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器适航基础v3-3
中国民航适航管理知识点
中国民航适航管理知识点中国民航适航管理知识点CAAC:中国民航(=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飞机类别(CCAR2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a)正常类飞机,是指座位设置(不包括驾驶员)为9座或以下,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5700公斤(12500磅)或以下,用于非特技飞行的飞机。
非特技飞行包括:(1)正常飞行中遇到的任何机动;(2)失速(不包括尾冲失速);(3)坡度不大于60°的缓8字飞行、急上升转弯和急转弯。
(b)实用类飞机,是指座位设置(不包括驾驶员)为9座或以下,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5700公斤(12500磅)或以下,用于有限特技飞行的飞机。
按实用类审定合格的飞机,可作本条(a)中的任何飞行动作和有限特技飞行动作。
有限特技飞行包括:(1)尾旋(如果对特定型号的飞机已批准作尾旋);(2)坡度大于60°但不大于90°的缓8字飞行、急上升转弯和急转弯。
(c)特技类飞机,是指座位设置(不包括驾驶员)为9座或以下,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5700公斤(12500磅)或以下,除了由于所要求的飞行试验结果表明是必要的限制以外,在使用中不加限制的飞机。
(d)通勤类飞机,是指座位设置(不包括驾驶员)为19座或以下,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8618公斤(19000磅)或以下,用于本条(a)所述非特技飞行的螺旋桨驱动的多发动机飞机。
通勤类飞机的运行,是指正常飞行所能遇到的任何机动,失速(不包括尾冲失速)和坡度不大于60°的急转弯。
飞机类别飞行限制座位设置最大审定起飞重量发动机正常类非特技9座及以下5,700Kg或以下单发或多发实用类有限特技特技类不加限制通勤类非特技飞行19座及以下8,618 Kg或以下螺旋桨驱动的发动机CCAR-25用于运输类飞机的合格审定,不限定座位数和最大起飞重量,但不适用于单发飞机。
CCAR121:大型航空器第121.3条适用范围(a)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实施的下列公共航空运输运行:(1)使用最大起飞全重超过5,7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2)使用旅客座位数超过30座或者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不定期载客运输飞行;(3)使用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全货物运输飞行。
民用航空适航基础知识简介.
民用航空适航基础知识简介
2019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4/4
① ② ③
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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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限于民用航空器(除军事、海关、警察国家航空器之外) 强调综合因素(每一涉及安全的部件和子系统、整体性) 强调以预期运行环境(大气、机场、航路、空中管制)和航空器使 用限制(数度、高度、重心、重量以及发动机和其他设备); 逐步扩展到持续运行的动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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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适航基础知识简介
民用航空适航基础知识简介
适航性责任
航空器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方能称其是适航的:一是航 空器必须始终满足型号设计要求(初始适航);二是 航空器必须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持续适航)。
初始适航性责任——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单位 持续适航性责任——航空器使用单位(航空公司)和
维修单位。
适航部门作为国家政府部门:立法定标、颁发适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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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适航基础知识简介
规范性文件种类
民航局职能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包括:管理程序、咨询通告、 管理文件、工作手册、信息通告、表格。 现在明确不在法律范畴之内;不向法庭提 供;还有一定的管理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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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适航基础知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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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适航基础知识简介
工作手册(WM)
工作手册(WorkingManual,简称WM),
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规范从事民用航空管 理工作人员具体行动的文件。
如:《持续适航监察员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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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适航基础知识简介
信息通告(IB)
信息通告(英文为Information
适航审定基础
适航审定基础适航审定基础是指在航空器设计、制造、维修和运营过程中,对航空器的适航性进行评估和审定的一系列程序和规定。
适航审定基础是保证航空器安全飞行的重要保障。
适航审定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适航标准适航标准是指用于评估和审定航空器适航性的一系列规范和标准。
其中包括了关于结构强度、机载设备、燃油系统、电气系统、飞行特性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这些标准是由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和各国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制定并发布的。
2. 适航文件适航文件是指在设计、制造、维修和运营过程中所需的所有文件,包括设计规范、生产工艺规程、测试报告、维修手册等。
这些文件需要经过相应部门或机构的审核才能得到批准,并被认为符合相关标准。
3. 适航证书适航证书是对符合相关标准的飞行器进行认可,并授权其在特定条件下进行运营的证明。
适航证书是国家民用航空管理机构颁发给航空器制造商或运营商的,它包括了适航范围、使用限制、维护规定等内容。
4. 适航审定程序适航审定程序是指在设计、制造和运营过程中,对航空器进行适航性评估和审定所需的一系列程序和规定。
这些程序包括了设计审定、型号认可、生产许可、维修许可等。
5. 适航监管适航监管是指对符合相关标准的飞行器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保证其在运营期间仍然符合标准要求,并保障飞行安全。
适航监管包括了对生产厂家、维修机构和运营公司的审查和监督。
总之,适航审定基础是确保民用飞行器安全飞行的重要保障。
它涉及到多个方面,需要各部门或机构密切合作,共同推动民用飞行器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并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相关标准。
飞行器适航基础-第二章
适航规章
2.1 适航要求、规章与标准
y 标准(Standard) y 被颁布用来定义设计准则的技术文件,是一种强制性标准。
y JAA: JAR(Requirements,要求) y FAA:FAR(Regulations,规章) y CAAC:CCAR(Regulations,规章)
y OSTIV组织颁布了一个用于滑翔机和动力滑翔机设计的标准 《OSTIV适航标准》。
6000磅飞机的审定与运行要求及其机上人员的管理规则 y FAR 129 :外国航空承运人和运营人使用美国注册航空器进行
公共运输的运行要求 y FAR 133:旋翼航空器外部装载运行 y FAR 135:通勤和应需运行要求及其机上人员的管理规则 y FAR 137: 农用航空器运行
2.1 适航要求、规章与标准
JAR和FAR与适航相关的内容
y FAR 145:修理站
y 规定了取得修理站合格证的程序,以及一个持证的修理站必须遵守的规则,包括对航空器、航空 器机体、航空发动机、螺旋桨等进行的维修或改装。
y FAR 147: 航空维修技校
y 规定了签发航空维修技校合格证及合格证等级的要求,以及这些合格证或合格证等级的持有人需遵守的一 般规则。
CCAR-23/25-A分部
y 对所适用的航空器型号和类别进行说明
2.2 航空器适航标准的结构
CCAR-23/25-B分部
2.2 航空器适航标准的结构
y 验证方法:试验、分析评估等 y 内容:
y 性能(起飞、爬升、着陆) y 操纵性和稳定性(配平、操纵、稳定性、失速、地面/水面操纵) y 其他(振动和抖振、高速特性、失配平特性)
y 仅是一个有价值的参考指南。
y JAR22部《滑翔机机动力滑翔机》(Sailplane and Powered Sailplane)
飞行器适航技术专业开设课程设置,课程内容学什么.doc
飞行器适航技术专业开设课程设置,课程内
容学什么
飞行器适航技术专业开设课程设置,课程内容学什么
主干课程
该专业主要课程有飞行器总体设计、飞行器结构设计、飞行器系统设计、航空发动机原、发动机结构与强度、发动机控制、航空电子、航空电器、机载计算机、通信与导航、飞机制造基础、现代飞机装配技术、民用航空法、航空安全工程原理、可靠性原理、飞机安全性设计与分析、适航规章、适航验证与审定技术、适航管理工程等。
就业前景
毕业生可到适航审定与管理部门、民航单位、民用航空设计及制造单位,从事该领域的科学研究、工程设计和科研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就业方向
该专业是为适应我国民用飞机的研制、生产、使用和维护的发展需求所创办的新专业。
该专业毕业生主要就业去向是:上海适航审定中心、沈阳适航审定中心等适航审定与管理部门,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中国南方航空公司、中国国际航空有限公司、深圳航空公司等民航单位,以及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航空电器有限公司、上海飞机设计研究院等民用航空设计、制造单位,也可去高等学校、生产企业和管理部门从事该领域的科学研究、工程设计和科研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民航概论》教学课件:第七章-民用航空器的适航和维修
4. 维修的文件体系
1) 指导性文件:由适航当局主持,与制造厂、 航空公司三方共同制定。
A. 维修指导小组(MSG)报告
MSG-1:B-747-100; MSG-2:L-1011,DC-10; MSG-3:B-757,B-767。 MSG思想使用了40多年,飞机使用寿命提高 了一倍多,发动机寿命提高了五倍多。
A. 设计、制造和维修的一体化,使维修工作 向快速化、集中化发展。
B. 信息和通信技术的发展使信息收集和分析 可以不间断地进行,对信息的处理能及时得出结 论,使维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大幅度提高。
C. 维修向综合化、智能化发展,使维修工作 效率更高,使维修机构组织发生巨大变化。
3)状态监控(Condition Monitoring):对航空器的 飞行安全不直接产生影响的零部件,在故障发生 后,再去及时排除。
维修方式的改进使飞机维修出现的革命性变化: 1)针对性增加,维护质量提高,维修成本下降; 2)飞机维修和新技术相结合,使初期投资增加、
维修工作变得复杂;
3)飞机设计时必须考虑维修的方便和成本,维修 中发现的问题反过来影响到飞机的设计或改装;
第七章 民用航空器的 适航和维修
第一节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 适航管理的意义和作用 ➢ 适航管理机构 ➢ 适航管理的文件和证件 ➢ 初始适航管理 ➢ 持续适航管理
一.适航管理的意义和作用
1.适航性(Airworthiness)
定义:适航器适合在空中飞行的性质或性能。 作用:保证飞行安全。只有适航性达标,才允许 飞行,否则禁止飞行。
B. 维修计划:
计划生产部门按照生产任务的数量质量要求, 确定生产任务的安排。可分为长期计1.维修单位的组织:
飞行器适航基础-2014-第一章
y 【4】Improving the Continued Airworthiness of Civil Aircraft: A Strategy for the FAA’s Aircraft Certification Service, Committee on Aircraft Certification Safety Management Aeronautics and Space Engineering Board, National Academy Press 1998,第一版.
