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关于制定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doc 8页)
关于制定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doc 8页)省物价局省地震局关于制定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9〕71号各市、州物价局、地震局:为加强我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暂行办法》(价费字〔1992〕399号)、《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17741—2005)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范围:地震安全性评价应按《工程场地地震安全评价》(GB17741-2005)进行,主要包括地震烈度复核、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区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地断层活动性评价、震害预测和其他相关防震减灾技术服务等。
二、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按证书级别及规定的范围开展工作。
三、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体现有偿服务,其收费应按照附表规定执行。
凡是只收费不提供技术服务,或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行为,均属乱收费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单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接受物价、地震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一年,试行期间省物价局、省地震局根据试行情况适时修改收费标准,试行期满后,省物价局将会同省地震局制定正式标准。
2—3 场区断层位置确定及活动性鉴定物探、化探、样品测试按有关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备注:1.*不含重要地震参数复核费用。
2.近场区范围限定为不小于半径25Km,场区面积超过2Km2时比照增加收费。
序号名称主要作业方法收费标准(元)一级工作二级工作三级工作四级工作3—1 场地勘察现场作业按有关工程勘察收费标准3-2 场地土动力性质测定现场作业、室内试验按有关工程勘察收费标准3—3 场地工程地震条件评价分析计算、综合分析15000~20000*10000~150006000~80003000~5000序号名称主要作业方法收费标准(元)一级工作二级工作三级工作四级工作4—1 地震烈度衰减关系确定收集资料、分析计算20000~3000010000~150007000~90003000~50004-2基岩地震动衰减关系确定收集资料、分析计算25000~3500020000~2500010000~150005000~7000序号名称主要作业方法收费标准(元)一级工作二级工作三级工作四级工作5—1 地震构造法野外调查分析计算15000~250005-2 历史地震法历史地震考证、收集资料、分析计算10000~200005-3 综合评价分析计算综合评价8000~12000备注:不含相关的勘察和样品分析费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恢复重建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恢复重建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7•【字号】甘政办发[2009]168号•【施行日期】2009.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恢复重建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168号2009年9月7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甘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恢复重建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根据《防震减灾法》、《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陇南甘南地区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77号,以下简称《陇南甘南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关于做好灾后重建活动断层探测成果应用有关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25号,以下简称《活动断层探测成果应用》)等要求,结合我省恢复重建工作实际,现就城乡恢复重建工程项目中进一步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恢复重建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我省是地震灾害多发省份和国家地震灾害重点防御地区,也是2008年汶川地震重灾区,灾后恢复重建任务艰巨。
加强恢复重建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合理确定灾后恢复重建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标准,保证恢复重建工程项目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地震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等不利场地,是确保恢复重建工程地震安全和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汶川地震的惨痛教训,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规章制度和工作措施,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切实提高恢复重建工程和城乡建筑整体抗震能力,争取到2020年全省城乡建筑基本具备综合抗御6级左右地震和当地设防地震烈度的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震防御法》(以下简称《地震防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结构安全性原则,对房屋、建筑结构、道路、其他建设物在发生地震时其安全性状况的评价。
第三条国家对地面建设物实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制度。
第四条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实施机构应当负责管理:(一)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信息发布;(二)核实和认可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三)协调并及时解决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有关问题;(四)推进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研究;(五)督促和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有关管理职责的落实。
第二章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一)城镇建筑物安全性评价;(三)公路与桥梁安全性评价;(六)气象设施安全性评价;(七)石油、天然气、热电、核工业设施等重大危险源安全性评价;(九)其他因地震可能产生危害性更重大的建筑物、建设物安全性评价。
第三章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实施第六条属于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经认证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进行评价。
第七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应当有效、及时,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做到有序、全面、科学地进行。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经认可的专业机构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评价,在建设单位提供及采纳该评价成果的基础上,实施合理地防御设施和措施,以确保建筑物、建设物的安全。
第四章办理机构第九条《地震防御法》规定的有关安全性评价事宜的批准机构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统一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分别而来,同时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组织安全评价事宜。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应当建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机构,负责安全评价组织安全性评价技术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聘用专门熟悉安全评价技术的专业机构,提供安全评价的咨询、技术指导服务;实行安全性评价质量评定、安全性评价结果表彰办法;对安全性评价工作合理及时审核和检查执行的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对安全性评价的实施做出规定。
甘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DB62-2009
—-可编辑修改,可打印——别找了你想要的都有!精品教育资料——全册教案,,试卷,教学课件,教学设计等一站式服务——全力满足教学需求,真实规划教学环节最新全面教学资源,打造完美教学模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甘肃省境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技术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规划区、建设场地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2328—90 综合工程地质图图例及色标GBl8306—2001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025—2004 湿陷性黄土区建筑规范DZ/T0097—1994 工程地质调查规范(1:2.5万~1:5万)DZTF0218—2006 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20—2006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D2008—02 滑坡崩塌泥石流详细调查规范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国家煤炭工业局2000)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地质灾害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3.2致灾地质作用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作用。
