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行为_与_法律_最一般关系的理论分析_靳文辉(1)
第 七章 民事法律行PPT讲解课件
是否撤销自己的行为。一旦撤销, 该行为就自始无效。
因对方的恶意而意思表示不真 实,包括在受对方的欺诈、胁迫等 条件下所进行的意思表示。
在这种情形,行为人“表示的 意思”,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因
此,法律赋予行为人撤销权,行为 人得自由选择是否撤消该行为。一 旦撤销,该行为就自始无效。
简例思考: 甲因妻病需钱,求借不得,急 售自有价值50万元名画一幅,苦于 无人购买,颇感悲怆。
事权利义务的公开活动。因此,意 思表示是追求民法上法律效果的公 开活动。
(二)特点 1.意思表示是有意识地对“意 思”的表示。 无意识状态下的表示,不构成
意思表示。如昏迷者的语言。 2.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对自己内
心意思的自由表示,意思和表示之 间是天然对接关系。
意识被他人强制或恶意混乱时 所表示的意思,内心意思被扭曲, “表示的意思”和“内心意思”间
但是,意思表示不等同于法律 行为。
有的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就是 法律行为。如自书遗嘱。
如前所讲,有的意思表示加上 其他因素,才能成立法律行为。
用数学公式表示二者的关系:
法律行为≥意思表示
(二)法律行为具有法律规范 的品格,是“ 相对的法律”
1.法律行为是行为人在具体事 务上给自己制定的法律。
法律行为非绝对性法律规范, 没有普遍的约束力,但是,对行为 人有法律约束力。《民通》第57条
份关系。 2.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 民法上的行为,有表意行为和
事实行为的区分。
(1)表意行为。 行为人把其内心意思表示于外 部,按照意思表示或者法律规定发 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是表意行为。 财产合同、身份合同、遗嘱等 都是表意行为。
表意行为又有两种: 第一种,意思表示。即按照意 思表示发生法律效果的表意行为。 主要特点:一是有意思表示; 二是意思表示中须有行为人所欲的 法律效果的内容;三是按照意思表 示发生法律效果。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行为与行为人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行为与行为人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行为与行为人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我们共同遵守的规则,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至关重要。
法律对于每个人都具有约束力,但不同的行为和行为人可能会受到不同的法律规定。
因此,了解法律基本知识以及法律的行为与行为人之间的关系是每个公民都应该具备的能力。
一、法律基本知识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和实施的,以国家意志为依据,为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所制订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的基本知识包括了解法律的来源、种类以及法律的适用等方面。
1. 法律的来源法律的来源可以分为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习惯法等五种形式。
宪法是最高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权利;法律法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具体规定的解释;习惯法是指长期实施形成的具有一定规范效力的行为准则。
2. 法律的种类法律可以分为民法、刑法、行政法和经济法等不同类别。
民法是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刑法是调整犯罪行为的法律;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以及行政机关之间关系的法律;经济法是调整经济活动的法律。
3. 法律的适用法律的适用需要考虑法律的效力、时效性以及地域性等因素。
法律的效力可分为强制性法律和非强制性法律;时效性是指法律的效力是否具有时限;地域性是指法律是否适用于特定的地域范围。
二、法律的行为与行为人法律的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定所进行的各种行动,而行为人则是指实施法律行为的主体。
法律的行为与行为人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行为人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实施合法行为。
1. 法律行为的要素法律行为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目的和方式四个方面。
主体是指实施法律行为的个人或组织;客体是指法律行为的对象;目的是指法律行为所要达到的目标;方式是指实施法律行为的具体方式。
2. 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行为;而违法行为则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它可能会受到法律制裁。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法律行为与法律效力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法律行为与法律效力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法律行为与法律效力1. 引言在现代社会中,法律行为和法律效力是构成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深入探讨法律行为和法律效力的概念、特征以及相关要素,以增进对法律基础知识的理解。
2. 法律行为的概念法律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它是指个人或组织通过一定的意思表示来达成法律目的的行为。
例如,签订合同、买卖财产、结婚离婚等都属于法律行为范畴。
3. 法律行为的特征(1)主体性:法律行为是由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
(2)双方性: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至少两个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约束关系。
(3)自愿性:法律行为需要基于主体的自愿意愿进行,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强迫或欺诈。
(4)法律依据:法律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将无法发生法律效力。
4. 法律效力的概念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行为产生的具体后果,即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得到确认和保护的状态。
只有具备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5. 法律效力的要素(1)合法性:法律效力必须建立在依法执行的基础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2)真实性:法律效力要求法律行为的内容真实可信,不得有虚假、欺诈的情况。
