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震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灾后重建公共服务设施等各类项目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灾后重建公共服务设施等各类项目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1•【字号】甘政办发[2008]126号•【施行日期】2008.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灾后重建公共服务设施等各类项目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26号)各有关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有关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灾后重建公共服务设施等各类项目资金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九月十一日关于加强灾后重建公共服务设施等各类项目资金管理的意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全省抗震救灾工作由应急抢险阶段转入安置受灾群众生活和灾后恢复重建以来,各受灾市州的恢复重建工作正在有力、有序、有效进行。
目前,省灾后重建规划已上报国家,待国家审批后,中央投资、对口支援和捐赠我省的各类援建资金将逐步用于我省灾区的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就业保障和社会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为切实规范各类捐赠、援建资金的管理,有效用于全省灾后重建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建设,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统筹兼顾协调,确保合理安排各类捐赠援建资金。
受灾地区的对口援建工作及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的援建资金,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统筹使用,合理安排。
有关市州和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各类捐赠援建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有效用于灾区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根据国家灾后重建总体规划和有关政策精神,我省文县、武都、康县、成县、西和、两当、徽县、舟曲8个重灾县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重建,中央财政资金将给予重点支持。
今后,凡支援我省的各类捐赠、援建资金,除国家和省上已明确的对口支援范围外,都要向国家所确定的8个重灾县区以外的其它灾区安排和覆盖,严禁用于非灾区的项目建设或灾区非受损设施的项目建设。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曲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资金安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曲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资金安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7•【字号】甘政发[2010]93号•【施行日期】2010.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曲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资金安排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0〕93号2010年11月17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现将《舟曲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资金安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做好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把党中央、国务院对甘肃人民的关心、特别是对灾区人民的关怀落到实处的实际行动。
舟曲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事关灾区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白龙江流域生态环境有效保护,对不断提高灾区人民生活水平,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全省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本着对灾区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做好舟曲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各项要求上来,切实把做好舟曲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这件大事抓紧抓好。
省直有关部门和甘南州、舟曲县政府要强化领导、精心谋划、周密部署、真抓实干,不折不扣地落实国务院重建规划和支持政策,明确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建设工作责任,把灾后重建项目建设成民心工程、德政工程、精品工程、廉政工程,确保完成舟曲灾后恢复重建各项任务。
舟曲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资金安排实施方案为科学有序做好舟曲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充分发挥灾后重建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38号,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和《国务院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34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舟曲灾后恢复重建实际,特制定以下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实施和资金安排方案。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1•【字号】甘政发[2008]54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08]5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7月13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适用范围为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确定的“重灾区”中我省的8个县区和“一般灾区”中的32个县区(名单附后)。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二○○八年八月一日甘肃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发扬甘肃精神,尊重自然,尊重科学,在国家支持的基础上,充分调动和发挥受灾地区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立足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全面夺取我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新胜利。
第三条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必须坚持明确政策、统筹规划,科学论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把国家和省上支持、社会援助、生产自救结合起来,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就业等各类政策,优先恢复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条件和公共服务设施,尽快恢复工农业生产,合理调整城镇乡村、基础设施和生产力布局,逐步恢复生态环境。