适航的起源及其发展
y 5、EASA适航审定的发展历史简介
y 随着欧盟国家一体化步伐的前进,以及欧洲民用航空竞争的需 要 , 2002 年 欧 盟 决 定 成 立 具 有 法 律 权 限 的 欧 洲 航 空 安 全 局 — EASA。EASA全面接替原JAA的职能,并在成员国内按欧盟法律具 有强制性的权限。开始制定CS-21、CS-23、CS-25、CS-E等适航规 章。
石,适航为航空工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第一章 概述
1 民用航空器适航性的起源与发展 2 适航性定义、适航标准与适航责任 3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 4 适航管理在保障民航安全中的作用 5 适航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1.2 适航性定义、适航标准与适航责任
适航性(Airworthiness)
y 牛津字典:航空器适合在空中飞行的性质(Fit to fly) y 1980- 美国科学院-《改进航空安全性》报告:“在预期的使用环境中
飞行器适航基础v3-3
航空科学与工程学院2015.3.飞行器适航基础第三章适航法规y1. JAR/FAR/CCAR由什么机构颁布(中文或英文全称)y2. 航空器除需满足产品型号合格证标准之外,还需满足的标准是什么y3. 适航标准的适用性在适航标准的哪一分部中进行描述y4. 为提高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适航标准需以最高的严格度来制定和实施()y5. 我国的适航管理法规以什么为主要参考内容?y6. 我国民用航空器的登记机构是哪个?y7. 我国的航空器国籍标志是什么?y8. 什么是挂旗公司y9. 航空器在登记国之外飞行时,航空器内发生的法律行为和事件不适用登记国的法律()y1.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与型号设计批准书之间的异同?y2. 航空器“大改”和“小改”是如何界定的?y3.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与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区别?y4.相关证件中,长期有效的有哪几个?y5. 相关证件中,哪些可以转让?y6.选择:补充型号合格证是对民用航空产品型号设计进行————时需向适航管理部门申请的证件A. 任何改动B. 小改C.大改y7. 判断:型号设计批准书是民用航空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的设计合格凭证()y8. 判断:根据已有生产许可证制造的航空器,需要提交制造符合证明才可获得适航证()y9. 问答:简要说明“优先监督零件”的定义。
第三章适航证件体系与管理机构监督适航管理证件体系1适航管理机构监督2第三章适航证件体系与管理机构监督适航管理证件体系1适航管理机构监督2证件体系概述立法颁发证件航空器适航管理证件是符合标准或规定资格的凭证申请受理审查颁证监督证件管理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根据CCAR-21-R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第21.3条,有关术语定义如下:¾民用航空产品:指民用航空器、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¾民用航空零部件:指任何用于民用航空产品或者拟在民用航空产品上使用和安装的材料、仪表、机械、设备、零件、部件、组件、附件及通信器材等。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17年修订)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4.01•【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02.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年7月2日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2号发布根据2017年4月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的决定》修订)A章总则第27.1条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本规章的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四条和第五条.本规章的适用范围应当符合下列规定:(a)本规章规定颁发和更改最大重量等于或小于3,180公斤(7,000磅)且其乘客座位数不大于9座的正常类旋翼航空器型号合格证使用的适航标准.(b)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的规定申请正常类旋翼航空器型号合格证或申请对该合格证进行更改的法人,必须表明符合本规章中适用的要求.(c)多发旋翼航空器可按A类进行型号合格审定,但必须符合本规章中附件C的要求.第27.2条特别追溯要求(a)对于2003年8月1日以后制造的各旋翼航空器,申请人必须表明每个乘员座椅均装有满足本条(a)(1)、(a)(2)和(a)(3)要求的安全带和肩带.(1)每个乘员座椅必须具有一套单点脱扣的组合式安全带和肩带.每个驾驶员的组合式安全带和肩带必须允许驾驶员在系上安全带和肩带就座时能够完成飞行操作所有必需的功能.安全带和肩带不使用时必须有措施将其固定,以免妨碍旋翼航空器的操作和应急情况下的快速撤离.(2)必须用安全带加上能防止头部与任何伤害性物体碰撞的肩带,保护每个乘员免受严重的头部损伤.(3)在适用的情况下,安全带和肩带必须满足旋翼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基础规定的静强度和动强度要求.(4)对本条而言,旋翼航空器制造日期按下列日期确定:(i)反映旋翼航空器完工并满足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批准的型号设计资料的验收检查记录或等效记录的日期;或(ii)外国适航当局证明该旋翼航空器完工并颁发初始标准适航证或等效文件的日期.(b)对于2002年8月1日之前确定型号合格审定基础的旋翼航空器:(1)只要申请人表明符合2002年8月1日施行的本规章所有适航要求,其最大乘客座位可以增加至8座或9座.(2)只要符合下列要求,其最大重量可以增加至2,730公斤(6,000磅)以上:(i)增加后的乘客座位数不超出2002年8月1日审定的最大数量;或(ii)申请人表明符合至2002年8月1日有效的本规章所有适航要求.B章飞行总则第27.21条证明符合性的若干规定本章的每项要求,在申请合格审定的载重状态范围内,对重量和重心的每种相应组合,均必须得到满足,证实时必须按下列规定:(a)用申请合格审定的该型号旋翼航空器进行试验,或根据试验结果进行与试验同等准确的计算;(b)如果由所检查的各种组合不能合理地推断其符合性,则应对重量与重心的每种预期的组合进行系统的检查.第27.25条重量限制(a)最大重量最大重量(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的要求的最重重量)必须这样制定:(1)不大于:(i)申请人选定的最重重量;(ii)设计最大重量(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的结构载荷情况的最重重量);(iii)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的飞行要求的最重重量.(iv)用来演示第27.87条或第27.143条(c)(1)的最重重量,或其组合,如果无法满足这些条款所规定的重量和使用条件(高度和温度);和(2)不小于下述各项之和:(i)按第27.29条确定的空机重量;(ii)相应于装满商载时的可用燃油重量;(iii)全部滑油重量;(iv)对各个座位,乘员重77公斤(170磅)或申请合格审定要求的任一较轻重量.(b)最小重量最小重量(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的要求的最轻重量)必须这样制定:(1)不大于下述各项之和:(i)按第27.29条确定的空机重量;(ii)使用旋翼航空器所必需的最小机组的重量,假定每一成员的重量不大于77公斤(170磅),或申请人选定的或包括在载重说明书中的任一较轻重量;(2)不小于:(i)申请人选定的最轻重量;(ii)设计最小重量(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的结构载荷情况的最轻重量);(iii)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的飞行要求的最轻重量.(c)带有可抛放外挂载重时的总重如满足下列要求,对于任何旋翼航空器的载重组合,带有可抛放外挂载重时的旋翼航空器总重可以制定成大于依据本条(a)所制定的最大重量:(1)旋翼航空器的载重组合不包括有人外挂载重;(2)按第27.865条或等效的运行标准,用于外挂运行的结构件已得到批准;(3)总重中大于按本条(a)制定的最大重量的部分仅由可抛放的外挂载重的全部或部分重量组成.