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许可对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和实施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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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12届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广宁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能反复适用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分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职能部门或由政府直接管理的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自己名义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市市、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制定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新制定、修改和废止。

违反本规定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四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五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不得设定行政收费项目,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对人大代表采取留置措施须经许可

对人大代表采取留置措施须经许可

员 在 指 定 时间 、 指 定 地 点 就 调 查 事 项 涉 及 的 问 题 作 出 解释 和 说 明 、 取 保 候 审 、 刑 事 行
政拘留
监视

居住等 限
制人身


措 施 的


某 地 人 大 常 委 会 在 使 用 电 子 表 决 器 表 决 任 免 案 时 , 把 表 决 器 的 显 示 设 置 为 在 电 子 显 示 屏 上 可 以 看 到 “ 赞 成 ” “ 反 对 ” 和 “ 弃 权 ” 人 数 递 增 全 过 程 的 形 式 。 有 人 认 为 这 种 做 法 值 得 提 倡 也 有 人 认
大 会 主 席 团 或 者 常 务 委 员 会报 告 。 对 县 级 以 上 的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会 代 表 如 果 采 取 ,
法 律 规定 的 其 他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措 施 应 当 经 该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主 席 团 或者 人 民 代 ,
表大 会常 务 委员会许可 。

置 实际 上 就是原 来 的 “ 双规 ” 既 然 对县 级 以 上 人 大 代表 “ 双规 ” 没 有许哥 的 要 求 , 那 么 留置 县 , 级 以上人大 代表也不 需要 本级 人 大主席 团 或 者人 大常 委 会 的 许可 。
近 期 话 题


投 票 全
过 程 合 适


由的
措施
均 应 报请 本 级 人 大 常

委会 或人
大主 席 团 许
可后
方可
采取
限制




措 施 的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12年修订)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12年修订)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2.14•【字号】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2年8月29日通过的《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修订)》,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12月14日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01年8月2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9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12年8月29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2012年12月14日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提高城乡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建设当时施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认定。

花都“才子书记”潘潇受审 女子为其挡镜 传包养5空姐(图)

花都“才子书记”潘潇受审 女子为其挡镜 传包养5空姐(图)

花都“才子书记”潘潇受审女子为其挡镜传包养5空姐(图)花都“才子书记”潘潇受审女子为其挡镜传包养5空姐(图) 8月23日,广州花都区原区委书记潘潇被指控受贿罪在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受审。

早上8时,潘潇从一辆遮挡着号牌的救护车走下,在几个彪形大汉的护卫下走进广州中院。

期间一个妙龄女子多次阻挡记者拍摄。

现场直击女子自称家属现场阻挡镜头23日早上8时15分左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一辆白色救护车悄然停下。

一位身着连衣裙、身材瘦削的女子通过电话与法院的工作人员接头碰面。

工作人员发问:“你是家属吗?”女子点头称是。

在工作人员示意下,该女子快步走回到白色救护车旁。

车门随后打开。

一个眼戴墨镜、身着灰色上衣和黑色裤子的中年男子在另外几名男性的搀扶下缓缓走下救护车,脸色略显疲惫。

旁边有人说了一句:“这就是潘潇。

”正在排队等候进入法庭的数位记者先是一愣,之后纷纷掏出手机拍照。

此时,之前自称家属的女子则主动走到潘潇前面帮其挡住镜头,甚至伸手阻止旁人拍照。

很快,潘潇在旁人的扶引下进入法院。

潘潇画作庭审中,面对指控,潘潇当庭表示:“是有这么些事儿,具体数额和情节需要法院判定。

”庭审中途,潘潇提出身体不舒服,需要吃些带来的药物。

法院因此休庭片刻。

私下收受贿赂台上誓言反腐庭审中面对受贿指控,潘潇并不否认,但颇具戏剧性的是,他曾多次在公开场合批评权钱交易。

今年3月2日,就在被带走接受调查前不久,潘潇在花都区第12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6次全体会议上,面对全区700多名党员干部表示:“要毫不动摇地反腐败”、“规范领导权力的正确行使”。

