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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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穗府〔2012〕3号
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业经14届1次市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高效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勤政为民,善政惠民,实政利民,廉政亲民,忠于职守。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市长出访或出差期间,由市长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市长处理安排市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市府办公厅的工作。
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副秘书长若干名,在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的领导下,协助处理相关工作。
十、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各司其职,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全面贯彻国家、省关于宏观调控的决策和部署,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的法制环境,推进公平准入和公平竞争,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注重解决民生问题。健全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制,增强基层社会管理服务能力,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强化公共安全管理,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财政制度,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的各项程序规定,不断健全和优化决策规则,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及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市级政府投资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以全市的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作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经决策起草部门作决策风险评估,经法制机构作合法性审查;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区、县级市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组织、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政府必须及时跟踪和反馈市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情况,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建立健全反应灵敏、协调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
实行规章后评估制度,发现问题,应及时修改完善。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市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不得超越市政府部门或区、县级市政府职权范围;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区、县级市政府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有关部门或区、县级市政府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或区、县级市政府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章的报备和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备案工作。
二十五、加强对规章的清理,建立规章定期清理制度,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推行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确保国家法制统一。
二十六、加强执法机关执法协调,大力推进综合执法,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合理配置执法机关职责,规范执法主体,界定执法权限,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新闻媒体旁听;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新闻稿,在报道前应按规定审核。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市政府指定人员担任,一般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担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经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批准,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市政府对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等。
三十、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形成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完善便民服务网络平台,推行网上电子审批,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第七章健全监督机制
三十二、市政府要自觉接受上级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依法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做好规章备案工作;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
三十三、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三十五、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征询和听取各区、县级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新闻媒体报道、群众反映的问题,各部门要予以重视,对重大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向市政府报告,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