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版
住宅设计强条汇总(地下)
序号条款内容规范及条款号是否符合1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并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6.9.12住宅地下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2 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置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
3库内车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
车位净高不应低于2.00m。
4 库内直通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应设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进行自然通风。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5.4.23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6.9.6 4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00m。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5.4.35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6.1.16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
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6.1.57建筑内的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
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6.2.48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住宅设计强条汇总(总图)
序号条款内容规范及条款号是否符合1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民用设计通则》GB50352‐20054.2.12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 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4.1.13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7.1.14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4.1.25住宅周边设置的各类管线不应影响住宅的安全,并应防止管线腐蚀、沉陷、振动及受重压。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4.1.36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4.3.17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m; 2 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3 当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4在抗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的要求。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4.3.2住宅设计强条汇总总图8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2%。
房屋建筑强制性条文
第一篇建筑设计1 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7.2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6.7.9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12.5 存放食品、食料、种子或药物等的房间,其存放物与楼地面直接接触时,严禁采用有毒性的材料作为楼地面,材料的毒性应经有关卫生防疫部门鉴定。
存放吸味较强食物时,应防止采用散发异味的楼地面材料。
6.14.1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并应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2室内环境2.4 污染控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3.1.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砌块、水泥、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的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3.1.2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无机瓷质砖粘结材料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3.2.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最新)
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最新)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并应有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及阳台等基本空间。
4.1.1 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4.1.2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4.1.3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4.1.4.2 卫生间不应布置在下层住户除卫生间外其他房间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除厨房外其他房间的上层,并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4.1.10 套内楼梯梯段净宽,当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0.90m.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边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
4.2.2 卧室、起居室(厅)的净高不应低于2.5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1/3。
4.2.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4.4.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时不应小于1.00m。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应小于1.20m ,当楼梯梯段净宽为1.00m时,平台净宽不应小于1.30m。
4.2.2 楼梯净高不应小于2.20m,入口及平台梁下局部净高不应小于2.00m。
入口处地面应比室外高,且不应小于0.10m。
4.4.3 楼梯踏步宽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不应大于0.175m。
4.4.4 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十二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应设不少于两台电梯。
塔式及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集中设置,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台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连通。
5.2.5 底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底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楼梯扶手高度不应低于0.90m,当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低于1.05m;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强制条文-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强制条文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 m。
5.6.2 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 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
5.8.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设计基本规定(一)
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设计基本规定(一)1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设计基本规定(一)《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2.1.2基地高程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3.3.2地面排水一、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4.2.1楼梯二、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0.55+(0~0.15)m 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 级。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0.20m 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4.2.4 栏杆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4.4.4楼地面四、存放食品、食料或药物等房间,其存放物有可能与地面直接接触者,严禁采用有毒性的塑料、涂料或水玻璃等做面层材料。
4.5.2窗四、窗台低于0.80m 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7.1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上述用房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配电及变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四、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
2018年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版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2018版第一章设计总则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住宅建筑规范)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
(住宅建筑规范)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住宅建筑规范)6.1.4 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
(省住宅设计标准)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住宅建筑规范)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住宅建筑规范)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住宅建筑规范)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住宅建筑规范)3.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住宅建筑规范)5.2.6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住宅建筑规范)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住宅建筑规范)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5.1.1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住宅建筑规范)5.4.5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4.3.1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4.3.2 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4.4.2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该直接开在厨房内。
建筑设计新住宅设计规范强规
建筑设计新住宅设计规范强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信息时间:2011-8-17阅读次数:2445】【我要打印】【关闭】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
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
