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总部分摊费用的风险规避会后速记-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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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见课件第13页)
1. 由境外代垫再向境内收取由支付的模式是否合理? 在实践操作当中,出现由香港公司代垫境外的费用原因也是很显而易见的。首先 如果是集团采购,可能会有较大的折扣;另外从境内往境外汇出,国内不可避免的要 经过种种审批、外汇、银行的手续,可能使境外的服务提供商不能及时收到钱。所以 由境外代垫再支付的模式,从外汇、集团采购上肯定是合理的,但是在境内,还需说 服银行、税务局、外管局这种模式的合理性。
分摊费用的常见种类
服务费:境外集团公司“一揽子”向第三方购买一项服务而产生的大额的服 务费用,而购买这项服务并不是为了集团公司,而是为了旗下所有的子公司, 其中可能也包括中国子公司在内; 研发费:无论什么行业,创新研发都是大额且长期的投入,而这部分费用经 常需要进行分摊; 管理费:从事投资控股或是有地区管理职能的境外母公司或中间层母公司发 生的,如资金成本、人力资源成本等费用,而这笔费用往往是为了执行地区 或者全球性管理职能而发生的,因此母公司会希望将其相应地分摊给,包括 中国子公司在内的,全球各个子公司; 派遣人员工资:境外派遣公司将管理经验或技术十分出众的外籍人员派遣到 中国子公司进行为期一年或两年相对较长的时间的工作,期间外籍员工作为 中国公司的雇员向中国公司提供劳务,同时境外公司为了维护其在母国的社 会保障,比如养老、退休等,与外籍人员继续维持法律上的劳务关系,如雇 佣合同关系。境外母公司往往会将外籍人员在境外所发生的,如社保、工资 等费用,一并向境内公司收回。 以上四种是目前常见的费用分摊的,而实际情况中会因为企业的情况而产生 更多的费用种类。
Part Two
案例分析
5. 应该进行怎样的文书准备以避免税务机关的质疑? 只有把服务内容写清楚,且有文档证明,才能对税务机关进行说明。
6. 外汇管理局对分摊费用支付的态度及操作情况、特别要求? 今年7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出了《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 知》,简称汇发[2013]30号,其中将服务贸易支付的审核统统下葬了。而银行将按 照汇发[2013]30号文件的附件一二所提供的操作规章进行审核,协助企业进行支付。
Part Two
案例分析
案例一(见课件第12页)
1. 税务局认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合理? 特许权使用费在税收协定中有明确的界定。通常集团公司购买软件或ERP系统的 时候,一般都会有一个框架合同,其中软件或ERP系统的许可是针对集团的,也包括 集团的子公司。而一般集团会先承担所有费用再进行分摊,如果严格按照税收协定里 对于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来说,是不太合理的。 而在实际操作中,因为涉及到软件使用、网络维护等一些比较敏感的字眼,同时 由于税务机关不了解一揽子服务具体都包括哪些内容,有可能出于方便税收监管的目 的,税务机关会套用国税函[2009]507号中的内容。将其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对税务 机关来说也是最容易操作的办法。 2. 是否有可能被认定为服务费? 是但也不是。在进行一揽子服务约定的情况下,A集团和子公司的律师是有机会 来说明其内容究竟都包括什么,是在境外提供还是在境内提供,提供的时候通过什么 途径,是怎么样发送这些服务的内容。这些都有助于中国企业在申请付汇时向税务局 进行举证。 3. 成本分摊协议是否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的审批? 这个案例里提到的成本分摊协议更像服务合同,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成本分摊协 议。严格意义上的成本分摊协议是指共担成本并共享收益 ,在过程中并没有成本加 成的概念。所以这里的成本分摊协议是一个更广义的概念,是服务费的概念。而真正 意义上的成本分摊协议,理论上是不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但是有层层备案的机 制。而目前,真正拿到国家税务总局去备案的成本分摊协议的数量非常有限,且要经 历很长的时间才能完成备案。但是从服务费的角度来说,它并不需要税务机关的审批, 从服务内容、服务费的收费方式等各方面需要符合转让定价的要求,这样未来才能明 确协议的内容。 4. 支付的分摊费用是否属于管理费? 到目前为止,无论是所得税法还是税务局的公告、文件等,对管理费用都没有给 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即便能证明分摊的费用是否属于管理费,对于解决费用分摊和支 付也不能起到实质的帮助。