(4)按重量增加超过本条(a)规定的重量而引起的载荷和应力增加的状态来表明旋翼航空器的结构部件符合本规章适用的结构要求;和(5)使用总重大于本条(a)制定的最大合格审定重量的旋翼航空器,应受适当的使用限制,该限制要符合第27.865条(a)和(d)的要求.第27.27条重心限制重心前限和重心后限,以及横向重心极限(如果是临界的),必须按照第27.25中规定的每一重量来制定.其限制不得超过:(a)申请人选定的极限;(b)证明结构符合要求所使用的极限;(c)表明符合每项适用的飞行要求的极限.第27.29条空机重量和相应的重心(a)空机重量与相应的重心必须根据无机组人员和有效载重的旋翼航空器称重来确定,但应装有:(1)固定配重;(2)不可用燃油;(3)全部工作液体,包括:(i)滑油;(ii)液压油;(iii)除了发动机因喷液要求的水以外,旋翼航空器系统正常工作所需的其它液体.(b)在确定空机重量时旋翼航空器的状态必须是明确定义的,并易于再现,特别是关于燃油、滑油、冷却剂和所装设备的重量.第27.31条可卸配重在表明符合本章的飞行要求时,可采用可卸配重.第27.33条主旋翼转速和桨距限制(a)主旋翼转速限制主旋翼转速范围必须这样制定:(1)有动力时,提供足够的余量以适应在任何适当的机动中发生的旋翼转速的变化,并与所使用的调速器或同步器的类型相协调;(2)无动力时,在申请合格审定要求的整个空速和重量范围内,可以完成各种适当的自转机动飞行.(b)正常的主旋翼高桨距限制(有动力)除直升机需要有本条(e)规定的主旋翼低转速警告外,对旋翼航空器必须表明在有动力且不超过批准的发动机最大极限时,在任何验证过的飞行状态下不会出现主旋翼转速明显低于批准的最小主旋翼转速,必须用下述方法之一来保证:(1)安装适当的主旋翼高距限制器;(2)旋翼航空器固有特性保证主旋翼很不可能出现不安全的低转速;(3)以适当的措施将主旋翼的不安全转速警告驾驶员.(c)正常主旋翼低桨距限制(无动力)当无动力作用时,必须表明:(1)在重量和空速的最临界组合条件下的任何自转飞行状态,主旋翼正常低桨距极限应保证有足够的旋翼转速;(2)不需要特殊的驾驶技巧就可以防止旋翼超转.(d)应急高桨距如果按本条(b)(1)的要求安置有主旋翼高桨距限制器,而且不可能无意地超过限制器,则可设有可供应急使用的附加桨距.(e)直升机主旋翼低转速警告对于各种单发直升机和当一台发动机故障时而没有一种经批准的使工作的发动机自动地增加功率的装置的各种多发直升机,必须有满足下述要求的主旋翼低转速警告指示:(1)在所有飞行状态,包括有动力和无动力飞行,当主旋翼的转速接近于可能危及飞行安全值时,必须向驾驶员提供警告指示;(2)可以通过直升机固有的空气动力特性或用一种装置提供警告;(3)在所有情况下,警告指示必须清晰明了,并与所有其它警告指示有明显的区别.仅用要求驾驶舱内机组注意的目视装置是不可接爱的;(4)如果采用警告装置,在修正低转速状态后,此装置必须能自动停止工作并且复原.如果此装置具有音响警告,则还必须有一种设备供驾驶员在修正低转速状态之前用手动清除音响警告.性能第27.45条总则(a)除非另有规定,在静止空气和标准大气下,必须满足本章性能要求.(b)性能必须与特定周围大气条件,特定飞行状态和本条(d)或(e)规定的相对湿度下的发动机可用功率相对应.(c)可用功率必须相应于发动机功率(不能超过批准功率)减去:(1)安装损失;(2)在特定周围大气条件及特定飞行状态下,由附件和服务设施所消耗的功率.(d)对于活塞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因发动机功率的影响,飞行性能必须建立在标准大气相对湿度为80%的基础上.(e)对于涡轮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因发动机的功率影响,飞行性能必须建立在下述相对湿度的基础上.(1)在等于和低于标准温度时,相对湿度为80%;(2)在等于和高于标准温度加28℃(50℉)时,相对湿度为34%.在标准和标准加28℃这两个温度之间相对湿度必须线性变化.(f)对于涡轮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必须提供一种方法以使驾驶员在起飞前确定每台发动机能够输出为达到本章所规定的旋翼航空器飞行性能所必需的功率.第27.49条最小使用速度时的性能(a)对于直升机,(1)在申请合格审定所要求的重量、高度和温度范围内,悬停升限必须按下列条件确定:(i)起飞功率;(ii)起落架放下;(iii)直升机在地面效应范围内,与正常起飞程序相一致的高度上.(2)按本条(a)(1)确定的悬停升限,必须至少:(i)对于活塞发动机直升机,在标准大气和最大重量时为1,200米(4,000英尺);(ii)对于涡轮发动机直升机,在标准温度加22℃(40℉)和最大重量时为760米压力高度(2,500英尺).(3)无地效悬停性能必须使用起飞功率,在申请合格审定所要求的重量、高度和温度范围内确定.(b)除直升机外的旋翼航空器,在最小使用速度下的稳定爬升率必须在申请合格审定所要求的重量、高度和温度范围内,按下列条件确定:(1)起飞功率;(2)起落架放下.第27.51条起飞以起飞功率和转速、最临界重心、重量从海平面最大重量到本条所涵盖的每一高度上申请起飞合格审定的重量进行起飞:(a)从标准海平面条件到申请起飞和着陆合格审定最大高度的整个高度范围内,不得要求特殊的驾驶技术或特别有利的条件;(b)起飞方式,必须确保如果一台发动机失效,在飞行航迹的任一点都能安全着陆.这必须演示到申请起飞和着陆合格审定的最大高度或2,100米(7,000英尺)密度高度中的较小值.第27.65条爬升:全发工作(a)除直升机以外的旋翼航空器:(1)在VY时的稳定爬升率,必须按下列条件确定:(i)每台发动机以最大连续功率;(ii)起落架收起;(iii)申请合格审定的各种重量、高度和温度.(2)按照本条(a)(1)所确定的爬升率爬升时,其爬升梯度必须是下述二者之一:(i)如果申请合格审定范围内的每一重量、高度和温度,要确定起飞和爬越15米(50英尺)的障碍物所需的水平距离,则爬升梯度至少为1:10;或(ii)在标准海平面条件下,爬升梯度至少是1:6.(b)直升机必须满足下列要求:(1)VY必须按下列条件确定:(i)在标准海平面状态;(ii)最大总重;(iii)每台发动机以最大连续功率.(2)稳定爬升率必须在下列条件下确定:(i)申请人选定的爬升速度等于或低于VNE;(i)从海平面直到申请合格审定的最大高度范围内;(ii)与本条(b)(2)(ii)所规定的和申请合格审定高度范围相应的各种重量和温度;(iii)每台发动机以最大连续功率.第27.67条爬升: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对于多发直升机,以速度VY(或以最小下降率时的速度)的稳定爬升(或下降)率必须按下列条件确定:(a)最大重量;(b)临界发动机不工作且其余发动机为:(1)最大连续功率,对于申请使用30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合格审定的直升机还要求30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或(2)对于申请使用连续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合格审定的直升机,连续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第27.71条自转性能对于单发直升机和不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9部A类发动机隔离要求的多发直升机,其最小下降率的空速和最佳下滑角的空速必须由下列条件下的自转来确定:(a)最大重量;(b)申请人选定的旋翼转速.第27.75条着陆(a)旋翼航空器必须具有如下着陆性能:没有过大的垂直加速度,没有弹跳、前翻、地面打转、前后振动及水面打转的倾向,不需特殊驾驶技巧或特别有利的条件,并且:(1)由申请人选定,并与该旋翼航空器型号相适应的进近或自转速度;(2)进近和着陆按下列情况进行:(i)对单发旋翼航空器,无动力,从稳定自转状态进入;或(ii)对多发旋翼航空器,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剩余发动机在批准的使用限制内,从已建立的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进近状态进入.(b)多发旋翼航空器,在正常运行中,全部动力失效后,必须能安全着陆.第27.87条高度-速度包线(a)如果存在高度与前飞速度(包括悬停)组合,在本条(b)适用功率丧失的情况下不能安全着陆,则必须就下述全部范围制定极限高度速度包线(包括全部有关资料):(1)高度从标准海平面状态到旋翼航空器所能达到的最大高度或2,100米(7,000英尺)密度高度,取小者;(2)重量从海平面最大重量到申请人选定的本条(a)(1)涵盖的每一高度的重量.对于直升机,在海平面高度以上的重量不能小于最大重量或无地效悬停允许的最重重量,取轻者.(b)适用功率丧失条件:(1)对单发直升机,完全自转;(2)对多发直升机,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发动机隔离特性保证剩余的发动机继续工作),剩余发动机在批准的限制范围,并且在批准的外界温度和压力高度最临界组合状态下,所能提供的最小安装规格功率.批准的外界温度和压力高度最临界组合对应2,100米(7,000英尺)密度高度或该直升机所能达到的最大高度中的较小者;(3)对于其它旋翼航空器,适合于该型号的情况.