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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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第一篇: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充分调动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达到通过继续教育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目的,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酒泉市《酒泉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在肃州区任教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以下简称教师)必须取得每年不少于42个继续教育学分(其中参加区级及以上教师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不得少于24学分、参加校本研训原则不少于16学分), 每年新招聘录用的教师当学年度必须取得不少于120个继续教育学分。

第二条教师继续教育的学分取得的渠道有:①教师培训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②学历提升,③网络远程培训,④参加由区级及以上教科部门组织的培训,⑤校本培训,⑥各种研修提升活动。

第三条学分初始认定登记的单位为基层学校(小学和幼儿园分别在中心小学和中心幼儿园),年度审核认定的机构为区教育局教师继续教育培训领导小组。

第四条教师参加教师培训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的学分认定应以学分卡或培训原始名册、考核结果等为依据;参加学历提升的学分认定以实际参加情况(单科合格证或当年的毕业证)为依据;参加校本培训的学分的认定应以原始培训档案和个人校本培训年度考核表为依据;参加网络远程培训的学分认定应以管理机构统一考核结果等相关资料为依据;教师教科研的学分应以相应的教科研成果为依据。

第五条参加由区级及以上教科部门组织的培训和区教育局组织的各类进修培训按学时计,按照文件规定的学时数计数。

教师参加经考核合格的才可取得相应的学分。

特殊情况学分规定办法是:对中长期培训的(脱产一个月以上)每年可计42学分;对短期培训、挂职锻炼的,一般每天计6学分。

第六条教师参加校本培训。

教师参加学校或学区级研训活动的都作为校本培训。

每位教师每年参加校本培训所取得的学分必须达16分以上。

东营市教育局、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小学

东营市教育局、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小学

东营市教育局、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东营市教育局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5.12.04【实施日期】2015.12.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东营市教育局、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胜利教育管理中心,济军基地教育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局属各学校、幼儿园,局机关各科室、单位:现将《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营市教育局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12月4日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进一步完善继续教育制度,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师发〔2015〕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教师资格、在我市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普通中小学在职教师(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继续教育是指中小学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参加的学习培训。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教育部门依法做好继续教育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学校应鼓励、支持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为教师学习培训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

原则上每5年为一个周期。

一个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应完成不少于360学分且每年不少于48学分的继续教育。

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市范围内有效。

第七条继续教育以提高中小学教师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开展以专业理念与师德修养、专业知识更新与扩展、专业能力训练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等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培训。

潍坊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潍坊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潍坊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规定( 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部、教育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制是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和试用期内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在规定的培训周期内进行的继续教育用学分的形式给予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在职和试用期内教师的继续教育。

第四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采取措施,依法保障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

第二章课程设置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分必修课和选修课。

必修课是由市教育局确定的教师在继续教育周期内必须接受教育的课程。

选修课是教师本人根据市教育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指南》所列科目选修的课程和县市区教育局、教师任职学校经批准组织开展的教师教育课程。

第八条各县市区教育局和教师任职学校可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

县市区教育局组织开展的教师继续教育,应提前二个月向市教育局写出书面申请;市教育局所属单位组织开展的教师继续教育应提前一个月向市教育局写出书面申请;县市区教育局所属单位和教师任职学校组织开展的教师继续教育,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写出书面申请,经批准进行的继续教育列入选修课内容。

第三章学分计算第九条继续教育周期内合格学分为36分,其中必修课10学分、选修课26学分。

两类课程的学分独立计算,不能相互补充。

第十条继续教育必修课学分由市教育局根据教师继续教育必修课内容确定。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选修课学分是教师通过参加县及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科研机构,以及任职学校组织的除必修课以外的继续教育获得的学分。

[VIP专享]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VIP专享]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进一步完善继续教育制度,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现在我市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普通中小学在职教师(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均属学分管理对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继续教育是指中小学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进行的学习培训。

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在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培训)中承担授课、指导、公开课、示范课等活动;中小学校根据本校实际组织开展的集体教研、听评课、学术研讨、专题讲座、支教等;中小学教师发表教育教学论文、出版著作、承担各级教改项目和科研课题、各项教学、科研获奖、志愿服务、拜师、带徒等自主研习活动;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提升学习等活动。