第二章主要政策措施第四条统筹协调、高效使用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在争取中央投入、加大省级投入的同时,统筹使用受灾地区财政投入、对口支援、国内银行贷款以及国际组织贷款等资金,引导各类捐赠资金合理配置、规范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规范省级财政灾后恢复重建支出政策。
陇南市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办法报批稿(12月30日)
陇南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合理、有效地安排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审批、建设、监督管理制度,统筹使用各类重建资金,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甘肃省地震灾后重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甘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实施办法》、《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精神以及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八县一区因地震导致损毁需要原址或异地重建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不包括城乡居民住房重建)。
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住宅重建,按照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陇政办发[2007] 42号文件有关精神和《陇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陇南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性维修加固项目,按相关行业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建项目按照政府重建和企业重建两大类分类管理。
全部或部分使用(不含贴息资金)中央重建基金、地方财政资金、对口支援资金和各类社会捐赠资金的重建项目,按照政府重建项目管理,实行审批制。
企业利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政府资本金注入和贴息资金实施的重建项目,按企业重建项目管理,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第四条项目按照规划走,资金跟随项目走,审批按照程序走,建设按照设计走,监管按照制度走是整个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重建项目的规划、计划管理第五条国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省、市级总体规划和专项实施规划,是重建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审批核准、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拟实施的恢复重建项目必须是纳入国家或省、市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项目。
其中,武都区、文县、康县、成县、徽县、两当县、西和县的重建项目应当是纳入国家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省级总体规划或专项实施规划的项目;礼县、宕昌县的恢复重建项目,应当是纳入省、市重建规划的项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总体安排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总体安排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30•【字号】甘政办发[2008]69号•【施行日期】200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总体安排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69号2008年5月30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现将《甘肃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总体安排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落实。
甘肃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总体安排方案当前,我省抗震救灾工作已由抢险应急转入到安置群众生活和灾后重建的重要阶段。
各有关市州和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面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为本,积极发动灾区生产自救,举全省之力,恢复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重要基础设施,重建美好家园。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乡镇、村庄和各类办公用房设施,要充分考虑城乡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结合新农村建设来统筹布局。
农村中小学、乡镇卫生院等公共服务设施,本着整合资源、提高标准、辐射周边的要求,适当集中规划建设。
新建项目的选址和建设,要考虑当地自然环境和地质条件,远离或避开山洪、泥石流、滑坡、地震断裂带、矿区塌陷区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
(二)规划先行,明确目标。
受灾严重的陇南市、甘南州要编制总体规划,天水、平凉、庆阳等受灾范围相对较小的市州以及有自建任务的省直单位,分别编制单项规划。
省发改委负责编制全省恢复重建规划。
(三)突出重点,分清缓急。
优先安排陇南市、甘南州以及其它市州受灾严重的个别县区;优先恢复建设居民群众的住房;优先恢复建设涉及群众直接利益的学校、医院、城镇供水、人饮工程、机关事业单位用房等公益性设施;优先恢复建设灾区必需的水利、交通、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
积石山灾后重建房子补助政策
积石山灾后重建房子补助政策积石山位于中国甘肃省陇南市境内,是一个多山的地区。
由于地理位置特殊,积石山经常遭受自然灾害的侵袭,如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震等。
灾害给当地居民的生活和财产带来了严重的破坏,因此,重建房屋成为当地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
为了帮助灾后重建,政府推出了一系列的补助政策。
首先,政府提供了财政资金支持,用于补贴重建房屋的建设费用。
根据每个家庭的房屋被毁程度和经济状况,政府将按照一定的比例对重建房屋的费用进行补助。
这样可以缓解受灾群众的经济压力,帮助他们尽快重建家园。
其次,政府为重建房屋提供了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政府组织了专业的工程技术团队,为受灾群众提供重建房屋的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他们会根据当地的地理条件和气候特点,为每个家庭设计出适合的房屋风格和结构。
这样可以保证重建的房屋不仅有良好的抗灾能力,还能满足居民的实际需求。
此外,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标准,确保重建房屋的质量和安全。
政府要求所有重建房屋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建筑规范和标准,确保房屋的结构安全,使用材料的品质可靠。
政府还会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重建房屋的质量。
重建房屋补助政策还涉及到土地使用和产权问题。
政府鼓励受灾群众使用自己的土地重建房屋,并给予相应的支持。
政府还对重建房屋的产权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确保受灾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除了以上的补助政策,政府还注重与社会各界的合作。
政府鼓励企业和慈善机构参与灾后房屋重建。
他们可以提供资金、物资或技术支持,为受灾群众提供更多的帮助。
政府也会为那些积极参与灾后房屋重建的企业和慈善机构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
综上所述,积石山灾后重建房子补助政策为受灾群众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帮助。