(3)完整性:法律效力意味着法律行为应该完整、具备必要的条件和要素。
(4)符合法定形式:某些法律行为需要按照法定的形式进行,例如签订书面合同等。
6. 法律行为与法律效力的关系法律行为是产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和基础,而法律效力是对法律行为的结果和后果的确认和保护。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法律行为,经过相应的法定程序并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7. 法律行为与法律效力的意义法律行为与法律效力构成了现代社会正常运转的基础框架之一。
通过完善法律制度,确保法律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能够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在纠纷和争议发生时提供解决的依据和途径。
合规范性_规范基础上的合法观念_兼论违法_不法与合法的关系
第24卷第2期2006年3月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Tri bune o f Po liti ca l Sc i ence a nd Law (J o u rna l o f C h i na U n i ve rs ity o f Po liti ca l S c i ence a nd l aw )Vol .24,No .2 Mar .2006收稿日期:2005210220作者简介:陈景辉(1973-),男,黑龙江呼兰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
① A lbert Kocourek,Jural Relati ons,I ndianapolis,1928,Preface V.② 这表明,法律关系不是案件中所包含的事实关系,而是一种规范关系,是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对于事实关系的再次描述。
合规范性:规范基础上的合法观念———兼论违法、不法与合法的关系陈景辉(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摘 要:合法与违法是最常见的法律概念,但却难以纳入法学概念体系之中。
通过对这两个概念以及不法概念的检讨,建立在规范基础上的合法概念———合规范性就呼之欲出。
合规范性的概念不但能够理顺法学概念体系的内在矛盾,进而有助于理解规范与人们行为之间的关系,而且还会展现法律概念的专业属性,最终与人们日常使用的概念划清界限。
关键词:规范;合法;违法;不法;合规范性中图分类号:DF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0208(2006)022058215一、问题、思路与结构(一)问题:违法行为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吗对于任何人而言,合法与违法都是最熟悉的法律概念。
例如,几乎每个人会赞同下列表述:杀人和违约是违法行为,尊重他人生命与尊重合同约定是合法行为。
人们是如此熟悉这些概念的意义,以至于法学家们不但将其视为违法与合法概念的法律上的含义,甚至丧失了仔细研究这些概念的动力。
然而,正是这些看似毫无疑问的现象,恰恰可能是理论未曾给予足够关注的标志,因为我们无法顺利地在“有共识”与“无疑问”之间划上等号。
经济法教案靳文辉公开课一等奖优质课大赛微课获奖课件
信息失灵佐证材料
• 西蒙在他《人类认知——思维信息加工理论》中讲到,依 据米勒等人发觉,短时记忆容量只有7+2项(西蒙认为也 许是4项);从短时记忆向长时记忆存入一项需要5~10 秒钟(西蒙认为也许是8秒钟);记忆组织是一个表列等 级结构(类似于计算机内存有限,从内存到外存存取需要 时间,以及计算机储存组织形式)。这些是大脑加工所有 任务基本生理约束。正是这种约束,使思维过程表现为一 个串行处理或搜索状态(同一时间内考虑问题是有限), 从而也限制了人们注意广度(选择性注意)以及知识和信 息取得速度和存量。与此相适应,注意广度和知识范围限 制又引起价值偏见和目的认同(类似于无知和某种目的意 识所产生宗教或信奉),而价值偏见和目的认同反过来又 限制人们注意广度和知识信息取得(类似于宗教或信奉对 科学和经验事实抵制和排斥)。
• 1、落实执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 、法规,服从国家干预主体合法管理;
• 2、正确行使经济权利,行为不得破坏国家 安全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其它第18页
经济法主体制度
• 经济法主体概念 • 通说认为,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拥有经济权限当事人。 • 经济法主体特性(略) • 经济法主体理论建构 • 1、角色理论与经济法主体 • 2、主体假设 • 民法:均质性和无差别假设 • 行政法:非同一性和层级制假设 • 3、市民社会理论
• 经济职权——是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依法干预经济过第13页
• (1)经济立法权 • 我国立法法第八条第八款要求,基本经济
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 基本制度。 • (2)国民经济决议权 • 国民经济决议权是指国家机关对未来经济 发展目的和行为方案等有选择和决定权利。 它是国家最高层次经济决议,亦称国家经 济决议权。
_行为_与_法律_最一般关系的理论分析_靳文辉(1)
然状态中,惩罚犯罪的程度轻重以促使犯罪悔悟,并警戒 他们不犯同样罪行为尺度。〔16〕无论对权威的 “遵从”,还 是对 “不符合规则的行为” 的 “惩罚”,显然都与人的行 为相关联。
分析实证 主 义 法 学 认 为,法 律 应 研 究 确 实 存 在 的 法 律,他们拒斥法律中伦理道德因素,其基本的出发点在于 通过法律规范和其可能效力之间的关系对照和比较,发现 法律之所以能对人们起到规范作用的内在奥秘,并进一步 解决法律自身存在的一般机理,〔17〕在法律研究中,他们主 张只对实存的规则系统进行分析和检验。事实上,无论其 是否明确阐释,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流派主张法律与行为须 臾不可分离,比如其代表人物奥斯丁看来,作为 “命令意 义上” 和 “准确意义上” 的法,是 “一个理性存在提出 的要求或意愿,是另外一个理性存在必须付诸行动和遵 守” 的 “命令” 或 “强制性” 力量,其功用乃是 “制约 理性动物” 的 “行为”。〔18〕同样,纯粹法学代表人物凯尔 森认为,法律是 “人类行为的一种秩序” 和 “社会组织 的特殊技术 ”, 在 论 及 到 纯 粹 法 学 与 社 会 法 学 的 关 系 时, 凯尔森说,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研究的是 “应当如何行 为” 的法律现实,后者研究的是 “实际上如何行为” 的 自然现实。亦即,纯粹法学研究的是 “实际上是这样的法 律”,也即规定 “应当如何行为” 的规范。在论及法律与 法律规范的关系时,凯尔森说,法律是由规范构成的,什 么是法律规范呢? 法律或规范往往被称为立法者或国家的 命令或意志,但这只是一种比喻性的用语,因为说法律规 则规定人们的某种行为和一个人以命令方式表示其意志要 另一个人从事某种行为是很相象的。但二者不同的是,当 我们说法律规则规定人们的某种行为时,我们使用了一个 抽象概念,它是一种非心理学意义上的命令或意志,也就 是说,它并不是真正指某人发出命令或意志,要后者这样 做。“规范” 是表达某人应当如何行为这一事实的一个规 则,而并没有任何人真正 “要” 他这样做的含义。所以, 一个非个人的、无名的 “命令”,就是规范。规范所表达 的思 想 是,某 种 事 应 当 发 生,特 别 是 人 们 应 当 如 何 行为。〔19〕
“行为”与“法律”最一般关系的理论分析
“行为”与“法律”最一般关系的理论分析作者:靳文辉来源:《社会科学研究》2011年第06期〔摘要〕行为是法律规则具体化、生动化的适用和发展,它和法律规则一道完成了法律运行状态和法律的自身阐明。