飞行特性第27.141条总则旋翼航空器必须满足下列要求:(a)除了在适用的条款中另有特殊的要求外,在下述情况下满足本章飞行特性要求:(1)在使用中预期的高度和温度;(2)在申请合格审定的重量和重心范围内的任一临界载重状态;(3)有动力飞行,在申请合格审定的任一速度、功率和旋翼转速状态;(4)无动力飞行,在申请合格审定的任一速度的旋翼转速状态,此状态在操纵机构符合批准的安装说明和容限下是能达到的.(b)对这类型号的任何可能的使用情况下,包括下列使用情况,不要求特殊的驾驶技巧、机敏和力气,并且没有超过限制载荷系数的危险,便能保持任何需要的飞行状态,以及从任一飞行状态平稳地过渡到任何其它飞行状态.(1)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9部运输A类发动机隔离要求的多发旋翼航空器,一台发动机突然失效;(2)其它旋翼航空器,全部发动机突然失效;(3)本规章第27.695条规定的整个操纵系统突然失效.(c)如果申请的是夜间或仪表飞行的旋翼航空器的合格证,那么它要具有夜间或仪表飞行所要求的任何附加的特性.直升机仪表飞行的要求见本规章附件B.第27.143条操纵性和机动性(a)在下列过程中,旋翼航空器必须能够安全地操纵和机动:(1)稳定飞行;(2)适用该型号的机动飞行,包括:(i)起飞;(ii)爬升;(iii)平飞;(iv)转弯飞行;(v)自转;(vi)着陆(有动力和无动力);(vii)从中断自转进场到恢复有动力飞行.(b)周期变距操纵余量在下述情况下必须能够在VNE时提供满意的滚转和俯仰操纵:(1)临界重量;(2)临界重心;(3)临界旋翼转速;(4)无动力(除了演示表明符合本条(f)的直升机外)和有动力.(c)必须确定所有方位情况下从0到至少8.74米/秒(17节)的风速,在此风速下,旋翼航空器在下述情况下,能够在地面或近地面处进行与其型号相适应的任何机动飞行(如侧风起飞、侧飞与后飞),而不丧失操纵:(1)高度,从标准海平面条件,到旋翼航空器所能达到的最大起飞和着陆高度或2,100米(7,000英尺)密度高度,取小值,以(i)临界重量;(ii)临界重心;(iii)临界旋翼转速;(2)对起飞和着陆高度大于2,100米(7,000英尺)密度高度,以(i)申请人选定的重量;(iv)临界重心;和(v)临界旋翼转速(d)必须确定所有方位情况下从0到至少8.74米/秒(17节)的风速,在此风速下,旋翼航空器在下述情况下,能够无地效飞行,而不丧失操纵:(1)申请人选定的重量;(2)临界重心;(3)申请人选定的旋翼转速;(4)高度,从标准海平面到旋翼航空器能达到的最大起飞和着陆高度.(e)在(1)满足运输A类发动机隔离要求的多发旋翼航空器中的一台发动机失效,或(2)其它旋翼航空器全部发动机失效以后,当发动机失效发生在最大连续功率和临界重量时,旋翼航空器在申请合格审定的速度与高度全部范围内必须是可以操纵的.在发动机失效后的任何情况下,修正动作的滞后时间不得小于:(i)对巡航状态为一秒或驾驶员正常的反应时间(取大值);(ii)对任何其它状态为驾驶员正常的反应时间.(f)对于按第27.1505条(c)制定的VNE(无动力)的直升机,必须下述条件下,以临界重量、临界重心和临界旋翼转速,演示表明符合性:(1)在有动力VNE时,最后一台工作的发动机不工作后,直升机必须能安全地减到无动力时的VNE,并且不需要特殊的驾驶技巧;(2)在速度为1.1VNE(无动力)时,周期变距操纵余量必须允许在无动力的情况下能提供满意的滚转和俯仰操纵.第27.151条飞行操纵(a)纵向、横向、航向和总距操纵不能出现过大的启动力、摩擦力和预载.(b)操纵系统的各种力和活动间隙不能妨碍旋翼航空器对操纵系统输入的平稳和直接的响应.第27.161条配平操纵配平操纵:(a)必须在任何合适的速度平飞时,任一恒定的纵向、横向和总距操纵力配平至零.(b)不得引起操纵力梯度有任何不希望的不连续.第27.171条稳定性:总则在预期的长时间的正常运行中,在任何正常的机动飞行期间,旋翼航空器的飞行不应使驾驶员有过份的疲劳和紧张.在演示时必须至少做三次起落.第27.173条纵向静稳定性(a)纵向操纵必须这样设计:为获得小于配平速度的空速,操纵杆必须向后运动.而为了获得大于配平速度的空速,操纵杆必须向前运动.(b)在申请合格审定的整个高度范围内,在第27.175条(a)到(d)中规定的机动飞行期间,油门和总距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操纵杆位置与速度的关系曲线斜率必须是正的.然而,在局方确认可接受的有限的飞行条件或运行模式下,如果旋翼航空器拥有的飞行特性,允许驾驶员,在不需要特殊的驾驶技巧或警觉条件下,便能将空速保持在设定配平空速的±9.26千米/小时(5节)范围内,操纵杆的位置与速度的关系曲线的斜率可以是中立的或负的.第27.175条纵向静稳定性演示(a)爬升纵向静稳定性必须在以下条件下,速度以VY-18.52千米/小时(10节)到VY+18.52千米/小时(10节),爬升状态下表明:(1)临界重量;(2)临界重心:(3)最大连续功率;(4)起落架收起;(5)在VY配平旋翼航空器.(b)巡航纵向静稳定性必须在以下条件下,速度以0.8VNE-18.52千米/小时(10节)至0.8VNE+18.52千米/小时(10节),或VH小于0.8VNE时,从VH-18.52千米/小时(10节)至VH+18.52千米/小时(10节),巡航状态下表明:(1)临界重量;(2)临界重心;(3)以0.8VNE或VH平飞时的功率,取小值;(4)起落架收起;(5)旋翼航空器配平在0.8VNE或VH,取小值.(c)VNE 纵向静稳定性必须在以下条件下,速度从VNE-37.04千米/小时(20节)至VNE,表明:(1)临界重量;(2)临界重心;(3)VNE-18.52千米/小时(10节)平飞功率或最大连续功率,取小值;(4)起落架收起;和(5)旋翼航空器配平在VNE-18.52千米/小时(10节).(d)自转纵向静稳定性必须在以下自转状态下,表明:(1)速度从最小下降率-18.52千米/小时(10节)到最小下降率速度+18.52千米/小时(10节)(i)临界重量;(ii)临界重心;(iii)起落架放下;(iv)旋翼航空器配平在最小下降率速度.(2)速度从最佳下滑角-18.52千米/小时(10节)到最佳下滑角速度+18.52千米/小时(10节)(i)临界重量;(ii)临界重心;(iii)起落架收起,及(iv)旋翼航空器配平在最佳下滑角速度.第27.177条航向静稳定性演示(a)航向操纵须按照如下方式工作:在第27.175条(a),(b)和(c)中规定的配平状态,油门杆和总距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旋翼航空器随操纵位移的运动感觉和方向应与脚蹬运动方向一致.在侧滑角到以下值中较小值时,侧滑角必须随着航向操纵量的稳定增加而增加:(1)从配平速度在小于最小下降率速度27.78千米/小时(15节)时的25度侧滑角,线性变化到配平速度在VNE时的10度侧滑角;(2)按照第27.351条建立的稳定下滑角;(3)申请人选定的,对应于至少0.1g侧向力的侧滑角;或(4)最大航向操纵输入所获得的侧滑角.(b)当航空器接近侧滑极限时,伴随着侧滑必须有足够的提示警示驾驶员.地面和水面操纵特性第27.231条总则旋翼航空器必须具有良好的地面和水面操纵特性,包括在使用中预期的任一状态下不得有不可操纵的倾向.第27.235条滑行条件旋翼航空器必须设计得能够承受当旋翼航空器在正常使用中可以合理地预期到的最粗糙地面上滑行时的载荷.第27.239条喷溅特性如果申请水上使用的合格审定,在滑行、起飞或着水期间不得有遮蔽驾驶员视线及危及旋翼、螺旋桨或旋翼航空器其它部件的喷溅.第27.241条“地面共振”在地面旋翼转动时,旋翼航空器不得发生危险的振荡趋势.其它飞行要求第27.251条振动在每一种合适的速度和功率状态下,旋翼航空器的每一个部件必须没有过度的振动.C章强度要求总则第27.301条载荷(a)强度的要求用限制载荷(使用中预期的最大载荷)和极限载荷(限制载荷乘以规定的安全系数)来规定.除非另有说明,所规定的载荷均为限制载荷.(b)除非另有说明,所规定的空气、地面和水载荷必须与计及旋翼航空器每一质量项目的惯性力相平衡,这些载荷的分布必须接近或偏保守地反映真实情况.(c)如果载荷作用下的变位会显著改变外部载重或内部载重的分布,则必须考虑载重分布变化的影响.第27.303条安全系数除非另有规定,安全系数必须取1∶5.此系数适用于外部载荷和惯性载荷,除非应用它得到的内部应力是过分保守的.第27.305条强度和变形(a)结构必须能承受限制载荷而无有害的或永久的变形.在直到限制载荷的任何载荷作用下,变形不得影响安全运行.(b)结构必须能承受极限载荷而不破坏,此要求必须用下述任一方法表明:(1)在静力试验中,施加在结构上的极限载荷至少保持三秒钟;(2)模拟真实载荷作用的动力试验.第27.307条结构验证。
适航基础知识
最佳答案1.8 申请适航证的一般要求(1) 申请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必须首先按照《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的要求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
(2) 适航证申请人应是该航空器的所有人或占有人。
1.9 申请人的责任和义务(1)申请人应提交相应的航空产品或零部件以供适航审定部门审查。
(2)申请人应为实施检查的适航监察员或生产检验委任代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时间,以保证适航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3)取得本程序1.4.1中所述适航证的申请人,应将航空器的情况通知其运营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审定处。