今年4月,因涉嫌违纪,潘潇被带走接受调查,同时被带走的还有另外两名区相关部门负责人。

在花都区政府网站,至今仍可看到潘潇出席各类反腐倡廉会议的发言。

据统计,自2005年至2011年,他每年都会有至少一次的反腐讲话,就已有资料来看,仅2006年,即他到任花都区区委书记的次年,就有至少4次。

2008年7月,在“花都区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动员大会上,潘潇要求党员干部要“坚决抵制和反对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自觉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保证为民掌好权、用好权。

关于许可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制度的探讨

关于许可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制度的探讨

表 ,= 经 本 级 人 比 代 丧 火 会主 席 代表的履职情况 .是否存征对代 提 交常 委 会例 会 或 临 时 加 丌 常 委
团许 可 ,在 本 级 人 代 表 大 会 闭 表 存 各 种 会 议 上 的发 言 和 表 决 进 会 会 议 议 、决 定 。 人 大 及 其 常
司 法 机 关 对县 级 以 一f 人 火 代 表 采 查和 实 体 审 查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以 取 保 候 审 、 监 视 居 住 )、理 由 和
取 强 制措 施 ,必 须 经 人 代 丧 大 形 式 审 查 为 主 、实 体 审 查 为 辅 ; 依 据 、实 体 审 查 主 要 是 审 案
不 决 定 ,既 不 能 有 效 地 保 护 代 表 或 人 大 街 道 工 委 出具 涉案 代表 存 氍 序 合 法 的 .应 当 许可 时 于 提
的 人 身 权 , _ 义/f 程 度 地 响司 大 会 期 间和 闭会 期 间 的 职情 况 请机 关 捉 请的 材 料 不 翔 实 、不 完
许可有关机关捉 清许可 中睛的主 由有 关 专 门委 员 会 或 常 委 会 法制 办 案 机 关 派 员 到 场 ,充 分 听 取
体 能 是 各级 人 民代 丧 火 会 主 肺 工 作 机 卞勾从 法 律 专 业 角 度 进 行 审 情 况 说 [】』J,依 法 作 }{』决 议 决 定
异 ,有 许 可 的,也有 不 许可 的, 查涉案代表 的履职表 现 ,主要 E}1 仪 利 的 一 种 重 大 处 分 ,必 须 慎 之
甚 至 对 许 可 中 晴 长 时 问不 市 查 、 涉 案 代 表 所 在代 表 团 、代 表 小 组 义慎 . 通 过 审 查 ,对 于理 充 分 、

2024年企业法律法规考试题库带答案(综合卷)

2024年企业法律法规考试题库带答案(综合卷)

公司法律法规考试姓名:得分:一、单选题1.江门市交警大队以王某违章停车为由,决定暂扣赵某1个月的驾驶执照。

这一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

A.行政强制执行B.行政监督检查C.行政处罚D.行政强制措施答案:C2,下列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是()。

A,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B.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C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D.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单位人事任免不服的答案:D3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O日。

A.15B.20C.30D.60答案:D4 .下列有关行政处罚设定权,叙述错误的是哪一项()。

A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B.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直接补充设定行政C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D.商务部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答案:B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且该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O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A.1年B.2年C.3年D.4年答案:C6.关于部门规章的权限,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暂扣许可证的行政处罚8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规章制定部门职权的,可以设定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C.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许可作出具体规定D.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答案:C7,王某户籍所在地是甲市A区,工作单位所在地是甲市B区。

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采取强制措施依据

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采取强制措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法》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务委员会许可。

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大。

中共中央政法委1996年第18号通知
规定“今后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对有犯罪嫌疑的政协委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前,应向该委员所在的政协党组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可同时或事后及时通报,以利于政协党组及时掌握情况,采取相应的配合措施,保证案件的顺利查处。