迄今为止的任何法哲学流派,不管基于何种学术立场,不管对法律的论述有何种不同,但它们从不否认行为对于法律的关键意义,并都对法律与行为的关系进行了或详或略的阐释和弘扬。
然而在当下我国,无论立法语言的选择,还是法律规制对象的择取,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法律是对行为的规范”不仅仅是一个常识,因此法律规范应尽可能明确具体,具有明确的操作性和指引性、法治的实现更应关注动态的“过程性行动”、法律至上的评价标准以及软发和激励型法的重视应成为我国立法和执法关注的重点。
〔关键词〕法律;行为;法哲学;法律规范〔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1)06-0054-〔基金项目〕重庆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CDJSK100008)〔作者简介〕靳文辉,重庆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重庆 400045。
在现代社会,人们无时无刻都生活于法律之中。
比如在当下我国,随着经济、政治改革的不断推进,法律的作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生了重大的改变,法律向社会生活诸多领域渗透,法律话语在知识阶层乃至一般民众当中的传布,作为一种主导话语的“法治”,正在成为一种新的意识形态。
(1)基于社会现实需要基础之上的法律与功能之间互动的理论,为我们解读法律现象提供了最为本源的认识论前提。
而这种功能的发挥,只能通过人的“行为”才能生成——在这个处处“创新”的年代,对“法律”与“行为”关系的探究,可能是一个了无新意的“老调重弹”,然而,正如维特根斯坦所言,“哲学家为何探究极为普通的词的含义呢,难道他们忘了吗?”(2)既然“一切都是熟悉的/一切又都初次相逢/一切都理解过了/一切又在重新理解之中”(3),在笔者看来,对法律与行为最一般关系联系的讨论,对于精准认识法律及其法律现象依然具有特殊的重要性——正如美国学者弗里德曼所言,“我们一直花费很多时间研究法律规则及其结构。
案件法律伦理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伦理是指在法律实践中,法律工作者所遵循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伦理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以一起具体的案件为例,对案件中的法律伦理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法律伦理的实践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案件背景某市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张某因与被害人李某产生纠纷,持刀将李某刺死。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有前科,曾因故意伤害他人而被判刑。
在审讯过程中,张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案件经法院审理,张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三、案件中的法律伦理问题1.侦查阶段的法律伦理问题(1)侦查人员违反程序正义。
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未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也未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这种做法违反了程序正义原则,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2)刑讯逼供。
在审讯过程中,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张某采取了刑讯逼供手段,迫使张某承认犯罪事实。
这种做法违反了侦查伦理,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
2.审判阶段的法律伦理问题(1)法官中立性缺失。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未保持中立立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存在主观倾向性。
这种做法违反了法官中立性原则,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
(2)滥用自由裁量权。
在判决过程中,法官未充分考虑案件事实和证据,滥用自由裁量权,对张某的刑罚过重。
这种做法违反了司法公正原则,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律师职业道德问题(1)律师辩护策略不当。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张某辩护时,未充分考虑案件事实和证据,采取了一些不当的辩护策略,如无中生有、歪曲事实等。
这种做法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损害了司法公正。
(2)律师与犯罪嫌疑人勾结。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与犯罪嫌疑人张某勾结,隐瞒事实真相,为张某争取非法利益。
这种做法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四、案件法律伦理分析1.程序正义原则。
论法律行为之个别规范效力
在法律世界中,规范效力是个重要的概念。当我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时, 这种效力就体现为我们的行为是合法的,反之则可能被视为违法行为。而在这个 过程中,法律行为是个关键的要素。那么,法律行为的个别规范效力是如何体现 的呢?本次演示将通过理论分析和案例探讨来深入探讨这个问题。
一、法律行为与规范效力
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和能够有效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人 们有意识、有目的地利用法律手段来追求特定法律效果的行为。而规范效力则是 指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和影响力。当人们的行动与法律规范相符合时, 他们的行为就具有合法的效力;反之,如果他们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范,则可能 会被视为违法行为而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2、保障法律公正与公平个别规范的存在使得法律能够对不同主体和行为进 行区分对待,以实现法律的公正与公平。例如,对于同样的违法行为,由于涉及 的个别规范不同,因此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法律制裁。
三、案例分析:张某与李某的房 产交易
假设张某和李某就一处房产的买卖达成协议,双方签署了购房合同,并约定 在10天内完成交易。然而,在交易日到来之前,当地政府发布了一项政策,规定 在该地区购房需要具备特定的资质和条件。由于张某不具备该资质,因此他无法 将该房产出售给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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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法律行为之个别规范 效力的反思与展望