2. 标准适航证的申请与颁发2.1 标准适航证的类别(1) 运输类:依据CCAR25或与其等效的适航标准审定或认可的航空器,包括运输类(客运)、运输类(货运)、运输类(客/货运)。
(2)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通勤类:依据CCAR23或与其等效的适航标准审定或认可的航空器。
(3)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依据CCAR29或与其等效的适航标准审定或认可的航空器。
(4)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依据CCAR27或与其等效的适航标准审定或认可的航空器。
(5) 载人自由气球类:依据CCAR31或与其等效的适航标准审定或认可的航空器。
(6) 特殊类别:对于某些尚未颁布适航规章的航空器,依据CCAR-23、25、27、29、31、33、35中对其型号设计适用的要求,或民航总局适航审定司认为适用于该具体的设计和预期用途,且具有等效安全水平的其他适航要求审定或认可的航空器。
2.2 进口全新航空器2.2.1 申请(1) 申请人在航空器预计交付日期30日之前,应将航空器交付计划及合同的“技术条款”部分提交所在地区管理局审定处备案。
航空器交付状态必须符合民航总局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2) 申请人应在航空器交付前向适航审定司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a) 《民用航空器适航证申请书》[AAC-018] (以下简称《适航证申请书》)(附录一);(b) 航空器构型与批准或认可的型号的构型差异说明;(c) 适航审定司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921786-飞行器适航基础-飞行器适航基础v3-3
* CCAR-121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定
* CCAR-135
小型航空器和直升机公共运输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 CCAR-43
维修和改装的一般原则
* CCAR- 66R1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 CCAR-145R3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 CCAR-147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
适航相关证件
y 1 型号合格证 y 2 型号认可证 y 3 补充型号合格证 y 4 型号设计批准书 y 5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y 6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 y 7 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设
计批准认可证 y 8 生产许可证
3.1 适航管理证件体系
y 9 适航证、外国航空器适航证的 认可书、适航批准书
3 补充型号合格证
3.1 适航管理证件体系
y 小改
y 对产品重量、平衡、结构强度、可靠性、使用特性以及对产品适 航性没有显著影响的更改。
y 大改
y 产品的设计、构型、动力、功率限制、转速限制、重量更改过大, 以至于需要对该产品与相应的适航标准和专用条件的符合程度进 行全面审查时
y 发动机数目或旋翼数目更改; y 不同推进原理的发动机或旋翼; y 桨叶数目改变或变距工作原理改变。
1 适航管理证件体系 2 适航管理机构监督
证件体系概述
航空器适航管理
立法 颁发证件
3.1 适航管理证件体系
证件管理
申请 受理
审查
颁证
监督
证件是符合标准或规定资格的凭证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
3.1 适航管理证件体系
根据CCAR-21-R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第21.3条, 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¾ 民用航空产品:指民用航空器、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
民机适航标准
民机适航标准民机适航标准是民用航空器适航认证的重要标准,也是确保航空器安全运行的基本保障。
本文将介绍民机适航标准的概念、分类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内容。
一、概念民机适航标准是指对民用航空器的结构、性能、制造、维修和运行等各个方面的要求和规范,以确保该航空器在安全、高效、可靠地执行任务和进行交通运输。
适航标准是航空器适航认证的基础,是航空器设计、制造、维修和运行等各个环节的指导标准。
二、分类民机适航标准一般分为基础标准、特殊标准和技术标准三类。
(一)基础标准:基础标准是针对所有航空器通用的适航标准,包括适航规则、需求规范以及制造、维修和管理方面的标准。
比如,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的《适航规则Part 23》、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的CS-23等均属于基础标准。
(二)特殊标准:特殊标准是针对某种特定类型的航空器制定的适航标准。
如,美国FAA的《适航规则Part 25》是适用于大型喷气式运输机的特殊标准。
(三)技术标准:技术标准是指航空器各个部件的设计、制造、维修和检验等技术方面的要求和标准,其中包括材料技术标准、加工技术标准、设备技术标准、检验技术标准等。
三、适用范围民机适航标准是适用于所有在民用航空领域使用的航空器。
例如,商业民航飞机、私人飞行器、通用航空器等都需要参照民机适航标准进行设计、制造、维修和管理等环节的标准和要求。
同时,不同国家和地区针对民用航空器适航认证和适航标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为此,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发起了统一的适航标准计划(UASC),旨在推动各国间适航标准的协调和统一。
四、适航标准的重要作用1. 提高航空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民机适航标准是针对航空器设计、制造、维修和检验等环节制定的,可保证航空器在各种情况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降低飞行事故发生的风险。
2. 促进航空器技术的不断升级:随着民航业的发展和技术的不断进步,适航标准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促使航空器技术不断升级和发展。
适航法规基础知识
适航法规基础知识什么是适航适航是指航空器满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可以在安全可靠的条件下进行飞行的能力。
适航法规是规定航空器设计、制造、维修和操作要求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总称。
适航法规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具备足够的飞行安全性和可靠性。
适航法规的分类适航法规可以根据内容的不同进行分类,常见的分类包括:1.设计型适航法规:主要规定了航空器设计和制造的标准和要求。
这些法规包括飞行员驾驶舱独特性要求、耐久性要求、飞机结构安全要求等。
2.运行型适航法规:主要规定了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的要求,包括飞行操作规程、飞行员公告和限制、飞行员必需信息等。
3.维护型适航法规:主要规定了航空器维护和修理的要求,包括保养手册、维修程序和检查要求等。
4.许可证型适航法规:主要规定了对航空器和航空器设备的许可制度和要求,包括许可证申请、检查和审核等。
5.公共航空运输适航法规:主要规定了公共航空公司的运营要求和管理要求,包括航空器运行限制、航空器维护要求和安全管理要求等。
适航法规的主要内容适航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航空器设计和制造要求适航法规对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航空器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包括结构强度、气动性能、航电设备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适航法规还要求航空器的制造过程必须符合一定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制造质量的可靠性和一致性。