政府通过财政资金的补助、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质量监督、土地使用和产权保护等措施,加速了灾后房屋重建的进程。
同时,政府也倡导社会各界参与,共同努力,为受灾群众重建家园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通过这些政策的实施,积石山的灾后重建工作将更加顺利,受灾群众将能够重建美好的家园,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甘肃省应急抢修工程管理办法
甘肃省应急抢修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应急抢险救灾机制,规范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确定、建设、管理、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引发,正在产生严重危害或者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的工程,或者因应对突发事件发生必须在短期内完成的工程,包括建设工程和其他处置措施。
具体包括: (一)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园林绿化、林业、防火等的抢险整治工程;(二)水利、排水、供水等公共水务设施的抢险加固以及应对紧急防洪、排涝、疏浚、水污染事故等的抢险整治工程: .(三)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抢险治理工程;(四)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环卫、交通、通信、供电、供气、人防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五)危险化学品引起的火灾、爆炸、中毒等的抢险救灾工程;(六)其他因突发事件引发或者为应对突发事件必须采取措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一)可以纳入计划或者实施年度管理的;(二)在可以预见的严重危害发生前能够完成招投标的:(三)突发事件的威胁或者危害已经得到控制或者消除的。
第五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规范有序、注重效率、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督、制度完备、公开透明的管理体制。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2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2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切实增强我省建设工程抵御地震灾害能力,有效保障全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地震是威胁人类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自然灾害之一,具有突发性强、波及面广、危害程度大、难以预测等特点。
我省地处青藏块体东北缘,著名的南北地震带和河西走廊祁连山地震带基本贯通全省,是我国大陆地震活动最强烈的地区之一。
汶川特大地震的教训及芦山地震灾情再次表明,地震对建(构)筑物的破坏是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首要原因。
认真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是预防和减轻地震灾害最直接、最有效的抗震防灾措施,是实现科学减灾、有效减灾的重要手段。
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稳步提高我省各类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能力,直接关系到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关系到我省各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幸福美好新甘肃建设的顺利推进。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原则,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扎实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
二、认真做好建设工程选址、规划的抗震防灾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本地区活动断裂、软土、易液化土层分布等抗震不利地段和崩塌、滑坡、滚石、陷落等地震地质灾害易发地段的调查研究工作,并将调查成果及时运用到工程建设规划和选址中。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3.27•【字号】甘资规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资规发〔2021〕2号各市(州)、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甘肃矿区自然资源局:为建立健全我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制度体系,全面提升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我们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2021年3月27日甘肃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升我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生态环保资金管理推动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的通知》(财资环〔2020〕7号)、《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20〕21号)、《甘肃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资环〔2020〕110号)、《甘肃省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甘资发〔2020〕19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利用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实施的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包括: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
利用其他资金开展的生态修复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鼓励和支持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本着“谁修复、谁受益”的原则,多方筹措资金,开展生态修复治理工作。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省级统筹、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6.11•【文号】国土资发[2008]119号•【施行日期】2008.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19号)四川、陕西、甘肃省国土资源厅,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四川汶川发生地震以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全力抗震救灾的指示,运用遥感等高科技手段监测,调集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队伍,深入灾区应急排查地质灾害隐患,为抗震救灾抢险、防范和避让次生地质灾害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最近,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明确,地震灾区的恢复和重建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抗震救灾的主要任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发挥部门优势和专业优势,在继续做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的同时,全力做好灾区恢复和重建的支持保障工作。
为此,特提出如下政策措施:一、加强地质灾害排查与监测,为编制防灾减灾规划提供依据(一)尽快完成地质灾害隐患应急排查评估。