本次演示通过对法律行为之个别规范效力的探讨,认为个别规范对于界定法 律行为的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个别规范的存在保证了法律的平等原则和公正需 求得以实现,同时也有助于维持社会秩序和平衡各方利益。然而,在实践中,我 们需要警惕个别规范的滥用和不确定性带来的问题,并不断对其进行反思和完善。
2、原因:实现社会秩序与利益 平衡
法律行为之个别规范效力的原因在于实现社会秩序与利益平衡。个别规范通 过对不同主体和行为的区分对待,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实现了利益平衡。例 如,在上述房产交易案例中,政府的政策是为了维护该地区的房地产市场的秩序 和稳定,保护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因此,个别规范是实现社会秩序与利益平衡的 重要手段。
民事案件_一个法律关系(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是法律实践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案件类型,它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民事案件为切入点,探讨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特点、调整方式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件背景某市居民张某(以下简称原告)与李某(以下简称被告)系邻居。
2010年,张某在自家的土地上建成一栋房屋,该房屋位于李某家的正上方。
由于张某在建设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和粉尘污染,导致李某家的生活受到影响。
李某多次与张某协商解决,但张某拒绝采取措施。
2019年,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三、法律关系分析(一)法律关系的形成在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所形成的。
原告张某在建设房屋时,侵犯了被告李某的物权,导致李某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因此,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之间形成了侵权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特点1. 法律关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本案中,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 法律关系具有特定的当事人。
在本案中,当事人为原告张某和被告李某。
3. 法律关系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
在本案中,原告张某有停止侵权行为的义务,被告李某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4. 法律关系具有强制执行力。
在本案中,法院有权强制执行原告张某的停止侵权行为,并判决其赔偿被告李某的经济损失。
(三)法律关系的调整方式1. 自愿调解。
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解决纠纷。
在本案中,李某曾多次与张某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2. 行政调解。
当事人可以申请相关行政机关进行调解。
在本案中,李某未选择行政调解。
3. 司法调解。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调解。
在本案中,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法院受理了该案。
案件涉及的法律理论(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律理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围绕案件涉及的法律理论展开论述,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和意义。
二、法律理论概述1. 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
法律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规范性等特征。
2. 法律理论的基本内容法律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观念等方面的整体。
法律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
(2)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指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则。
法律规范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等特点。
(3)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法律主体之间因法律规范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4)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法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案件涉及的法律理论分析1. 宪法理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宪法理论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宪法原则:宪法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平等原则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应遵循宪法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宪法权利:宪法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尊重宪法权利,保障当事人的宪法权利不受侵犯。
2. 民法理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民法理论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应确认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保障其合法权益。
(2)民事权利义务:民事权利义务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应依法确定民事权利义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法律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案件涉及的法律理论(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理论是法律实践的基础,它为法律的制定、实施和解释提供了理论支撑。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律理论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案件涉及的法律理论,包括法律的本质、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适用等。