3.3致灾地质体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体。
3.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综合估量。
3.5地质灾害易发区具有地质灾害形成的地质环境条件并在自然、人为活动的作用下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3.6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体活动征兆明显,且将可能造成较多的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承灾区。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提高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1.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省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颁发。
2.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2)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条件,包括必要的设备、软件、实验场地等;(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4)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流程1.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接受委托后,应进行现场勘查,收集相关资料,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2.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概况;(2)地震地质背景;(3)地震活动性分析;(4)地震动参数计算;(5)抗震设防措施建议;(6)结论。
3.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内部审核,确保报告质量。
4.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经审核合格后,由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提交委托单位。
五、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与管理1.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3.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六、法律责任1. 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
2.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1)未按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2)出具虚假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3)未按期提交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
备注:1.*不含重要地震参数复核费用。
2.近场区范围限定为不小于半径25Km,场区面积超过2Km2时比照增加收费。
五、地震危险性确定性分析备注:评审费包括差旅费、会议费、专家评审费、资料费等。
备注:不足1Km按1Km计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3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地震局:为了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地震安全性评价行业健康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中国地震局2010年9月30日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地震安全性评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资质证书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委托人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提供下列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前款规定以外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2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2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切实增强我省建设工程抵御地震灾害能力,有效保障全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地震是威胁人类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自然灾害之一,具有突发性强、波及面广、危害程度大、难以预测等特点。
我省地处青藏块体东北缘,著名的南北地震带和河西走廊祁连山地震带基本贯通全省,是我国大陆地震活动最强烈的地区之一。
汶川特大地震的教训及芦山地震灾情再次表明,地震对建(构)筑物的破坏是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首要原因。
认真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是预防和减轻地震灾害最直接、最有效的抗震防灾措施,是实现科学减灾、有效减灾的重要手段。
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稳步提高我省各类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能力,直接关系到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关系到我省各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幸福美好新甘肃建设的顺利推进。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原则,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扎实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
二、认真做好建设工程选址、规划的抗震防灾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本地区活动断裂、软土、易液化土层分布等抗震不利地段和崩塌、滑坡、滚石、陷落等地震地质灾害易发地段的调查研究工作,并将调查成果及时运用到工程建设规划和选址中。
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样本
三级
工作
四级
工作2—1近场源自地震活动性分析编目、
分析
8000~10000*
7000~9000
5000~7000
3000~5000
2-2
近场和场区地震
构造综合分析
野外详查、 编图、
综合分析
30000~50000
25000~35000
15000~ 0
7000~9000
2—3
场区断层位置确
定及活动性鉴定
15000~ 0
8000~10000
1000~
6—4
不确定性校正
经验估计、
综合计算
10000~15000
8000~10000
5000~
7000
6—5
综合评价
分析计算、
综合评价
10000~15000
5000~7000
3000~
5000
1000~
七、 场地基岩地震动参数确定
序
号
名 称
主 要 作 业 方 法
基岩加速度时程
分析计算
7000~9000
5000~7000
~4000
备注: 1.基岩反应谱及形状函数确定以一个场点, 水平向一个概率水准为计价单位;
2.基岩水平向加速度时程以一条为计价单位;
3.竖向地震动参数在此基础上增加15%。
八、 场地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
序
号
名 称
主要作
业方法
收费标准( 元)
一级
一级
工作
二级
工作
三级
工作
四级
工作
6—1
潜在震源
区划分
模型设计、 综合分析、 编图
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9.27•【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9月27日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7年9月27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相关工作。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发布时间:2019-03-21 来源:中国地震局政策法规司(2001年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第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扶持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科技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提高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第六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条件。
第七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三章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和要求第八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兰州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兰州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发文字号】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2号【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05.05.16【实施日期】2005.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2号)《兰州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5月10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津梁2005年5月16日兰州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甘肃省防震减灾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和使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建设工程场地及邻近区域进行地震危险性和地震地质稳定性分析、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及场地震害预测等工作。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第四条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做好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鼓励和扶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科技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研究成果,不断提高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科技水平。