第四条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第一个周期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以后依次类推。

五年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应完成不少于360学分且每年不少于48学分的继续教育,其中,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提供不少于240学分的全员培训,市、县(区)提供不少于60学分的面对面培训;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和学校认可的教师自主研习活动累计登记不超过120学分;公需科目一般不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第二章计算办法和标准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教师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依据课程类型及其重要性折算学分,原则上1小时为1学时,1学时计算1学分。

结业证中书既有学时又有学分规定的以学分计算。

第六条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学术报告会、专题讲座、学术研讨会等,凭有关证明材料,按每天1学分计算。

潍坊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潍坊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潍坊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第一篇:潍坊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潍坊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部、教育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制是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和试用期内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在规定的培训周期内进行的继续教育用学分的形式给予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在职和试用期内教师的继续教育。

第四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采取措施,依法保障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

第二章课程设置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分必修课和选修课。

必修课是由市教育局确定的教师在继续教育周期内必须接受教育的课程。

选修课是教师本人根据市教育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指南》所列科目选修的课程和县市区教育局、教师任职学校经批准组织开展的教师教育课程。

第八条各县市区教育局和教师任职学校可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

县市区教育局组织开展的教师继续教育,应提前二个月向市教育局写出书面申请;市教育局所属单位组织开展的教师继续教育应提前一个月向市教育局写出书面申请;县市区教育局所属单位和教师任职学校组织开展的教师继续教育,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写出书面申请,经批准进行的继续教育列入选修课内容。

第三章学分计算第九条继续教育周期内合格学分为36分,其中必修课10学分、选修课26学分。

两类课程的学分独立计算,不能相互补充。

第十条继续教育必修课学分由市教育局根据教师继续教育必修课内容确定。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选修课学分是教师通过参加县及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科研机构,以及任职学校组织的除必修课以外的继续教育获得的学分。

关于2015年度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的通知

关于2015年度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的通知

关于2015年度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的有关通知根据《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鲁教师发〔2015〕3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的通知》(鲁教师函〔2015〕12号)、《济宁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济教字〔2015〕61号)、《济宁市中小学教师校本研修学分折算指导标准(试行)》等文件精神及上级有关要求,决定对我镇2015年度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进行登记。

一、学分登记对象全体在职人员,各校具体名单见《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表》2015继续教育学分汇总表二、学分登记范围培训时间范围:2015.3.31-2015.12.31进行培训并且结束的(第四期全市中小学班主任远程研修、2015年济宁市中小学校长远程研修、新任教师岗位适应性远程培训在2015.12.31前未结束,本次不能登记,只能算2016年的学分登记)三、学分登记方式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采用证书登记和信息系统网上登记两种方式进行管理。

1.证书登记可使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2.信息化登记依托“山东省教师信息管理系统”。

实现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认定—查询—统计检索”等功能,学校管理员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录入“山东省教师信息管理系统”,教师、学校和省、市、县管理员分别享有查询、登记、认定、统计、检索等权限。

本次是为上述两种方式进行的信息采集。

四、学分计算办法各学校严格按照《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表》中的2015年度继续教育学分情况申请表进行计算。

五、学分登记程序中小学校是学分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教师申请—学校计算—管理员登记—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程序进行。

——个人申请:教师个人凭培训通知、结业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学分登记申请。

填写《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表》中的2015年度继续教育学分情况申请表一式三份(学校事先打印出发给每位教师填写),同时提供审核依据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详见表下的说明。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解读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解读

请各单位接公文后,将该通知及《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发放到每个参训学员手中,让学员吃透精神,以便更好地了解学分管理和学分在以后教师资格注册中的运用。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解读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指中小学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进行的学习培训。

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种形式。

其中,非学历教育以提高教师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通过开展以专业理念与师德修养、专业知识更新与扩展、专业能力训练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等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培训,以提升教师素质。