付汇基本流程
步骤3:按照最新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 40号—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企业将合 同进行备案之后无需经过外管局的审核,也无需经过税务局的完税程序等, 可直接至主办银行进行汇款。但是实际操作中,情况并不如文件写的这么方 便,税务机关一边备案,一边审核费用性质,以防税收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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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区背景及概述
其次要看定价的合理性。服务费一般都是成本加成型,那么就需要从成 本的合理性和加成的合理性来考虑。加成的合理性比较简单,可以根据相应 的基准分析来证明服务的加成率是合理的。而税务局往往更关注分摊的合理 性,大型的跨国企业基本会有一个比较好的分摊方法和比较规范的分摊计算 方式。而对于一些,如HR的服务按人头来分,IT的服务按终端来分摊等,需 要具体类型具体分析。对于直接只为中国提供的服务,需要有比较好的书面 文件来证明这些境外发生的费用真的与为中国子公司提供的服务直接相关的。 企业首先要从这两个方面考虑,证明服务和费用的合理性,而只有证明 了这一点,至少从转让定价的角度,才能考虑费用是否能够支付的问题。
7. 开户银行对分摊费用支付的态度及操作情况、特别要求? 关于文书准备,从转让定价的角度有几个不同等级防御策略。 首先一定要有合同,而合同里对所提到的服务内容要有很详细的解释,写得越清楚, 税务局越可能相信这个是有商业实质的。 其次就是转让定价,对于服务费的计算方式要有相应的描写,如分摊的方法、加 成率,这些在合同里也要规范。在企业向外支付或者和税务局洽谈的时候,这可以向 税务局证明这些费用其实是在事前都已经规范计划计算的,并不是因为某些特别的原 因需要向外付汇而临时充数的合同。 当支付的服务费用相对较大时,企业依旧可能会遭到税务局的质疑,尤其是对于 管理服务。企业可以提供类似转让定价分析报告,从功能风险上来描述子公司是如何 从这些服务中受益以证明服务的商业实质。同时,将相应的分摊方法从各个方面都比 较细致地描述,且包括一些相应的证据,如往来邮件的截屏,系统的截屏等,这样也 可以帮助企业向税务局解释服务的真实性。
总部分摊费用的风险规避
铂略电话会议 2013年10月24日
目录
PART ONE
分摊费用概述
常见种类 企业关注点 常见的困难及解决方案 付汇基本流程
PART TWO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经验分享
PART THREE
互动问答
Part One
分摊费用概述
分摊费用是企业经常提起的且关注的话题。对于国外母公司向境内子公 司收取分摊费用,原则上是因为母公司承担大笔费用,希望子公司能够承担 其中一部分,所以会涉及从境内向境外的资金汇出。而对于国内的企业,主 要是因为集团公司在全国各地的税收情况和财政返还的比例不同,希望将总 公司产生的费用更合理地分摊到境内的子公司,从而能使企业税务结构最优 化,并实现和各地政府达成的税收缴纳目标。所以不管是境内的费用分摊还 是境内到境外的费用分摊,甚至包括一些在境外的中资在中国发生的集团费 用如何合理的分摊到境外,都是企业比较关心的问题。 同时,无论是境内母子公司之间还是境内公司与境外集团之间,都会面 临各种各样的资金或者费用分摊的汇出问题,而在跨境分摊中尤其明显。因 此企业对于省时节税的资金或费用汇出安排非常重视,重视程度也是与日俱 增。
解决方法
“诊断”:首先企业要了解分摊费用的实质,是基于服务的分摊还是基于研 发,如涉及到特许权使用费等,的分摊以确定分摊费用的类别,并将其类别 和企业本身的资本结构和商业业务的安排进行配比,看两者之间是否挂钩, 最后再评估资金和这种分摊费用汇出的可行性。 解决方案:分析相关的税收以及协助企业取得对外支付或者完税证明的申请 程序,完成申请程序的各种登记以及备案的申请手续。最后,在过程中与主 管税务机关、外管局或者其他的政府部门,比如科委等增加彼此之间的沟通, 对于未来可能出现的类似情况的再处理提供便捷。
企业关注点
各种分摊费用是否都可行呢?或者说是否方便实现? 进行付汇申请的流程中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付汇申请递交之后会得到批准吗?相应机关会如何处理? 批复完成后,企业从税务上和成本上会有哪些好处? 这些都是财税同行需要考虑且关注的问题。
Part One
分摊费用概述
常见的困难
