铺底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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铺底流动资金

这个概念是我国投资体制从政府是投资主体的计划经济,向以企业为投资主体的市场精机转变过程中,逐步要消失的概念。

最早的来历是,原来国有企业的投资都是财政资金,投资是政府给的,所以政府在编制年度国民经济计划、确定当年社会投资总体规模时,要把固定资产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一并考虑。

阶段一:

但是真正出现这个概念是在1992年的时候,我国财政体制逐步改革,利改税、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的年代,原国家计委颁发了《关于核定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总投资的通知》(计投资[1992]382号),在这个文件中第一次提出了铺底流动资金的概念,同时也规定了铺底流动资金是全部流动资金的30%。

为什么是这个比例呢?因为当时银行根据国家年度国民经济计划确定的投资规模进行控制时,要求企业必须有30%的流动资金才给与贷款,国家才批准企业开工。30%流动资金也相当于企业的流动资金一年周转4次,一个季度周转一圈的水平。

要求这个30%的铺底流动资金从政府角度来说,也是为了防止当年安排的投资规模因为没有启动资金而不能发挥效益;从银行的角度来说,要尽量减少银行的风险。

特别是我国采用世界银行贷款后,引入了世界银行贷款采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方式,这个概念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

阶段二:

随着我国投资体制的改革,对社会投资的控制,逐渐变为投资方向和投资领域的审批。投资资金开始以企业为主体来筹措,所以对于政府来说,铺底流动资金已经意义不大。

到了1996年左右,国务院下发了一个文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要求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即要求企业必须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才能开工,这个资本金比例就不再是严格的30%,而是根据投资领域不同,规定为20%到35%之间不一。到这个时候,铺底流动资金这个概念已经基本完成了历史使命。以后的投资文件中,不再强调,但也没有完全废除。

阶段三:

2002年,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在出版《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时,已经回避铺底流动资金这个概念了。到了2006年,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联合颁布《建设项目经济评价与方法参数(三)》的时候,已经不再提铺底流动资金这个概念了。目前,可能只有一些大中型国有企业中,有时候仍然采用这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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