灾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部统筹安排和有关省份支持下利用已有地质灾害普查成果,结合最新遥感资料,加快对灾区新发生和存在隐患的滑坡、崩塌、巨大滚石和泥石流进行应急排查,特别是查明城镇、乡村,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点、救援人员驻地,交通干线、主要河流、基础设施周边的地质灾害隐患,开展危险性评估,及时报告同级政府组织防灾避险。
应急排查评估工作要在6月15日前完成,以县为单位形成排查评估图、报告和表格,及时提交准确可靠的专业评估意见,为相关部委和省市人民政府按期完成灾后重建规划编制任务提供依据。
(二)恢复和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
依据地质灾害隐患应急排查评估结果,在灾区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尽快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机制,立即恢复和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加强监测点建设,提高对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警能力。
中国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甘肃地区项目
中国: 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甘肃地区项目China: Wenchuan Earthquake Recovery Project- Gansu Part贷款号Loan Number: 7616-CN / (P114107)采购计划( 2011-5)Procurement Plan (2011-5)第二期(更新)Updated Procurement Plan for Batch II ProjectsI. 概述 Profile:1.项目信息Project Information:国家 Country:中国 China借贷人Borrower: 中华人民共和国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项目名称Project Name: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甘肃地区 Wenchuan Earthquake RecoveryProject- Gansu Part项目编号Project Number: P 114107项目执行机构 (PIA): Project Implementation Associations甘肃省陇南市世行项目办将协调并监管一切项目采购活动。
各子项目及子项目办具体情况见下表: Gansu Longnan Project Management Office of World Bank Loan will coordinate and monitor all the procurement activities. All the details of subprojects and sub-PMOs are as below:基础设施第二期更新的采购计划 The Updated Phase II Procurement Plan of Infrastructure2.本采购计划的银行批准日期 The Approval Date by Bank of this Procurement Plan: 2011年5月日May , 20113.总采购通告日期 Date of General Procurement Notice: 2009年3月10日, March 10, 20094.本采购计划期限The Duration of this Procurement Plan: 2011年5月-2012年12月May 2011 to December, 2012II.货物及工程及非咨询类服务Goods and Works and non Consulting Services1.前审条件Prequalification Conditions: 根据采购指南附录1中所述,需进行前审的采购项目为:According to the description in appendix 1 of Consultant Guidelines, the projects need to be prior reviewed are presented as follows:2.资格预审Prequalification: 不适用 Inadequacy3.其它任何专项采购准备Any other special procurement preparation: N/A 没有。
甘肃省多措并举做好灾后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0 人大政协副职 划阶段就 从灾 区实 际出发 ,创 新工 作思 协主要领导 每人帮建 3户 、
出重建督查 协调 组 ,抽调 省直相 关部 门
、
甘肃省 确定 了 “ 因地 制宜 、科学 论 证, 保护 生态 、 约耕地 ,经济实用 、 节 保 证质量 , 明确 目标 、 落实责任 , 统筹 安排 、
二 、严格程序 ,分类救助
0多起 各地 实行价格 干预 ,对指定 企业直供 灾 组督 查各地重 建进度 ,对受理 的 6
制定落 实 了 “ 一卡一账 两公 开 四程 区的主要建材 实行最高 限价 ; 组织 2 0 5 多 群 众投诉 和反 映的 问题 进行 了调查 ,及 序” 即建立 灾民救助卡 、 害救助 工作 台 家建 材企业 ( , 灾 含新建 立的建材企 业 ) 开足 时纠正 了个别地 方存在 的 问题 ,帮 助解 账, 公开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 , 执行户报 、 马力 , 扩大产能 ; 积极 从周边省市 采购建 决 重建 中的实 际 困难 ,使有 限 的款 物用 村评 、乡审、县定 的申请审批程序 ,确保 材 , 优先保 证重建重 点村 , 在一定程度 上 到 了最 需要的地方 。 了重建维修工作的民主化和 公开化 。 在确 缓解 了因无序竞争带来 的价格上涨压力 。
重点支持 8 -  ̄ 重灾县 区加快 重建进度。 实
行 由一 个市 州或部 门牵头 ,联合一 个或
多个大 企业对 口援建 一个重 灾县 ,并各
对确实无力重建的 困难户 ,陇南 度大 。 为此 , 委、省政府把 农村居 民住 等费用 。 省 房作为 灾后恢 复重建 的重 中之 重 ,从规 市采取 了市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人大政
三 、整合资金 ,破解难题
针对 重建村 基础设 施建 设资 金不足
甘肃地震灾后重建工作的挑战与实践
甘肃地震灾后重建工作的挑战与实践地震是一场不可预测的自然灾害,它常常给受灾地区带来重大的破坏和巨大的人员伤亡。
甘肃省作为中国西北地区重要的省份,曾多次遭受过地震的袭击。
因此,甘肃地震灾后重建工作成为一项重要而具有挑战性的任务。
本文将重点探讨甘肃地震灾后重建工作面临的挑战以及相关实践措施。
甘肃地震灾后重建工作面临的挑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灾后安置。
地震造成房屋倒塌和人员流离失所,如何安置和重新安居灾民是一项紧迫而严峻的任务。
由于地震带来的破坏范围较大,使得安置区域不断面临扩大的压力,提供足够数量和质量的临时住所是一项巨大挑战。
其次,基础设施建设。
地震后,道路、桥梁、供水系统等基础设施常常被严重破坏,需要进行全面修复和重建。
然而,由于地震使得交通运输受限,进入灾区、运输和调配重建所需的材料和设备困难重重,给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此外,经济重建也是一个重要的挑战。
地震造成了甘肃地区的经济损失,很多农田和工厂遭受到严重破坏,导致农作物减产和工业生产暂停。
在重建工作中,恢复经济活动和提供就业机会是一个艰巨的任务。
甘肃政府需要积极出台相应政策,鼓励企业重建和发展,为灾区人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最后,心理援助和社会重建也是重建工作的重要方面。
地震不仅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物质损失,更给灾民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创伤。
因此,为受灾人民提供心理援助和重建社会网络的支持至关重要。
甘肃政府可以组织心理专家和社工人员进驻灾区,开展心理咨询和社区重建工作,帮助灾民重新建立起正常的生活。
为了应对上述挑战,甘肃地震灾后重建工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实践措施。
首先,在灾后安置方面,政府加大了对临时住所的建设力度,确保每个灾民都有一个安全、温暖的家。
同时,政府也鼓励民间资本投入到重建工作中,以加快安置区的建设进度。
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政府组织了大批的工程队伍,投入到道路和桥梁的修复和重建工作中。
政府还与其他省份和国际机构合作,争取获取更多的物资和资金支持,以保障基础设施重建的顺利进行。
灾后重建规划与管理
灾后重建的历史与现状
历史