1、五年周期内需修满360学分,新任教师、班主任有特殊要求。

2015—2020的五年周期内,凡我省已取得教师资格的普通中小学在职教师须完成不少于360学分且每年不少于48学分的继续教育。

依据教育部文件要求,新任中小学教师试用期培训不少于120学时,经考核合格记72学分。

担任班主任的中小学教师,每5年需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班主任工作专题培训,经考核合格,计入继续教育学分。

2、责任主体的任务分工明确。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级实施。

五年一个周期内,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供不少于240学分的全员培训,其中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面对面集中培训不少于60学分。

中小学应积极开展校本培训。

校本培训五年周期内累计登记不超过120学分。

3、继续教育实行信息化管理。

教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登记,采用证书管理和信息化管理两种手段。

实现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学分查询—统计检索”等功能一体化。

4、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激励政策。

继续教育学分是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聘及年度考核的必备条件和依据之一。

继续教育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暂缓教师资格注册,不得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教师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在全省范围内适用。

5、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经费保障。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山东政报》【年(卷),期】2015(000)013【摘要】<正>鲁教师发[2015]3号各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3月24日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全省基础教育质量和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总页数】4页(P20-2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639.2【相关文献】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J], ;;;;2.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J], ;;;;3.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专科医学生公费教育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J],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J],5.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鲁教师字〔2009〕14号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鲁教师字〔2009〕14号
(2009年—2013年)
为加强对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信息化管理,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推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深入开展,根据教育部第七号令《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教师教育工作实际和发展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要求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推进素质教育为核心,坚持“面向全员、突出骨干、倾斜农村”的原则,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教师职业道德培训为主要内容,以集中培训、远程研修和校本培训为主要形式,组织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积极推进“山东省教师教育网”全省互联互通,构建“现代远程教育、集中培训、校本培训相结合”的教师继续教育格局,逐步加大远程研修课程在我省各级继续教育课程中的比例。
(九)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其它形式的培训,由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对学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折算为相应学分,由负责举办培训的教育行政部门的信息管理员将学分记入信息管理系统教师个人电子帐户,参加国家级骨干教师培训者的继续教育学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有关机构负责登记学分。
(十)校本培训的考核工作由各中小学校负责,由学校的信息管理员通过“山东省教师教育网”登记学分。
(二)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种形式,非学历教育实行学分管理。教师参加各种形式的非学历继续教育,应根据不同形式、内容折算成学分.在职教师具备相应的合格学历后,继续参加与执教学科相关的国民教育系列师范类提高学历(学位)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者,视为完成本周期内的继续教育任务。
三、学分计算
(五)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2009至2013年周期内,全省中小学教师必须完成不少于240学时的继续教育,周期内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教育学分按2学时折合1学分计。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教师函[2015]12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5.11.17【实施日期】2015.1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的通知(鲁教师函〔2015〕12号)各市教育局: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师发〔2015〕3 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学分登记对象纳入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范围的人员。

二、学分登记范围1.中小学教师参加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认可的各类培训。

2.中小学教师参加的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承担授课、指导、公开课、示范课等活动。

3.中小学教师参加的校本培训活动,包括集体教研、听评课、学术研讨、专题讲座、支教等。

4.中小学教师自主研习活动,包括发表教育教学论文、出版著作、承担各级教改项目和科研课题、各项教学、科研获奖、志愿服务、拜师、带徒等。

5.中小学教师参加的国民教育系列提升学历(学位)的学习活动。

三、学分登记方式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采用证书登记和信息系统网上登记两种方式进行管理。

1.证书登记可使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2.信息化登记依托“山东省教师信息管理系统”。

实现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认定-查询-统计检索”等功能,学校管理员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录入“山东省教师信息管理系统”,教师、学校和省、市、县管理员分别享有查询、登记、认定、统计、检索等权限。

四、学分计算办法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认可的面对面集中培训项目,教师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依据培训项目开班通知和培训证书中注明的学时数折算学分,原则上1小时为1学时,1学时计1学分。

学分计算管理办法

学分计算管理办法

大洋中心学校学分计算办法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师发〔2015〕3 号)要求,教师参加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培训、教研活动和教师自主研习活动等,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五年一周期内校本培训和教师自主研习活动累计登记不超过120学分,既每学年24学分(超过24学分按24学分统计,不计入下一学年),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本计算办法中1学时记1学分。

