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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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转融通业务持续稳定发展,合理有效管理公司保证金,根据中国证监会《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券金融公司、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转融通保证金,是指公司交存的、用于担保公司因转融通所生对证券金融公司的债务的担保物。保证金包括资金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第三条公司保证金管理包括向证券金融公司交存、提取、替换、交易保证金等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转融通保证金由信用业务部、计划财务部、运营中心、证券投资部与固定收益部共同管理。

信用业务部负责对转融通保证金进行集中统一管理;计划财务部、运营中心负责保证金资金的划转操作;证券投资部、固定收益部统筹管理担保证券的购置、划转、交易、权益处理等事宜。

第二章保证金的构成及比例

第五条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须向证券金融公司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有证券充抵保证金。

第六条公司不得将存在以下情形的资产提交为保证金:

(一)未取得流通权或被限制流通的证券;

(二)已被设定质押、担保,或被有权机关采取财产保全等限制性措施的资产等。

第七条公司转融通保证金比例和保证金比例档次根据证券金融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公司保证金比例应满足证券金融公司确定的保证金比例档次要求。

第八条公司保证金构成中,现金占应缴保证金比例须不低于15%,相关计算按照证券金融公司规定执行。

现金占应缴保证金比例是指本公司保证金中的资金与应缴保证金总额的比值。应缴保证金总额指按照公司未偿还的转融通债务总额与保证金比例档次所计算出的保证金总额。

第三章保证金的交存、提取、替换及交易

第一节业务操作原则

第九条公司申请交存、提取、替换保证金的,在规定时间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申报和撤销指令,经证券金融公司审核通过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担保资金和担保证券的划转。

公司申请保证金交易的,通过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保证金专用交易单元,申报卖出交存的证券或者申报买入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第十条公司申请交存、提取、替换保证金时,需选择对应的上海或深圳的自营证券账户或自营资金交收账户。

第十一条公司交存、提取、替换保证金或者通过证券金融公司保证金专用交易单元买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时,须符合证券金融公司关于保证金比例、现金占应缴保证金比例及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余

额占该证券总市值比例的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交存、提取、替换保证金的,对于资金的划入、划出及证券的划出,证券金融公司在日间计算公司保证金总额时予以增加或扣减;对于证券的划入,证券金融公司于日终计入公司的保证金总额。

公司进行保证金买卖,或者参与配股、增发、债转股、债券回售等,证券金融公司在日间按成交回报实时计入本公司的保证金总额。

第十三条公司保证金交存、提取、替换、交易由信用业务部组织发起,计划财务部、证券投资部、运营中心、固定收益部等部门协作实施。

第二节保证金交存与提取

第十四条在证券金融公司审批通过的转融通授信额度内,信用业务部综合考虑客户融资融券的需求和自身资券安排情况,确定拟交存的保证金总额及资券构成比例。

第十五条公司交存保证金,提交的担保证券须在证券金融公司公布的转融通业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内。

第十六条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交存保证金资金,由信用业务部负责组织发起,计划财务部、运营中心协作实施。

计划财务部负责于资金申请日9:30-15:00从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划转到自营资金交收账户;运营中心负责向登记结算公司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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