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特殊案件的举证
法律常见民事案件举证指引(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是指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纠纷案件。
在民事案件中,举证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为了帮助当事人更好地进行举证,本文将针对法律常见民事案件,提供一份举证指引。
二、民事案件举证原则1. 充分原则:当事人应尽力收集和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一切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2. 对等原则:当事人之间应平等地对待对方,不得恶意妨碍对方举证。
3. 实质原则: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据。
4. 及时原则:当事人应在诉讼过程中及时提供证据,不得拖延。
三、常见民事案件举证指引1. 合同纠纷案件(1)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的证据,如合同文本、协议书、电子邮件等。
(2)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往来函件、发票、收据等。
(3)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4)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证人证言。
2.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1)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等证据。
(2)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证据。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
(4)侵权行为人的过错、故意或过失的证据。
3.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1)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等证据。
(2)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证据。
(3)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事故认定书等。
(4)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医疗费用单据、误工费等。
4. 劳动争议案件(1)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
(2)工资支付凭证、加班费、奖金等。
(3)社会保险、公积金缴纳凭证。
(4)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疾病等情况的证据。
5.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买卖合同文本、协议书等。
(2)货物的质量、数量、交付时间、地点等证据。
(3)货款的支付凭证、收据等。
(4)货物验收报告、检验报告等。
6.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1)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等证据。
(2)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证据。
(3)侵权行为人的过错、故意或过失的证据。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争议案件中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举证责任主要分为原告举证责任和被告举证责任两个方面。
一、原告举证责任原告举证责任是指原告在诉讼中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原则上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原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在具体操作上,原告可以通过提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方式来完成举证责任。
1. 书证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记录的公文、合同、凭证等文件。
原告可以通过提供合同、收据、发票等书证来证明其权利主张的合法性。
在提供书证时,原告需要注意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提供的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发票必须是真实性的,以免在法庭上遭到质疑。
2. 物证物证是指能够直接证明争议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实物。
原告可以通过提供相关实物来证明其权益受到侵害或者证明争议事实的真实性。
比如,在一起交通事故的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提供车辆损坏的照片、事故现场的照片等物证来证明车辆受损的事实。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通过证人对关于争议事实的口头陈述来证明其真实性的方式。
原告可以向法庭传唤证人,并要求其提供证言以证明其权利主张的合法性。
在传唤证人时,原告需要注意证人的可靠性和证言的完整性,以免证人证言不利于自己的主张。
二、被告举证责任被告举证责任是指被告在诉讼中需要提供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被告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从而抵制原告的主张。
被告的举证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反诉事实的举证责任当被告提出反诉时,被告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反诉。
被告可以通过提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方式来完成举证责任。
反诉事实的举证责任同样适用举证的一般要求,即需提供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据。
2. 证明主张符合法律的举证责任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被告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研究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
研究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础性法律,规定了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从举证责任的含义、适用范围、举证的方式及相关的争议问题等方面进行研究。
一、举证责任的含义及适用范围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或抗辩而提供证据的责任。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举证责任一般由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承担。
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应当举证,以证明其行使的权利或主张的事实。
同时,被告方在作出反驳或抗辩时,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适用范围通常以民法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以及法律规定为依据。
例如,在合同纠纷中,买卖双方应当就合同的成立、履行等事实予以证明。
在侵权纠纷中,原告应当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被告则需要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举证责任的适用范围主要依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
二、举证方式及相关争议问题在民事诉讼中,举证方式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当事人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来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抗辩。
