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附件1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 人。
第二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 年。
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 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第四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五条应配备专职校长。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有2 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六条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 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普通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 ,每一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 至少配备2 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第八条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 相对应的教学(培训) 计划、大纲和教材。
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 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自编的教学(培训) 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第十条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 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 万元以上。
广东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合格评估标准(试行).doc
3、自编的教学资料须经论证和审批的,记1分,未经论证审批的扣1分。没使用自编教材的不扣分。
小计
18
四资产和财务管理
1
学校举办者有稳定和可靠的办学经费来源
10
举办者有合法的物业(含租赁的场地、购置的设备等)、财产和资本等为办学经费来源的,记10分,否则记0分。
2、食宿场所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记1分,否则扣1分。
小计
30
条
项
评估内容
标准分
评分方法
学校自评结果
专家评估意见
自评情况
得分
扣分原因
得分
二
办
学
组
织
及
人
员
1
学校设有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组织)
5
1、学校设有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组织),记2分,否则扣0.5-1.5分;
2、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组织)成员有5人组成,他们是: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他们中三分之一的人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组成符合要求,记3分,否则扣0.5-2.5分。
5
学校配备合格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人员
2
配备了1名以上合格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人员,记2分,否则扣0.5-1.5分。
6
学校聘请符合法定资格的专兼职教师,专职教师占25%以上,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配备2名以上教师
10
1、学校配备了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记5分,否则扣0.5-4分;
2、理论课教学场地不是危房,照明和通风条件良好,桌椅、讲台、黑板等齐全,记2分,否则扣0.3-1.8分。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二十三个职业培训设置标准(试行)
附件: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二十三个职业培训设置标准(试行)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鉴定估价师培训设置标准(试行)职业名称:鉴定估价师职业定义:对二次流通的商品、积压闲置物品、执法部门提供的罚没物品、抵债物资、抵押物品、古玩、字画等鉴估物进行鉴定,并估算其价值的人员职业编码:4-01-04-01技术等级:本职业共设两个等级,分别为鉴定估价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鉴定估价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基础条件:(1)参加过国家职业标准的研究、开发工作或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2)举办鉴定估价师(三级)培训应具有四级教育培训的经历2年以上并达到一定规模。
设置要求:鉴定估价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师资条件1、总量配置:每班配备专兼职教师3~5人。
其中专业理论教师不少于1人,实习指导教师不少于2人。
2、培训教师要求:(1)具有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外聘教师有三年及以上聘任合同。
(2)持有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教师资格证或2年及以上教学经历。
掌握通用的教学技能及现代职业教育技术。
(3)有3年以上本行业工作经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场地设备1、理论教学条件(1)集中教学场所300平方米以上,教室照明、通风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2)设备配置要求:①多媒体投影设备1套(2500流明以上),②实物投影仪一台(800*600),③教学计算机一台(P4以上配置),④网络接入设备一套(ADSL 2M以上),⑤音响设备1套(和投影设备配套),⑤黑板一块。
⑥桌椅30套以上。
2、实操场地及实操教学设备配置要求(1)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和充足的实习工位,常温。
其面积,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符合相关规定及相关职业的安全规程。
(2)实操教学设备配置要求(按30人配备):放大镜(十倍)10个万用表10块,兆欧表10块泄漏电流测量仪5块,试电笔5只,体验棒5只垫铁、检验桥板1块百分表5块,千分表5块杠杆齿轮比较仪5块,水平仪5块电子听诊器5个振动测试仪5块,温度测量仪5块,光学平直仪5台教学资料1、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依据《鉴定估价师》国家职业标准制定。
枣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标准试行
枣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标准试行枣庄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标准(试行)第一条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其中,国家事业单位投资办学,须经其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投资办学,须向对其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履行备案手续。
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自然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
第二条应当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可合法独立使用的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
自有培训场所的,应当具有相应产权;租赁或借用培训场所的,应当有与产权人(或授权使用人)签订的有效协议,且租赁期自申请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理论课集中教学场地应达300平方米以上(使用面积),教室五间以上;实训场地应当能满足实习教学的需要,符合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培训项目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当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开设社会通用性的培训项目,其培训场所应当达到相应当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要求。
第三条应当配备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设施、设备。
主要的培训设施、设备应当自有;其他确需租赁的大型贵重培训设施设备(一般指单件价值净值10万元以上的设施设备),应当具有有效的租赁协议,且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
培训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实训工位充足,能满足培训需要。
开设社会通用性的培训项目,其培训设施、设备应当达到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要求。
第四条应当有一定规模的培训能力,所开设的培训项目应当不少于2个,基本办学规模(指同时培训可容纳学员量)不低于200人。
第五条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
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2年以上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无刑事犯罪记录或严重违规办学记录,且年龄不超过60岁。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合格评估标准(试行)
学校聘请符合法定资格的专职校长,校长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5
1.校长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和法律法规,记3.5分,否则扣0.5—3分;
2.校长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记1.5分,否则扣0.5—1分。
3
学校聘请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有丰富教学管理经验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5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培训教育工作经历,具有教学管理经验,记5分,否则扣0.5—4分。