现将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5.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10版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2010版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2010版第一章设计总则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该直接开在厨房内。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厨房、餐厅的上层,并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和厨房的上层。
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住宅地下室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
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建筑住宅类规范强条汇总
[项目名称] [子项号] [阶段] 提资3.1.7 机动车库基地出入口应设置减速安全设施。
4.2.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之间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其中,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2.1的规定值增加3m;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2.1的规定值增加2m。
注:1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算起,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物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停车场从靠近建筑物的最近停车位置边缘算起。
2 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3.1 汽车库、修车库周围应设置消防车道。
4 Ⅱ、Ⅲ、Ⅳ类修车库。
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注:1 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5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强制性条文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强制性条文2019年版(GB 50352-2019)目录4 规划控制 (2)4.3 建筑突出物 (2)6 建筑物设计 (3)6.7 台阶、坡道和栏杆 (3)6.8 楼梯 (3)4 规划控制4.3 建筑突出物4.3.1除骑楼、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1 地下设施,应包括支护桩、地下连续墙、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各类水池、处理池、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2 地上设施,应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凸窗、空调机位、雨篷、挑檐、装饰构架、固定遮阳板、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风及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烟囱等。
【条文说明】规定建筑的任何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均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及建设用地边界建造,一是建设用地边界是各建(构)筑物用地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规定不得突出,是防止侵害相临地块的权益;二是因为道路红线以内的地下、地面及其上空均为城市公共空间,一旦允许突出,一方面侵权,另一方面影响城市景观、人流、车流交通安全、城市地下管线及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等。
但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沿街骑楼、地下地上建筑连接体,与地铁相关的设施,沿道路红线建设的既有建筑改造,城市公共设施,以及连接城市市政公共设施的管线、管沟、管廊等,可突出道路红线或建设用地边界建设,其他的均不可突出。
6 建筑物设计6.7 台阶、坡道和栏杆6.7.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攀爬的构造。
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
【条文说明】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为防止坠落和攀爬,对防护栏杆设计做了专门要求。
其他公共建筑,一般情况下儿童应在监护人陪同下使用,防护栏杆可参照此要求设计。
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设计基本规定(一)
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设计基本规定(一)《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JGJ37—872.1.2基地高程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3.3.2地面排水一、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4.2.1 楼梯二、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4.2.4栏杆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4.4.4楼地面四、存放食品、食料或药物等房间,其存放物有可能与地面直接接触者,严禁采用有毒性的塑料、涂料或水玻璃等做面层材料。
4.5.2 窗四、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7.1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上述用房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配电及变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四、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
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强制性条文(摘录)一、建筑设计:一)设计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摘录如下:4.2.4 栏杆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4.4.4 楼地面四、存放食品、食料或药物等房间,其存放物有可能与地面直接接触者,严禁采用有毒性的塑料、涂料或水玻璃等做面曾材料。
4.5.2 窗四、窗台低于0.8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7.1 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上述用房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配电及变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四、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板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
4.8.1 管道井三、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内。
4.9.1 烟道、通风道五、排烟和通风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
二.建筑防火:3.建筑装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2001年局部修订):摘录如下:3.1.2 除地下建筑外,无窗房间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本规范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3.1.5 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材料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6 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13 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修材料应采用A 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15A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或疏散走道的设计疏散所需净宽度和数量。
住宅设计强条汇总(地上部分)
序号条款内容规范及条款号是否符合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5.1.12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5.3.3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5.4.44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5.5.25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5.5.36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6.7.17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以及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6.10.18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6.10.49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5.1.410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5.2.111七层以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5.2.512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5.2.613建筑内设有电梯时,至少应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
2019年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版.doc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2010 版第一章设计总则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住宅建筑规范)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
(住宅建筑规范)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住宅建筑规范)6.1.4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
(省住宅设计标准)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住宅建筑规范)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住宅建筑规范)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住宅建筑规范)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住宅建筑规范)3.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住宅建筑规范)5.2.6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住宅建筑规范)3.1.4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住宅建筑规范)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5.1.1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 ( 厅) 、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住宅建筑规范)5.4.5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4.3.1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4.3.2 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4.4.2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该直接开在厨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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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2010 版第一章设计总则3.1.1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住宅建筑规范)3.1.2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
(住宅建筑规范)3.1.3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住宅建筑规范)6.1.4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
