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品储运系统设计规定标准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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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RHD-QB-K3945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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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品储运系统设计规定

标准版本

油品储运系统设计规定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1 总则

1.1 适用范围

1.1.1 本规定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的原油、原料油和成品油系统,以及上述系统的调合和加热工艺设计。扩建和改建部分设计可参照执行。

1.1.2 本规定不适用于厂外输油管道、码头、油库和油品装卸系统的设计。

1.2 引用标准

使用本规定时,尚应符合下列现行标准:

a) SHJ7-88 《石油化工企业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b) SHJ14-90 《石油化工企业储运系统泵房设计规范》

c) SYJ1024-83 《炼油厂全厂性工艺及热力管线设计技术规定》

1.3 替代标准

本规定代替下列规定:

a) BA5-2-1-93 《油品系统一般规定》

b) BA5-2-2-93 《原油系统设计规定》

c) BA5-2-3-93 《原料油系统设计规定》

d) BA5-2-4-93 《成品油系统设计规定》

e) BA5-2-5-93 《油品调合设计规定》

f) BA5-2-6-93 《储罐内油品加热设计规定》

2 油品系统设计原则

2.1 油品流程设计应满足全厂总工艺流程中不同加工方案的要求,并留有一定的灵活性。

2.2 建设项目需分期投产时,应统一规划油品流程,既应考虑工程总体的合理性,又应满足分期投产的要求。

2.3 油品流程设计应满足装置与储运系统的正常生产、装置开停工和事故处理的要求。

2.4 油品流程应在满足生产要求的前提下,力求简化,减少周转。有条件时尽可能采用装置之间直接进料、装置自抽进料和管道调合直接出厂等。

2.5 油品输送设计中应充分利用地形以减少能耗。

2.6 油品流程设计应保证各种中间原料和产品在输送过程中,不致因油品的混合而影响质量。

2.7 油品储运系统的计量原则如下:

2.7.1 原油管输及水运进厂宜采用流量计计量,铁路罐车进厂宜采用油罐计量,汽车罐车进厂宜采用

汽车衡计量。原油自原油罐区进常减压蒸馏装置加工,储运系统可采用油罐计量。

2.7.2 装置之间直接进料时,系统管道上不设计量仪表。由储运系统罐区供料时,罐区可采用油罐计量。

2.7.3 两套或两套以上的装置(各装置内分别设有流量计)将原料油送至储运系统罐区,供一套装置加工且无一定比例要求时,储运系统不考虑分别对每套供料装置所供给的原料油进行计量。

2.7.4 若装置送出的组分油通过管道或同时进罐直接混对为成品油时,储运系统可采用流量计计量。设有组分罐的油品,组分油可在油罐中计量。

2.7.5 成品油管输、水运及铁路罐车出厂宜采用流量计计量,汽车罐车出厂宜采用流量计或汽车衡计量。

2.7.6 各种计量仪表的精度应符合现行的《炼油厂计量管理和器具配备暂行规定》的要求。

2.8 储运系统罐区的工艺流程,应根据工艺要求满足进罐、出料、倒罐、调合及抽罐底油等作业的需要。

2.9 出装置油料进储运系统储罐的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2.9.1 一般油品进罐温度应小于或等于95℃。

2.9.2 热油进罐,油温控制在120℃至200℃。

2.10 当油品储运系统自动化水平有要求或选用大于、等于DN350的闸阀时,可选用气动阀或电动阀。

2.11 装置自抽进料时,若处理原料为多种组分,储运系统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调合系统。

2.12 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储罐的系统应考虑倒

罐作业。倒罐作业用泵宜与油品输送、调合等作业用泵统一考虑,不宜设置大流量的专用倒罐泵。当原料由装置自抽进料,供装置自抽进料的原料罐区内需设置专用倒罐泵时,其泵流量不宜大于抽料泵的流量。

2.13 储罐区宜设置移动式的清罐泵

2.14 储运系统自动化设计,应能保证油品质量、合理使用调合组分、降低油气损耗、减少能耗、减少岗位定员和事故。

2.15 油品系统应按照全厂总工艺流程的装置组成、加工方案、原油品种和产品的种类及规格划分系统、进行工艺计算。

2.16 油品储罐的容量设计要求如下:

2.16.1 储罐总容量按下式计算:

(2.16.1)

式中V ------ 储罐总容量,m3;

要求每种规格储罐的实际容积与它的个数乘积的总和,应大于或等于储罐总容量。

G ------ 油品计算的日储量,m3/天;

N ------ 储存天数;

F ------ 储罐储存系数;

2.16.2 原油和原料油每个储罐的储存容积,不宜少于一套装置正常操作时一天的处理量。

2.16.3 原油和其它物料水运进厂或成品油水运出厂时,其储罐的储存总容积,除应满足本标准2.16.1条要求的计算量外,还应满足一次卸船量或一次装船量的要求,二者中取其大者。

注:一次卸船量需考虑最大油轮载量,延期到达时间、提前到达时间、卸油时间、整理时间、准备时间和最小储备等所需的储存容量。一次装船量可参考上述要求确定。

2.16.4 计算日储量时的年操作天数按下列原则确定:

a) 原油和原料油应按相应装置的设计年开工天数计算。

b) 全年连续生产的产品宜取350天。分批或分季节生产的产品,宜按该产品装置设计的年生产天数计算。

2.17 油品系统所有管道的管径按经济流速计算,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2.17.1 控制油品流速的规定:

a)可能产生静电起火的烃类液体,设计中应控制其灌装速度;油品在输送过程中需经过精密过滤器时,则过滤器与灌装点之间的管道长度,应保证至少有30秒钟的缓和时间或采用其它消除静电的措施。

b) 凡有可能产生水击现象的管道,应按《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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