1. 书证书证是最常见且被广泛采纳的证据形式。
它主要包括书面合同、凭证、公函、通知书等。
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这些书面文件来证明案件中的事实。
2. 物证物证是指有形的、客观存在的物品或现场等,作为证据来证明案件中的事实。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损坏的车辆可以作为物证来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在法庭上证人通过口述方式陈述自己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证人的证言对案件的判决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也是存在争议的问题之一。
4.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由法院委托专门机构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意见。
例如,在知识产权纠纷中,法院可以委托专门的技术鉴定机构对相关技术问题进行鉴定,以辅助判断。
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常常涉及以下争议问题:1. 举证能力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是指其提供证据的能力。
举证责任的转移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举证责任的转移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其中第七十四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转移,对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承担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转移对诉讼各方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本文将通过对第七十四条的解析,全面阐述举证责任的转移及其在民事诉讼中的意义。
一、举证责任的转移概述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转移是指诉讼各方在争议事实上所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的变化。
按照传统观点,举证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即原告应当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与法律环境变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的转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当原告证据不足,或者被告能够提出与原告提出的事实相抵触的证据时,应当由被告举证。
也就是说,在这些特殊情况下,原告无需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在被告提供相抵触的证据时,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二、举证责任的转移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举证责任的转移存在一定的条件。
首先,原告应当提供了一定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其次,被告提供了一定的事实与原告的主张相抵触的证据。
只有当这两个条件同时存在时,才能转移举证责任。
在实践中,转移举证责任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判断的,考虑到当事人的能力、财力以及事实的可证明性等因素,法院会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是否符合转移举证责任的条件。
三、举证责任的转移的意义举证责任的转移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能够保护原告的权益,当原告证据不足时,能够减轻原告的举证压力,确保原告在合理范围内获得司法保护。
其次,一方提供证据时,对方提供相抵触证据,转移举证责任能够避免过度强调原判责任,使法院更加客观公正地判决。
举证责任的转化还有利于合理分配权利与义务。
在某些案件中,原告虽然无法提供足够证据,但被告明明有相抵触的证据却故意隐瞒不提供,如果原告仍然承担举证责任,将造成权利与义务的严重不平衡。
因此,转移举证责任能够促使当事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地解决争议。
法律基本知识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法律基本知识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什么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民事关系产生争议,通过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的行为。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指各方当事人在争议事实方面所承担的证明责任和举证负担。
本文将详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应按照事实和法律的要求,举证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举证责任”,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
二、原告的举证责任原告在民事诉讼中首先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应根据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充分、准确、具有说服力的证据,以证明被告应负有民事责任。
具体而言,原告应提供能够证明其权利主张的事实证据,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如果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不能确立其权益主张,法院将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被告的举证责任被告在民事诉讼中也具有举证责任。
被告举证的目的是为了免除或减轻其民事责任。
被告应提供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相抵触或可以推翻原告主张的证据。
被告的证据可以是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被告提供的证据必须真实、合法,并且能够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抵消或推翻。
如果被告未能充分提供证据,不能推翻原告的主张,法院将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举证责任的转移在民事诉讼中,有些案件中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导致原告无法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易获取等情况。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法院可以根据诉讼公平原则,确定对方举证或者减轻对方举证责任。
这意味着,当原告无法提供证据时,法院可以要求被告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其无民事责任;或者由法院根据公证、鉴定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
五、举证责任的分配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因案件类型而异。
对于存在民事争议的一般案件,原告对自己的权益主张负起举证责任。
但对于某些特殊的案件,如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规定了特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论民事诉讼典型案例举证责任的法定化
前 最 高人 民法 院 院长 肖扬在 第七 次全 国 民事
审判工作会议上说: 坚持司法统一, “ 必须注重正确