飞行操作规程适航法规规定了飞行操作的各项规程和要求。
这包括了驾驶员的训练和认证要求、机组成员的配备要求、飞行途中的飞行规则和程序等。
飞行操作规程的目的是确保飞行员在飞行过程中做出正确的决策,保证飞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维护和修理要求适航法规规定了航空器的维护和修理要求。
这包括了航空器的保养要求、维修手册和程序的要求、维修人员的资质要求等。
通过规定维护和修理的要求,适航法规确保了航空器在使用过程中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许可证和证书要求适航法规规定了对航空器和航空器设备的许可证和证书要求。
飞行器适航技术专业基础设置
飞行器适航技术专业基础设置1. 简介飞行器适航技术专业基础设置是飞行器适航技术专业学习的起点和基础。
通过学习本专业基础设置,学生将掌握飞行器适航技术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技能,为将来从事飞行器适航技术相关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2. 课程内容2.1 基本理论知识•飞行器适航的概念和意义•飞行器适航法规和标准•飞行器结构和组成部分•飞行器适航维护和修理原理•飞行器适航设计原理2.2 实践技能•飞行器适航检查和测试方法•飞行器适航维护和修理技术•飞行器适航设计和改装技术•飞行器适航故障排除和故障修复技术•飞行器性能和飞行状态监控技术3. 培养目标本课程旨在培养学生掌握以下技能和能力:•熟悉飞行器适航技术的基本理论和实践知识•掌握飞行器适航检查和维护的方法和技术•具备飞行器适航设计和改装的能力•能够进行飞行器适航故障排除和修复•具备飞行器性能和飞行状态监控的技术能力4. 进修课程推荐•飞行器适航法规与标准•飞行器适航维护与修理技术进阶•飞行器适航设计与改装技术进阶•飞行器适航故障排除与修复技术进阶•飞行器性能与飞行状态监控技术进阶5. 参考资源以下是一些推荐的参考资源:•Smith, M. L., & Green, A. E. (2018). Aircraft Control and Simulation. Wiley-Interscience.•Moir, I., & Seabridge, A. (2019). Aircraft Systems: Mechanical, Electrical and Avionics Subsystems Integration. John Wiley & Sons.•Han, A., & Atassi, A. N. (2019). Flight Vehicle Aerodynamics. CRC Press.以上是飞行器适航技术专业基础设置的概述,希望能够帮助学生打下坚实的学习基础,为将来从事飞行器适航技术相关工作做好准备。
航空器适航标准
航空器适航标准航空器适航标准是确保飞机在运行时安全性和性能方面达到一定要求的法规和规范。
这些标准涵盖了设计、制造、维护、运营等各个环节,以保障飞机的安全飞行。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航空器适航标准的重要性以及具体内容。
一、概述航空器适航标准是为了确保飞机在设计、制造、维护和运营中达到一定的要求,保障飞行安全和飞机性能的规范。
适航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航空业来说至关重要,它确保了航空器在不同的环境和工作条件下的正常运行,同时提高了整个行业的统一性和可靠性。
二、设计和制造标准(1)结构设计:适航标准要求航空器的结构设计能够承受各种力和压力,同时具备良好的航空动力学性能。
这些标准确保了飞机在各种飞行状态下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2)材料选择:适航标准规定了飞机所使用的材料的性能要求和合格标准。
这些标准保证了飞机材料的可靠性和耐久性,从而确保飞机在各种工况下的正常运行。
(3)系统设计:适航标准要求飞机各个系统的设计和集成符合一定的要求,以保证飞机在运行时各个系统的协调性和可靠性。
(4)试飞和认证:适航标准规定了飞机设计后的试飞流程和认证要求。
在试飞过程中,飞机需要符合一系列标准和测试要求,以验证飞机的性能和安全性。
三、维护和检修标准(1)维护计划和记录:适航标准规定了飞机的维护计划和记录要求。
飞机的维护计划包括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等工作,并要求记录维护的详细过程和结果。
(2)故障排除:适航标准规定了飞机故障排除的程序和要求。
在发生故障时,飞机维护人员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故障诊断和修复。
(3)件号管理:适航标准要求飞机维修和更换零部件时使用标准的件号管理系统,确保替换的零部件具有相同或更好的性能和可靠性。
(4)备件管理:适航标准规定了飞机备件管理的要求,包括备件存储、使用和报废等方面的规定。
四、运营标准(1)机组培训:适航标准要求运营机构对机组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包括飞行技术、飞行安全和紧急事件处理等方面的培训,以提高机组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标准-民航局发[1988]字第140号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标准正文:----------------------------------------------------------------------------------------------------------------------------------------------------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标准(1988年4月21日民航局发[1988]字第140号)目录A分部总则§29.1适用范围B分部飞行总则§29.21证明符合性的若干规定§29.25重量限制§29.27重心限制§29.29空机重量和相应的重心§29.31可卸配重§29.33主旋翼转速和桨距限制性能§29.45总则§29.51起飞数据:总则§29.53起飞:A类§29.59起飞航迹:A类§29.63起飞:B类§29.65爬升:全发工作§29.67爬升:单发停车§29.71直升机的下滑角:B类§29.73最小使用速度时的性能§29.75着陆§29.77中断着陆:A类§29.79极限高度--速度包线飞行特性§29.141总则§29.143操纵性与机动性§29.151飞行操纵§29.161配平操纵§29.171稳定性:总则§29.173纵向静稳定性§29.175纵向静稳定性的演示§29.177航向静稳定性§29.181动稳定性:A类旋翼航空器地面和水面操纵特性§29.231总则§29.235滑行条件§29.239喷溅特性§29.241“地面共振”其它飞行要求§29.251振动C分部强度要求总则§29.301载荷§29.303安全系数§29.305强度和变形§29.307结构验证§29.309设计限制飞行载荷§29.321总则§29.337限制机动载荷系数§29.339合成限制机动载荷§29.341突风载荷§29.351偏航情况§29.361发动机扭矩操纵面和操纵系统载荷§29.391总则§29.395操纵系统§29.397限制驾驶员作用力和扭矩§29.399双操纵系统§29.401辅助旋翼组件§29.403辅助旋翼固定结构§29.411地面间隙:尾桨保护装置§29.413安定面和操纵面地面载荷§29.471总则§29.473地面受载情况和假定§29.475轮胎和缓冲器§29.477起落架的布置§29.479水平着陆情况§29.481机尾下沉着陆情况§29.483单轮着陆情况§29.485侧移着陆情况§29.493滑行刹车情况§29.497地面受载情况:尾轮式起落架§29.501地面受载情况:滑橇式起落架§29.505雪橇着陆情况§29.511地面载荷:多轮起落架装置的非对称载荷水载荷§29.519船体型旋翼航空器:水基、水陆两用和有限水陆两用§29.521浮筒着水情况主要部件要求§29.547主旋翼结构§29.549机身和旋翼支撑结构§29.551辅助升力面应急着陆情况§29.561总则§29.563水上迫降的结构要求疲劳评定§29.571飞行结构的疲劳评定D分部设计与构造总则§29.601设计§29.603材料§29.605制造方法§29.607紧固件§29.609结构保护§29.610闪电防护§29.611检查措施§29.613材料的强度性能和设计值§29.619特殊系数§29.621铸件系数§29.623支承系数§29.625接头系数§29.629颤振旋翼§29.653旋翼桨叶的卸压排水§29.659质量平衡§29.661旋翼桨叶间隙§29.663防止“地面共振”的措施操纵系统§29.671总则§29.672增稳系统、自动和带动力的操纵系统§29.673主飞行操纵系统§29.675止动器§29.679操纵系统锁§29.681限制载荷静力试验§29.683操作试验§29.685操纵系统的细节设计§29.687弹簧装置§29.691自转操纵机构§29.695动力助力和带动力操作的操纵系统起落架§29.723减震试验§29.725限制落震试验§29.727储备能量吸收落震试验§29.729收放机构§29.731机轮§29.733