外部因素 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中国各地税务局不同的地方实践或者审批机关的工 作效率等,都会对分摊费用的支付产生影响。 内部因素 • 外商投资企业缺乏对外支付的商业合理性,企业对于所要分摊的费用为什么 分摊到中国,为什么分摊这些份额,这笔费用在商业上有什么合理性,有什么 合理的文件去支持证明这些商业合理性,这些都是需要企业去考虑并准备的; • 企业不了解最新的外汇法规和付汇流程,缺乏与主管机关的沟通; 今年在外汇法规上,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了非常大的放松,无论是企业所 关注的服务项目,即非贸付汇项目,也是包括了资本项目的付汇,希望企业财 税同行要实时关注外汇政策法规的动向。 • 文件资料不完善,这一点和缺乏对外支付的商业合理性是相关联的; • 与主管的税务机关存在意见分歧; 例如外籍派遣人员的代垫工资,对于中国接受企业来说只是支付外雇人员 的工资成本;而税务局表示外籍人员在华工作期间由于时常向境外派出机构进 行工作汇报,且考评也是由境外公司进行,无法证明他是中国公司的雇员而不 是境外的雇员,所以无法证明其没有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等。因为此类沟通不 畅或者文件资料不完善等种种原因造成的分歧也是企业常常遇见的。 • 中西方文化差异; • 跨国企业的转让定价政策及相关文件的准备不充分。 母公司分摊下来的服务费用,基本上有以下几种,支持费用,如总公司给 下属子公司提供的如会计、法律、IT等相关的服务费,母公司提供给各个不同的 子公司,再将费用分摊给包括中国在内的各个子公司;另外一种是中国子公司 有特别的需要,母公司会提供一些支持性的服务,如和技术、设计相关的一些 服务。 从转让定价的角度,首先要考虑关联交易的合理性。首先要看母公司是否 真正提供了这些服务,且要证明这些服务是对子公司是有益的;如果子公司没 有从母公司接受这些服务,那么就需要向第三方,如国内的律所、会计师事务 所提供相类似的服务,并支付一定的服务费。这样就可以向税务局说明服务真 的是给子公司提供了相应益处,是有商业实质的,所以从性质上来讲是合理的。
Part Two
案例分析
而一揽子采购的方式,这可能对谈价格方面是一个好的方式,但是从税务处理的 角度来看,它并不是一件好事,因为这样很可能会出现案例一中主管税务局提出的无 法证明一揽子的服务中有哪些服务,哪些是境外服务,哪些是境内服务,哪些是特使 权使用费,而作出特许权使用费的判定,一起收取10%的预提所得税,而造成非常 不良的处理结果。 2. SAP相关费用应如何征税? 本案例中,这比较像境外第三方开发了专门的软件,再把软件的使用权授权给中 国子公司使用,如果是这样,这就是非常清晰的特许权使用费,要交10%的预期所 得税和营改增后的6%的增值税。 3. 对中国市场口味进行研发费如何征税? 具体需要根据这是提供服务还是研发的成果已构成一项服务型资产或者IT(如构 成技术专利等),如果是后者,那么这里的软件费就是一个特许权使用费,需要根据 特许权使用费的标准缴税。 4. 境内境外培训如何征税? 境内外培训的征税方式是不同的。 如果组织老师从境外到中国境内向子公司的人员提供培训,那么非居民企业在中 国提供服务的情况就构成了机构场所。如果老师的派出国或老师所在机构的国家中国 之间有税收协定,就要看有没有对劳务型常设机构的规定,如果有就可以享受保护, 如以中港或者中国新加坡的一些协定为例,只要是在境内提供的培训服务在183天之 内就完成,就不构成常设机构,就没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但是向中国接收方提 供劳务构成了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应该交5%的营业税。如果进行的培训已经落在了 营改增的范围内,那么就是6%的增值税。 如果培训服务发生在境外,就不属于来源于中国的收入,就不构成中国企业所得 税的纳税义务。 根据新的营业税法,如果提供方和接收方一方为在中国的企业或个人,服务其实 是构成了在中国营业纳税的纳税义务;但是根据后来国税总局的相关文件,在境外发 生,专在境外享有的特别项目是可以免于征收营业税的,所以具体需要对照培训的内 容与文件进行判断。 5. 可能的税企争议点在哪里? 案例中可能的税企争议有很多,如收入是发生在境外还是发生到境内?是否是来 源于在中国的所得?究竟应不应该交中国税?如果交中国税,在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 下是想证实还是想核定?进行核定的话,核定率是多少?等等。 6. 基层税务机关对相关代垫款支付的主要考量点? 争议点有多少,基层税务机关的考量点就有多少。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基础是维 护中国的征税主权,同时实现征税的任务量。 7. 是否可能有额外税务风险?如转让定价等。 基于转让定价,可能会涉及研发费的问题。在服务协议/成本分摊协议中如果包 括了此类特别为中国进行的研发,不光需要考虑付汇的问题,对于集团无形资产所有 权的安排都需要有一个整体的考虑。如果是中国委托境外的香港等关联方开发,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