)在用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的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动火。

(5)直径大于426mm(含426mm)的集输气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动火。

(6)在用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

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动火。

(7)在用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

(8)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2.二级动火作业

(1)原油储量在1000m3~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容量小于5000m3储罐、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

(3)容量小于400m3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4)容量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动火。

(5)容量1000m3~10000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动火。

(6)铁路槽车油料装卸栈桥、汽车罐车油料灌装油台及卸油台内外设备及管线上动火。

(7)输油(气)站、石油液化气站站内外设备及管线上以及液化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等动火。

3.三级动火作业

(1)原油储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动火。

(2)容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动火。

(3)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动火。

(4)采油井单井联头和采油井井口处动火。

(5)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动

火。

(6)输油(气)干线穿孔微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动火。

(7)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动火。

(8)制作和防腐作业中,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处动火。

(9)除一级、二级动火外其他油气区生产和严禁烟火区域生产动火。

(二)长输(油气)管道输送单位动火作业等级划分

1.一级动火作业

(1)在油气管道(不包括燃料油、燃料气、放空和排污管道)及其设施上进行管道打开的动火。

(2)在输油气站场可产生油、气的封闭空间内对油气管道及其设施的动火。

2.二级动火作业

(1)在油气管道及其设施上不进行管道打开的动火。

(2)在输气站场对动火部位相连的管道和设备进行油气置换,并采取可靠隔离(不包括黄油墙)后进行管道打开的动火。

(3)在输油气站场可产生油气的封闭空间内对非油气管道、设施的动火。

(4)在燃料油、燃料气、放空和排污管道进行管道打开的动火。

(5)对运行管道的密闭开孔作业。

3.三级动火作业

除一、二级动火外在生产区域的其他动火。

(三)有加油(气)站的单位,加油(气)站动火作业等级划分

1.一级动火作业

(1)石油库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即在油(气)库储存收发甲、乙类油品的罐区、泵房(泵棚)、装卸作业区(铁路、公路)、桶装仓库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作业。

(2)加油(气)站罐区、加油(气)场地的爆炸危险区域内和压缩机房等场所的动火作业。

(3)盛装过甲、乙类油品及油气的输送管道、隔油池、罐车、污水处理设施等现场的动火作业。

2.二级动火作业

(1)在石油库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即油(气)库储存收发丙类油品的储罐、桶装仓库、收发作业区、泵房、卸油作业区等场所的动火作业。

(2)在盛装过丙类油品的输送管道、罐车、油桶等现场的动火作业。

3.三级动火作业

石油(气)库、加油(气)站除了一级、二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动火作业的动火均为三级动火作业。

第三章安全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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