行使 自由裁量权 ” 审判 实践 中, 。 由于不同法官对法 律规定理解上 的不 同,或者法律原本就缺乏对新情 况和新 问题 的具体规定 ,出现 了对类似案件法律适 用标准不统一 的现象 。个 别法官滥用 自由裁量权, 导致不同地 区、甚至同一地 区法院对 同类案件的裁 判结果也各不相 同,由此 引来社会非议 。【 3 】 近 年来 ,全国各地纷纷发生同类性质案件,如 新闻侵权案、性骚扰案、超市搜身案、超市保 管案 、 银行 吐假钞案等,这些案件在诉讼 中都存在 原告举
一
些举证 责任分 配规则及其例 外规则 , 以此规范法官的 自由裁量权,将四种典 型案例 中的举 证责
关键词 :举 证;倒 置; 自由裁量权;法定化
中图分类号 :D 2 . 90 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 0 - 1 5( 0 1 5 0 — 4 0 9 8 2 1 )0— 1 O O 3 3
一
1 0 - 3
矢三 峡 学 院 学 报
行了其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法 官对于双方证据
的强弱态势却仍无法做出明确的判 断,即待证事实 仍然真伪不 明时 ,法官就应适用举证 责任分配的一 般规则 ,其 目的是运用这种一般规则来确定结果意 义上 的举证责任究竟属于哪一方当事人 。
( 一)确定是否属于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
法 官对 是否属 于举证责 任倒置 的判 断也包括两个层 次:首先 从 《 民事诉讼法》及其 司法解释 中寻求适
用个案 举证责任倒置 的依据 ;其次从民事实体法及其 司法解释 中寻求适用个案举证责任倒置 的依据 。
举证责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
在我国,举证责任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举证责任的概念、原则、适用范围、承担方式等方面对举证责任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举证责任的概念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收集、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
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之一,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三、举证责任原则1. 优势证据原则: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但并非要求提供确凿无疑的证据,只要提供证据达到优势程度即可。
2. 疑难利益归原告原则:在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3. 责任倒置原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以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
四、举证责任适用范围1. 诉讼案件: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等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2. 非诉讼案件:在仲裁、调解等非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同样负有举证责任。
3. 民事法律行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五、举证责任承担方式1. 当事人自行举证: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自行收集、提供证据。
2. 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在当事人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调查取证。
3. 证人证言:证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出庭作证,提供相关证据。
4.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对于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获取相关证据。
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1. 一般原则: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2. 特殊原则:在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3. 疑难利益归原告原则:在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以真实案例为样本
( ) 三 肯定 者应 负举证 责任 , 否定 者不负 举证 责任
在 罗 马 时代 , 有 “ 就 一切 被 推定 为 否定 之 人 之利 益 ” “ 主 张之 人有 证 明义 务 , 否定 之人 无 之 ” 这 ,为 为 ,
一
此具有指引法官正确裁判的功能。
( 谁 主张谁举 证原 则 一) 这 一原则 是各 国 民事 诉讼 法普遍 适 用的原则 。 当
第 2 卷第 1 8 期
Vo . 8 NO. 12 1
萍 乡高等专 科 学校学 报
J u n l f n xa gCo lg o r a g in le e o Pi
2l O 1年 2月
Fe . 0 1 b 2 1
论 民事 诉 讼举 证 责 任分 配 —— 以真 实案例 为 样本
出有利被 告 的裁判 。
方 调查两人 无偷盗行为。法医鉴定 两人均为轻微 伤。协 商 未果 后, 家属 一怒 之下将小 区物 管告 上法庭 , 要求 赔 偿 医疗费、 交通 费、 误工费及 精神 损害赔 偿费共1 3万 元。 但小 区物 管公 司与保安 均否认有 殴打行为 。 ① 在该 案件 中, 原告 的胜诉 与举 证责 任分 配有 密切 的关 系。 此类案 件如何 分 配举 证 责任 , 何特 殊之 处? 有
裁量权是举证责任规定 的有力补充 , 但常被滥用 , 限制人身 自由权 的民事案件应 明确规定属于举证责任倒置范围 内。
关键 词 : 举证 责任 ; 平 ; 配 ; 法裁 量 公 分 司
中 图 分 类 号 : 2 . D9 5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O 7 9 4 ( 0 10 一O 3 一O 1 0 — 19 2 1 ) 1 O 4 3
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证据举证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证据举证的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当事人争议的核心,而如何举证以及举证的法律效力是参与诉讼的当事人需要了解和掌握的重要问题。
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当事人证据的举证有着明确的规定,旨在维护公正、公平的诉讼环境。
一、举证责任的落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举证责任原则上由谁主张就由谁举证。
当事人主张的事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由主张的当事人举证。
举证责任的落实在实践中往往是一项困难的任务,特别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因此,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把握好举证责任的分配,显得尤为重要。
二、证据的形式1. 书证:指书面文书,包括公文、契约、信件、会议记录等。
书证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举证方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件复印件,并在提交书证时盖章或者签名。
2. 物证:指与案件有关的物质证据,如毒品、刀具等工具物证。
当事人应当将物证交给法院保存,并提交清单和鉴定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3. 证人证言:指对案件有知情能力的人的证言。
证人应当真实陈述,且承担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尤其是涉及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事项时,证人证言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4. 鉴定意见: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事人可申请法院进行鉴定,并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书面申请及相关费用。
三、保密与公开在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举证过程中,需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权。
