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处罚条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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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州师范(三中)学生违纪处罚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完成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树立“和谐、文明、严谨、创新”的校风,维护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守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处分。并将处分出告示,通知家长。处

分共分六级:(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违纪后能主动诚实地承认错误者,可降一级处分。两次以上违纪者加重处分。

第三条:受处分后考察期一般时限为半年或一年,期满如果仍表现不好,不思进步,无悔改

之意,侧不能解除处分,并延期至毕业前夕。如果延期期间,仍表现不好,则勒令退学。

第四条:以大字报、小字报、散发传单或串连等方式,煽动他人闹事,破坏民族团结,破坏

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五条:考试作弊(是否构成作弊,由教务科依据考试规则核定)除执行教务科考试纪律有

关规定外:

(1)初次作弊(包括协同作弊者)情节不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

(2)替他人代考或叫他人代考者,给予记过处分;

(3)私自改动考试分数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两次以上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窃取试题及其作弊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六条:每学期已注册后,旷课者,视其旷课数量,给予下列处分:

(1)、一学期旷课累计5学时以下者,班主任、年级组进行批评教育,旷课5 —10学时者, 政教学生科进行批评教育或全校通报;

(2)一学期累计旷课11至20学时或擅自外出二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3)一学期累计旷课21至30学时或擅自外出三至四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一学期累计旷课31至40学时或擅自外出五至七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5)一学期累计旷课41至50学时或擅自外出八至十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一学期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或擅自外出十天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上课按实际学时计算。

第七条:扰乱公共秩序,妨碍他人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例如在宿舍、教室、会场、校园和车

站、汽车上、剧院、体育比赛场、娱乐场所、商店、饭馆、集市等公共场所,有下列行为者:

(1)哄闹、滋事、骂人、打架;

(2)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听劝告;

(3)从楼上往下扔易燃、易爆物及其他东西,危及他人和国家安全及影响卫生或引起纠纷;

(4)违反安全规定;

(5)随意乱扔饭菜;

(6 ) 违反宿舍、教室管理规定,如上课、熄灯后仍说话、随便进进出出、随便开关灯或弄出大的声响,影响

他人休息和学习;

(7 ) 晚上不按时睡觉,外出过夜(如在教室或其他场所过夜) 。

(8 ) 攀爬围墙、铁门、树木或在建筑物楼顶追打嬉闹玩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9 ) 多次进入“三厅二室二吧”(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卡位OK 厅、电子游戏室、桌台球室、网吧、酒

吧)的学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凡有上述问题之一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a)情节较轻,给予警告处分;

( b )情节较轻,但态度不好,或情节较重,但认错态度好,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c )情节较重,但认错态度不好,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d )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 e )夜不归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f)从宿舍楼翻出着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同意在自己宿舍让其他学生翻出宿舍楼或

协助他人翻出宿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g )不服从管理,规定时间外到学校禁区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八条:骂人打架给予以下处分:

( 1 ) 动手打人,情节较轻未造成伤害,给予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致人重伤,开除学籍,并赔偿一切损失;

(3)对挑起事端造成打架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4)事先策划打架者(直接策划或间接暗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较重则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5)找同学或校外的人打某一同学,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处分;

( 6 ) 勒索他人财物视情节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7)打架过程中,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

分;

(8)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9)打架事件已结束,之后又报复打人,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破坏公共财物或私人财务者,除赔偿或罚款外;

( 1 ) 造成损失数额较少( 100 元以下)给予记过处分;

(2) 造成损失较大( 100 —500 元)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 3 ) 损失在500 元以上的,情节恶劣,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违反用水用电规则,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和罚款外:

( 1 ) 私自拉电线安装电器(包括电褥、电炉、电灯、录音机、收音机、充电器等) ,给予记过处分。引起火灾或发生伤害事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 )打开水龙头,严重浪费水又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偷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脏物、脏款外;

(1 )偷吃他人食物或者冒领他人包裹者,给予警告处分;

(2 )作案价值在100 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3 )作案价值在1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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