轮胎§29.735刹车§29.737雪橇浮筒和船体§29.751主浮筒浮力§29.753主浮筒设计§29.755船体浮力§29.757船体和辅助浮筒强度载人和装货设施§29.771驾驶舱§29.773驾驶舱视界§29.775风挡与窗户§29.777驾驶舱操纵器件§29.779驾驶舱操纵器件的动作和效果§29.783舱门§29.785座椅、安全带和肩带§29.787货舱和行李舱§29.801水上迫降§29.803应急撤离§29.805飞行机组应急出口§29.807旅客应急出口§29.809应急出口的布置§29.811应急出口的标记§29.812应急照明§29.813应急出口通路§29.815主过道宽度§29.831通风§29.833加温器防火§29.851灭火瓶§29.853座舱内部设施§29.855货舱和行李舱§29.859燃烧加温器的防火§29.861结构、操纵器件和其它部件的防火§29.863可燃液体的防火外挂物的吊挂设备§29.865外挂物的吊挂设备其它§29.871水平测量标记§29.873配重设施E分部动力装置总则§29.901动力装置§29.903发动机§29.907发动机振动§29.908冷却风扇旋翼传动系统§29.917设计§29.921旋翼刹车§29.923旋翼传动系统和操纵机构的试验§29.927附加试验§29.931轴系的临界转速§29.935轴系接头§29.939涡轮发动机工作特性燃油系统§29.951总则§29.953燃油系统的独立性§29.955燃油流量§29.957连通油箱之间的燃油流动§29.959不可用燃油量§29.961燃油系统在热气候条件下的工作§29.963燃油箱:总则§29.965燃油箱试验§29.967燃油箱安装§29.969燃油箱的膨胀空间§29.971燃油箱沉淀槽§29.973燃油箱加油口接头§29.975燃油箱的通气和汽化器蒸气的排放§29.977燃油箱出油口§29.979低于油面的压力加油和加油设备燃油系统部件§29.991燃油泵§29.993燃油系统导管和接头§29.995燃油阀§29.997燃油滤网或燃油滤§29.999燃油系统放油嘴滑油系统§29.1011总则§29.1013滑油箱§29.1015滑油箱试验§29.1017滑油导管和接头§29.1019滑油滤网或滑油滤§29.1021滑油系统放油嘴§29.1023滑油散热器§29.1025滑油阀冷却§29.1041总则§29.1043冷却试验§29.1045爬升冷却试验程序§29.1047起飞冷却试验程序§29.1049悬停冷却试验程序进气系统§29.1091进气§29.1093进气系统的防冰§29.1101汽化器空气预热器的设计§29.1103进气系统管道和空气导管系统§29.1105进气系统的空气滤§29.1107中间冷却器和后冷却器§29.1109汽化器空气冷却排气系统§29.1121总则§29.1123排气管§29.1125排气热交换器动力装置的操纵机构和附件§29.1141动力装置的操纵机构:总则§29.1142辅助动力装置的操纵机构§29.1143发动机的操纵机构§29.1145点火开关§29.1147混合比操纵机构§29.1151旋翼刹车操纵机构§29.1157汽化器空气温度控制装置§29.1159增压器操纵机构§29.1163动力装置附件§29.1165发动机点火系统动力装置的防火§29.1181指定火区的范围§29.1183导管、接头和组件§29.1185可燃液体§29.1187火区的排油和通风§29.1189切断措施§29.1191防火墙§29.1193整流罩和发动机舱蒙皮§29.1194其它表面§29.1195灭火系统§29.1197灭火剂§29.1199灭火瓶§29.1201灭火系统材料§29.1203火警探测系统F分部设备总则§29.1301功能和安装§29.1303飞行和导航仪表§29.1305动力装置仪表§29.1307其它设备§29.1309设备、系统及安装仪表:安装§29.1321布局和可见度§29.1322警告灯、戒备灯和提示灯§29.1323空速指示系统§29.1325静压和气压高度表系统§29.1327磁航向指示器§29.1329自动驾驶仪系统§29.1331使用能源的仪表§29.1333仪表系统§29.1335飞行指引系统§29.1337动力装置仪表电气系统和设备§29.1351总则§29.1353电气设备及安装§29.1355配电系统§29.1357电路保护装置§29.1359电气系统防火和防烟§29.1363电气系统试验灯§29.1381仪表灯§29.1383着陆灯§29.1385航行灯系统的安装§29.1387航行灯系统二面角§29.1389航行灯灯光分布与光强§29.1391前、后航行灯水平平面内的最小光强§29.1393前、后航行灯任一垂直平面内的最小光强§29.1395前、后航行灯的最大掺入光强§29.1397航行灯颜色规格§29.1399停泊灯§29.1401防撞灯系统安全设备§29.1411总则§29.1413安全带§29.1415水上迫降设备§29.1419防冰其它设备§29.1431电子设备§29.1433真空系统§29.1435液压系统§29.1439防护性呼吸设备§29.1457驾驶舱录音机§29.1461含高能转子的设备G分部使用限制和资料§29.1501总则使用限制§29.1503空速限制:总则§29.1505不可超越速度§29.1509旋翼转速§29.1517极限高度-速度包线§29.1519重量和重心§29.1521动力装置限制§29.1522辅助动力装置限制§29.1523最小飞行机组§29.1525运行类型§29.1527最大使用高度§29.1529持续适航文件标记和标牌§29.1541总则§29.1543仪表标记:总则§29.1545空速表§29.1547磁航向指示器§29.1549动力装置仪表§29.1551滑油油量指示器§29.1553燃油油量表§29.1555操纵器件标记§29.1557其它标记和标牌§29.1559限制标牌§29.1561安全设备§29.1565尾桨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29.1581总则§29.1583使用限制§29.1585使用程序§29.1587性能资料§29.1589装载资料附录附录A持续适航文件附录B直升机仪表飞行适航准则附录C结冰合格审定A分部总则§29.1适用范围(a)本规章规定颁发和更改运输类旋翼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用的适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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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生产许可证
3.1 适航管理证件体系
y 申请
y 申请资格的获取
y 型号合格证 y 型号合格证的权益转让协议书 y 补充型号合格证 y 型号设计批准书
y 按规定填写民用航空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
y 受理:经审核符合要求
y 证书颁发:
y 对申请人的质量控制资料、组织机构和生产设施进行审查,如申请人符 合CCAR-21部的规定和要求,可确保每一产品能符合型号合格证件的设 计要求
理由。
6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
3.1 适航管理证件体系
y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arts Manufacturer Approval )
y 适航管理部门批准安装在已获得型号合格证件的航空器上, 作为加、改装或更换用的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凭证。
6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
3.1 适航管理证件体系
y5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y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ertificate Technical Standard Order Approval)
y 规定装于民用航空器上的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最低性 能标准;
y 是批准技术标准规定项目的制造人的设计和生产合格的凭证。
3.1 适航管理证件体系
y 转让性
y 经民航总局备案,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可将其转让他人
y 权利
1.航空器符合CCAR-21规定
适航证
2.发动机/螺旋桨符合CCAR-21规定
3.产品符合CCAR-21规定
4.获得该产品的更换用零部件设计批准
适航批准证书
生产许可证
3.1 适航管理证件体系
2 型号认可证(Validation of Type Certificate)
3.1 适航管理证件体系
民用航空产品:指民用航空器、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
国产航空器 进口航空器 航空器单机
型号合格证(TC)
补充型号合格证 (STC)
型号设计批准书 (TDA)
生产许可证(PC)
仅依据型号合格证书进行的生产
型号认可证(VTC)
补充型号认可证 (VSTC)
重要改装设计批准书 (MDA)
国籍登记证
对设计进行批准的证件
3.1 适航管理证件体系