(省住宅设计标准)3.1.5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住宅建筑规范)3.1.6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住宅建筑规范)3.1.7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住宅建筑规范)3.1.8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住宅建筑规范)3.1.9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住宅建筑规范)5.2.6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住宅建筑规范)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住宅建筑规范)3.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5.1.1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住宅建筑规范)5.4.5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4.3.1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4.3.2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4.4.2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该直接开在厨房内。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4.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并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3.4.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
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住宅设计规范)4.14.1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4.14.4 住宅地下室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4.4.1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
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住宅设计规范)5.4.1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
(住宅建筑规范)(省住宅设计标准)5.4.2住宅地下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住宅建筑规范)1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2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置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
3库内车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
车位净高不应低于。
4库内直通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应设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进行自然通风。
5.4.3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
(住宅建筑规范)4.14.6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省住宅设计标准)5.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省住宅设计标准)5.1.2获得冬季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日照标准应符合表的规定。
(省住宅设计标准)表5.1.2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注:1 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详见该规范附录A节第A.0.1 条的规定;2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照1 小时的标准。
“旧区”的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5.2.2住宅采光标准应符合表采光系数最低值的规定。
(省住宅设计标准)表5.2.2 住宅室内采光标准5.4.2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分户墙和楼板不应小于40dB(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不应小于55 dB),外窗不应小于30 dB ,户门不应小于25dB。
5.4.3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在关窗状态下的白天允许噪声(A声级)为50 dB;夜间允许噪声级(A 声级)为40dB。
(省住宅设计标准)5.4.4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
(省住宅设计标准)5.4.6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5.4.7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泵、风机应采取减振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6.2.1住宅节能设计的规定性指标主要包括:建筑物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传热阻)、外窗遮阳系数等。
(省住宅设计标准)6.3.1性能性指标应以采暖、空调能耗指标作为节能控制标准。
(省住宅设计标准)5.5.1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的规定。
(省住宅设计标准)表5.5.1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6.1.3住宅内使用的电梯、水泵、风机等设备应采取节电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3.1.10住宅必须进行节能设计,且住宅及其室内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住宅建筑规范)3.1.11住宅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
(住宅建筑规范)3.1.12住宅应采取防止外窗玻璃、外墙装饰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坠落或坠落伤人的措施。
(住宅建筑规范)4.1.1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 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住宅建筑规范)1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 的标准;2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 的标准。
4.1.2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1.2 的规定。
(住宅建筑规范)4.1.3住宅周边设置的各类管线不应影响住宅的安全,并应防止管线腐蚀、沉陷、振动及受重压。
(住宅建筑规范)第二章面积标准及层高4.7.2套内使用空间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1.卧室、起居室(厅)不应低于2.40 m ,局部不应低于2.10 m ,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住宅设计规范)(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 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 m 。
(住宅设计规范)(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4.7.3(省住宅设计标准)3.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00 m。
4.单元门厅、电梯间前室、公共走廊的净高不应低于2.20 m ,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 m 。
5.2.1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住宅建筑规范)第三章阳台及栏杆4.6.46层及6 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7 层及7 层以上的住宅栏杆阳台净高不应低于1.10m。
(省住宅设计标准)‘3.7.3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m。
(住宅设计规范)4.6.5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爬,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 m ,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4.6.7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4.11.10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多层住宅不应低于 1.05 m ;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 m 。
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爬,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 m 。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住宅设计规范)5.1.5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 时,应有防护设施。
第三章门窗4.8.5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 m时,应有防护设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第四章楼梯及电梯4.9.1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 m。
6层及6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 m 。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住宅建筑规范)4.9.2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 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 m。
楼梯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 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 m。
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 m 。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4.9.5楼梯井净宽大于0.11 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第五章出入口及走道7 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楼层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00m 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省住宅设计标准)4.11.1住宅的公共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4.11.2设置电梯的住宅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省住宅设计标准)4.11.4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4.11.8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平台,7 层及7 层以上平台深度不应小于2.00 m。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4.11.9 住宅的公共走廊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0 m。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第六章无障碍设计7.4.17层及7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1建筑入口;2入口平台;3候梯厅;4公共走道;5无障碍住房。
7.4.2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省住宅设计标准)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7.4.2 的规定;表7.4.2 坡道的坡度3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0m4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0 m 的墙面宽度;5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 的护门板;6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坡过渡。
7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4.2.5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