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低保、医疗、临时)业务培训共40页
社会救助(低保、医疗、临时)业务培训(PPT40页)
(四)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赔)偿金、定期给付的各种生活补助(偿)费;
(五)出租、助、赠与和继承所得;
(七)存款及利息;
(八)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捕捞业等经营所得;
(九)自谋职业所得;
(十)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所得;
(十一)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哪 些 收 入 不 计 入 家 庭 收 入
(一)实际生活、支出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1、有汽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且未用于客货运营的除外)、大型农机具的 ; 2、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3、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的; 4、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他投资行为的; 5、拥有2处以上房产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住建部门公布的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 6、享受低保期间或者提出低保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因 国有土地征收、征地拆迁安置经济适用房的除外; 7、家庭人均存款超过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的; 8、享受低保期间或者提出低保申请之日前2年内进行高标准装修房屋的; 9、家庭水、电、气月人均支出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5%的,家庭通讯费月人均支出 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0%的; 10、家庭成员购置贵重首饰,或经常享用高档烟酒等非生 活必需品,以及经常参加高消费娱乐休闲活动的; 11、享受低保期间或者提出低保申请之日前1年内家中购买 单件价值超过低保标准10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的。
入
会保险费用的部分;
或 允
(十一)以自谋职业者名义,按照最低缴费标准向人社部门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需提供社会保险
许
缴费凭证,以本人当月收入为限);
从 家
(十二)由单位统一扣缴,个人自缴的住房公积金;
庭 (十三)获得的国有土地征收、征地拆迁补偿款中,用于购置安居性质自住房屋及必要的搬迁、
低保业务培训社会救助政策业务培训.pptx
•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常住城市居民家庭实施的救助制度。
• (三)最低生活保障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和应 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2、法定赡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视其无力提供赡养、抚养 费。
3、户口迁出外地高校的学生,仍然将其作为与父母等直系亲属共同生活来对待。
4、与父母户籍分离的未成年子女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将子女和父母共同 计算家庭人均收入。
•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
•
1、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
2、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
3、房屋;
•
•
家庭收入核算中出现的问题
1、子女对父母的赡养问题。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 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可以不计算。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 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 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 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 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 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 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 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社会救助政策培训课件
补充规定
1.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
“单人户”纳入低保。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 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有条件的地区可放宽至低保标准的2倍),且财产状况符合 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 、二级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 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1.配偶;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 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 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家庭财产核算
1.家庭财产是指低保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主要包括: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 外)、船舶、房屋、债权、其他财产。
2.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 两倍的以及现金、存款、其他财产价值超过低保标准的24倍不能获得低保。
第三阶段(2015年—2020年,兜底保障阶段):随着脱贫攻坚战的打响,我县 贯彻落实兜底保障政策,2016年推动实施“低保兜底一批”。 2017年我县农村低保 标准与国家扶贫标准“两线合一”,2018年起农村低保标准低限稳步超过国家扶贫 标准,同时,城乡低保制度逐步完善,居民家庭经济核对平台的建立,使城乡低保 对象日趋精准,重点保障对象救助力度显著提高。
可支配收入计算
1.家庭收入核算。低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 产。家庭收入不稳定的,家庭月收入按其提出低保申请前12个月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 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包括赡养费、抚养 费)。
社会救助政策
正确选择社会救助政策社会救助政策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农村五保供养、临时救助等,困难人员应根据造成困难原因,有针对性正确选择救助政策。
一、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是社会救助体系中的基础,是保障公民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救助政策,是按家庭人均收入和最低生活标准之间的差额进行补差的社会救助制度。
只要户口在本县且常住本县的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能维持家庭生活基本生活困难人员,均可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二、医疗救助医疗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中的专项救助制度,是政府对贫困人群中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或因支付数额庞大的医疗费用而陷入困境人群,实施专项帮助和经济支持,以维持其基本生存能力的社会救助制度。