二、法律的本质1. 法律的定义法律是一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
法律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规范性等特征。
2. 法律的本质(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律反映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维护了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
(2)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
法律通过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
(3)法律是公平正义的保障。
法律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
三、法律关系1. 法律关系的定义法律关系是指法律主体之间基于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 法律关系的要素(1)法律主体。
法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
(2)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3)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依据。
四、法律责任1. 法律责任的定义法律责任是指法律主体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2.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2)过错。
过错是指法律主体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具有的主观恶性。
(3)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4)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
五、法律适用1. 法律适用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
法律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确保法律适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平等适用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适用应公平、公正。
(3)公开、透明原则。
法律适用过程应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2. 法律适用的程序(1)立案。
立案是法律适用程序的第一步,是指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案例法律关系文案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具有普遍性、客观性、确定性、规范性等特点。
通过对具体案例的法律关系进行文案分析,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法律规范在实践中的应用,提高法律素养。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案例为切入点,对法律关系进行文案分析。
二、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提供一批货物,货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A公司在收到B公司支付的货款后,应当在10日内将货物发送至B公司指定地点。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A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导致B公司遭受损失。
B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关系分析1.合同关系在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律效力。
2.违约责任关系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3.诉讼法律关系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形成了诉讼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因财产关系发生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B公司作为原告,A公司作为被告,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形成了诉讼法律关系。
四、案例分析1.合同关系的确立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合同关系的确立,为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2.违约责任的承担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A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应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3.诉讼法律关系的形成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形成了诉讼法律关系。
鲍某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3篇)
第1篇一、引言鲍某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刑事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多样。
本文将从案件背景、涉及的法律关系、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对案件的法律关系有更深入的了解。
二、案件背景鲍某案件是指被告人鲍某某涉嫌强奸、强制猥亵等罪名的一起刑事案件。
案件发生在2018年,被害人系鲍某某的女友。
经过调查取证,检察机关依法对鲍某某提起公诉。
三、涉及的法律关系1. 刑事法律关系(1)犯罪行为与刑罚关系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本案中,鲍某某涉嫌强奸罪,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2)被害人权利与被告人权利关系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被害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而被告人则有义务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害人有权要求鲍某某赔偿损失,鲍某某则有义务接受刑事处罚。
2. 民事法律关系(1)侵权责任关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鲍某某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损害赔偿关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9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被害人有权要求鲍某某赔偿因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
