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届衢州市优秀文艺作品评选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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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届衢州市优秀文艺作品

评选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衢政办发[2008]72号

【发布部门】衢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8.14

【实施日期】2008.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届衢州市优秀文艺作品评选活动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8〕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文艺精品创作,推动文化名市建设,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优秀文艺作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衢政办发〔2004〕1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第二届衢州市优秀文艺作品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一)参评作品限于2005-2007年期间获奖的作品。

(二)参评的文艺作品必须是本市作者创作的作品。合作创作的作品必须以本市作者

为主创作。与外省市人士合作的作品,须征得合作者的同意,并出具证明材料;与本市作者合作的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合作作品,只能对作品整体以集体的名义申报评选。

(三)参评的文艺作品包括文学、音乐、舞蹈、戏剧(含小品)、曲艺(含故事)、美术、书法、摄影和民间文艺等作品。

(四)综合性文艺作品获综合奖和个人单项奖的,可以同时申报参评。

(五)代表其它省市创作的作品,以及有著作权争议的作品不能参加评选。

(六)已获得第一届衢州市优秀文艺作品奖励的作品,不得再次申报参评。

二、参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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