灾后重建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但现代意义上的灾后重建始于20世纪中期。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灾后重建 工作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和机遇。
现状
目前,全球范围内的灾后重建工作呈现出多元化和综合性的特点。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各方力量广泛参与, 国际合作和援助也日益增多。同时,灾后重建工作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如资金短缺、技术难度大、社会矛 盾突出等。
02
灾后重建规划
灾后重建规划的制定
灾后重建规划的目标
制定灾后重建规划是为了尽快恢复受 灾地区的基本生活和生产条件,重建 家园,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灾后重建规划的原则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灾后重建规划的内容
包括重建目标、重建任务、重建计划 、资金筹措、保障措施等方面,需要 全面考虑受灾地区的需求和实际情况 。
制定灾后重建规划需要遵循科学、合 理、可持续的原则,确保重建工作的 顺利进行。
3
资金效益评估
对重建资金的使用进行效益评估,分析资金投入 与产出的关系,为今后的重建工作提供经验和借 鉴。
05
灾后重建的风险管理
灾后重建的风险识别
01
02
03
自然灾害风险
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 灾害可能导致房屋、道路 、桥梁等基础设施严重受 损。
社会经济风险
灾后重建过程中可能面临 资金短缺、物资匮乏、劳 动力不足等社会经济问题 。
量和人员安全。
激励与保障
为参与重建工作的人员提供适当 的激励和保障措施,如提供食宿 、发放津贴、购买保险等,以激
发其工作积极性和稳定性。
灾后重建的物资管理
物资调配与运输
根据重建工作的需要,及时调配 和运输各类物资,包括建筑材料 、生活用品、救援设备等,确保
兰州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兰州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发文字号】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2号【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05.05.16【实施日期】2005.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2号)《兰州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5月10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津梁2005年5月16日兰州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甘肃省防震减灾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和使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建设工程场地及邻近区域进行地震危险性和地震地质稳定性分析、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及场地震害预测等工作。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第四条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做好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鼓励和扶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科技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研究成果,不断提高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科技水平。
兰州大学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兰州大学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资金的保障和支撑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兰州大学预算管理办法》、《兰州大学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实施细则》、《兰州大学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拨付的用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专项资金及使用自筹资金安排的配套经费,以下简称重建资金。
第三条重建资金的管理原则是: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项实施,集中核算。
第四条重建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并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重建资金纳入学校部门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第五条重建资金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的批复,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规范运作、专款专用”的原则,结合学校恢复重建总体计划,按轻重缓急安排使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第六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财务处、基本建设处、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监察处、审计处及其他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成员的重建项目领导小组,对重建项目实施统一领导。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重建项目建设内容及实施方案的确定;(二)负责重建项目预算调整的审议、上报;(三)负责重建项目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及特殊事项的研究等。
第七条后勤管理处是修缮类项目管理、实施的总协调部门和中小型房屋修缮项目及安防监控项目的具体实施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提出重建项目总体实施方案草案;(二)负责编制房屋修缮类项目及安防监控项目的预算文本;(三)负责按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重建项目的实施,保证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四)负责向重建项目领导小组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提出方案调整的建议。
第八条基本建设处是新建项目的管理部门和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大型修缮项目的具体实施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新建项目的立项、报批及实施,保证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二)负责基础设施改造和大型修缮项目预算文本的编制;(三)负责基础设施改造和大型修缮项目的实施,保证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四)负责向重建项目领导小组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发[2010]9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发[2010]9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重大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能够有效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列入当年投资计划的骨干项目。
第三条省重大项目分为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
正式项目是指列入当年全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具备建设条件的重大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
