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未补交案件受理费按撤回起诉处理用)——(民事诉讼,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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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建辉、牛世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宋建辉、牛世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宋建辉、牛世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6【案件字号】(2020)豫07民终37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安利军李中孝张颜民【审理法官】安利军李中孝张颜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宋建辉;牛世海【当事人】宋建辉牛世海【当事人-个人】宋建辉牛世海【代理律师/律所】郭晨光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晨光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晨光【代理律所】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宋建辉;牛世海【本院观点】宋建辉和牛世海于2017年4月16日就涉案借款进行结算时,虽将此前的利息按月利率4%计算,但结算后牛世海出具的借条并未约定利息和借款期限,原审法院以宋建辉起诉之日视为该借款逾期并按照年利率6%由牛世海支付利息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胁迫催告委托代理合同特别授权自认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另,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牛世海应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其已经交纳200元,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通知牛世海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补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牛世海于2020年9月21日收到该通知,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补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宋建辉和牛世海于2017年4月16日就涉案借款进行结算时,虽将此前的利息按月利率4%计算,但结算后牛世海出具的借条并未约定利息和借款期限,原审法院以宋建辉起诉之日视为该借款逾期并按照年利率6%由牛世海支付利息并无不当。

宋建辉以2015年6月其向牛世海出借借款时双方约定了一年的借款期限为由,认为结算时的220000元利息既包含期内利息,也包括逾期利息,故主张本案逾期利息亦应按法定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并将2017年5月至起诉前的时间计入逾期期间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民事裁定书(未补交案件受理费、(未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民事裁定书(未补交案件受理费、(未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民事裁定书(未补交案件受理费按撤回起诉处理用)××××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初……号原告:×××,……。

……被告:×××,……。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年××月××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年××月××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

×××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说明】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应当补交而未补交案件受理费的,裁定按撤回起诉处理用。

谢建新、陈洪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谢建新、陈洪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谢建新、陈洪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09【案件字号】(2022)新23民终2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岳清文刘秀春赵丽丽【审理法官】岳清文刘秀春赵丽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谢建新;陈洪敏;刘会【当事人】谢建新陈洪敏刘会【当事人-个人】谢建新陈洪敏刘会【代理律师/律所】马淼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贾岩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淼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贾岩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淼贾岩【代理律所】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谢建新;陈洪敏;刘会【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上诉人陈洪敏、刘会向上诉人谢建新返还款项的金额应如何认定;2.本案保全申请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4,800元应如何承担。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基本原则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反诉维持原判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上诉人陈洪敏、刘会向上诉人谢建新返还款项的金额应如何认定;2.本案保全申请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4,800元应如何承担。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诉讼费未交清的法律后果(3篇)

诉讼费未交清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诉讼费是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缴纳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起诉、上诉、申请执行等都需要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部分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缴纳诉讼费,导致诉讼费未交清。

那么,诉讼费未交清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二、诉讼费未交清的法律后果1. 诉讼请求被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上诉或者执行申请。

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未缴纳诉讼费用,其诉讼请求可能会被人民法院驳回。

2. 案件被中止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未缴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案件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中止审理的原因包括: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用;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尚未作出裁定;以及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3. 案件被终结审理如果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且无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案件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终结审理的原因包括: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用;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且已作出裁定;以及其他应当终结诉讼的情形。

4. 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罚款、拘留等。

如果当事人拒不缴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还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 影响当事人的信誉诉讼费未交清可能会影响当事人的信誉。

一方面,当事人未履行缴纳诉讼费用的义务,可能会被人民法院记录在案,影响其在今后的诉讼活动中的信用;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能会对其家庭、事业等方面产生负面影响。

6. 诉讼时效中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用的,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6.12.19•【文号】国务院令第481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费用,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二章诉讼费用交纳范围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张立强、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立强、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立强、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8【案件字号】(2020)冀05民终19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国彬信深谦张庆格张振防张志春【审理法官】梁国彬信深谦张庆格张振防张志春【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立强;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张立强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个人】张立强【当事人-公司】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立强【被告】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观点】张立强到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前身隆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时并未通过正常招录程序。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立强到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前身隆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时并未通过正常招录程序。