法院在收集、分析和使用证据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公众利益和社会公正的案件,应当予以公开。
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利用直播、录像等方式进行公开庭审,增加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证据的价值评估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和价值评估。
具体来说,法院会评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重要性以及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等。
对于证据中存在的瑕疵或争议,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补充证明或者出示其他证据,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其中第六十条涉及到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本文将对该条款进行详细解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并适用于现实生活中的民事诉讼。
一、法律背景和目的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有义务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是否存在,从而获得自己诉求的实现。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证诉讼公平,维护诉讼秩序,使司法程序更加公正合理。
二、原告的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通常享有举证便利,即法院会相对于被告更容易接受原告提供的证据。
原告应当提供与其诉求有关的证据,并负有证明责任。
如果原告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法院可能对原告不利认定。
三、被告的举证责任被告在民事诉讼中同样有着举证责任。
当原告提供了一定数量的证据后,被告有义务提供与原告主张相悖的证据,来反驳原告的指控或主张。
被告如果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法院可能认定被告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
四、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会有所变化。
比如,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原告首先需要提供相关的初步证据,证明自己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
而被告因为了解自己公司的内部情况,有更好的能力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原告的知识产权并不存在。
五、举证责任的严格性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相当严格的,当事人需要提供全面、准确、合法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如果不能提供具备说服力的证据或证据不充分,法院将根据法律判定本案。
六、法院的举证责任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外,法院也有一定程度上的举证责任。
法院有义务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在审理过程中根据证据来审定事实。
法院对案件事实有调查权,并有权利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以了解案件的真相。
七、证据收集和保全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有义务积极地搜集证据,并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中,某一当事人对可能会遭到破坏、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提出申请,要求法院进行保全。
关于举证倒置的相关法律条款
一、关于举证倒置的相关法律条款在一些特殊的民事案件中受害的一方当事人事实在存在无法举证或者举证困难的情形,举证责任倒置是为了加重行为人的责任,保护受害方。
对行为人作出抗辩的事由,实体法上应作出严格限定,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在某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发生以后保护危险行为的受害人。
“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值得商榷的。
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实施危险行为的人不能仅仅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困果关系就可以被免除责任,而必须要证明谁是真正的行为人。
关于举证倒置的相关法律条款因为,一方面,如果行为人能自己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可以被免除责任,就不用对其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而只能由受害人承担损害后果,这对受害人来说是相当不公平的;另一方面,共同危险行为人毕竟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此种危险行为的实施将他人置于极有可能遭受损害的危险之中,表明共同危险行为人是有过错的,如果不能证明谁是真正的行为人,就应当共同对危险行为造成的后果负责。
这一观点也被许多国家的判例和学说所采纳。
二、什么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对于缺乏医学专门知识和病历记录的患难者来说无疑是免去了寻找证据的痛苦经历,但并不是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患者就要以高枕无忧了,对于提请诉讼的患者当事人仍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和风险意识。
诉讼本来就是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并就此请求共同举证、质证,以证明其事实存在的过程。
具体来说,患者应该积极收集和保留就诊事实、损害后果以及损害程度方面的证据,如保留好有关挂号证、收据、主动从医疗机构复制记录了患者的症状、体征、病史、辅肋检查结果和医嘱等客观情况的资料,这些资料主要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理资料等。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是什么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是什么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处理特定类型案件或特殊情况而设置的一种特别程序。
它主要是针对具有紧急性或特殊性质的案件,以更快、更简便的方式进行诉讼处理,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下面将对几种常见的民事诉讼特别程序进行介绍。
一、保全程序保全程序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告在诉讼结束前采取某些行为导致原告难以获得法律救济,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等。
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权益可能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法院在审查后可以决定是否批准保全申请。
保全程序在保护当事人利益和确保诉讼公正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速裁程序速裁程序是指对于纠纷类型明确、争议事实清楚、争议简单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采取速裁程序进行快速审判。
速裁程序主要适用于小额民事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等,以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
在速裁程序中,法院会缩短审理期限并简化程序要求,以便当事人能够快速获得法律救济。