预备项目是指按照国家、省上有关规划和计划,正在开展前期工作、争取当年内开工的重大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报及确定第四条省重大项目申报范围:(一)我省境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力的省内建设项目: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特色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的重大项目;有重大影响的社会事业项目;节能减排、生态环保的重大项目;其他骨干项目。
第五条正式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备案表获得批准(核准、备案)。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2014年修订)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4.08•【字号】甘建设[2014]166号•【施行日期】2014.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甘建设〔2014〕166号)各市州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园林局,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各相关单位: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建质[2013]136号),结合我省建设系统近年来在汶川、岷县嶂县等地震抗震救灾中积累的经验和我省工作实际,我厅对原《甘肃省建设厅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6年11月14日省建设厅印发的《甘肃省建设厅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甘建设[2006]448号)同时废止。
附件:《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4月8日附件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目的1.2工作原则1.3编制依据1.4适用范围1.5地震灾害分级2 应急机构及职责2.1省建设厅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2.2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2.3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2.4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抗震救灾组织体系及职责2.5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机构体系3 应急响应3.1响应分级3.2启动程序3.3响应实施3.4应急通讯3.5信息报送与新闻发布3.6指导灾区开展抗震救灾相关工作3.7应急结束3.8后期处置3.9应急工作纪律4 保障措施4.1通信与信息保障4.2应急物资装备保障4.3应急队伍保障4.4技术储备与保障4.5重要市政公用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数据库保障4.6宣传培训和演练4.7震前制定《城市避震疏散场所和疏散通道规划》及震后做好过渡安置简易住房建设要求4.8《市政公用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应急恢复方案》保障4.9《重要市政公用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的实时监控、临震加固措施与抢险方案》保障4.10城镇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的震害调查组织保障4.11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保障4.12地震次生灾害的防御预案4.13监督检查5 地震预测发布和防御机制5.1地震重点危险区5.2临震预报6 附则6.1名词术语6.2预案管理与更新6.3沟通与协作6.4奖励与责任6.5预案生效时间7 附录7.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机构体系示意图7.2省建设厅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成员名单7.3 省建设厅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7.4有关专家委员会及专家组7.5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表7.6开展应急评估的前提条件和应急评估工作方案7.7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应急物资装备表7.8《甘肃省地震应急预案》确定的省建设厅主要职责7.9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工作组名单1总则1.1目的为建立健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科学有序、有力有效地实施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制订本预案。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维修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维修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3.09•【字号】甘财预[2008]49号•【施行日期】2009.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维修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甘财预[2008]49号2009年3月9日)各有关市、州财政局:《甘肃省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维修资金补助办法》已经省政府6月18日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526号令)和《甘肃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总体安排方案》(甘政办发[2008]69号)等文件及省政府6月18日第七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原则汶川地震甘肃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以下简称“重建维修”)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群众自救、国家支持、社会帮扶。
在灾区群众生产自救的基础上,通过政府投入、银行贷款、社会捐助、对口帮扶支援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
二是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分步扶持。
重建维修补助资金优先安排受灾严重的县、乡、村,兼顾一般灾区;优先安排无房户,兼顾一般维修户;优先安排优抚对象、低保对象、政策照顾对象,兼顾一般家庭。
三是坚持明确责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重建维修工作县市区级政府负责,乡镇政府具体承办。
省上补助资金由市州包干使用。
市州政府要加强督促检查,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确保重建维修进度和质量。
四是坚持资金统筹、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在调整支出结构,整合部分扶贫、农村危房改造等专项资金基础上,各类重建维修资金原则上统一纳入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五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接受监督。