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达到一定额度,自负金额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就可按政策规定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政府申请医疗救助。
三、临时救助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中的最后一道防线,起到“托底保障”的作用。
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经各种“保险”、“新农合”、“城医保”等报销,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司法等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基本生活依然难以维持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基本生活救助。
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申请临时救助。
四、自然灾害救助自然灾害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中的专项救助政策,是确保灾区灾民有饭吃、有房住、有衣穿、有水喝、有病能医的专项社会救助制度。
常住本县的公民,由于自然灾害造成吃、住、穿、喝、医等生活困难的,均可向所在地村(社区)、乡(镇、街道)申请自然灾害救助。
五、农村五保供养农村五保供养是我国一项传统的社会救助工作,是指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的老年、残疾或未满16周岁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学)等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社会救助
4、具有中国特色的救助制度
在中国,现行的社会救助体系主要由最低生活保 障、乡村贫困救济、农村五保户制度、灾害救助以及 对特殊对象的救助等。此外。一些地方开始建立住房 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 • (1)所谓的五保制度,是针对农村中缺乏或丧失 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没有生活来源的老、弱、孤、 寡、残疾人员,由乡、村两级组织负责向其提保吃、 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和保教等五个方面的援助 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 • (2)所谓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为生活 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社会成员提供满足最低生 活需要的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安排。
(二)社会救助的对象
• 1、“三无”人员。即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 养人的社会成员,这一群体大多属于长期被救助即定期救 助的对象。主要包括孤儿、孤老及无劳动收入与社会保险 津贴的劳动者、长期患病以及未参加社会保险又无子女的 丧偶老人。 • 2、受灾群众。即遭受灾害严重侵袭而使生活一时陷入困 境的社会成员,这类社会成员有劳动能力也有生活收入来 源,只是由于突发性的灾祸使其遭受严重的财产损失或人 身伤害,生活一时发生困难,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相应的 援助。 • 3、贫困人口。即生活水平低于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社会 成员,这一群体尽管会有生活来源和相应的收入,但收入 水平达不到法定的最低标准,所以也属于社会救助的对象 范围。
2、根据救济的实际内容分类
• • (1)生活救助:指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贫困线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 人口实行差额补贴的一种社会救助。 (2)灾害救助:指当社会成员遭受自然灾害袭击而造成生活困难时,由国家和 社会紧急提供的一种社会救助,目的在帮助社会成员度过灾害发生带来的生活困 境。 (3)失业救助:是与失业保险制度相配套的制度安排,其救助对象时因失业救 济金低下而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或失业保险期满仍未找到工作,生活陷入困境者。 (4)住房救助:是政府向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要保障的特殊家庭提供住房租房 补贴或以低廉租金配租住房的一种社会救助。 (5)医疗救助:指对贫困人口中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的人实施专项帮助 和支持的一种社会救助。 (6)教育救助: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适龄人口获得接受教育公平机会而对贫困 地区和贫困家庭子女提供物质援助的一种社会救助。 (7)法律援助:是指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中对因贫困及其他原因导致的难以通 过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成员,通过减免收费、提 供法律帮助等实现司法权益的一种社会救助。 (8)扶贫开发: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包括政策、资金、物资、技术、信息、劳 务、就业等方面的外部投入,对贫困地区的经济运行状态进行调整、优化,在此 基础上实现贫困地区经济的良性增长,进而缓解贫困地区的贫困,促进贫困人口 逐渐摆脱贫困的政策体系。
社工政策共学记录
社工政策共学记录
学习主题:社会救助政策
学习时间:[学习时间]
学习地点:[学习地点]
学习目标:加强对社会救助政策的理解,提高服务弱势群体的能力。
学习内容:
- 社会救助的定义和意义;
- 社会救助的对象和标准;
- 社会救助的申请和审核流程;
- 社会救助的监督和管理。
学习过程:
- 主持人介绍社会救助政策的背景和意义;
- 集体学习社会救助政策的具体内容;
- 讨论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社会救助问题,分享经验和解决方案;
- 角色扮演,模拟社会救助申请和审核的流程。
学习总结:
- 社会救助政策是保障民生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 社会工作者要认真学习和领会社会救助政策,为困难群体提供更好的服务;
- 在实践中要严格遵守社会救助的各项规定,确保救助工作的公正和公平。
通过此次学习,社工们对社会救助政策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提高了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为今后的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医疗社会救助PPT课件
(一)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
公费医疗: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劳保医疗:企业职工 1951年2月26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
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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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共同筹资建立。
1956年,全国人大一届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 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规定,合作社对于因公负伤或
资金筹集主要来自于国家财政。 2.资金的管理 (1)成立独立的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 (2)专户储存,专账专项管理; (3)实施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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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功能