三、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指对于事实清楚、争议简单的案件,可以采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简易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较低的民事案件、能够通过简单的证据和事实查明并解决的争议。
在简易程序中,法院可以减少庭审次数、加快审理进程,以提高审判效率。
四、先予执行程序先予执行程序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判决生效之前,如果申请人有可能因被告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执行判决,可以申请对有关财产进行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程序适用于具有一定金额、容易丧失追索或效力变动的案件,可以有效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五、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通过公示催告的方式进行诉讼。
公示催告程序适用于无法确定被告下落或有疑问事实需要公示的案件。
公示催告程序通过公告的形式,要求被告前来参与诉讼,以确保诉讼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设置是为了更好地适应诉讼的特殊需要,并且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流程是什么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流程是什么一、起诉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起诉与普通程序相似,原告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提出诉讼请求,并提交相关证据。
起诉状应明确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据。
特别程序中,常见的特殊情况包括离婚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知识产权纠纷等。
二、受理与调查法院在受理起诉后,审查起诉状、证据和相关申请。
需要补充的证据,法院可要求原、被告提供。
此外,法院还可以根据案件性质,执行取证、调查等程序,收集证据。
三、开庭根据特别程序的规定,法院会安排开庭审理,但并不是所有特别程序都需要开庭审理,例如一些简单的离婚案件可能不需要开庭,只需双方达成协议即可离婚。
如果需要开庭,法院将依法进行传票通知双方当事人出庭,双方当事人应按照通知到庭参加诉讼。
四、庭审庭审是特别程序的重要环节,当事人在庭审中可以陈述自己的诉求和阐明观点,法院会就案件争议进行逐一审理,核实事实、认定法律关系。
当事人还可以提供证据,举证和质证,法庭会进行严格的证据审查。
五、判决在庭审结束后,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特别程序的判决一般比普通程序更加简捷,有的特别程序甚至可以当庭宣判。
判决书应明确判决结果和理由,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六、执行当判决生效后,如果被告一方不履行判决,原告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程序和普通程序相似,法院会采取各种措施促使被告履行判决。
特别程序因案件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每一种特别程序都有其独特的流程。
以上流程是一般的特别程序的基本流程,并不能代表所有特别程序。
当当事人参与特别程序时,应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准确的操作和申请。
民事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与权利
民事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与权利在民事诉讼中,举证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
它涉及到诉讼双方的权利与责任,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的责任,而举证权利则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获取对方证据的权利。
一、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通常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举证责任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谁主张某事实存在,谁就应当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
举证责任的原则有助于维护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如果原告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将难以判断案件的真实情况,可能导致无法正当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然而,举证责任并不是绝对的。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被告也可能承担举证责任。
比如,当原告提供了初步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应当承担某种责任时,被告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
二、举证权利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仅有举证责任,也享有举证权利。
举证权利是当事人获取对方证据的权利,有助于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举证权利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获取对方证据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院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证据。
这有助于确保诉讼双方在同等的条件下进行辩论,避免一方当事人拥有更多证据的不公平情况。
2. 要求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调取第三人的证据。
比如,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调取银行账户、电话通话记录等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这有助于确保案件的证据充分、客观、公正。
3. 要求法院传唤证人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传唤证人来提供证言。
证人的证言可以对案件的真实性起到重要的证明作用。
当事人可以通过传唤证人来获取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同时也可以通过质证对方的证人来削弱对方的主张。
举证权利的保障有助于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举证权利来获取对方的证据,从而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院民事诉讼举证规则是什么
If you insist, you will shine. Time is an invincible weapon. It can gather arms and sand into towers, making theimpossible in life possibl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法院民事诉讼举证规则是什么导读: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其实就是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
当然,在某些特殊的民事纠纷当中适用的举证规则就是举证倒置原则,也就是有被告举证,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举证规则取决于民事纠纷的具体案由,无法举证的就有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一、法院民事诉讼举证规则是什么?举证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
1、《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5、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应附中文译本。
6、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由谁负责?