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已于1998年9月28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9月28日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防震减灾工作的,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安排必需的经费。
第四条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妨碍、破坏防震减灾工作的行为。
对防震减灾工作成绩显著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第六条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负责制定本省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预报工作。
经国务院批准确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制定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
第八条省级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市、州(地区)和县(市、区)两级地震监测台网,应实行统一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管理。
企业事业单位自建的地震监测台网,由建设单位管理,但须接受当地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受法律保护,其保护范围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全文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6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震监测活动的管理,提高地震监测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
第三条地震监测工作是服务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监测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震监测的监- 1 -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地震监测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地震监测技术,开展地震监测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海岛的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运行。
第七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活动,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进行,并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第二章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地震监测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组成。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有关单位、个人建设的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是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的补充。
第九条编制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应当坚持布局合理、资源- 2 -共享的原则,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和国家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第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扶持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科技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提高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第六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条件。
第七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三章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和要求第八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甘肃省抗震规程
目次前言 (4)1 总则 (6)2 术语和符号 (7)术语 (7)符号 (9)3 抗震设计基本要求 (10)建筑抗震设防分类、设防标准及设防目标 (10)抗震设防烈度及设计地震动参数 (11)规划设计 (12)建筑抗震设计 (20)抗倒塌及抗连续倒塌设计原则 (26)抗震设计方法选择及性能抗震设计 (27)结构选型 (31)4 场地、勘察、地基和基础 (33)场地 (33)勘察 (37)地基 (38)基础设计 (45)5 结构抗震计算分析 (55)一般规定 (55)计算简图处理 (57)计算参数 (60)计算结果的分析与处理 (63)6 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及钢-混凝土混合结构 (66)结构抗震等级 (66)框架结构设计 (69)剪力墙结构设计 (79)框架-剪力墙结构设计 (86)筒体结构设计 (87)井字梁楼盖设计 (91)短柱、跨层柱和单边梁的设计 (94)混凝土结构上钢结构加层加固设计 (97)7 复杂小高层及复杂多层钢筋混凝土结构 (98)一般规定 (98)托柱局部转换结构 (98)连体结构 (101)错层结构 (104)竖向体型收进及悬挑结构 (105)8 多层砖砌体结构 (108)基本要求 (108)抗震验算 (108)抗震构造措施 (109)9 中等跨度钢屋盖结构 (111)一般规定 (111)结构体系 (111)结构计算与基本参数选择 (112)构造措施 (113)支撑设计 (114)10 中小型剧院结构 (116)一般规定 (116)结构选型和结构布置 (116)结构计算 (118)抗震构造措施 (120)11 门式刚架轻钢结构 (123)一般规定 (123)材料选用与结构计算 (123)支撑设置 (124)构造要求 (125)其它 (126)12 村镇农宅结构 (127)一般规定 (127)地基基础 (127)结构选型 (128)平立面布置 (128)抗震构造措施 (128)13 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 (129)隔震部分 (129)隔震房屋设计要点 (130)消能减震设计要点 (134)附录 A 甘肃省乡(镇)设计地震分组 (136)附录 B 甘肃省活动断层与村镇位置关系表 (151)附录 C 甘肃省地震动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 (163)附录 D 甘肃省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区划图 (167)附录 E 兰州、天水、嘉峪关市区场地区划图 (171)附录 F 甘肃、兰州、天水、嘉峪关活动断层分布图 (174)附录G 兰州、天水、庆阳、黄土地震滑坡、黄土震陷、黄土液化势区划图 (178)前言本规程根据甘肃省建设厅“关于下达《2009年甘肃省工程建设标准及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的通知”(甘建标[2009]137号文)、“关于下达《2010年甘肃省工程建设标准及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的通知”(甘建标[2010]162号文)”及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委托编制《甘肃省建筑抗震设计规程》的通知(2009年11月10日)”精神,由甘肃省抗震办公室委托甘肃省建设科技专家委员会主编,邀请中国地震局兰州地震研究所及有关勘察设计单位参编,参照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结合《兰州市区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B62/T25-3037-2006、《甘肃省陇南、甘南灾区震后恢复重建建筑抗震技术规程》(DB62/T25-3039-2008)以及甘肃省地区持点及建筑结构的工程实践和设计经验补充编制而成。
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2022年)
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31•【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2年3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3月31日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2011年7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震减灾规划第三章地震监测预报第四章地震灾害预防第五章地震应急救援第六章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预警、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防震减灾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资金,主要用于地震监测台网以及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和运行、地震灾害防御基础工作、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地震应急准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培训、防震减灾科技创新与成果应用、地震群测群防等工作。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地震局关于制定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地震局关于制定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地震局•【公布日期】2011.06.01•【字号】甘发改收费[2011]820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地震局关于制定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收费〔2011〕820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地震局:为了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地震安全性评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320号)精神,结合我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试行情况,现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印发你们,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要按照规定标准执行。