3. 行政法律关系(1)行政处罚关系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本案中,鲍某某的行为可能涉及到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措施关系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能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如传唤、扣押、拘留等,以确保案件调查的顺利进行。
4.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1)公诉与辩护关系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负责对犯罪行为提起公诉。
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
本案中,检察机关对鲍某某提起公诉,鲍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
(2)侦查与起诉关系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案件,检察机关负责起诉。
民法中典型事实行为的规范关系
民法中典型事实行为的规范关系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常鹏翱关键词:法律事实;典型事实行为;规范关系;法律适用内容提要:作为事实行为的最基本形态,建造、拆除、加工、埋藏物发现等典型事实行为与自然事实、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不同,并因其"行为+事实"的结构而异于有目的意思介入的混合事实行为。
不过,在特定情形下,上述构造互异的关系不影响典型事实行为与其他法律事实基于相同的制度功能而共用同一法律效果。
而且,在针对具体个案事实进行法律适用时,典型事实行为与其他法律事实除了相互排斥、择一而用的关系,还会有相互衔接、协力并存的关系。
在《物权法》颁布前,事实行为在我国只是教科书上的学理概念,《物权法》第30条改变了这一点,其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事实行为因此成为实证法术语和规则。
不过,这条规范对事实行为只有例举而无定义,若从建造和拆除行为中抽取共性,事实行为就是形成或消灭实物的行动举措,就此看来,产生新物的加工以及改变原物的装修等附合或混合均应归入其中。
[1]与此见解不同,德国法将附合、混合归人自然事实。
[2]面对这样的理解冲突,如何取舍无疑是个问题。
不仅如此,在没有合同关系介入时,建造、拆除等具体行为径直适用《物权法》第30条即可,一旦它们与雇佣合同或承揽合同牵扯在一起,法律效果又应依据何种规范来定,向来剪不断、理还乱。
[3]就该规定的文义而言,只要有建造或拆除的实践过程,以及相应的物理变化的事实后果,就能产生物权得丧的法律效果,行为人的主观意思在此意义不大,这种突出的客观性与事实行为的概念高度相符,不妨称为典型事实行为。
而上述问题之所以出现,正是因为典型事实行为与其他法律事实的关系并不明晰,而且与此类似的理解冲突不一而足,要寻找解决之道,就必须采用合理标准来界分典型事实行为与其他法律事实,从规范关系的角度探讨它们的相异处和连接点,以便体系化地审视典型事实行为的运作规律,为法律规范的准确适用提供可能的向导。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4140391486
我国受前苏联的影响,未运用法律行为的 概念,而采用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行为两个 概述。
〔二〕民事行为
就立法例而言,本国法上从未运用 过民事行为这一概念。首先在立法上运 用民事行为这一概念的是我国的«民法通 那么»第58----61条。
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作 民事法律结果的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 为、有效民事行为、可变卦或可撤销的 民事行为,效能未定的民事行为。LOGO
熊某因出差借款。财务部门按规则给熊某开具了一 张载明金额1万元的现金支票。熊某持支票到银行取款, 银行实习生马某向熊某提出了以下效果:你真的是熊某吗? 为什么要借1万元?熊某拒绝回答,马某遂拒绝付款。依 据票据法原理,关于马某行为,以下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侵犯熊某人格尊严 B.违犯票据无因性原理 C.侵犯持票人权益 D.违犯现金支票见票即付规那么
认定?(05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1题)
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置甲新著的意思表示
B.乙的行为构成严重曲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
买卖合同可撤销
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
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
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
买卖合同
答案: D
解析:此题考察的是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解答该题首先要掌握的 是合同、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意思表示之间的关系,即合同属于民事 法律行为,而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可以惹起民事法律 关系发作变卦的合法行为。作为意思表示应当是客观的内心意思与 客观的表示行为的一致体,并且该表示行为所表达的意义必需与内 心的意思相分歧或许相契合。但是并非任何这样的意思表示都构成 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而是只要其中那些将欲发作一定法律结果 〔即发作民事法律关系变化〕的意思表达出来的合法行为才构成民 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因此在民法实际上为了说明上的方便,便 将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分解成四个构成要件,区分为:表 示行为、表表示思、效果意思与表示看法四个要件,该四个要件缺 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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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近代以降,受哲学界拒斥形而上学的影响,在法 哲学的研究领域也开始排斥形而上学,不再肯认法哲学的 形而上学性 质 ”。〔20〕单 从 法 学 研 究 的 方 法 看,后 现 代 思 潮 抛弃了主流法理学中对法律的本质主义思考或教条主义理 解,从而持一种灵活实用的理论立场,把法律看作是特定 历史条件下用以解决现实问题的工具。这种实用主义法理 学采用经济学、社会学、统计学、人类学、社会生物学等 现代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取代法制主义的注释法学方法 或者自由主义法律观的哲学思辨。其中,影响最大的应该 是社会法学派,一般认为,社会法学有诸如利益法学、社 会连带法学、行为法学、现实主义法学等多个派别。由于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2011. 6.