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由谁负责?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根据特殊情况决定,民事诉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行政诉讼由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所特有的一项原则。
刑事诉讼公诉人(自诉人)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被告人对自已无罪或罪轻负有举证责任。
▲一、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由谁负责?1、民事诉讼。
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这是对一般举证责任的规定,即谁主张谁举证。
但在特定的案由中,法律规定由被告负责举证,这种将举证责任指向被告的规定称为举证责任倒置。
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此处指的即是医疗,劳动纠纷等)。
2、行政诉讼由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所特有的一项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3、刑事诉讼公诉人(自诉人)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一律按无罪处理,不可疑罪从轻。
被告人对自已无罪或罪轻负有举证责任。
我国规定民事诉讼特殊证明标准的多维反思
学术探索 Academic Exploration
2019年05月 May,2019
我国规定民事诉讼特殊证明标准的多维反思
李春丹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摘要:我国在2015年的《民诉法解释》中为了与民事实体法相衔接,明确规定对部分特殊案件提高证明标准,构建
我国在民事诉讼的内部明确规定多元化证明 标准的改革是可取的,但是规定比原则性证明标准 更高的特殊标准的合理性是存疑的。首先,立法理 由书中明确指出,之所以将欺诈、胁迫、恶意串通、 口头遗嘱、赠与等特殊事实的证明标准从“高度盖 然性”提高到“排除合理怀疑”,是出于建立多层次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以衔接民事实体法的目标。 但是笔者认为,该目标难以实现,且缺乏法律应提 高证明标准的现实需要。其次,从理论和改革的动 向而言,域外对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一直 都存在争议,而争议的结果大多以“应降低证明标 准”作为结论。⑶⑴⑼如日本伊藤真教授认为民事 诉讼的证明标准为“相当程度的盖然性”或“相对 占优的盖然性”足以o[41(W,新堂幸司教授在新的著 作中对证明标准的见解也发生变化,认为民事诉讼 中的证明标准应设置为“相对占优的盖然
二、法律规定之维的反思
正如立法理由所指出,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 有紧密的联系,立法者在立法时应注重实体法与 程序法的衔接,并反映客观现实的需要。但《民 诉法》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口头遗嘱、赠与等 事实提高证明标准的改革,并不能实现与实体法 的衔接,也缺乏应提高证明标准的现实需要。
(一)提高证明标准的实体法依据不充分 最髙法院认为“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的事 实,以及在实体法立法上使用’足以’’显失公平’ 的表述的,均反映立法者对此类待证事实拔高证 明标准的意图”。在民诉解释中规定特殊 证明标准出于实现与民事实体法衔接的目的,但 是笔者认为,以实体法的规定作为在民事诉讼中 提高证明标准的依据是不充分的。 实体法关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有多处 规定,分析实体法的法条,可发现民事实体法的 立法者未显示出提高证明标准的意图,实体法的 法条着眼的是对上述问题的效力问题而非证据 问题。⑻如对于欺诈,《民法总则》第148条、 第149条分别规定了受欺诈方及第三人受欺诈 时的撤销权。对于胁迫,《民法总则》在第150条 规定了受胁迫方的撤销权。对恶意串通的行为 在《民法总则》第154条规定了其行为无效。在 部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中,也可见对 上述行为的效力规定,如对于恶意串通行为,《合 同法》第52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 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6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 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2款、《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等都规定行为 人有恶意串通的情形时,相对人有权撤销行为人
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一
、
