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宋元辽金时期的主要考点8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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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桥兵变:960年后周大将赵匡胤在陈桥驿发动的兵变。后周显德七年(960年),赵匡胤以契丹联合北汉大举南侵为名,领兵出征。大军刚出开封,军队在陈桥驿发生哗变,赵匡胤在被黄袍加身后,回师开封,周恭帝被迫禅位,赵匡胤称帝。陈桥兵变为宋朝的建立奠定了墓础。

2.州府军监:宋代地方政区。北宋的地方行政是州、县两级。与州平行的还有府、军、监。府一般设于要地,如东京开封府、西京河南府等;军设于军事要冲;监设于坑冶、铸钱、牧马、产盐地区。州、府、军、监的长官分别称知州、知府、知军、知监。又规定州郡长官由文臣担任,长官之外另设通判,使其互相牵制。

3.监司:宋代设立的监察州县的地方长官的简称。宋初将全国州郡划分为十五路(以后路的数日有所增加),并陆续在各路设转运司(简称“漕臣”)提点刑狱司(简称“宪臣”)、安抚司〔简称“帅臣”)、提举常平司〔简称“仓臣”)四司。因其长官安抚使、转运使、提点刑狱、提举常平兼有监督地方官吏之责,所以此四司亦合称“监司”。北宋通过监司控制地方上的行政、军政、财政、司法,督责地方官吏,以加强对地方上的控制。

4.官职差遣:北宋官称和实际职务分离的制度。宋初委派朝官担任地方长官职务,称为“差遣”。一般官员都有“官”和“差遣”两个头衔,“官”指寄禄官,“差遣”则指官员担任的实际职务。差遣名称中常带有判、知、提举、提点、监等字,如知县、参知政事、提点刑狱公事等,官阶按年资升迁,即使不担任差遣,也可依阶领取俸禄。而差遣则根据朝廷的需要和官员的才能,进行调动和升降。

5.杯酒释兵权:宋太祖解除武将兵权的事件。建隆二年(961年)三月,宋太祖取消殿前都点检这个重要的统率禁军职位。同一年,在一次酒宴中,赵匡胤“劝”大将石守信等人交出兵权,大将们在利诱胁迫之下,交出了兵权,史称“杯酒释兵权”。

6.更戍法:北宋实行的一项军事政策。北宋为了防止军队为将领所独有,以禁军分驻京师与外郡,内外轮换。定期回驻京师,故称更戍法。但将领不随之调动。出现了“兵无常帅,帅无常师”的局面。此法虽对防止将领专权有利,却削弱了军队战斗力。宋神宗时,罢废更戍法。

7.《宋刑统》:宋代的主要法典。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太祖建隆四年(963年),由窦仪、苏晓等人编定。《宋刑统》以唐律为准,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12篇,每篇之下又分若干门,共213门,502条,30卷。它收集了自唐开元初年至宋建隆初年近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是研究宋代政治、经济、文化及法律制度的重要文献之一。

8.三冗:北宋时冗官、冗兵和冗费的简称。北宋时通过科举制度、恩荫制度和其他途径,入仕为官者不断增加,出现冗官现象。为了应付辽、夏侵扰,缓和与镇压农民反抗斗争,每逢荒年,政府即招大量的流人饥民为禁军或厢军,出现冗兵现象。官员、军队的激增导致财政开支浩大,同时每年还要物送辽、夏大量岁币,出现冗费现象。由于冗官、冗兵和冗费,宋朝在仁宗时,形成了积贫积弱的形势。

9.主户与客户:宋代划分的两种户籍类型。划分的根据是土地占有和赋税承担情况。主户指占有土地并交纳赋税的人,客户则指无地而耕种地主土地的佃户。主户按照土地的多少,分成五等;一二等户土地田亩多,又称上户;三等户称中户;四五等户田地产业少,称下户。徭役不分主、客户,一律承担。

10.丁口之赋、杂变之赋:宋代正税之外的人头税与杂税。宋初把唐末五代的杂税大部分继承下来,凡是以身丁为对象而征收的,则总名之为“丁口之赋”;凡是以牛皮、盐、曲之类为讨象而征收的,则总名之为“杂变之赋”。这两种都必须随同两税输纳。丁口之赋,不管有无土地,全须交纳。

11.庆历新政:宋仁宗庆历年间由范仲淹主持的政治改革。宋仁宗时,政治和社会危机日益严重。庆历三年(1043年),范仲淹被任命为参知政事,向仁宗上《答手诏条陈十事疏》,提出以整顿吏治为主的十项改革方案。仁宗采纳了这一方案,并诏行全国。改革仅一年,范仲淹被贬,改革失败。这次改革虽然失败了,但却为后来的王安石变法揭开了序幕。

12.青苗法:王安石新法之一。又称“常平法”或“常平新法”。各地方政府于每年正月和五月两次贷钱谷给农村主户,按户等高低规定借贷数目。借贷期限为半年,出息二分。当时民间的利息很高,一年以五分为常,甚至有超过二倍到三倍的。此法旨在抑制兼并之家的高利贷盘剥,维持农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