政府机关的工作岗位存在编制上的限制,涉及国家政策性问题,对于未经正常招录程序使用的人员发生的纠纷,应由相应的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政策妥善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综上,张立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20:44:36【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张立强自2012年1月份到隆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担任司机工作。

2015年8月5日,隆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和隆尧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整合,组建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份,原告张立强由办公室调到隆尧县山口镇市场监督管理局担任司机并协助执法人员工作至今。

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也没有为原告办理任何社会保险。

林琪、于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林琪、于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林琪、于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2【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105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静闵雯焦玉兴【审理法官】李静闵雯焦玉兴【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林琪;于建国【当事人】林琪于建国【当事人-个人】林琪于建国【代理律师/律所】侯俊顶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高争国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韩雪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侯俊顶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高争国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韩雪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侯俊顶高争国韩雪【代理律所】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林琪【被告】于建国【本院观点】于建国在涉案借款发生时任山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销售部员工,涉案借款凭证在借款事由一栏载明“业务”,且该公司时任领导及财务人员王善学、于建国、顾营振在2018年8月16日出具的说明中亦明确涉案借款系经集体研究批准支出后,业务人员节日走访客户或办理业务时所用,故涉案款项系于建国因执行公司职务行为产生的借款,即于建国受公司委派,向公司借支款项用于公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证据不足新证据合法性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维持原判破产清算清算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于建国在涉案借款发生时任山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销售部员工,涉案借款凭证在借款事由一栏载明“业务”,且该公司时任领导及财务人员王善学、于建国、顾营振在2018年8月16日出具的说明中亦明确涉案借款系经集体研究批准支出后,业务人员节日走访客户或办理业务时所用,故涉案款项系于建国因执行公司职务行为产生的借款,即于建国受公司委派,向公司借支款项用于公务。

立案受理费退费申请书模板

立案受理费退费申请书模板

尊敬的法院:我,XXX,性别:XXX,身份证号码:XXX,住址:XXX,联系电话:XXX,现就与我有关的案件立案受理费退费一事,向贵院提交申请。

一、案件基本情况我因与XXX(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于XXX年XXX月XXX日向贵院提起诉讼,案件编号为(XXX)。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按照贵院的要求缴纳了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XXX元。

二、退费请求鉴于以下原因,我现请求贵院退还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的规定,案件受理费在案件审结后,根据案件结果依法退还当事人。

在我与对方当事人的纠纷案件中,贵院已于XXX年XXX月XXX日作出(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判决结果,我无需承担案件受理费。

2.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我于XXX年XXX月XXX日向贵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贵院于XXX年XXX月XXX日作出(XXX)号民事裁定书,同意我撤回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的规定,我已经缴纳的案件受理费应当退还。

三、事实与理由1. 案件受理费的缴纳是基于我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正确理解,以及我对胜诉的信心。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使我无需继续进行诉讼,从而节省了司法资源,减轻了法院的审理负担。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的规定,案件受理费的退还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在我与对方当事人的纠纷案件中,我已经缴纳的案件受理费应当退还,以体现法律的精神和公平原则。

3. 退费请求符合我国司法政策的导向。

近年来,我国司法政策强调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负担,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

在我与对方当事人的纠纷案件中,退费请求符合这一政策导向。

四、退费方式请贵院将退费金额退还至我指定的银行账户,账户信息如下:户名:XXX开户行:XXX银行XXX分行账号:XXX五、承诺我承诺,一旦收到贵院退还的案件受理费,将不再就此事向贵院提起任何诉讼或申请。

民事诉讼费收费标准

民事诉讼费收费标准

民事诉讼费收费标准民事诉讼费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由当事人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缴纳的费用。

民事诉讼费的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收费公平合理。

下面将对民事诉讼费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民事诉讼费的收费项目主要包括立案费、案件受理费、审理费、执行费等。

其中,立案费是指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需要向法院缴纳的费用,案件受理费是指法院受理案件时需要当事人缴纳的费用,审理费是指法院进行审理案件时需要当事人缴纳的费用,执行费是指法院执行案件时需要当事人缴纳的费用。

这些费用的收取都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变动或增加。

其次,民事诉讼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争议金额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一般来说,案件的争议金额越大,收费标准也会相应增加。

