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硫增效剂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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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硫增效剂技术规范

1、总则

1.1 本规范书适用于新乡中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660MW机组脱硫系统脱硫增效剂的采购。

1.2 本规范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人应保证提供符合本规范书的优质产品,符合招标人生产的实际技术要求,并说明增效剂的主要成分。

1.3投标资格预审:投标响应单位须提供至少如下材料:

招标方通过技术评比,确定入围投标名单。如不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或材料不真实,则不能通过预审。

1.4投标人提出的每日添加量通过中标后首批次实际试用过程来验证,如达不到要求,则材料费不予付款,合同作废。

1.5投标产品应是由国家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环评验收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厂商所生产的,投标方应对生产、储存、运输、质量、使用效果、技术服务等全方位负责。

2、项目概况

2.1 工程简介

新乡中益发电有限公司工程建设规模为2×660MW超超临界燃煤机组,锅炉排出的烟气

经除尘器除尘后进行脱硫。每台锅炉设置一套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装置,采用一炉一塔,全烟气脱硫。

本脱硫工程不设GGH,取消增压风机,增压风机与引风机合并设置,不设旁路烟道, 工艺水系统、石灰石浆液制备系统、压缩空气系统、废水处理系统、石膏脱水系统和事故排放系统为两套脱硫系统公用,脱硫吸收剂采用湿式球磨机制浆。

每个吸收塔共配有5组喷淋层和5台浆液循环泵;浆液循环泵按照单元制设置(每台循环泵对应一层喷嘴);每个吸收塔布置一层均流器。脱硫岛共设氧化风机4台(两运两备),每个塔侧部配5台搅拌器;氧化风系统采用管网式系统布置;在吸收塔顶部安装两级除雾器,两级除雾器均用工艺水冲洗。

2.2脱硫系统性能参数

#1、#2吸收塔正常运行液位12.5米左右,浆液容积为3925 m3。

锅炉燃用脱硫设计煤种时,SO2脱除率不小于99%。

锅炉燃用脱硫设计煤种时,脱硫装置出口SO2浓度不超过35mg/Nm3。

脱硫副产品—石膏脱水后表面含水量≤10%,为综合利用提供条件。

除雾器出口烟气携带的水滴含量≤75mg/Nm3(干基)。

锅炉BMCR工况时,每台炉石灰石的平均耗量≤20.15 t/h。

锅炉BMCR工况时,两台炉的电耗平均值≤18880 kW.h/h。

锅炉BMCR工况时,每台炉最大工艺水耗量≤180t/h,每台炉最大废水排放量≤13.8t/h。

五台浆液循环泵功率分别为1250KW、1400KW、1400KW、1600KW、1600KW;电机额定电流分别为142A/159A/159A/182A/182A

2.3 燃煤成分与特性表:

备注:投标方应按照上述设计条件中最恶劣的情况进行设计选型,以上参数的提供并不免除投标方对增效剂及其附属设备正确选型的责任。

2.4脱硫系统入口烟气设计参数

4、脱硫增效剂技术要求

投标人提出的每日添加脱硫增效剂量通过中标后首批次实际试用过程来验证,如达不到要求,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

4.1 一般技术要求

4.1.1 投标方需提供产品性能详细说明书,内容至少涵盖:产品及企业标识,危险性概述,成分组成信息,泄漏应急处理,操作处置与储存,接触控制和个体防护,物理和化学性能,稳定性和反应性,毒物学信息,废弃处理,运输信息,法规信息,使用方法描述等等。

4.1.2增效剂产品须保证无毒、无腐蚀、无异味、无二次污染、不爆、不燃、不起泡等性能,不引起脱硫塔浆液变质或活性下降。

4.1.3 增效剂产品水溶性要彻底,浆液中能够迅速溶解。

4.1.4 增效剂产品不得含有氯元素的添加物(样品抽检时用除盐水溶解后化验氯离子浓度)。同时,增效剂产品pH值应为中性且稳定,不能影响系统pH值调节性能。

4.1.5 增效剂连续使用时,首次添加量不大于2吨,浓度不超过800ppm,起效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出口烟气二氧化硫含量降低10 mg/Nm3,后续连续使用量不得超过200kg/日/台机。

4.1.6 增效剂连续使用须确保石膏品质,不得出现石膏含水率超标、石膏颜色差异,提供第三方石膏无影响检测报告。

4.1.7提供每批次所供增效剂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超过有效期招标人不予付款,同时对招标人生产上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投标人负责。

4.1.8增效剂产品需具体说明升降负荷时效率变化的缓冲保效性能。

4.1.9投标方提供所提供产品的验收项目、指标及监测方法;提供产品的有效成分、组成及其含量的检测方法。

4.2 达到使用效果

4.2.1首次添加量不大于2吨,起效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出口烟气二氧化硫含量降低10 mg/Nm3,后续连续使用量不得超过200kg/日/台机。

4.2.2机组任一稳定负荷(300MW~660MW),脱硫入口硫份≤4300mg/Nm3,三台浆液循环泵运行,脱硫效率99.4%的状态下,添加脱硫增效剂2h后保证可以减少一台浆液循环泵运行,出口烟气二氧化硫连续排放浓度小于30 mg/Nm3,浆液pH值不高于

5.7。

4.2.3 添加脱硫增效剂,能够提高脱硫系统对燃煤含硫增加的适应性,拓宽煤炭掺烧途径,降低发电成本,确保烟气SO2达标排放。在机组满负荷运行,脱硫入口二氧化硫≤5000 mg/Nm3时,通过添加脱硫增效剂,仍能保证脱硫出口烟气二氧化硫连续排放浓度小于30 mg/Nm3。

4.2.4根据供应商所提供添加方案,连续使用脱硫增效剂时不得发生增效剂效果衰减现象。

二、供货范围及要求

1、供货原则

卖方按本技术规范确定的供货范围供货、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卖方的供货应满足技术规范书中技术规范的要求。

卖方应根据项目法人提供的现场条件、技术要求和现场限定的条件,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安排增效剂的生产、储备、供货,保证其性能指标合格、招标人生产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的同时,不得中断或影响招标人连续使用的需求。

2、一般要求

投标人应提供详细供货清单,清单中依次说明数量、产地、生产企业、出厂化验报告、质量合格证等内容。

3、交货进度

在接到需方要求电话或者传真件通知的72小时内送达。

三、技术资料和验收标准

1、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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