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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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1.11•【字号】穗府办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穗府办规〔202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加快推动产业创新发展第三章加快推动产业集聚发展第四章加快推动产业生态化发展第五章加快推动产业国际化发展第六章附则广州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破解制约广州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重点突出问题和关键瓶颈问题,做大做强生物医药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培育壮大生物制造产业,强化市级统筹、市区联动,建设全球生物医药创新与产业发展高地,引领大湾区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集聚发展、生态化发展、国际化发展,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适用于已登记注册,在广州地区实质从事生物医药研发、临床试验、成果转化、生产经营和服务管理等活动的企业、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新型研发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产学研用机构单位。

第二章加快推动产业创新发展第三条全球顶尖项目支持。

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大师、战略科学家领衔的具备颠覆性技术创新突破、应用前景明确广阔的若干生物医药顶尖项目,在项目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阶段,按“一事一议”原则,市、区共同给予人才奖励、研发和产业化奖励、投资入股、贴息贷款等全链条支持,最高支持额度50亿元,支持期限最长5年,涉及财政资金支持部分按1∶1比例予以分担,并对项目用地、规划、审评审批,以及企业产品进出口等开设专门服务通道。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实施《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实施《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实施《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19•【字号】番府〔2018)243号•【施行日期】2018.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实施《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番禺区实施〈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细则》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2018年12月19日番禺区实施《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规则”、“细则”、“意见”、“决定”、“通知”、“公告”和“通告”等,涉及实体内容的一般用“规定”、“办法”、“细则”等。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影响其性质。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及部门规范性文件。

以区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区政府职能部门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公布等活动,应当执行《管理规定》,同时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制定,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规划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8日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农民(含农转居人员)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补偿公平、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四条征收土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征收土地应当避开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等应当予以保护的区域。

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

市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实施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各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14•【字号】穗办[2003]13号•【施行日期】2003.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穗办[2003]13号)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我市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贯彻《政府采购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贯彻《政府采购法》,推进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法制化(1)《政府采购法》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专门法律,对于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保护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必须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

(2)有关部门要将《政府采购法》列入今年普法计划,在全市行政事业单位中组织开展采购工作重要意义宣传和业务知识培训。

各级各部门领导要带头学习、贯彻有关政府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切实加强领导,转变观念,从依法行政的高度做好政府采购工作。

(3)职能部门要按照国家颁布的《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抓紧制订我市《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政府采购评标复议办法》、《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制度,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二、依法理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的关系,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工作机制(4)依照《政府采购法》第六十条关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规定,推进我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脱离隶属关系,明确各自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技术规范的通知-穗府法[2013]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技术规范的通知-穗府法[2013]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技术规范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技术规范的通知(穗府法〔2013〕8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市政府的要求,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穗府办〔2012〕49号),我办制定了《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技术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映。

附件:《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技术规范》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3年2月7日附件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技术,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各组成部分的安排和语言运用的方法。

第三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应当符合本规范。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层次分明,语言准确,文字简练规范,标点符号正确。

第五条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或机构应当正确运用本规范,不断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水平。

第二章名称规范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准确、完整、简洁。

能够集中体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质内容,反映适用范围和基本体例,除以书名号引用上位法名称的情形外,不使用标点符号。

政府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由本市行政区的名称、规范事项和体例形式三要素组成;部门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由部门名称、规范事项和体例形式三要素组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期刊名称】《广州政报》
【年(卷),期】2018(000)004
【摘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穗府办规[2018]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总页数】5页(P60-64)
【作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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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省《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省《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省《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28•【字号】粤府〔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省《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府〔2022〕1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22年省〈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主动担当、积极作为。

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落实好省《政府工作报告》各项工作任务,逐项制定落实方案,明确季度工作目标、工作措施、责任分工等,于2022年3月15日前报省政府督查室备案。

二、攻坚克难、合力推进。

各地、各部门要聚焦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大平台、重大改革,科学精准发力,力争取得新突破。