对设计 进行批准
的证件
型号 合格证
型号 设计 批准书
补充 型号 合格证
型号 认可证
补充 型号 认可证
零部件 制造人 批准书
技术标 准规定 项目 批准书
3.1 适航管理证件体系
1 型号合格证(Type Certificate)
y 民航总局对民用航空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滑翔机、 载人气球、超轻型飞机或其他非常规航空器,以及装于其 上的发动机、螺旋桨除外)设计批准的合格凭证。
适航证 (标准适航证、限制适航证)
特许飞行证
外国航空器 适航证认可书
出口适航证
航空零部件的适航证件
3.1 适航管理证件体系
民用航空零部件:指任何用于或拟在民用航空产品上使用及安装的材料、仪表、机 械、设备、零件、部件、组件、附件及通信器材等。
国产零部件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 (PMA )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CTSOA )
y 补充型号合格证格式及数据单
y 补充型号合格证编号、补充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名称、补充型号设计 符合的适航标准、产品型号、申请日期、批准日期、批准人签署等
y 权利
y 与型号合格证持有人的权利相同
3.1 适航管理证件体系
4 型号设计批准书(Type Design Approval)
y 对滑翔机、载人气球、超轻型飞机和其他非常规航空器以 及装在其上的发动机、螺旋桨设计批准的合格凭证。
y 填写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申请书 y 提供说明零部件构型所需的图纸和技术说明书 y 确定零部件的结构强度所需的尺寸、材料和工艺资料 y 用于表明适用技术标准的试验报告和计算
3.1 适航管理证件体系
7 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设计批准认可证
y 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设计批准认可证(Material Parts Appliance Validation of Design Approval)
3 补充型号合格证
3.1 适航管理证件体系
补充型号合格证申请人 填写补充型号合格证申请书 提供设计大改证明性和说明性资料
3 补充型号合格证
3.1 适航管理证件体系
y 受理
y 经审核符合要求,民航总局发出受理通知书。
y 颁发补充型号合格证
y 产品的设计大改符合适航标准和噪声标准,及其他专用条件, y 安全水平等同于该产品原型号设计批准时建立的安全水平
5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y 申请的基本要求
y 按照规定格式提交申请书; y 说明所依据的技术标准规定,如尚未颁发适用的技术标准规
定时,应提交一份最低性能标准的建议书; y 报送一份工作进度,包括提交技术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资料、
各种性能和环境试验及质量控制系统资料的时间; y 若偏离技术标准规定时,应提交一份偏离申请,并说明偏离
3.1 适航管理证件体系
3 补充型号合格证(Supplemental Type Certificate)
y 型号合格证持有人以外的任何人对经过批准的民用航空产 品型号设计进行大改时,由适航当局向申请人颁发的证明 其型号大改符合适用的适航标准和适航当局确定的专用条 件,或具有与原型号设计等同的安全水平,在运行中没有 不安全的特征或特性的证件。
计批准认可证 y 8 生产许可证
3.1 适航管理证件体系
y 9 适航证、外国航空器适航证的 认可书、适航批准书
y 10 出口适航证 y 11 特许飞行正 y 12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 y 13 维修许可证 y 14 维修人员执照 y 15 委任单位代表证书 y 16 委任代表证件 y…
航空产品的适航证件
3 补充型号合格证
3.1 适航管理证件体系
y 小改
y 对产品重量、平衡、结构强度、可靠性、使用特性以及对产品适 航性没有显著影响的更改。
y 大改
y 产品的设计、构型、动力、功率限制、转速限制、重量更改过大, 以至于需要对该产品与相应的适航标准和专用条件的符合程度进 行全面审查时
y 发动机数目或旋翼数目更改; y 不同推进原理的发动机或旋翼; y 桨叶数目改变或变距工作原理改变。
y 首次在民用航空器上使用的重要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 需取得管理部门的设计批准认可证后,方可使用。
3.1 适航管理证件体系
7 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设计批准认可证
y 申请
y 填写设计批准认可证申请书 y 提交相关数据、规格和使用限制等其他资料
y 颁发
y 审查相关资料 y 进行实地检查
对制造进行批准的证件
3.1 适航管理证件体系
生产许可证
对制造进行 批准的证件
零部件 制造人 批准书
技术标 准规定
项目
批准书
3.1 适航管理证件体系
8 生产许可证(Production Certificate)
y 适航部门对已获得民用航空产品型号设计批准,并欲重复 生产该产品的制造人所进行的资格性审定,以确保该产品 符合经民航总局批准的型号设计要求。
¾ 设计符合性:指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设计符合规定的适航规章和要求。
¾ 制造符合性:指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制造、试验、安装等符合经批准 的设计。
适航相关证件
y 1 型号合格证 y 2 型号认可证 y 3 补充型号合格证 y 4 型号设计批准书 y 5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y 6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 y 7 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设
2 型号认可证
3.1 适航管理证件体系
y 受理
y 民航总局适航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航空产品型号认可证申请书和 资料后,经审核符合要求,则发出受理通知书。
y 颁发型号认可证
y 经审查符合CCAR-21部及其程序规定要求的,即可批准向申请人 颁发型号认可证及型号认可证数据单
y 型号认可证格式
y 包括证件编号、持证人、产品名称、型号、外国颁发TC的适航当 局名称等
* CCAR-121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定
* CCAR-135
小型航空器和直升机公共运输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 CCAR-43
维修和改装的一般原则
* CCAR- 66R1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 CCAR-145R3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 CCAR-147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
y 6.选择:补充型号合格证是对民用航空产品型号设计进行—— ——时需向适航管理部门申请的证件 A. 任何改动 B. 小改 C.大改
y 7. 判断:型号设计批准书是民用航空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 桨的设计合格凭证()
y 8. 判断:根据已有生产许可证制造的航空器,需要提交制造符 合证明才可获得适航证()
y 数据单(AAC-016) y 数据单编号、持有人名称;航空器、发动机或螺旋桨的相关 参数,型号合格审定基础等。
y /b1/GLCX/201104/P020110401466817082760.pdf
1 型号合格证
3.1 适航管理证件体系
y 有效期
y 长期有效(除被民航总局暂停、吊销或另行规定终止)
度来制定和实施()
y 5. 我国的适航管理法规以什么为主要参考内容? y 6. 我国民用航空器的登记机构是哪个? y 7. 我国的航空器国籍标志是什么? y 8. 什么是挂旗公司 y 9. 航空器在登记国之外飞行时,航空器内发生
的法律行为和事件不适用登记国的法律()
y 1.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与型号设计批准书之间的异同? y 2. 航空器“大改”和“小改”是如何界定的? y 3.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与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区别? y 4. 相关证件中,长期有效的有哪几个? y 5. 相关证件中,哪些可以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