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司法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关于办理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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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司法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关于办理存款人死亡后其名下储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有关事宜
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天津市司法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3.08.28
【实施日期】2013.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司法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关于办理存款人死亡后其名下储
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了保障存款人及其合法继承人的权益,维护储蓄存款过户和支付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储蓄管理条例》及《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司法部、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现就存款人死亡后其名下储蓄存款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范围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存款的自然人(以下简称存款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办过户或支取存款的,适用本通知。
在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过程中,发现存款人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知悉的具有遗产性质的其他财产权益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二、存款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申办过户或支取存款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附件1)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办相关手续。
合法继承人委托他人代办过户或支取手续的,受托人还应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经公证的委托书。
三、存款人的合法继承人申办继承公证,如能提供存款的准确数额,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受理;经审查符合出证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公证书。
四、存款人的合法继承人申办继承公证,不能提供存款的准确数额的,按如下流程办理:
(一)公证机构经初步审查,确认存款人死亡事实及继承人身份属实的,为继承人出具《存款查询函》(附件2)。
(二)继承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存款查询函》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被继承人存款的准确数额,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当事人出具《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附件3)。
(三)继承人持《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经审查符合出证条件的,公证机构为继承人出具继承公证书。
五、公证机构在为继承人出具《存款查询函》之前,必须严格审查存款人死亡事实及继承人身份,经审查确认属实的,方可为继承人出具《存款查询函》。
六、继承人为多人的,可以单独或者共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查询请求,公证机构应在《存款查询函》中载明所有查询申请人的姓名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七、接受查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留存《存款查询函》复印件,原件交回查询申请人收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仔细核对原件,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经核对与原件一致”,签署经办人姓名,并加盖办理查询网点业务公章。
查询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要求受托人提交查询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附件4)。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当场为查询申请人办理完毕查询手续,出具《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情况特殊或复杂的,应向查询申请人做好解释,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查询申请人出具《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
九、合法继承人或其受托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办过户或支取手续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留存相关继承公证书、委托公证书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