但是在确定收费标准时,也要考虑到当事人的经济状况,避免因高额诉讼费而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因此,收费标准的确定必须兼顾公平和合理性,不能片面追求收入最大化,而忽视了当事人的实际情况。

另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贫困当事人、涉外案件等,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减免或优惠政策。

这样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和公平。

在执行民事诉讼费收费标准时,法院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不得私自调整或增加收费项目和标准。

同时,对于收费标准的调整,也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公示,确保透明公正。

总的来说,民事诉讼费收费标准的确定和执行,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收费公平合理。

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提高收费标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柳州城市职业学院、刘敬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柳州城市职业学院、刘敬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柳州城市职业学院、刘敬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15【案件字号】(2021)桂02民终29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书文蓝丽霜韦燕琳【审理法官】孙书文蓝丽霜韦燕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敬党;柳州城市职业学院【当事人】刘敬党柳州城市职业学院【当事人-个人】刘敬党【当事人-公司】柳州城市职业学院【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敬党【被告】柳州城市职业学院【本院观点】上诉人自认其为被上诉人在职在编人员,且双方之间未签订聘用合同,上诉人的起诉诉请为:要求被上诉人向其补发2016年8月29日至2020年4月8日期间的工资、补交社保、支付医药费等福利待遇。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基本原则自认不予受理开庭审理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自认其为被上诉人在职在编人员,且双方之间未签订聘用合同,上诉人的起诉诉请为:要求被上诉人向其补发2016年8月29日至2020年4月8日期间的工资、补交社保、支付医药费等福利待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及该法第三条的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对于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未订立聘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只就辞职、辞退这两种涉及解除工作关系的纠纷进行审理。

因此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妥。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08:13:43【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李慧贤,朱宝卫与海涛,屈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慧贤,朱宝卫与海涛,屈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慧贤,朱宝卫与海涛,屈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30【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59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童运军季立耘张海荣【审理法官】童运军季立耘张海荣【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朱宝卫;海涛;屈琨;李惠贤【当事人】朱宝卫海涛屈琨李惠贤【当事人-个人】朱宝卫海涛屈琨李惠贤【代理律师/律所】王婷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王雪婧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丁晨陕西神剑律师事务所;陈敬陕西神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婷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王雪婧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丁晨陕西神剑律师事务所陈敬陕西神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婷王雪婧丁晨陈敬【代理律所】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陕西神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朱宝卫【被告】海涛;屈琨;李惠贤【本院观点】二审中,朱宝卫提交了新证据,案件事实需进一步审查核实。

【权责关键词】撤销第三人新证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中,朱宝卫提交了新证据,案件事实需进一步审查核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4民初5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朱宝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825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4 20:32:25【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大东区政府于2010年9月10日发布《拆迁公告》,决定对大东区望花中街东地块及西地块实施拆迁,规定拆迁人为大东区城建局,被委托人为大东区房屋拆迁服务中心。

2014年2月24日,大东区政府发布《拆迁期限延期公告》,将拆迁期限截止时间延期至2014年12月31日,拆迁范围不变,征收工作由汽车城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接续管理。

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篇一(_____________)____民初____号原告:______________,____。

____被告:______________,____。

____(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原告_______________与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提出异议认为,____(概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法院依职权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不写)本院经审查认为,____(写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_______________审判员_______________审判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_______________民事裁定书篇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海法受字第______________号债权人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将已登记的债权人依次排列)债务人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本院根据债务人______________的申请,于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作出(______________)海法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___号民事裁定,于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向本院设立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____________元,产生利息______________元。

诉讼费的缴纳期限

诉讼费的缴纳期限

诉讼费的缴纳期限诉讼费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支付的一定金额作为相关费用,它是维护司法正常运行的一项重要经济支撑。

在诉讼程序中,诉讼费的缴纳期限是诉讼费用支付的时间限制,它对于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诉讼费的缴纳期限进行讨论。

一、法定诉讼费的缴纳期限根据我国《民诉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定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理费、调解费等,具体缴纳期限如下:案件受理费:在起诉时一并缴纳。

