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许可对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和实施刑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对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和实施刑事审判的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犯罪和刑事责任

【发文字号】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4.04.30

【实施日期】2014.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7号)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对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和实施刑事审判的若干规定》业经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30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4月30日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对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和实施刑事审判

的若干规定

(2014年4月3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保障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维护代表合法权益,规范许可对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和实施刑事审判的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和《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保障代表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有关国家机关对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和实施刑事审判的活动。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有关国家机关对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和实施刑事审判的活动,按照《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保障代表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得对代表实施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也不得对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果代表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的,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常务委员会送达书面报告。

第四条提请许可的机关为具有决定或者批准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和实施刑事审判职权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

委托或者报请提请许可的,接受委托或者报请的机关为提请机关。

第五条需要决定或者批准对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或者实施刑事审判的,按照下列方式向常务委员会提请许可:

(一)市本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应当自行提请;

(二)本市各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应当报请市本级相应机关提请;

(三)驻本市的海事、铁路、缉私等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应当自行提请;

(四)本市以外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应当委托本市市本级相应机关提请;

(五)国家和广东省级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可以自行提请或者委托市本级相应机关提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