现将有关事宜规定如下:一、学分登记对象:纳入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范围的人员,既我校在岗在编的教职工及后勤工作人员。

二、学分登记范围(120学分)1.中小学教师参加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认可的各类培训。

按通知规定日期,每天按5学时计算。

(新泰市的研讨会按3学时计算)2.中小学教师参加的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承担的授课、指导、公开课、示范课等活动。

每节课按2学时计算。

3.中小学教师参加的校本培训活动:(1)集体教研(包括集体备课):每学期按六学时,不参加每次扣一学时请病假扣0.5学时,公差不扣学时,以签到表和相关领导签名的假条为准。

(2)听评课:每学期听够规定的十五节课得五学时,以签到表为准。

签到表弄虚作假的,该项学时记为0,每少一节扣0.3学时。

(3)学术研讨、专题讲座每提供一次记二学时,每参加一次记一学时。

以相关文件证明为准。

(4)支教:除相关的支教补助外,每一节课按0.5学时计算。

4.中小学教师自主研习活动:包括发表教育教学论文,按县、市、省、国分别记2、3、4、5学时。

5.出版著作、承担各级教改项目和科研课题,按县、市、省、国分别记3、4、5、6学时,课题每学期加一次,可连续加三年。

校级的草根课题记3学时可连续加三年。

各项教学、科研获奖,按县、市、省、国分别记3、4、5、6学时。

志愿服务、拜师、带徒每学期加3学时,以相关文件和过程材料为准。

山东省教委、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教委、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教委、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1997.07.27•【字号】鲁教师字[1997]8号•【施行日期】1997.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山东省教委、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鲁教师字〔1997〕8号)各市地教委(教育局)、人事局:现将《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的有关规定,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素质,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结合本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

凡已取得教师任职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均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参加相应的继续教育。

现未达到国家规定学历标准的中小学在职教师,必须先参加学历补偿教育。

第三条继续教育是对中小学教师进行加强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补充更新知识,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教育科研能力的教育。

通过继续教育使不同层次教师的素质都能在原有的基础上得到提高,从而建设一支能够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品德高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适应我省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中小学教师队伍。

第四条继续教育要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坚持理论与实践,普遍提高与重点培养,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主要分以下四类:(一)新教师试用期培训:对新分配到中小学任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使其尽快适应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的培训,包括对非师范专业毕业生进行教育教学理论、学科教学法和教学基本功的培训;(二)职务培训:按教师现任职务要求和高一级专业职务的部分要求进行的培训;(三)骨干教师培训:对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按骨干教师的要求和对现有骨干教师按学科带头人的要求进行的培训;(四)专题培训:根据需要进行的各种专题培训和对各职级中小学教师进行的教师基本技能的培训。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登记及折算标准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登记及折算标准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登记及折算标准1、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原则上集中培训按照原则上集中培训按照6学时折合1学分,非集中培训按8学时折合1学分。

2、参加由培训院校举办的属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开发指南》范围的各种长短培训,学完规定课程,课程考核不合格,不计学分。

3、参加由其他培训机构举办并经市以上教育局师资培训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专题讲座,可按实际听课的时数,以每小时为1学时计并折合学分。

4、经成人高考或其他进修考试录取的,教育系统举办的提高学历层次的函授、脱产进修的中小学教师,通过参加教育系统系列的自修考试提高学历的教师,学习结束,原则上按饱满学时折合学分。

如中途辍学,未能毕业均不记学分。

但上述各种类型的中小学教师均必须参加省、州、须参加省、州、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培训,不参加者扣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培训,不参加者扣其总学分。

5、此前各地开展的中小学教师继教相关培训按以下项目及标准凭证登记:WTO 培训4学分 职务培训2学分 校长提高培训3学分 骨干教师培训6学分6、中小学教师参加教育教学实践活动,学时及学分计算办法如下:市级州级省级国家级最高记分(周期内)登记依据发表教学论文/公开出版教材(主编副主编)3学时/1000字6学时/1000字12学时/1000字18学时/1000字3学分刊物原件参加学术交流/课题研究3学时/天6学时/天12学时/天18学时/天3学分论文/有关证明,无论文交流者减半记分公开课3学时/课6学时/课12学时/课18学时/课4学分有关证明和教案听课0.5学时/课时0.5学时/课时1学时/课时1学时/课时2学分听课笔记自学1学时/10000字3学分自学笔记校本培训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学校领导批准5学分有关证明及活动记录。