”。

对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特殊程序几个问题的思考

对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特殊程序几个问题的思考

对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特殊程序几个问题的思考作者:杨留强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7年第14期杨留强为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防止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两种特殊保障程序:一是提请许可程序。

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除现行犯被拘留外,应当启动提请许可程序。

二是报告程序。

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如果因现行犯被拘留,应当启动报告程序;乡镇级人大代表无论被采取什么类型的限制人身自由措施,都应当启动报告程序,不用启动提请许可程序。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该规定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启动程序的事由依照代表法规定,只要是对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就需要启动提请许可和报告程序。

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具体包括哪些,并不明确。

201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和第一百四十六条仅规定了对人大代表采取拘留和逮捕措施的提请许可和报告程序。

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通过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至第一百六十三条则规定了对人大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提请批准逮捕的提请许可和报告程序。

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启动提请许可和报告程序的事由是三个:逮捕、刑事审判和拘留。

第二款进一步明确规定包括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限制人身自由”,应当是在特定时间被特定机关限制在特定区域内,以是否影响人大代表执行职务为判断标准。

从公安部的规定和对“限制人身自由”的理解来看,“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包括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关于拘留,既包括刑事拘留,也包括行政拘留、司法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将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作为限制出境的事由。

但“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不包括限制出境。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3号——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3号——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3号——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4.11•【字号】广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3号•【施行日期】2001.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01年3月2日表决通过的《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业经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3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4月11日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2001年3月2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方性法规制定权限第三章地方性法规制定规划与计划第四章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五章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六章地方性法规解释第七章其他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性法规,是指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制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施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符合本市实际需要,具有地方特色。

第二章地方性法规制定权限第五条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六条在法定权限内,下列事项需要进行地方立法的,一般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一)涉及司法保障的;(二)创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三)涉及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四)涉及地方性法规方可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幅度的。

“留置”人大代表必须经过“许可”

“留置”人大代表必须经过“许可”

身 自 由 的 措 施” 范 围 。
留 置 取 代 “ 双 规 " , 已 经 成 为 各 级 监
委 查 处 腐 败 犯 罪 的 重 要 手 段 。 对 县 级 以
上 人 大 代 表 采 取 留 置 措 施 进 行 许 可 其 ,
本 身 就 是依 法 行 使监 察 权 接 受 人 大 及 ,
公安机 关 的 “ 留置 ”措施 虽 名 称一致


但时 限 不 同 。 公 安 机 关 的 “ 留 置 ” 措 施
_ 般 不 超 过 24 小 时 特 殊 情 况 经 报 批 ,
可 以 留 置 48 小 时 。 而 监 察法 对 监 察 机
关 “ 留 置 ” 时限 的 规定 法 定 时 限 _ 般 为 ,
间 、 地 点 就 调 查 亊 项 涉 及 的 问 题 作 出
解 释 和 说 明 ” 即 " 两 指 " 之所 以 对 所
其 常 委 会监 督 的 重 要 体现 。
2 6 法治 与社 会 2 0 1 9 年 第 3 期
" 留 置 " 人 大 代 表 必须经过 〃 许 可"
□ 文/王 鸿 任
监 察 机 关对 监察 对 象 采 取 “ 留 置 ”
措 施 , 若 被 “ 留 置 ” 人 员 身 为 县 级 以 上 人 大 代 表 留 置 ” 前是 否需 要 经 过 该 级 人 大 主 席 团 或 人 大 常 委 会 依 法 “ 许 可 ” ?
经 沿 用 了2 0 多 年 。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在十 九
大 报 告 中 提 出 “ 制 定 国 家 监 察 法 依 法


賦予监察委 员会职 责 权限 和调 査手段 ,

公安部关于对有犯罪行为的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等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对有犯罪行为的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等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对有犯罪行为的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等问题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对有犯罪行为的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等问题的通知(1993年2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近年来,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侵犯人大代表人身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和后果。