4
学校聘请符合法定资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3
聘请的财务人员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记3分,否则扣0.5—2.5分。
2.食宿场所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记2.5分,否则扣0.5-2分,
小计
30
二、办学组织及人员
1
学校设有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组织)
5
1.学校设有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组织),记2分,否则扣0.5—1.5分;
2.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组织)成员由5人组成,他们是: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他们中三分之一的人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组成符合要求,记3分,否则扣0.5—2.5分。
4
具有与所设立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资料(包括: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教学资料符合规范;自编的教学资料经论证和审批
6
1.具有与设立的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资料(包括: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的,记3分,否则扣0.5—3分;
2.教学资料(包括: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符合规范要求的,记2分,否则扣0.5—2分;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合格标准试行
学校聘请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有丰富教学管理经验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5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培训教育工作经历,具有教学管理经验,记5分,否则扣0。5—4分。
4
学校聘请符合法定资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3
聘请的财务人员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记3分,否则扣0。5-2.5分。
4
具有与所设立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资料(包括: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教学资料符合规范;自编的教学资料经论证和审批
6
1.具有与设立的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资料(包括: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的,记3分,否则扣0。5-3分;
2.教学资料(包括: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符合规范要求的,记2分,否则扣0。5-2分;
6
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备设施,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7
1.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备设施,记5分,否则扣0.5-4分;
2.充足的实习工位,记2分,否则扣0.5-1。5分。
7
具有招收住宿生的符合有关规定的食宿场所
10
1.具有与招收住宿生规模相当的食宿场所,记7。5分,否则扣2-6分;
⑶ 举办者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 ⑷ 举办者有稳定和可靠的办学经费来源。
2.必须按《广东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合格评估标准》的条目顺序准备佐证材料,某些条目需提供近二年的材料。
3.每项扣分可以扣0。1分以上,超过标准分的,记0分。记分只能到小数点后一位止。
4.评估总分为100分,在85分以上的为合格,8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不合格的要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按期认真进行整改;整改期满不合格的,取消
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 (举办者)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
第二条 (培训场所)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可合法使用的培训场所。
租赁培训场所的,应有经公证的有效租赁合同,且租赁期不得少于三年。
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教学场地应达300平方米以上(使用面积),教室四间以上;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地,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培训项目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 (培训设施设备)应配备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设施、设备。
主要的培训设施、设备应当自有,确需租赁的大型设施、设备应有经公证的有效租赁合同。
培训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实训工位充足,能满足培训需要。
开设社会通用性的培训项目,其培训场所与设施、设备应达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培训项目设置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 (校长)应配备专职校长。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持有《教师资格证》,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年龄不超过65岁。
无刑事犯罪记录或严重违规办学记录。
第五条 (教学管理人员)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 (教师队伍)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项目至少配备2名以上专业理论教师和专业实训课教师。
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第一篇: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附件:1.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附件1: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一、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办公用房至少20平米以上,有必须的办公设备条件;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应在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四、学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一)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9条、第20条要求。
(二)校长: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三)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四)职业指导人员(不少于1人):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培训的相关人员。
(五)财务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六)专兼职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数量不少于教师总量的二分之一,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教师应具备上岗资格证书,承担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三年以上本专业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三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指导实习教学经历。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二十三个职业培训设置标准(试行)
附件: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二十三个职业培训设置标准(试行)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鉴定估价师培训设置标准(试行)职业名称:鉴定估价师职业定义:对二次流通的商品、积压闲置物品、执法部门提供的罚没物品、抵债物资、抵押物品、古玩、字画等鉴估物进行鉴定,并估算其价值的人员职业编码:4-01-04-01技术等级:本职业共设两个等级,分别为鉴定估价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鉴定估价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基础条件:(1)参加过国家职业标准的研究、开发工作或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2)举办鉴定估价师(三级)培训应具有四级教育培训的经历2年以上并达到一定规模。
设置要求:鉴定估价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师资条件1、总量配置:每班配备专兼职教师3~5人。
其中专业理论教师不少于1人,实习指导教师不少于2人。
2、培训教师要求:(1)具有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外聘教师有三年及以上聘任合同。
(2)持有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教师资格证或2年及以上教学经历。
掌握通用的教学技能及现代职业教育技术。
(3)有3年以上本行业工作经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场地设备1、理论教学条件(1)集中教学场所300平方米以上,教室照明、通风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2)设备配置要求:①多媒体投影设备1套(2500流明以上),②实物投影仪一台(800*600),③教学计算机一台(P4以上配置),④网络接入设备一套(ADSL 2M以上),⑤音响设备1套(和投影设备配套),⑤黑板一块。
⑥桌椅30套以上。