“行为” 与 “法律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最一般关系的理论分析
靳文辉
〔摘要〕 行为是法律规则具体化、生动化的适用和发展,它和法律规则一道完成了法律 运行状态和法律的自身阐明。迄今为止的任何法哲学流派,不管基于何种学术立场,不管对法 律的论述有何种不同,但它们从不否认行为对于法律的关键意义,并都对法律与行为的关系进 行了或详或略的阐释和弘扬。然而在当下我国,无论立法语言的选择,还是法律规制对象的择 取,可以得出的结论是 “法律是对行为的规范” 不仅仅是一个常识,因此法律规范应尽可能 明确具体,具有明确的操作性和指引性、法治的实现更应关注动态的 “过程性行动”、法律至 上的评价标准以及软发和激励型法的重视应成为我国立法和执法关注的重点。
二、西方主要法哲学流派对 “法律” 与 “行为” 关系的论说
要回答法律是什么,常常是法哲学的任务。法哲学思 想在西方源远流长,并随着法律实践的发展不断丰富。然 而,迄今为止的任何法学流派和法律思想,尽管它们论述 法律的侧重点不尽相同,但从不否认行为对于法律的关键 意义,并都对法律与行为的关系进行了或详或略的阐释和 弘扬。限于 篇 幅,笔 者 选 取 最 具 代 表 性 的 几 个 法 哲 学 流 派,摘拾它们有关 “法律” 与 “行为” 关系的表达,以 期从中窥视 “行为” 在法律中的地位。
〔基金项目〕 重庆大学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 ( CDJSK100008)
〔作者简介〕 靳文辉,重庆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重庆 4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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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走于无序与有序之间是任何社会的实存状态。为了 达致最适合人们生活的有序社会,对某种控制力的寻求和 仰赖便是人的必然要求, “在社会的无序状态与有序状态 之间无疑存在着某种控制力,这种控制力的大小、强弱决 定着社会实际的存在和运行状态。”〔7〕在现实社会中, “任 何活动都能根据任何当为的秩序来解释: 它或者与该秩序 相适应,或者 与 该 秩 序 相 矛 盾。”〔8〕作 为 社 会 控 制 力 之 一 种的法律,其基本作用之一就是将社会中为数众多、种类 繁杂的各种行为,用各种不同的规则和标准予以识别、确 认、规范和约束。在笔者看来,存在于现实社会中的人, 总是作为是一个 “类” 或者“群” 而存在,其行为绝非仅 仅具有自我指向性———更多的时候,它会对他人或社会造 成一定的影响,比如可能造成的对原有社会秩序的破坏 ( 犯罪行为) 、主体之间利益的交换和增减 ( 买卖、赠与 行为) 、权利义务和社会资源的重新配置 ( 分配、调控行 为) 等等。在交往的过程中,这种外部指向性和人在社会 中的不 同 身 份 结 合,导 致 了 各 种 各 样 的 社 会 关 系 产 生。 “法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由于 “身份” 所具有的某种 “先天” 属性和相对稳定和凝固的特征,对人的行为的调 整便成为法功用发挥的核心指向。正是在此意义上, “对 于法律来说,除了 我 的 行 为 以 外, 我 是 根 本 不 存 在 的 ”; “除了行为之外,法 律 别 无 客 体 ”〔9〕便 成 为 当 然。 为 了 社 会的衡常和有序,将存在于现实中那些可能造成社会矛 盾、冲突和社会危害性,或因法律的激励而对社会有益的 行为,纳入法律规范之下并与其他行为发生 “脱离” 并 将其高度抽象、综合,祛除各种具体差异,成为受法律调 控与约束的 “法行为”,法行为得以产生。当然,法律界 定的 “行为”,只是一种法律要求的、典型的社会行为。
肇始于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理论认为,法律是理性命 令,或者是神的昭示,认为有一个先验的、绝对的法律价 值存在,强调法律的价值之上,主张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 本性、自然性和理性,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 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 普遍的适用性。可以看出,自然法思想是从 “内在” 的 角度来认识法律的,似乎与表现于外的行为缺乏必要的联 系,但是,自然法学从不否认法律是通过人的行为来实现 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在他们看来,法律与人发生关联的途 径,依然是人的行为,比如自然法代表人物之一西塞罗以 为,法律是某种凭借允行禁止之智慧管理整个世界的永恒 之物……那第一的和终极的法律乃是靠理性令一切或行或 止的神明的灵智。