为了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现将对有犯罪行为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知名人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有关问题,重申和补充规定如下:一、拘留或逮捕有犯罪行为的人大代表,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程序执行,即:“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报告。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二、对有犯罪行为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各级政协委员,以及各方面有代表性的知名人士,一律不得采取收容审查的措施。

三、1979年6月经中共中央批转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认真执行<逮捕拘留条例>简化案件批准手续的请示报告》中“对县以上领导干部和各方面有代表性的知名人士中的犯罪分子,一般不要采取拘留措施,需要逮捕的,按干部管理范围的规定,先征求其所属部门领导的意见后,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行政许可法单选题

行政许可法单选题

《行政许可法》(单选题)44、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

A、行为、范围、条件和程序B、权限、范围、性质和程序C、权限、程度、条件和程序D、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参考答案:D答案说明: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45、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IA、给予其利益的行为B、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C、免于其义务的行为D、赋予其权利的行为参考答案:B答案说明: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46、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原则A、公平、公开、公正B、公正、公开、公平C、公开、公平、公正D、公开、公正、公平参考答案:C答案说明: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47、公民、法人勇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A、不得擅自B、不得C、可以D、不得随意参考答案:A答案说明: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48、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A、通知B、决定C、命令D、决议参考答案:B答案说明: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49、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尚耒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自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的行政许可丁A、一般性B、特殊性C、临时性D、阶段性的参考答案:C答案说明: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对未上任的新代表采取强制措施是否需经人大常委会许可

对未上任的新代表采取强制措施是否需经人大常委会许可

明博执政时期选 出下届总统朴槿惠但他们不能 同时 需经人大常委会许可 。 但需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新 行使总统权力 。在老代表履职期间新代表不能算是 当选的人大代表尚不具有执行代表职务 的行为 , 不 代表 , 只是未来 的代表 , 可做点履职的准备工作 。如 属于人大代表人身 自由特殊保护制度许可审查的范 果新代表在此期 间“ 犯事” 需要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 畴 。根 据法 律 规 定 , 在 县级 以上 各级 人 代 会 闭会 期
握垃 垒堕
对未上任的新代表采取强制措施是 否需经人大常委 会许 可
全 国 人 大组 织 法 和地 方 组 织 法都 规 定 : 人 大代 经该 级人 大 常委会 或 人代会 主 席 团许可 , 由于 “ 在 此
表的任期 , 从每届本级人大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 , 到 期 间” 还不算是代表 , 因而不需经该级人代会主席 团 下届本级人大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 新一届人大代 或 者人 大 常 委会 许 可 。从 另一 个 角度 看 , 如果 要 经 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要召开新一届人代会 。如 人大常委会许可 , 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 果新当选的县级 以上人大代表在新一届人代会没召 “ 人代会主席 团或者人大常委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 开之前“ 犯事” , 有关 国家机关需要对其采取限制人 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 , 应 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 身 自由 的 强 制 措 施 , 是 否 需 经 该 级 人 大 常 委 会 许 表 在 人 代 会 各 种 会 议 上 的 发 言 和 表 决 进 行 法 律 追
为 进 行 打 击 报 复 。县 级 以上 各 级 人 大代 表 的 任 期

届代表仍在继续履行代表职责 , 但为了做好上下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2.15•【字号】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9月28日通过的《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2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15日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2016年9月28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公开公正、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以其隶属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由该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议事协调机构不得行使行政机关的职权。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的依法行政工作,并对其行政管理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实施监督。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工作,并对其行政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依法行政工作实施监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依法行政的具体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04•【字号】穗府[2003]70号•【施行日期】2003.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穗府[2003]70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行政许可法的公布施行,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都有重要意义。

为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作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法是我国行政法体系中,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的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

各区、县级市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好这部法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具体要求如下:(一)领导要带头学习。

各区、县级市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领导干部,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提高对行政许可法重要意义的认识,带头学习行政许可法,准确理解、正确把握、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自觉转变不适应行政许可法精神的思想观念。