序,政府也因此获得利息收入。

13.农田水利法:北宋王安石变法的内容之一。规定各地兴修水利工程,其工料由当地居民照户等高下分派。凡单靠民力不能兴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贷款,取息一分;一州一县不能胜任的,可联合若于州县共同负责。农田水利法对于农业生产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14.募役法:王安石变法颁布的关于废殊差役实行募役的法令。亦称免役法。把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州县差役的方法,改由州县政府出钱募人充役。募役所需费用,由当地主户按户等高下分担,称“免役钱”。原先享有免役特权的官户、僧道户和不服差役的城市上五等坊郭户、农村的未成丁户、单丁户、女户等,也须按户等纳相当同等民户所纳钱的半数,称“助役钱”。这可以使很多农民免除劳役束缚,有利于农业生产。

15.市易法:北宋王安石变法时颁布的一项法令,其法为:政府出资在京城设市易务,大量收储各种滞销货物,待市场短缺货物时,再赊销给商人,于一年后加息二分偿还货款。后来在杭州、润州(今江苏镇江)、长安、凤翔等地也设市易务。这是用国家权力限制大商人对市场的操纵,以稳定物价,国家收入也有增加。16.方田均税法:北宋王安石变法之一。1072年推行的改革田赋制度的措施。主要内容是,对所有已经垦种的土地进行清查丈量。清查后,将田地的亩数、主人姓名、土地好坏一一登记上册,并按土地好坏分为五等,作为征税的依据。此法既可解决瞒田逃税、增加税源,又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但因丈量土地工作繁难,耗时较多,特别是东强地主极力反对,因而只在少数地区得到实施。到元丰八年(1085年)基本废止。

17.置将法:北宋王安石变法措施之一。又称将兵法。为改变过去“兵不知将,将不知兵”的状况,自熙宁七年始,在全国各军事要地设置带兵将领,共置九十二将,每将统兵三千人左右;将领均选择作战经验丰富的人担任,专门负责训练军队,凡实行将兵法的地方,州县不得干预军政。置将法的实行,使兵知其将,将练其兵,提高了军队的战斗素质。

18.保甲法:北宋王安石变法之一。熙宁三年(1070年),司农寺制定《畿县保甲条例颁行》,规定十家为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家有两丁以上者,出一人做保丁;农闲时保丁聚集,练习武艺;平时夜间轮流派保丁值班巡查,维持治安。其目的是逐步实现民兵制与募兵制相结合,以民兵取代冗兵,增强各地的武装力量。哲宗元佑年间被废除。

19.保马法:北宋王安石变法的内容之一。亦称保甲养马法。首先在开封府实行、后又推行于河东、陕西等五路。规定凡五路义勇和保甲愿养马者,每户养一匹,有能力者可养二匹。政府或给马,或给钱令自行购买。养马户可受到免征折变、杂变之赋及差役、杂徭等优待。这一方法改变了过去军马全由政府饲养的状况,使政府节约了大量养马开支;也有利于加强地方的军事实力。

20.《三经新义》:北宋熙宁年间王安石主持完成对儒家经典《诗》、《书》、《周礼》经义的重新训示。照宁六年(1072年),神宗任命王安石提举经义局,由吕惠卿等兼修撰,重新解释《诗》、《书》、《周礼》等书。熙宁八年(1075年),《诗经新义》、《书经新义》、《周礼新义》完成,合称《三经新义》,作为托古改制的变法理论依据。后《三经新义》被颁赐给宗室、大学及诸州府学。《三经新义》开宋代义理之学,代替汉唐传注经学之风,在当时思想界产生了很大影呐。被称为荆公新学,同时这种训释经义中阐明义理、反对章句传注的新学,对理学的形成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21.元祐更化:北宋元佑年问反变法派推翻王安石变法的事件。元丰八年(1085年)春,宋哲宗即位,其祖母宜仁太后执政,起用司马光、文彦博、吕公著、范纯仁等人,废除神宗与王安石推行的新法,贬黜熙宁、元丰时用事诸臣;学校停止使用王安石的《三经新义》教材,篡改熙宁、元丰时的史官记录,重新编纂《神宗实录》。因这一事件发生在元祐年间,故史称“元祐更化”。

22.哲宗绍述:宋哲宗恢复王安石部分新法的事件。亦称绍圣绍述。北宋元祐八年(1093年)高太后死后,哲宗亲政,次年改年号为绍圣,表示“绍述”(继承)神宗的新法。起用变法派章惇、曾布为相,贬斥旧党吕大防、刘挚等,追夺司马光、吕公著赠谥,恢复青苗、免役等法。统治集团内部斗争更加激烈。

23.南北面官:辽代根据不同社会发展状况而设置的两套统治机构。辽建国后,按照“以国法治契丹,以汉制治汉人”的原则,对契丹和汉人实行南北分治。治理汉人的官署位于皇帝行宫的南面,故称南面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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