2、实操场地及实操教学设备配置要求(1)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和充足的实习工位,常温。
其面积,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符合相关规定及相关职业的安全规程。
(2)实操教学设备配置要求(按30人配备):放大镜(十倍)10个万用表10块,兆欧表10块泄漏电流测量仪5块,试电笔5只,体验棒5只垫铁、检验桥板1块百分表5块,千分表5块杠杆齿轮比较仪5块,水平仪5块电子听诊器5个振动测试仪5块,温度测量仪5块,光学平直仪5台教学资料1、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依据《鉴定估价师》国家职业标准制定。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一、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
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有办公用房;理论教学实训场地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专业)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训、实验设施和设备,有相应的实训工位。
四、配备专职校长。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五、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相关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六、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
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实习指导教师必须持有与批准培训专业(工种)相一致、与培训层次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高于培训层次的职业资格证书。
七、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八、具备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各项制度。
九、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十、本标准为云南省设臵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基本要求。
各地应以本标准为依据,对照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广东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合格评估标准(试行)
学校配备合格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人员
2
配备了1名以上合格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人员,记2分,否则扣0.5-1.5分。
6
学校聘请符合法定资格的专兼职教师,专职教师占25%以上,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配备2名以上教师
10
1、学校配备了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记5分,否则扣0.5-4分;
广东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合格评估标准(试行)
学校名称: 评估日期:
条
项
评估内容
标准分
评分方法
学校自评结果
专家评估意见
自评情况
得分
扣分原因
得分
一
办
学
条
件
1
学校基本办学规模达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要求
5
学校基本办学规模(指同时在校学生)在200人以上的,记5分,否则记0分。
2
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根据劳动力、人才市场需求和学校的办学条件合理设置培训专业(职业、工种)
4、评估总分为100分,在85分及以上的为合格,在8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不合格的要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按期认真进行整改;整改期不合格的,
取消办学资格
学校名称:
评估专业(工种):
专家组评估意见:
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2、理论课教学场地不是危房,照明和通风条件良好,桌椅、讲台、黑板等齐全,记2分,否则扣0.3-1.5分。
5
有满足设置培训专业(职业、工种)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地
5
1、实习操作场地固定,或者具有正式租赁合同、合同有效期在三年以上的,记4分,否则记0分;
2、实习操作场地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定,记1分,否则扣0.3-1分。
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附件:1.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附件1: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一、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办公用房至少2 0平米以上,有必须的办公设备条件;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应在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四、学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一)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9条、第20条要求。
(二)校长: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三)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四)职业指导人员(不少于1人):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培训的相关人员。
(五)财务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六)专兼职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数量不少于教师总量的二分之一,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教师应具备上岗资格证书,承担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三年以上本专业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三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指导实习教学经历。
枣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标准试行
枣庄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标准(试行)第一条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国家事业单位投资办学,须经其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投资办学,须向对其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履行备案手续。
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自然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
第二条应当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可合法独立使用的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
自有培训场所的,应当具有相应产权;租赁或借用培训场所的,应当有与产权人(或授权使用人)签订的有效协议,且租赁期自申请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理论课集中教学场地应达300平方米以上(使用面积),教室五间以上;实训场地应当能满足实习教学的需要,符合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培训项目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当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开设社会通用性的培训项目,其培训场所应当达到相应当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要求。
第三条应当配备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设施、设备.主要的培训设施、设备应当自有;其他确需租赁的大型贵重培训设施设备(一般指单件价值净值10万元以上的设施设备),应当具有有效的租赁协议,且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
培训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实训工位充足,能满足培训需要。
开设社会通用性的培训项目,其培训设施、设备应当达到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要求。
第四条应当有一定规模的培训能力,所开设的培训项目应当不少于2个,基本办学规模(指同时培训可容纳学员量)不低于200人。
第五条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
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2年以上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无刑事犯罪记录或严重违规办学记录,且年龄不超过60岁。
第六条应当根据办学规模配备有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财会管理人员。
枣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标准试行
枣庄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标准(试行)第一条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其中,国家事业单位投资办学,须经其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投资办学,须向对其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履行备案手续。
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自然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
第二条应当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可合法独立使用的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