各牵头单位对所牵头工作任务的落实负总责,各配合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主动衔接省有关单位,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重点推动落实。

三、明确进度、定期报告。

分工方案涉及的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各牵头单位分别于2022年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和2023年1月10日前报送省政府督查室。

省政府督查室牵头对各地、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并将工作落实情况与绩效考核挂钩。

广东省人民政府2022年2月28日2022年省《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省《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做好今年全省政府工作,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现制订本工作方案,将2022年省《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主要预期目标和十大重点工作任务,对应分解为出台政策、制定工作方案、组织重大活动、召开推进会议等具体举措,并逐项明确分管省领导和部门分工。

广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

广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

广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穗府[1988]47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8.05.16
【实施日期】1988.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
(穗府(1988)47号一九八八年五月十六日)
遵照党的十三大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全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特制定本规则。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决定市政府重大的、带全局性问题的会议。

二、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问题,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处承办)报请秘书长审定。

不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问题,由秘书长提请有关领导同志召开专题会议讨论。

这种专题会议,由提交问题的部门或单位,负责会务工作(包括发会议通知、作会议记录、草拟会议纪要和催办会议决定事项执行情况等)。

如市政府领导同志认为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发纪要时,经市政府分管工作的领导同志批
准后交市府办公厅(综合处承办)发出。

在执行中遇到问题,由草拟会议。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通知-穗府办[2012]4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通知-穗府办[2012]4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通知(穗府办〔2012〕4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8日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2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应当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其制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

第三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转发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起草部门应当对现行规范同类事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需要对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予以废止的,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予以废止的意见。

在新的法律、法规、规章颁布后,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3个月内对有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提出清理意见,需要对现行规定作出修改或者予以废止的,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

涉及各个政府部门的、社会影响面广的、全市性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进行。

第二章制定主体与内容第四条政府部门在制定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时应当确认以下事项:(一)本部门属于《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制定主体。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3.30•【字号】穗府[2003]16号•【施行日期】2003.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的通知(穗府[2003]16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三月三十日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为方便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建设用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程序。

(一)《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工业、能源、交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公益、市政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其申请程序如下:1.用地选址。

建设单位持项目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向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申请规划选址;如建设项目选址与城市总体规划不一致的,需提供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市规划局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用地预审。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文件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建设项目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定和用地预审。

不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建设单位凭市国土房管局发出的确认答复意见申请用地预审;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级资质的单位开展评估工作后,持评估报告和审查认定意见申请用地预审。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和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和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和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28•【字号】穗府办[2004]13号•【施行日期】2004.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和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的通知(穗府办[2004]13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新一届政府成立以来,各区、县级市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办理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和市政府领导批示件的总体情况较好,大多数单位领导重视,及时抓好工作落实,坚决执行政府决策,确保了政令畅通。

但当前在办理工作中也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部门和单位领导及经办人员对办理工作不够重视;未能全面正确理解市政府决策和领导批示;工作不落实,工作效率低、质量差,责任不明确,制度不健全,不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办理。

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质量,现就有关工作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一、办理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和市政府领导批示件是一项重要的政务,是执行政府决策,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区、县级市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从讲政治、讲纪律、讲大局和建立“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学习政府、诚信政府”的要求出发,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工作要求,高度重视和认真做好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和市政府领导批示件的办理工作。

二、各区、县级市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要把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和市政府领导批示件的办理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工作内容。

关于印发领导批示的通知文档

关于印发领导批示的通知文档

2020关于印发领导批示的通知文档Document Writing关于印发领导批示的通知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关于印发领导批示的通知一津档〔20xx〕8号关于印发市领导重要批示的通知各区县档案局(馆),开发区档案馆:日前,市委、常务副市长杨栋梁,市政府秘书长李泉山分别在《天津市档案局馆20xx年工作总结》、《20xx年天津市档案工作要点》作出重要批示,对一年来全市档案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并对20xx年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现将批示印发你们,请组织档案人员认真学习,切实贯彻落实好批示要求,在新的一年里为天津加快发展做出贡献。

