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待岗管理办法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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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待岗管理办法三篇

篇一:公司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公司用工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优化员工队伍结构,提升员工队伍整体素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公司在职正式员工。

第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待岗管理:

(一)因受岗位定员限制,未能竞聘上岗的员工;

(二)因劳动态度、业务素质、技能或身体健康状况等原因,不能适应岗位规范要求而未能上岗的员工;

(三)因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责令待岗的员工;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待岗:

(一)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待岗程序

由所在部门提出建议并书面报送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和公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六条待岗人员确定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下发《待岗通知书》通知所在部门,并由所在部门通知其本人,待岗人员应自接到通知3个工作日内办理好工

作交接手续,并持相关证明到人力资源部或公司指定部门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待岗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经培训仍不能上岗,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八条待岗员工待遇

(一)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停发工资、各类奖金和津补贴,从待岗次月起改发生活费,待岗3个月内,生活费标准为1500元/月,待岗4-6月生活费标准为1000元/月(如有调整另行通知)。原工资标准作为档案工资封存,如遇统一的工资调整,届时可按规定相应调整其档案工资标准。

(二)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住房补贴按在岗时标准发放,工龄连续计算。

第九条待岗员工的管理

(一)待岗员工由人力资源部或公司指定部门负责管理。

(二)待岗员工要坚持正常上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积极争取竞争上岗或转岗。重新上岗者,享受新岗位薪酬待遇。公司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包括临时性工作)需补充人员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聘用待岗人员。

(四)对在待岗期间拒不服从企业和所在部门管理,不坚持正常上班,不遵守规章制度,或拒不参加培训学习和临时性工作的,应按国家和企业的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如上级另有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篇二:员工内部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加大内部劳动管理力度,规范用工制度,规范待岗员工的管理,结合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员工内部待岗是指公司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服从部门管理,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尚有调整教育余地,须重新分配岗位的情况。

四、待岗期限为一个月。

五、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核准以待岗处理:

(一)工作不负责任,经常出现差错并不接受批评态度恶劣的;

(二)组织纪律散漫,且因经常迟到、早退经处罚及警告仍不改正的;(三)工作质量较差且不接受批评、态度恶劣或经过批评仍不悔改的;(四)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其它因违反国家法令、法规或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待处理的;

(六)所在部门认为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七)本人或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蓄意影响公司正常生产运行秩序,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公司认为其它应以待岗处理的。

六、员工内部待岗核准的程序:

(一)员工所在部门需将员工待岗的书面原因报人力资源部。

(二)人力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员工待岗原因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上报总经理办公会议。

(三)待批准后,在人力资源部办理待岗相关手续。

(四)已确定待岗的员工,如不同意待岗,可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七、公司认为应待岗处理的,由人力资源部核实情况,报董事长(总经理)后执行。

八、待岗员工的待遇。

(一)待岗期间不再保留原工资待遇,只发放后勤科室科员工资标准中的岗位工资部分,扣除绩效工资部分和各项津补贴,其岗位工资不再参与绩效考核;(二)待岗期间享受正常的各类社会保险;

(三)待岗人员非因公造成的伤亡,由个人负责。

九、待岗期间的规定:

(一)待岗人员暂由人力资源部管理,其工资和相关手续归人力资源部;(二)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并按时出勤;

(三)自觉加强学习及提高个人的工作技能,提高对待岗原因的认识;(四)认真参加公司组织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思想素质及专业素质,争取重新上岗。

十、待岗人员必须在待岗期满一周前向人力资源部提交待岗期间总结,申请重新上岗,人力资源部与有关部门协商后提出工作安排意见,报董事长(总经理)审批后准予上岗。

十一、待岗期满仍无岗位的,停止发放一切工资,可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十二、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篇三:员工待岗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适应公司发展与变革需要,增强员工工作责任心与进取心,优化岗位组合,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待岗员工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待岗含义

员工待岗是指由于公司部门调整、撤并、岗位缩编、减少人员编制、竞聘等原因引起员工过剩,或公司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尚有调整教育余地的员工,公司安排其停止现岗位工作的为待岗。

四、待岗范围、对象

1、公司内部由于发展与变革需要精简或调整机构,缩编岗位,减少人员编制等原因造成过剩的员工;

2、通过优化组合,竞争上岗等方式未能上岗的员工;

3、实行员工绩效考核被淘汰的员工;

4、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但又未能达到开除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

5、部门定编定员后富余人员;

6、不服从工作分配或调动的;

7、因主观原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

8、经常违反劳动纪律的;

9、因各种原因等待公司安排岗位的或公司认为应以待岗位处理的员工。

五、待岗审批程序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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