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吊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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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全评估及使用年限的有关规定及标准

一、关于塔机的安全技术性能评估规定

根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第659号),对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年限作如下规定:

(一)下列三类塔机,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⒈ 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机;

⒉ 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机;

⒊ 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机。

检测机构应按照JGJT189-2009《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进行评估。

二、关于塔机的使用年限及报废

1.塔机的使用年限在设计时按照国家标准GB/T13752-92《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4.1.1.1条规定:“塔式起重机设计寿命应根据其用途、技术、经济及淘汰更新等因素而定,一般可按15-30年计算。

3.除整机外,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的报废规定,应按照国家标准GB5144—2006《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第4.7条:“结构件的报废及工作年限”的规定执行。

4.7 结构件的报废及工作年限

4.7.1 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由于腐蚀或磨损而使结构的计算应力提高,当超过原计算应力的15%时应予报废。对无计算条件的当腐蚀深度达原厚度的10%时应予报废。

4.7.2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如塔身、起重臂等,失去整体稳定性时应报废。如局部有损坏并可修复的,则修复后不应低于原结构的承载能力。

4.7.3塔机的结构件及焊缝出现裂纹时,应根据受力和裂纹情况采取加强或重新施焊等措施,并在使用中定期观察其发展。对无法消除裂纹影响的应予以报废。

4.7.4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的正常工作年限按使用说明书要求或按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结构工作级别、应力循环等级、结构应力状态计算。若使用说明书未对正常工作年限、结构工作级别等作出规定,且不能得到塔机制造商确定的,则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的正常使用不应超过1.25×105次工作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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