20xx年二月三日关于印发领导批示的通知二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单位:一、市委胡斌7月28日在市局上报关于召开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会议时批示:食品药品安全事关群众生命健康,事关发展大局、和谐稳定,责任重于泰山。

能不能给全市人民一个满意的交待,是对各级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重大考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食品药品安全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理顺体制机制,落实监管责任,扎实开展专项整治“亮剑行动”,坚决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督、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全市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市政府唐燕副市长7月27日在市局上报关于召开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会议时批示: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关系民生健康、经济发展、社会和谐。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一定要本着对国家、对人民、也包括对自己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涉及食品安全的各项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开展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开展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开展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25•【字号】穗府办函〔2015〕99号•【施行日期】2015.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开展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15〕99号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口岸办,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广州检验检疫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关于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口岸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25日广州市关于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5〕427号),以及《广东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商务厅转发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工作的通知》(粤财外〔2015〕1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广州口岸实际,现制定我市关于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改进口岸通关、服务支持外贸发展的总体部署,全面组织实施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以下简称免除费用)试点工作,降低外贸企业运营成本,促进外贸企业减负增效,进一步提高口岸查验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广州口岸综合竞争力,优化全市外贸整体环境,形成政策“洼地”和虹吸效应,更好地服务和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2•【字号】穗府办[2010]89号•【施行日期】2010.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0〕8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广州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将市城市规划局更名为市规划局。

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市文化局承担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职责。

(三)增加开展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和组织编制的职责。

(四)增加城乡规划统筹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职责。

(五)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综合交通规划的编制管理。

(六)加强对优秀近现代建筑的认定、保护和规划管理。

(七)加强对村庄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批工作的指导,加强村庄规划管理。

(八)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勘察测量、城建档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开展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的研究和组织编制,参与制定区域性发展规划、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负责有关规划审查报批、已批准规划的报备工作;负责组织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负责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与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的衔接;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和综合交通规划的编制管理工作,参与交通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低空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低空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低空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5.29•【字号】穗府办〔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低空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24〕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低空经济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5月29日广州市低空经济发展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市委“1312”思路举措,抢抓低空经济发展战略机遇,加快推动广州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发展目标。

到2027年,广州低空经济整体规模达到1500亿元左右。

通航基础设施和飞行环境明显改善,以高端智能制造业为主导的产业体系初步形成,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取得成效,低空飞行服务保障能力明显提升,低空领域技术创新水平全国领先。

智能航空器销售方面,向全球生产销售“广州造”的首台飞行汽车,推动关联的载人航空器、飞行汽车、货运无人机、消费无人机、传统直升飞机等航空器制造业实现产值规模超1100亿元。

城市先进空中交通商业运营方面,推动广州成为国内首个载人飞行商业化运营城市,低空经济跨境飞行、商务定制、短途客运、文旅消费、物流运输、应急医疗、会展服务等关键运营服务领域的市场规模达到300亿元。

低空基础设施方面,建设广州第一个跑道型通用机场,新建5个以上枢纽型垂直起降场、100个以上常态化使用起降点,低空基础设施投资规模超100亿元。

(二)工作原则。

统筹布局,系统推进。

充分发挥广州经济水平、国土空间、低空资源和产业基础等各方面优势,统筹推进低空制造和飞行运营双链协同发展,系统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空域管理改革、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壮大,不断优化服务保障,提升管理效能,促进广州低空经济健康有序和高效快速发展。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8日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核对授权与业务部门第三章核对规则及内容第四章核对方式及信息提供第五章核对流程第六章核对工作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制度公平、公正实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开展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核对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客观公正;(二)授权委托、分类比对;(三)信息协同、智能高效;(四)科学规范、保密诚信。

第四条市、区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辖区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负责制定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维护、管理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负责核对信息查询、分析比对、出具核对(复核)报告等工作;负责全市核对业务培训指导、督办协调、调查取证等工作;负责核对数据统计分析及研究工作。