(二)要制订实施方案。

各区、县级市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和人员培训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落到实处。

要按照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来设定培训计划。

要抓好对三类人员的培训,一是对各级行政领导的培训,二是对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人员的培训,三是对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8.08•【字号】穗常发[2001]30号•【施行日期】2001.08.0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2001年8月2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8月8日以穗常发[2001]30号发布)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在中国共产党广州市委员会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二)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和部署;(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规划;(四)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对市本级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六)涉及人口、环境、资源等方面的重大措施;(七)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而提请决定的事项;(八)决定授予或者撤销广州市荣誉市民等地方荣誉称号;(九)市人民代表大会交由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十)市人民政府提请或者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交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一)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二)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三)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四)市本级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五)市本级教育、科技等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市本级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的收支管理情况;环境保护资金的征集使用情况;(六)国民经济建设布局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执行情况;(八)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以及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上的重大变更;(九)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对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立项;(十)市人民政府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国外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情况;(十一)水、电、管道煤气、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价格和教育、医疗等公益服务价格的调整,对农民、企业等国家行政机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调整;(十二)民政、民族、宗教等方面的重要工作情况;(十三)华侨、归侨和侨眷权益保护情况;(十四)主要江河流域、沿海滩涂的开发利用和资源环境保护情况;(十五)市级和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古迹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情况;(十六)重大自然灾害,给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十七)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员违法违纪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和处理意见;(十八)同外国地方政府建立友好关系;(十九)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二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广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广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广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8.12•【字号】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施行日期】2014.11.29•【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检察机关正文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30日通过的《广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7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29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8月12日广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2014年4月3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4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促进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预防职务犯罪,是指预防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犯罪以及其他犯罪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是指下列人员:(一)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构建内部预防、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预防体系。

第五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主监督权利以及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利。

广州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

广州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

广州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正文:---------------------------------------------------------------------------------------------------------------------------------------------------- 广州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1990年4月20日广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制定1990年5月5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1990年5月15日颁布实施)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和水上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保障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

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四条本市的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市公安局。

第五条在本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法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不需申请的除外。

第六条居住地不在本市的公民不得在本市发动、组织、参加本市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第七条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发动、组织、参加集会、游行、示威。

第八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有两名以上负责人的,应确定一名为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申请书。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4号——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4号——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4号——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2.26•【字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1994.02.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四号《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4年2月26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1994年2月26日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为保障我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监督。

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决议。

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人大常委会应当将监督工作的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条人大常委会监督的范围:(一)贯彻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二)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以及本级人大常委会对其作出部分变更的决定的情况;(三)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情况;(四)承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议案的情况;(五)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行使职权中的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行为;(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行为;(七)本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章、规定、决定和命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贯彻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同宪法、法律、法规抵触的;(八)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选举、人事任免中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行为;(九)根据宪法、法律规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应当由人大常委会进行监督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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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对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和实施刑事审判的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犯罪和刑事责任
【发文字号】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4.04.30
【实施日期】2014.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7号)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对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和实施刑事审判的若干规定》业经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30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4月30日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对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和实施刑事审判
的若干规定
(2014年4月3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保障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维护代表合法权益,规范许可对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和实施刑事审判的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和《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保障代表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有关国家机关对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和实施刑事审判的活动。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有关国家机关对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和实施刑事审判的活动,按照《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保障代表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得对代表实施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也不得对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如果代表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的,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常务委员会送达书面报告。

第四条提请许可的机关为具有决定或者批准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和实施刑事审判职权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

委托或者报请提请许可的,接受委托或者报请的机关为提请机关。

第五条需要决定或者批准对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或者实施刑事审判的,按照下列方式向常务委员会提请许可:
(一)市本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应当自行提请;
(二)本市各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应当报请市本级相应机关提请;
(三)驻本市的海事、铁路、缉私等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应当自行提请;
(四)本市以外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应当委托本市市本级相应机关提请;
(五)国家和广东省级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可以自行提请或者委托市本级相应机关提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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