案件审理费:在法院裁定开庭前的期限内缴纳。

调解费:在调解达成协议后的期限内缴纳。

以上是法定诉讼费的缴纳期限,它们的确定都是为了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以及维护司法活动的正常运行。

二、是否存在缴纳期限延长情况在实际操作中,有时当事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未能在规定的缴纳期限内及时缴纳诉讼费,这是否可以延长缴纳期限呢?对此,《民诉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需要延长缴纳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同时提出理由。

根据法院的审核情况,决定是否延长缴纳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可以看出,如果当事人需要延长缴纳期限,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解释理由。

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并在最长延长30日。

三、对诉讼费缴纳期限的必要性诉讼费的缴纳期限的设立是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的。

首先,诉讼费的及时缴纳能够保障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一方面,它可以避免当事人故意拖延缴纳以影响对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促使当事人重视案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缴纳义务,以维护诉讼的秩序和公正。

其次,诉讼费的缴纳期限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缴纳期限的设立有助于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避免因为诉讼费的问题而导致拖延和延误。

受理机关可以根据诉讼费的正常缴纳情况,更好地安排案件的审理进度,提高办案效率。

最后,诉讼费的缴纳期限是保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必要条件。

当事人参与诉讼应当承担一定的费用,这不仅有助于减轻国家财政负担,还能够增加当事人对于诉讼行为的自主选择性,进而增强公正审判和司法独立的实现。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规定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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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的交纳和退还规定第⼆⼗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请求权的第三⼈、上诉⼈预交。

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预交。

但是,本办法第⼗条第(⼀)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预交,执⾏申请费执⾏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条规定的费⽤,待实际发⽣后交纳。

第⼆⼗⼀条当事⼈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当事⼈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当事⼈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第⼆⼗⼆条原告⾃接到⼈民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次⽇起7⽇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提起反诉次⽇起7⽇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向⼈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

双⽅当事⼈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

上诉⼈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逾期不交纳诉讼费⽤⼜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的,由⼈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预交。

双⽅当事⼈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第⼆⼗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六条、第三⼗七条、第三⼗⼋条、第三⼗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民法院应当将当事⼈预交的诉讼费⽤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民法院。

第⼆⼗五条⼈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裁定书: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及范例

裁定书: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及范例

裁定书: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及范例一、概念及作用民事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就解决诉讼程序问题依法作出的书面决定。

民事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常用的民事裁判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

民事诉讼法第140条对民事裁定书总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它可根据所解决的具体事项、适用于不同的审判程序、是否立即发生效力、是否适用于诉讼程序等。

按照审判程序不同,民事裁定书可分为一审、二审、再审民事裁定书,其内容大体与民事判决书相同。

但由于判决书是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书是就诉讼活动中的某一环节而做出的决定,因而在写法上则比判决书更为简要、概括。

本节主要介绍一审民事裁定书部分文种的写法。

二审、再审裁定从略。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民事裁定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1.标题标题分两行写明法院名称和文书种类。

2.编号在标题的右下方,注明:“[年度]×民×字第×号。

”3.当事人身份概况写法与一、二、再审民事判决书相同,可参照。

(二)正文由案由、事实、理由和裁定结果四项内容组成。

根据《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规定,对于不同内容的一审裁定,格式写法有所不同,下面介绍几种常用的裁定写作格式:1.不予受理起诉民事裁定书写为:“__年__,本院收到__起诉状(或口头起诉),。

(写明起诉理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

(写明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不予受理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__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2.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写为:“本院受理。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后,被告__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

(写明异议的内容与理由)经审查,本院认为,。

(写明异议成立或不成立的根据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__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__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__人民法院处理(若异议不成立的则写:驳回被告__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潘彦涛、山东高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潘彦涛、山东高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潘彦涛、山东高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5【案件字号】(2020)鲁07民终60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国良崔福涛王峰【审理法官】张国良崔福涛王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潘彦涛;山东高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潘彦涛山东高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潘彦涛【当事人-公司】山东高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马瑛山东日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瑛山东日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瑛【代理律所】山东日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潘彦涛【被告】山东高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一审判决载明“潘彦涛要求高创公司、潍柴公司承担其律师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述证据并非系被上诉人原因造成的损失范畴,本院不予采信。