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负责核对材料审核、信息比对、调查取证等工作;负责培训指导、督办协调辖区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对机构开展核对等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特殊资产管理行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特殊资产管理行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特殊资产管理行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6.20•【字号】穗府办〔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特殊资产管理行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办〔2024〕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推动特殊资产管理行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委金融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6月20日广州市推动特殊资产管理行业发展若干措施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持续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统筹化解房地产、地方债务、中小金融机构等风险,构建特殊资产管理行业发展新格局,打通特殊资产流转堵点、难点,提升我市特殊资产处置效率,率先打造特殊资产管理新模式,促进我市高质量发展。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建立全盘工作机制围绕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市委“1312”思路举措,聚焦“五个一”的工作任务推动我市特殊资产管理行业有序良性发展,即打造一个平台(赋能服务平台)、深化一个机制(府院联动机制)、提升一个营商环境指标(企业破产)、建设一个集聚区(特殊资产管理行业集聚区)和营造一个生态(汇集人才、机构、资本等各类要素)。

建立广州市打造特殊资产管理新模式工作机制,搭建政府与法院共同主导、社会各方参与的工作格局,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二、打造特殊资产处置赋能服务平台建设特殊资产多元服务归集、投资大数据共享利用、跨平台对接、跨区域合作的赋能服务平台,为各类特殊机会资产提供“线上+线下”、全链条、全周期、市场化、专业化的综合解决方案,服务范围涵盖企业诊断分析、重组重整咨询、争端协同解纷、产融对接撮合、咨询服务见证、信息发布路演、资产处置交易等;探索建设各方共同发力且多元化的特殊资产处置一体化解纷平台;建立交易数据库,强化特殊资产数据挖掘和监测预警,加强大数据在特殊资产精准撮合和可视化展示等方面的运用。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壮大科技创新主体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壮大科技创新主体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壮大科技创新主体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14•【字号】穗府办〔2023〕16号•【施行日期】2023.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壮大科技创新主体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办〔2023〕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壮大科技创新主体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14日广州市壮大科技创新主体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市高质量发展大会要求及“百千万高质量发展工程”有关工作部署,坚持实体优先、创新引领,打通“科学技术化、技术产品化、产品产业化、产业资本化”路径,从制度上落实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建立科技企业全周期发展支持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在提升科技自立自强能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等方面走在全国前列,继续在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领头羊和火车头作用,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强科技引育,激活科技企业源动力(一)优化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

完善孵化育成评价体系,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权重,充分发挥好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星创天地等平台载体作用。

加强孵化载体专业孵化能力建设,提升科技企业招商和培育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发挥战略科技创新平台作用。

探索重大创新平台科研成果“沿途下蛋、就地转化”机制,依托“2+2+N”科技创新平台体系,推动落地一批“硬科技”种子企业。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02•【字号】粤办发〔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20〕30号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委和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2日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现提出以下措施。

(列在任务分工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主要参加单位)一、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一)均衡配置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资源。

加强语音、网络、实体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线上线下一体化运营,统筹调配服务资源。

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建立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加强基层普法阵地、人民调解组织和司法所建设,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建立非现场服务折抵制度,适当扩大欠发达地区每名律师服务村(社区)的数量。

大力发展县域公证服务。

(省司法厅)(二)加强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

统筹利用中央和省转移支付资金,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

以公共法律服务示范平台建设、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律师参与调解为重点,集中实施一批法律服务扶贫项目,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宜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

应用写作复习题2

应用写作复习题2

应⽤写作复习题2应⽤⽂写作复习题说明:1.期末考试题型包括:填空(10分)、单项选择(10分)、判断(10分)、改错(30分)、写作(40分)2.考试不超出复习题的范围⼀、填空●三要素的⾏政公⽂标题,由、、组成。