(一)促进社会公平
1.有利于医疗卫生服务中的机会公平 健全的医疗社会救助服务体系要保证医疗服务
的可及性,覆盖到每个地区的每个人。 2.有利于医疗卫生的结果公平 体现在健康公平和收入分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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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的内容
1.救助对象 (1)“三无”人员和其他特殊对象中的患病者; (2)享受低保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病患者; (3)享受低保家庭中本人有医保,但因患病享受医疗
救助和其他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有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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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享受低保的年满60周岁的无业老人和 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中的病患者;
(三)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 完善的医疗救助制度,能消除社会成员的不安全感。 (四)是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
健康是公民幸福生活的基本保障,获得医疗救助是 公民的基本权利。医疗救助是政府人道和人权的充 分体现。
(五)体现了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
医疗机构的设置、服务水平、价格等因素,直接影 响医疗社会救助的规模、时间和效果。医疗救助制 度的建立,会推动多层次、满足不同需求的医疗机 构的建立,推动医疗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社会救助(低保、医疗、临时)业务培训ppt课件
01 申请低保的资格条件
《 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条规定 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低保 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低保。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我区现在执行的城乡低保标准为750元/月,即: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750元的城
明的。 (五)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推荐就业的。 (六)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享受低保期间,1个月内无正当理由
拒绝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2次以上的。 (七)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扶养费、
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 (八)故意规避法律政策规定,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 (九)外地来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 (十)擅自将土地承包权转租他人或者对承包土地人为抛荒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在申请低保之前,已在本市以外地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 (十二)按照国家、省、市规定不能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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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际生活、支出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1、有汽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且未用于客货运营的除外)、大型农机具的; 2、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3、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的; 4、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他投资行为的; 5、拥有2处以上房产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住建部门公布的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 6、享受低保期间或者提出低保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因国 有土地征收、征地拆迁安置经济适用房的除外; 7、家庭人均存款超过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的; 8、享受低保期间或者提出低保申请之日前2年内进行高标准装修房屋的; 9、家庭水、电、气月人均支出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5%的,家庭通讯费月人均支出 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0%的; 10、家庭成员购置贵重首饰,或经常享用高档烟酒等非生 活必需品,以及经常参加高消费娱乐休闲活动的; 11、享受低保期间或者提出低保申请之日前1年内家中购买 单件价值超过低保标准10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的。
社会救助概述
2024年2月15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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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福利经济学
• 英国经济学家庇古1920年《福利经济学》 • 增进福利的两种方式: • 一是通过增加国民收入增进普遍福利; • 二是通过国民收入重新分配增进普遍福利(累进税、遗产税等)。
急援助、严格的福利和对儿童补贴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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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社会救助的制度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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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救助的目标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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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救助的目标
• 克服现实的贫困,维持贫困阶层的最低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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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救助对象的保障功能
• 这是救助体系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
• 但是,单项救助与政策衔接会导致救助对象与救助需求的遗漏问题,即救助标准之外边缘群体的遗忘与忽 视。
• 通过制度平台的重新设计与构造,使救助 标准内外的人员得到比较公平的对待,使具有同样救助需求的家 庭与人员得到相应的关照与照顾,使保障功能真正运行到位。
• 扶贫济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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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救助的原则