东营市教育局、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小学

东营市教育局、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小学

东营市教育局、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东营市教育局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5.12.04【实施日期】2015.12.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东营市教育局、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胜利教育管理中心,济军基地教育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局属各学校、幼儿园,局机关各科室、单位:现将《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营市教育局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12月4日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进一步完善继续教育制度,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师发〔2015〕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教师资格、在我市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普通中小学在职教师(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继续教育是指中小学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参加的学习培训。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教育部门依法做好继续教育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学校应鼓励、支持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为教师学习培训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

原则上每5年为一个周期。

一个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应完成不少于360学分且每年不少于48学分的继续教育。

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市范围内有效。

第七条继续教育以提高中小学教师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开展以专业理念与师德修养、专业知识更新与扩展、专业能力训练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等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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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2009年—2013年)
为加强对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信息化管理,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推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深入开展,根据教育部第七号令《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教师教育工作实际和发展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要求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推进素质教育为核心,坚持“面向全员、突出骨干、倾斜农村”的原则,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教师职业道德培训为主要内容,以集中培训、远程研修和校本培训为主要形式,组织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

积极推进“山东省教师教育网”全省互联互通,构建“现代远程教育、集中培训、校本培训相结合”的教师继续教育格局,逐步加大远程研修课程在我省各级继续教育课程中的比例。

(二)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种形式,非学历教育实行学分管理。

教师参加各种形式的非学历继续教育,应根据不同形式、内容折算成学分。

在职教师具备相应的合格学历后,继续参加与执教学科相关的国民教育系列师范类提高学历(学位)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者,视为完成本周期内的继续教育任务。

(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与管理依托“山东省教师教育网”,建立全省统一平台,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现学分登记与认证、学分查询、统计检索等功能一体化,推进全省教师继续教育管理信息化建设。

二、培训管理
(四)新一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全员培训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教师职业道德培训为主要内容,主要由省及省以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负责组织实施。

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实行省、市、县三级培训,普通高中教师全员培训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初中教师全员培训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小学教师全员培训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教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年度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各中小学校根据本校实际制定年度校本培训计划。

三、学分计算
(五)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2009至2013年周期内,全省中小学教师必须完成不少于240学时的继续教育,周期内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教育学分按2学时折合1学分计。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计为A类学分,培训周期内应修满80学分。

各中小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计为B类学分,培训周期内应修满40学分。

A类学分与B类学分不能相互替代。

四、学分登记
(七)每学年度,教师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以及本校的培训计划进行培训,培训合格者,按照培训学时折算相应学分。

培训不合格者,不计学分。

(八)凡依托“山东省教师教育网”举办的各级远程培训,将由研修平台自动记录学习过程,按照培训项目考核标准认定培训成绩,并在信息管理系统教师个人电子帐户中自动登记学分。

(九)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其它形式的培训,由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对学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折算为相应学分,由负责举办培训的教育
行政部门的信息管理员将学分记入信息管理系统教师个人电子帐户,参加国家级骨干教师培训者的继续教育学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有关机构负责登记学分。

(十)校本培训的考核工作由各中小学校负责,由学校的信息管理员通过“山东省教师教育网”登记学分。

(十一)新教师在试用期内应接受不少于120学时的新任教师培训。

新教师在完成试用期培训后,均应参加培训周期内的在职教师的继续教育。

五、学分查询管理
(十二)“山东省教师教育网”向注册教师和各级管理员开放查询上一年度个人学分登记记录,可根据需要由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导出个人电子帐户学分数据。

六、学分审核认定
(十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是教师职务聘任、晋级的依据之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于每学期末对本学期内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进行登记。

(十四)每学年末,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区域内的中小学教师学分登记情况进行抽查审核,审核合格者,予以确定。

(十五)本办法解释权归山东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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