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修订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_(粤价函[1996]64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修订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六日粤价函[1996]64号
省环保局:
《关于修订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的函》(粤环函[1994] 113号)悉。经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环境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更名为“环境监测收费”。
二、环境监测收费的具体项目及标准按《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附后)执行。
三、请通知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局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收据。收费的财务管理应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四、《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省环保局、物价局、财政厅粤环[1990] 6号文附发的《广东省环境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
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
样品采集水样样次20土样、生物、固体样点次10土样剖面40环境大气样次15
样品前处理干(湿)式消解项次20萃取分离、过滤项次15浓缩、水浴蒸干项次15 D-K浓缩项次20蒸馏、回流项次18水浴曝气(吹气分离)项次20索氏回流项次40溶剂浸取、解吸项次12稀释度试验项次15固体样品加工项次10气体样品制备项次8培养基制备项次15
气样测试
分析总悬浮颗粒物
(大流量采样)
(中流量采样)
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说明
1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和环境评价监测、治理工程项目环境效益分析评价监测,按本标准执行。
污染事故、纠纷仲裁监测,受有关单位委托的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以及其他特殊要求的监测,可参照本标准协商收费。常规的大气、水质、噪声、放射性等环境质量监测,为征收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核实实测数据的监测,不得收费。
2收费标准中,水样、气样检测,使用高、精、贵仪器检测所列各监测项目收费不含样品前处理费,需做样品前处理的,按所采用处理方法加收样品前处理费。
3五个以下样品检测,按五个样品收费。
4夜间监测作业加倍收费。
5外出采样监测的交通、住宿费等由要求采样单位支付。
6特殊或未列入的样品分析项目的收费,由当地物价部门审定,并将项目和标准报省环保局、省物价局备案。
7提供直接监测数据,按测定总费用的50%收费,提供省、市级综合监测数据,按测定总费用的60%收费。向已交纳监测费的被监测单位提供监测数据不另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