农村居民房屋受损情况由受灾户申报,村委会组织群众逐户调查核实和评议,公示灾评结果;重建维修资金补助政策、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及对农户的补助数额向群众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和审计监察部门监督。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灾后重建工程质量管理地震设防工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灾后重建工程质量管理地震设防工程监督检查验收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地震灾情【发文字号】庆政办发[2008]100号【发布部门】庆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6.02【实施日期】2008.06.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灾后重建工程质量管理地震设防工程监督检查验收的意见》的通知(庆政办发〔2008〕10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庆有关单位:《关于灾后重建工程质量管理、地震设防、工程监督、检查验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日关于灾后重建工程质量管理地震设防工程监督检查验收的意见(二〇〇八年五月)受四川省汶川“5.12”特大地震波及破坏,我市城乡房屋建筑及公用设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裂缝、倒塌,特别是学校、医院和民居土窑洞(箍窑)损坏比较严重。
为了迅速恢复灾后重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灾后重建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地震设防、工程监督和检查验收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质量管理1、质量是工程建设的生命,灾后重建工程更要高度重视和加强质量管理,把质量管理放在首位。
各级政府及参建各方、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都要按照以人为本,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要求,进一步增强质量意识,落实安全质量责任,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创建优质工程。
2、灾后重建工程质量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按各自责任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参建各方要严格执行工程项目选址、设计、报建、招投标、施工许可等基本建设审批管理程序,认真落实各方质量责任,确保灾后重建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4、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灾后重建工程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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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重建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对于使用以工代赈、扶贫开发、易地搬迁等国家和省级专项资金,以及深圳对口援建、特殊党费、国外优惠紧急贷款实施的灾后重建项目,按照国家相应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汶川地震甘肃灾后重建特殊工作时期,期限为3年。
第三十四条 受灾市州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灾后重建项目实施细则,向县市区政府合理下放审批权限。
第九条 根据省灾后重建领导小组确定的灾后重建基金总体规模和分年度基金计划,有关市州和省属项目单位编制重建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将灾后重建基金落实到项目、落实到年度,上报省重建办。
第十条 省重建办会同省直行业部门,审查确定灾后重建基金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核定重建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等指标,并正式下达计划,作为重建项目审批和实施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社会监管机构和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项目,应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界限,尽可能实行集中建设。
第二十一条 重建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及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要按照省政府有关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国家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规定精神,认真做好重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事项的招标投标。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重建项目实行公示制。项目批准单位、建设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施工进度计划等情况,应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施工现场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政府网站进行定期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重建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概算进行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合理控制项目建设成本,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或调整概算投资。
第十一条 对于国家和省级预拨给灾区的中央重建基金,凡已安排项目建设的,要优先纳入灾后重建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按建设程序规定完成各项前期工作手续。
第十二条 省直有关部门接受的各类捐助、援建资金要统一缴入省级财政专户,安排的意向捐助项目要经省重建办会签。省红十字会接受的国际国内捐助援建资金,要会同省重建办共同下达。灾区政府直接接受的捐助或援建资金,应按照使用行业归类汇总后,逐月报送省重建办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
(二)审批权限在省内的政府重建项目。对于市州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政府审批,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至2000万元的由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发改委审批;对于省属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由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发改委审批。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汶川地震受灾的我省重灾区和一般灾区。重建项目是指汶川地震导致损毁需要原址或异地重新建设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包括城乡居民住房重建)。一般性维修加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重建项目分为政府重建项目和企业重建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重建基金、地方财政资金、对口支援和社会捐赠资金的重建项目,按政府重建项目进行管理,实行审批制。企业利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政府资本金注入和贴息资金实施的重建项目,按企业重建项目管理,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第六条 灾区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编制或修订本辖区重建项目实施计划,并合理确定灾后重建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估算、年度资金计划等内容。