举 证 责任 倒 置 的概 上的一个概念 , 其最 早 出现在德 国法上 ,其 原意是指 “ 反方 向行使 ” ,在这个意义 上 不是说“ 本来 由此方 当事人承 担的举证责任转换给彼方 当 事 人承 担 ” ,则是指 “ 由此方 当事 人承 担的举证责任被免 应 除, 由彼方 当事人对本来 的证 明责任 对象 从相反方 向承担举 证责任 。 1 ”[ 1 如此方 若要举证证 明的对象是 因果关系 的存 在, 则彼方 要举 证证明的对象必然是 因果关系 的不存在 , 而不可 能也是对 因果关系的存在进行证 明。 正如 李浩 教授 在其著作 《 民事证 明责任研究 》中指出: 民事诉讼 中举 证责任倒置有 “ 其特定 的含 义, 是指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在双 方当事人之间 分配证 明责任后 , 对依此分配结果原本应 当由一方 当事人对 某法律要件 事实存在 负举 证责任 , 由另一方 当事人 就不存 转 在该事 实负举证责任 。 2 ”【实际上 ,大 陆法 系学者主要 是从 J 三种含义上使用 “ 证责任倒 置 ”这一概念的 : 举 第一种含义 上的 “ 举证责任倒置 ” ,是指在诉讼 的审理 进行中 , 承担证 明责任 的当事人提 出本证对要件事实予 以证 明后 , 相对方基 于使该项证明发生动摇的必要性所承担 的提 供 证据责任 。这种含义的 “ 举证责任倒置 ”实 际上可被认 为 是属于提供证据责任 的转移 ; 二种含 义上的 “ 第 举证责任倒 置” 是指法律 出于维护法政策或法秩序 的需要,特别设置一 些 让相 对方承担证 明责任 的例外规定 。 这种 意义上的 “ 举证 责任倒 置”实则是相 对于法律要件分类说 ( 即规范说 )而言 的,它体现的是法律适用 的原则与例外之 间的关 系,因而举 证责任 实则并没有发生倒置 : 第三种含义上 的 “ 举证责任倒 置 ” 是指法 官在 具体的诉讼中改变了法定 的证 明责任分配 , , 即通过 “ 造法 ”方式 确定了新的证 明责任分配标准 。[由此 3 1 可看 出,要对 举证责任倒置在概念上做 出合理 的界定 ,应该 紧扣大 陆法上 的举证 责任 分配理论来进行把握 。
民事诉讼法对证人作证作了哪些规定
民事诉讼法对证⼈作证作了哪些规定⼤家都知道,在民事案件的受理过程中,证据是不可缺少的部分。
在各种证据中有⼀项⽐较特殊,那就是⼈证。
⼈证作为⼀个很重要的证据,它必须具有⼀定的条件才可以。
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民事诉讼法对证⼈作证作了哪些规定⽅⾯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民事诉讼法对证⼈作证作了哪些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当事⼈以外的单位或者个⼈,只要知道案件情况的,就可以作为证⼈。
⼀、基本要求:1、证明的事实与其年龄、智⼒状况或者健康状况相适应。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53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不能作为证⼈。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为能⼒⼈和限制民事⾏为能⼒⼈,可以作为证⼈。
2、证⼈能够客观陈述亲⾝感知的事实。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57条规定,出庭作证的证⼈应当客观陈述其亲⾝感知的事实。
证⼈为聋哑⼈的,可以⽤其他表达⽅式作证。
证⼈作证时,不得使⽤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
⼆、作证的形式:1、书⾯证⾔或视听资料或双向视听传播技术⼿段《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证⼈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证⾔。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56条对“证⼈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了具体规定,是指(⼀)年迈体弱或者⾏动不便⽆法出庭的;(⼆)特殊岗位确实⽆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然灾害等不可抗⼒的原因⽆法出庭的;(五)其他⽆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以上情形,经⼈民法院许可,证⼈可以提交书⾯证⾔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段作证。
2、出庭作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中涉及证⼈出庭作证具体操作程序的规定有3条(分别是第54条第⼀、⼆款,第55条,第58条)。
具体程序是:(1)、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前提出申请,并经⼈民法院许可;(2)、⼈民法院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承担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3)、证⼈出庭后、作证前,审判⼈员要告知其作证的权利和义务;(4)、审判⼈员和当事⼈可以对证⼈进⾏询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事诉讼特殊案件的举证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加以证明,并在自己的主张最终不能得到证明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的责任。
举证不能的后果,在以往的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
最高法院在<证据规定>中,则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并规定了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这就赋予了举证责任的强制法律后果,使举证责任制度真正确立。
有八类案件,使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在上述案件中,民事诉讼当事人应根据自己在诉讼中的身份,承担自己的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必然承担败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