因此,法律由神明赋予人类……这是智 慧之士允行禁止 的 理 性 和 心 智,〔14〕托 马 斯 · 阿 奎 那 也 说: “法是人们赖以导致某些行动和不作其他一些行动的行为 准则或尺度。”〔15〕霍布斯的国家 主 义 自 然 法 哲 学 和 洛 克、 孟德斯鸠的自由主义自然法哲学,不管是 “主 权 绝 对” 还是 “社会契约”,事实上都昭示着这样一个基本原理: 法律自其诞生之日,便是对 “自然自由” 的反动,而这 种反动是通过对人类行为的限制、支持、保护来实现的。 比如洛克认为: 人们按照理性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时,可 采取两种方法: ( 1) 惩罚犯罪。所谓犯罪,就是违反自然 法,不符合理性规则的行为,它是对全人类的侵犯,人人 都可予以惩罚。 ( 2) 要求赔偿。惩罚犯罪是人们共同的 权力,而要求赔偿是受害人独有的权力。洛克强调,在自
界定都只是第二位的。这为我们理解法律确立了一个基 点: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其着力点在于人们的行为——— 当然是指那些具有社会意义的、关系重大的行为———法律 是从规制行为的特定角度维护社会秩序的。应当说,这是 法律最大、最根本的特征。〔13〕从世界范围观之,由于法律 传统、法律文化等因素不同,各国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或 者说法律的渊源有着明显的区别,对此人们以 “法 系” 称之,但是无论如何,任何法系都不否认通过影响人们的 行为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法律最为基本的秉性之一, 都承认人的行为体系是法律的核心所在。
一、行为与法行为
黑格尔说, “意志作为主观的或道德的意志表现于外 时,就是行为”,并认为所谓人, “不外是他的一系列行 为所构成 的。”〔5〕在 行 为 学 上, 行 为 的 含 义 异 常 广 泛, 是 指人的活动形式、发声和身体姿势,以及外表上可辨认的 变化,这些变化起到相互通讯的行为,并且能够引发另一 种的行为 模 式。〔6〕按 照 辩 证 唯 物 主 义 的 理 路,人 的 行 为 ( 活动) 构成了作为个体的人、作为群体的社会,也构成 了历史的过去、当下和未来,是认识人、社会、历史的出 发点和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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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状态中,惩罚犯罪的程度轻重以促使犯罪悔悟,并警戒 他们不犯同样罪行为尺度。〔16〕无论对权威的 “遵从”,还 是对 “不符合规则的行为” 的 “惩罚”,显然都与人的行 为相关联。
分析实证 主 义 法 学 认 为,法 律 应 研 究 确 实 存 在 的 法 律,他们拒斥法律中伦理道德因素,其基本的出发点在于 通过法律规范和其可能效力之间的关系对照和比较,发现 法律之所以能对人们起到规范作用的内在奥秘,并进一步 解决法律自身存在的一般机理,〔17〕在法律研究中,他们主 张只对实存的规则系统进行分析和检验。事实上,无论其 是否明确阐释,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流派主张法律与行为须 臾不可分离,比如其代表人物奥斯丁看来,作为 “命令意 义上” 和 “准确意义上” 的法,是 “一个理性存在提出 的要求或意愿,是另外一个理性存在必须付诸行动和遵 守” 的 “命令” 或 “强制性” 力量,其功用乃是 “制约 理性动物” 的 “行为”。〔18〕同样,纯粹法学代表人物凯尔 森认为,法律是 “人类行为的一种秩序” 和 “社会组织 的特殊技术 ”, 在 论 及 到 纯 粹 法 学 与 社 会 法 学 的 关 系 时, 凯尔森说,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研究的是 “应当如何行 为” 的法律现实,后者研究的是 “实际上如何行为” 的 自然现实。亦即,纯粹法学研究的是 “实际上是这样的法 律”,也即规定 “应当如何行为” 的规范。在论及法律与 法律规范的关系时,凯尔森说,法律是由规范构成的,什 么是法律规范呢? 法律或规范往往被称为立法者或国家的 命令或意志,但这只是一种比喻性的用语,因为说法律规 则规定人们的某种行为和一个人以命令方式表示其意志要 另一个人从事某种行为是很相象的。但二者不同的是,当 我们说法律规则规定人们的某种行为时,我们使用了一个 抽象概念,它是一种非心理学意义上的命令或意志,也就 是说,它并不是真正指某人发出命令或意志,要后者这样 做。“规范” 是表达某人应当如何行为这一事实的一个规 则,而并没有任何人真正 “要” 他这样做的含义。所以, 一个非个人的、无名的 “命令”,就是规范。规范所表达 的思 想 是,某 种 事 应 当 发 生,特 别 是 人 们 应 当 如 何 行为。〔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