自有培训场所的,应当具有相应产权;租赁或借用培训场所的,应当有与产权人(或授权使用人)签订的有效协议,且租赁期自申请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理论课集中教学场地应达300平方米以上(使用面积),教室五间以上;实训场地应当能满足实习教学的需要,符合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培训项目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当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开设社会通用性的培训项目,其培训场所应当达到相应当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要求。
第三条应当配备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设施、设备。
主要的培训设施、设备应当自有;其他确需租赁的大型贵重培训设施设备(一般指单件价值净值10万元以上的设施设备),应当具有有效的租赁协议,且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
培训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实训工位充足,能满足培训需要。
开设社会通用性的培训项目,其培训设施、设备应当达到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要求。
第四条应当有一定规模的培训能力,所开设的培训项目应当不少于2个,基本办学规模(指同时培训可容纳学员量)不低于200人。
第五条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
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2年以上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无刑事犯罪记录或严重违规办学记录,且年龄不超过60岁。
第六条应当根据办学规模配备有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财会管理人员。
枣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标准试行
枣庄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标准(试行) 第一条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国家事业单位投资办学,须经其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投资办学,须向对其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履行备案手续。
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自然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
第二条应当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可合法独立使用的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
自有培训场所的,应当具有相应产权;租赁或借用培训场所的,应当有与产权人(或授权使用人)签订的有效协议,且租赁期自申请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理论课集中教学场地应达300平方米以上(使用面积),教室五间以上;实训场地应当能满足实习教学的需要,符合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培训项目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当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开设社会通用性的培训项目,其培训场所应当达到相应当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要求。
第三条应当配备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设施、设备.主要的培训设施、设备应当自有;其他确需租赁的大型贵重培训设施设备(一般指单件价值净值10万元以上的设施设备),应当具有有效的租赁协议,且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
培训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实训工位充足,能满足培训需要。
开设社会通用性的培训项目,其培训设施、设备应当达到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要求.第四条应当有一定规模的培训能力,所开设的培训项目应当不少于2个,基本办学规模(指同时培训可容纳学员量)不低于200人。
第五条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
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2年以上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无刑事犯罪记录或严重违规办学记录,且年龄不超过60岁.第六条应当根据办学规模配备有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财会管理人员.专职教务长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2年以上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职业培训的需求日益增加,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作为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置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障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办学规范,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设置标准势在必行。
首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具备一定的办学条件。
学校应当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场所,并具备相应的教学设施和设备。
同时,学校应当配备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他们应当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学服务。
其次,学校的课程设置应当符合职业培训的需求。
学校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学生就业前景,合理设置课程内容,注重实用性和实践性,确保学生在校期间能够获得实际技能和知识。
此外,学校还应当注重与企业的合作,开展实习实训课程,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
另外,学校的管理机制也是设置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包括招生管理、教学管理、质量监控等方面。
同时,学校应当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完善学生管理制度,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自主性。
此外,学校的办学质量评估和监督机制也是不可忽视的一环。
学校应当定期进行办学质量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学校依法合规经营。
最后,学校的办学宗旨和办学理念也是设置标准的重要内容。
学校应当坚持以学生为本,以质量为核心,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宗旨,积极培养学生的实际技能和创新能力,为社会培养更多的高素质技术人才。
综上所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置标准应当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办学条件、课程设置、管理机制、质量评估、办学宗旨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设置标准,才能够保障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办学规范,为学生提供更好的职业培训服务。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监管和指导,推动我国职业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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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第二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第四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五条应配备专职校长。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六条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
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第八条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第十条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本标准为设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基本要求。
各地应以本标准为依据,对照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二条本标准所指的职业培训学校不包括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立民办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应参照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附件2:编号: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申请单位(个人)
法人代表
申请日期年月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个人)、审批和备案机关各一份;
2、个人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主管部门意见”一栏。
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政府部门填写;
3、本表中“机构名称”,申请单位(人)可用铅笔申报,申报时由审批机关按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规范要求确定名称,由审批机关负责填写;
4、学校性质:指公益性或经营性;
5、本表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或电脑打印,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