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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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管理制度

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转,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设备)。

1. 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

1.1 项目部具有相应资质的租赁公司的起重机械设备,并对租赁单位的登记注册、资质,起重机械设备的技术状况和成新等进行考察。必须选择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安装资质、规模较大、并配有相应的管理、维修和操作人员、有较强风险承担能力的出租单位。选择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具有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项目部宜选择使用年限在五年以内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设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严禁租赁、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六)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的。

1.2 项目部根据1.1条要求,对选择的出租单位和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评价,符合要求的填报《租赁起重机械设备审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方可签订租赁合同。

1.3租赁合同内容应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名称,起重机械种类型

号,租赁方式、租赁期限、租赁价格、租赁工作量及结算方式,租赁双方责任及义务,违约及纠纷处理方式等。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的各项约定。项目部并与租赁单位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1.4 在租赁合同、《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中应明确,如因出租方不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不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要求、由于机械设备原因或操作不当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出租方承担主要安全责任。

出租单位应对其出租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定期自行检查、定期维护保养、维修,并将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报总承包单位存档,设备退场时由总承包单位一并退还。

2. 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

2.1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前应由出租单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

2.2 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必须由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从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的作业人员应当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项目部应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3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前,应当根据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特点和有关标准编制安装(拆卸)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经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2.4 安装、拆卸作业前,安装(拆卸)工程施工负责人应当向全体

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5 作业时,应当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负责统一指挥的人员和专职监护人员。

2.6 起重机械设备拆装作业应严格按照审批后的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严禁违章作业。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2.7 起重机械设备每次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按检验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逐项进行自检,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由检验人在检验记录上签字。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2.8 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必须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和检验合格证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3.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

3.1进入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纳入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范围,进行监督管理。

3.2出租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3.3 出租单位应对其出租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并提供相关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查记录。

3.3 项目部应对出租方进行监督管理,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督促出租方及时解决。对违章操作的行为

或“带病”运转的设备,必须要求出租方立即纠正或修复。

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3.4 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应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5 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经常性的安全状况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停机处理,待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投入使用。

租赁起重机械设备审批表

编号:

单位工程名

起重机械

型号

设备名称

生产厂家出厂日期

制造许可证

发证机关

编号

出租单位注册资金

使用登记证

发证机关

编号

安装单位安装资质等级

安装资质证

发证机关

编号

起重机械设

主要技术参

项目部考察

意见

年月日

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处审

批意见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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