潘彦涛与高创公司签订《房屋认购协议》,潘彦涛通过潍柴公司向高创公司缴纳了3万元购房诚意金,但潘彦涛未按照协议约定将个人贷款资料提交到贷款银行或公积金中心,高创公司以潘彦涛严重违约为由通知潘彦涛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符合合同约定,因双方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已解除,原审判决高创公司返还潘彦涛诚意金3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潘彦涛与高创公司签订《房屋认购协议》,潘彦涛通过潍柴公司向高创公司缴纳了3万元购房诚意金,但潘彦涛未按照协议约定将个人贷款资料提交到贷款银行或公积金中心,高创公司以潘彦涛严重违约为由通知潘彦涛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符合合同约定,因双方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已解除,原审判决高创公司返还潘彦涛诚意金3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唐红兵、王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红兵、王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红兵、王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31【案件字号】(2020)川10民终9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夏宇李小勇娄伟光【审理法官】夏宇李小勇娄伟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唐红兵;王洪【当事人】唐红兵王洪【当事人-个人】唐红兵王洪【代理律师/律所】林波四川常诚律师事务所;付佑峰四川常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波四川常诚律师事务所付佑峰四川常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波付佑峰【代理律所】四川常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唐红兵【被告】王洪【本院观点】该质保金合计49424.40元与本案尚欠劳务费40,000元系不同的款项,尚欠劳务费40000元不是质保金,也不包括质保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关于本案借款是否包含在质保金内及唐红兵是否应当偿还王洪借款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诉讼请求撤诉反诉书面审理维持原判清算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关于本案借款是否包含在质保金内及唐红兵是否应当偿还王洪借款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定。

首先,唐红兵与王洪双方商定将未结清的劳务费40000元以借款形式,由唐红兵向王洪出具借条,视为双方约定将劳务费转为借款,双方当事人之间消灭了因劳务分包形成的劳务合同之债,成立新的借款之债,结算借条合法有效,应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其次,从本案借条上看,既未注明该借款属于质保金,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借款双方已约定或认可属于质保金。

王之杨与郇中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之杨与郇中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之杨与郇中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1【案件字号】(2020)苏13民终27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庚张熠刘路路【审理法官】朱庚张熠刘路路【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之杨;郇中磊【当事人】王之杨郇中磊【当事人-个人】王之杨郇中磊【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之杨【被告】郇中磊【本院观点】上诉人王之杨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之杨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王之杨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392元,减半收取2696元,由上诉人王之杨负担(王之杨已预交6250元,退还其3554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0:38:46【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史俊于2016年2月到品秀公司处工作。

主要工作为提货、拿货、发货等,月工资2600元。

2017年2月11日,品秀公司给史俊发放年终奖600元。

2017年2月12日,史俊离开品秀公司处。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史俊与品秀公司系劳动关系,应当受劳动法律关系调整。

关于社会保险费,并非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围,法院不予处理。

关于史俊主张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李明、罗学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明、罗学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明、罗学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5【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260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媛刘向军陈某某峰【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明;罗学森;罗汉典;李丹【当事人】李明罗学森罗汉典李丹【当事人-个人】李明罗学森罗汉典李丹【代理律师/律所】蔡彬彬广东信科律师事务所;刘捷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黄辉辉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蔡彬彬广东信科律师事务所刘捷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黄辉辉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蔡彬彬刘捷黄辉辉【代理律所】广东信科律师事务所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李明;李丹【被告】罗学森;罗汉典【本院观点】被上诉人罗学森、罗汉典于2017年6月1日共同向上诉人出具借条,确认向上诉人借款1000万元,上诉人于2018年6月起诉至法院,要求被上诉人偿还上述借款。

【权责关键词】撤销第三人自认诉讼请求一事不再理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和解强制执行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3 15:53:10李明、罗学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03民终2606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彬彬,广东信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学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汉典。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捷,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辉,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李丹。

审理经过上诉人李明因与被上诉人罗学森、罗汉典、原审第三人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223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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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____)____民初____号
原告: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____与被告____(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

____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____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____元,减半收取计____元。

审判长____
审判员____
审判员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书记员____
【说明】
l,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应当补交而未补交案件受理费的,裁定按撤回起诉处理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的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来源:/ws/detail133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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