附件: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附件: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一、区域地震活动和地震构造分析备注:不含地震构造调查时需进行的勘察和样品分析费用。
备注:1.*不含重要地震参数复核费用。
2.近场区范围限定为不小于半径25Km,场区面积超过2Km2时比照增加收费。
备注:不含相关的勘察和样品分析费用。
备注:1.基岩反应谱及形状函数确定以一个场点,水平向一个概率水准为计价单位;2.基岩水平向加速度时程以一条为计价单位;3.竖向地震动参数在此基础上增加15%。
备注:1.平坦场地的地震动效应研究,地震动参数与场地相关反应谱确定及场地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以一个场点,水平方向一个概率水准为计算单位;2.设计加速度时程以一条为计算单位;3.大型桥梁、高层建筑等需在同一场点多个层位提供地震动的工程,收费根据工作量议定;4.场地竖向地震动参数确定在此基础上增加15%。
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甘肃政报》
【年(卷),期】2008(000)005
【摘要】<正>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9月27日
【总页数】2页(P24-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P315.9
【相关文献】
1.国务院公布《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J],
2.国务院公布《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J],
3.认真贯彻《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做好辽宁地区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J], 钟以章;牛雪
4.河南省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办法 [J],
5.认真学习《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法规化管理 [J], 黄河生;袁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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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抗震设防标准
甘肃的抗震设防标准如下:
按照国家和本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有关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不低于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重点设防类的要求采取抗震设防措施。
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和活动断层。
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符合建设工程使用功能要求和适应地震效应的抗震设防措施。
核电站、核设施,大中型水库大坝,大型发电工程等建设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或者预警处置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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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参与验收。
第十六条 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现行工程建设抗震规范进行抗震设防,并分别由市(州)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居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引导农牧民建设具有抗震性能的房屋。
(五)城市的公安消防、道路交通安全指挥中心和医院、疾控中心、血站的重要建筑,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超限高层工程,学校、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和教学科研实验楼等人口密集场所的重要建设工程;
(六)国家或者省重点文物保护工程;
(七)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分界线附近两侧各8公里区域内的新建工程;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其评价结果无效,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及其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或者未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保证工作质量;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采用的资料和有关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全面;
(三)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
(四)为建设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四)转借资质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设计、施工单位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及其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施工。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进行阶段性检查,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或者停工的建议。
(八)横跨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型建设工程;
(九)位于地震活动断层区域的重要建设工程;
(十)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监视防御城市的重要建设工程;
(十一)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或者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确定的有特殊要求的其他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相关工作。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申请三十日内,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对其进行审查。对符合甲、乙级资质的,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批;对符合丙级资质的,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发给丙级资质证书。未通过审查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所在地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市(州)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工作。
第十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不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重新评价,所需费用由其承担。
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2007年9月27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7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三)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规定的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四)大中型水库大坝,大型水力、火力、风力发电工程,送变电枢纽工程,高等级公路、高速公路和铁路干线上的大中型桥梁、中长隧道,铁路大中型站的候车楼,机场及其新建和扩建的重要建筑物,大中型广播电视发射工程,长途邮电通信枢纽工程,大型工矿企业建设项目;
(十二)省人民政府认为对本省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它建设工程。
第七条 建设单位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在选址之后初步设计之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其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到市(州)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手续。
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概算。
农村的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和村镇公用设施必须根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牧民防震抗震知识的宣传,提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对于农村民居等建筑,应当采取建设示范点、免费提供设计图纸等措施,组织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或者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
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和经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列入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立项,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第十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到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完成后,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依法应当报送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