• 1.政府为主,社会为辅。如政府利用社会政策维护社会公平。 • 2.全民性与选择性相结合。要通过严格的家庭资产调查。 • 3.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 4.无差别待遇。弥补最低生活标准差额。 • 5.积极救助。如生产自救、以工代赈等。
低保业务培训 2015年版教材
2、城市差额保障对象包括
• 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指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 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保障。主要包括:1、主要成 员患重特大疾病长期卧床不起且无其它收入,经济负担沉重,入不敷出的家 庭;2、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的老年人;3、供养大中专 学生或高中生,造成生活明显困难的家庭;4、生活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 5、父母双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的家庭;6、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难的在 册宗教人员;7、健在的国民党抗战老兵和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尚未享 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8、符合当地政府享受城市低保规定条件的生活比 较困难的家庭。
8、不予办理低保的情形
(1)、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配合核查家庭收入的家庭; (2)、家庭成员具有正常劳动能力和生产资料,无正当理由不愿从事劳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
(3)、赡(抚、扶)养人有能力但对被赡(抚、扶)养人拒不履行法定赡(抚、扶)养义务的家庭;
(4)、拥有注册资金3万元以上经营性实业或购置3万元以上经营车辆或大型农机具的家庭; (5)、超出自身能力、非因不可抗拒原因而大额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6)、离开户籍所在地1年以上(在校学生除外)或承包地撂荒的人员或家庭; (7)、赌博、吸毒、偷盗等违法行为的涉案人员、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劳教的人员,本人不得纳入低 保; (8)、财政供给人员的直系亲属(仅限于财政供给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家庭; (9)、三年内购买或使用高级音响、空调、钢琴等高档电器和非生活必需品、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非拆迁原 因购买商品房、自建住房超过当地居民平均住房面积的; ( 10)、不符合县级人民政府享受农村低保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十章 社会救助社会工作
第三节 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的主要方法
社会支持网络的理论基础及其应用 社会支持网络的应用策略: 政府层面:参与政策倡导(收集数据、整理案例) 社会层面:发挥组织影响(发挥社会组织影响力 ) 社区层面:提供专业服务(恪守专业价值、实践专业知识、运用专业方法技巧) 个人层面:强化网络效益(四个方面评估:网络规模、网络基础、网络质量、网络强度) 步骤: (1)和救助对象一起分析网络中能提供支持的成员,然后鼓励和协助对象与其加强联系。 (2)发动志愿者网络资源,将救助对象和愿意提供志愿服务的成员联系在一起,通常一对一的连接 方式更为有效。 (3)结成互助和自助网络,鼓励有相同需求的救助对象相互支持。 (4)发动邻里资源,联系社区居民中的骨干、领袖等,通过多元化途径,加强社会支持网络建设。
第一节 社会救助社会工作概述
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的主要作用 (1)协助服务对象申请适合的救助项目 (2)协助服务对象提升自我发展的能力 (3)促进服务对象的社会融合与社会支持 (4)疏导和解决服务对象的心理困扰
第二节 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
最低生活保障中的服务内容 1.对象识别:社会工作者主要通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方式了解困难群众的家庭经济状况,并对照当 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选择“最需要或者最困难的人群”作为救助服务对象。 2.协助申请低保:社会工作者帮助救助对象了解申请程序和申请方法 3.提供心理支持:给予及时的心理疏导和支持。 4.调节家庭关系:全面了解和分析其家庭结构和关系,及时发现问题,调解家庭关系,帮助改善家庭 生态环境。 5.开展能力建设:增强学习能力、专业技能以及社会能力等。 6.促进社会融入:未低保对象创造参与社区活动的机会,鼓励他们参与社区的公益和文娱活动,帮助 他们建立和其他社区居民的联系。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中的服务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住房、食物、衣被及出行等。 2.提供日常生活照料 3.提供疾病治疗: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体检等 4.办理丧葬事宜 医疗救助中的服务内容 1.协助申请救助:给救助对象讲解医疗救助的政策、标准和方式,协助他们准备申报所需材料等。 2.改善救治环境 3.协调医疗资源 4.强化社会支持:动员志愿者或社区邻里共同帮助救助对象
低保业务培训-社会救助政策业务培训
低保业务培训-社会救助政策业务培训一、引言社会救助政策是国家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所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其中低保业务是社会救助政策的核心内容之一。
为提高低保业务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特开展本次社会救助政策业务培训,旨在帮助大家进一步了解低保业务,并掌握相关的政策、程序和操作技巧,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低保业务概述低保是指政府根据社会救助政策,向无法维持基本生活需求的困难群众提供一定金额的生活补贴和帮助的一项制度。
其目的是解决因疾病、残疾、失业、灾害等原因导致的经济困难,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
1. 低保对象:指经济来源缺乏,无劳动能力或者较低劳动能力,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群众。
2. 低保标准: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各地制定了相应的低保标准,一般包括生活费用、住房补贴、医疗费用等方面。
3. 低保程序: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发放的全过程。
包括困难群众提出申请,经社会救助部门审核,经相关部门审批,最终由社会救助部门发放低保金。
三、低保业务操作1. 低保申请程序(1)填写申请表格:困难群众需要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家庭情况、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等相关材料。
(2)申请材料审查:社会救助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困难群众的真实情况和符合低保条件。
(3)现场核查调查:社会救助部门派员对困难群众家庭进行现场核查,了解其实际生活情况。
(4)审核结果通知:社会救助部门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说明是否符合低保条件以及相关权益。
2. 低保金发放程序(1)确定低保金额:根据困难群众家庭人口数、收入情况、居住条件等因素,确定每户人均低保标准。
(2)发放低保金:社会救助部门将低保金直接发放至困难群众指定的银行账户上。
(3)核查发放情况:社会救助部门定期对低保金发放情况进行核查,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四、低保业务注意事项1. 严格审核申请材料:对困难群众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符合低保条件的群众能够及时获得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