答案:发⽂机关、事由、⽂种●有请⽰必然有。

答案:批复●⼴州××总公司为积极贯彻落实市委、市府关于在全市集中开展为期⼀个⽉的“爱国卫⽣运动⽉”指⽰,向属下各分公司⾏⽂,布置防⽌“⾮典”蔓延、堵塞传染源等具体⼯作事项。

答案:通知●应⽤⽂的材料主要分为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两部分。

答案:事实材料理论材料●总结的写作内容主要有、、、。

答案:基本情况、成绩经验、问题教训、今后计划●⾏政公⽂正⽂结构包括、和结尾这三部分。

答案:原由、事项●调查报告的主体⼀般包括三个层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案:情况、分析、建议。

●在⾏政公⽂中,(⽂种)最为灵活,使⽤范围最⼴,且是惟⼀的平⾏⽂。

答案:函●规定:⾏政机关的公⽂是⾏政机关在⾏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和的⽂书。

答案:《国家⾏政机关公⽂处理办法》、法定效⼒、规范体式●应⽤⽂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办理公私事务时所使⽤的具有_________和_________的⽂体。

答案:直接实⽤价值惯⽤格式●⾏政公⽂的眉⾸由份数序号、_________ 、_________ 、 _________ 、_________ 、签发⼈等部分组成。

答案: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机关标志、发⽂字号●××同学考试作弊,学院教务处⾏⽂在佂校公开批评其错误⾏为。

●⾏政公⽂中的上⾏⽂除了议案还有、。

答案:请⽰、报告●公⽂格式包括、和版记三部分。

答案:眉⾸、主体●的主体,要⽤富有说服⼒的事实来证明商品的质量和功⽤。

答案:⼴告⽂案●对重要事项或重⼤⾏动做出安排,要⽤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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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穗府〔2012〕3号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业经14届1次市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高效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勤政为民,善政惠民,实政利民,廉政亲民,忠于职守。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市长出访或出差期间,由市长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市长处理安排市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市府办公厅的工作。

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副秘书长若干名,在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的领导下,协助处理相关工作。

十、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各司其职,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十一、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全面贯彻国家、省关于宏观调控的决策和部署,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的法制环境,推进公平准入和公平竞争,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注重解决民生问题。

健全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制,增强基层社会管理服务能力,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强化公共安全管理,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财政制度,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的各项程序规定,不断健全和优化决策规则,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及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市级政府投资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以全市的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作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经决策起草部门作决策风险评估,经法制机构作合法性审查;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区、县级市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组织、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政府必须及时跟踪和反馈市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情况,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建立健全反应灵敏、协调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

实行规章后评估制度,发现问题,应及时修改完善。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市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不得超越市政府部门或区、县级市政府职权范围;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区、县级市政府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有关部门或区、县级市政府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

部门或区、县级市政府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章的报备和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备案工作。

二十五、加强对规章的清理,建立规章定期清理制度,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推行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确保国家法制统一。

二十六、加强执法机关执法协调,大力推进综合执法,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体制。

合理配置执法机关职责,规范执法主体,界定执法权限,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新闻媒体旁听;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新闻稿,在报道前应按规定审核。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市政府指定人员担任,一般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担任。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经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批准,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市政府对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等。

三十、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形成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完善便民服务网络平台,推行网上电子审批,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第七章健全监督机制三十二、市政府要自觉接受上级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依法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做好规章备案工作;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

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

三十三、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市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三十五、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

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征询和听取各区、县级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曝光。

对新闻媒体报道、群众反映的问题,各部门要予以重视,对重大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向市政府报告,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处理信访反映的问题。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加强廉政建设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

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和部门的送礼和宴请。

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四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工作安排计划四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结合各部门工作实际,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变化适时作出调整,要确保实现政府年度和届内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四十三、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需要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计划,下发执行。

四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级市政府要认真落实市政府的年度工作安排计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市政府各分管副市长要加强对分管工作的督促检查,按市政府统一部署推进落实。

市府办公厅要加强对市政府工作安排的督促检查,适时进行通报。

第十章会议制度四十五、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四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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