第七条 纳入规划的重建项目建设资金,应按照项目性质,通过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捐赠、银行贷款、市场融资、国外优惠紧急贷款、企业自有等方式解决。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重建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并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或登记。未经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重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有关规定,落实责任追究制和问责制,确保重建工程质量合格。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重建项目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前期审批、组织施工、投资控制、项目进度、资金使用管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以及相关建设法规和抗震设防要求等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标准,政府重建项目应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核定项目总投资。
第十六条 根据省重建办批准的年度实施计划和合理下放审批权限的原则,按以下规定审批政府重建项目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
(一)凡由国家发改委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政府重建项目,应上报国家批准。
(三)对于量大面广、单个投资规模较小的乡镇卫生院、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以及村级公共服务场所等项目,由县市区政府部门按照省重建办批准的年度实施计划审批。
第十七条 各市州、县市区及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批重建项目时,要按照实事求是、收紧打足的原则核定总投资,明确落实建设资金,不留资金缺口。重建项目审批文件,一律抄送省重建办。
第二十七条 政府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负责,共同做好政府重建项目的监督管理。发改部门负责重建项目的规划编制、审批核准、监督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资金安排,会同民政部门、红十字会管理各类捐赠或援建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本行业重建项目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以及审批权限范围内重建项目的审批。
现将《甘肃省地震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地震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快汶川地震甘肃省灾后重建项目建设,建立健全重建项目的科学审批、建设、监督管理制度,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甘肃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实施办法》以及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十八条 重建项目的选址意见、规划许可、环境评价、土地审批、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针对不同类型项目,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从速办理。
第五章 重建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重建项目按照遵循规划、分级管理、分类实施、县级为主的原则进行建设。其中城镇建设、农村设施、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生态修复等重建项目,主要由受灾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和管理;交通、电力、大型水利等基础设施和重点企业,按隶属关系由省级和市州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对于技术成分低、劳动密集型的重建项目,要广泛采用以工代赈方式实施。
第四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重建项目应履行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组织实施以及竣工验收、固定资产移交等。合理简化审批环节,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或立项。
第十四条 政府重建项目应编制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并履行审批手续。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可合并审批,但前期工作须达到初步设计深度要求。在审批项目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时,审批部门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 行政监察机关对涉及灾后重建项目的市州、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重建项目,按照《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通知》(省委办发[2008]65号)执行。其中,省直厅局级单位和市州级、县市区级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逐级上报省政府审批;市州、县市区党政机关直属部门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由市州政府审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由同级政府审批。
第三章 重建项目资金管理
第八条 国家安排我省的中央灾后重建基金,坚持“确保重点、兼顾一般,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统筹配置,分市州、分行业包干使用。根据地震灾情损失和重建规划投资需求,由省灾后重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建办“)会同省直行业部门提出灾后重建基金分配意见。一是在兼顾一般灾区的同时,对8个重灾区重建项目基金,按照重建任务和隶属关系,切块下达给陇南市、甘南州和有关省属项目主管部门,并对应分解到城乡住房、公共服务、城镇建设等各大行业。二是对于一般灾区重建基金,按照定额补助资金量切块下达给有关市州,主要用于教育卫生、民生工程、公共服务等方面重建项目。据此,综合提出重灾区和一般灾区灾后重建基金三年总体规模和分年度计划。
第二章 重建项目规划管理
第四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国家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省级总体规划和专项实施规划,是重建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审批核准、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重建项目必须是纳入灾后重建规划的项目。其中重灾区的重建项目应纳入国家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和省级总体规划或专项实施规划;一般灾区的重建项目,应纳入市州重建实施规划。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重建项目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独立稽察。稽察报告和处理意见对项目单位、主管部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负责对政府重建项目的前期审批、资金安排和使用、财务收支及管理、工程实施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纪违规问题。
甘肃省地震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办法
2009年01月07日 15时40分 464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 计划物价
“灾后重建”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地震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8]190号
各有关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