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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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搞好人大监督工作,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仆意识和法制意识,改进作风,恪尽职守。根据宪法、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述职评议,是指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的情况进行监督的一种形式。
第三条述职评议的主体是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要时,可以邀请部分县人大代表参加。
第四条述职评议的对象是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机关的人员。
第五条述职评议工作应遵循发扬民主、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述职评议的内容:
(一)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履行职责,工作业绩情况;
(三)工作作风及为政清廉的情况;
(四)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县人大常委会批转的人民来信来访的情况,办理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建议的情况;
(五)县人大常委会或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认为应当述职评议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评议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领导,评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评议工作一般分为评议准备、评议调查、评议会议和整改落实四个阶段。
第九条被评议人员应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将本人年度书面述职报告呈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述职报告必须实事求是,简明扼要。
第十条具体评议时间、评议对象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第十一条评议会议前,由评议办公室组织评议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提前七天书面通知被评议对象。
第十二条评议调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召开座谈会;
(二)查看有关资料;
(三)进行民主测评,包括单位职工参加的测评和组织部份县人民代表参加的测评;
(四)广泛听取本单位职工和有关机关的意见;
(五)主任会议决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所在单位职工(包括下属单位的正副职领导)测评和部份县人民代表测评,由调查组负责组织,并将测评结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四条评议调查组在依法进行评议调查时,被评议对象和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调查组人员和向调查组反映情况的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违者,县人大常委会依法按程序建议并督促有关机关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评议会议程序一般为述职对象作述职报告、调查组和评议会参评人员进行评议、民主测评。测评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按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格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获得三分之二称职票(含三分之二)以上为称职,否则为不称职。
第十六条述职评议对象应如实述职,并认真听取评议意见,回答询问。对评议有不同意见,可以进行说明。
第十七条述职评议对象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应认真制定整改措施,于评议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送县人大常委会,经主任会议同意后,三至六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评议中提出的对述职对象的评议意见应进行归纳整理,填写《长宁县人大常委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评议情况登记表》,经主任会议审议并由述职对象签注意见后,作为选举、任免考核的依据。
第十九条对被评定为称职的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发给称职评定书。对不称职人员,参照《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凡连续两年获得95%以上称职票的,由县人大常委会
颁发优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书,并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被评议对象违法、违纪、失职、渎职、拒绝接受评议、不予落实整改措施的行为,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按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予以处理。需由有关部门处理的,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述职评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每年县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