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刑法学(3)
案例刑法学第3周
第三种意见认为,国有医院虽然是国有事业单位, 但并不是该单位中所有的工作人员都是国家工作 人员.国有医院医生开处方的行为,只是一项公 共服务活动,不具有管理性和职权性.因此,不 管是国有医院还是非国有医院的医生,其"开单 提成"的行为,完全可以认定为"利用职务之 便",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当然,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于刑法修正案 (六)之前的医生"开单提成"行为,不能认定 构成犯罪,之后的行为则可以按照非国家工作人 员受贿罪处理.本案被告人王某的行为,由于刑 法修正案(六)不能溯及既往,只能宣告无 罪.
3-10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某些犯 罪的主体?
被告人:杨耀辉,原系福建省晋江市审计局金融,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科长. 被告人:林新约,原系石狮会计师事务所, 泉州众和会计师事务所(石狮会计师事务所改制 后)注册会计师. 1998年至2000年间,被告人杨耀辉为被告人 林新约所在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介绍企业资产评 估业务,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供企业进行工商 年检的验资报告,杨耀辉从中收取部分评估费.
案例3-02
被告人陈某,男,1986年l0月5日生. 2004年10月5日晚11时许,陈某路过本村 粮食仓库,窥见值班的两名女青年已熟睡, 遂起强奸之念.他先跑到拖拉机零件仓库 里拿了一根铁管作凶器,尔后由值班室窗 户爬进屋内.在动手解一女青年的衣扣时, 见其翻身,就拿起铁管猛击两个女青年的 头部,当场打死1人,打伤1人,然后潜逃.
在此期间,杨耀辉在明知相关企业验资依据欠缺 或者提供的验资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 变造,伪造验资材料,并将虚假的验资材料交给 被告人林新约,先后向林新约介绍10家外商投资 企业的资产评估业务.林新约采取不留工作底稿, 不经审核,自编文号等手段,以私自留存并盖好 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空白验资报告为这10 家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虚假验资报告10份,造成这 些外资企业非法通过工商年检,继续享受国家有 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刑法学案例分析
刑法学案例分析案例一钱某从毒品走私犯手中购买海洛因2500克,准备贩卖牟利。
为遮人耳目,钱某从医院太平间偷盗了一具婴几尸体,将海洛因藏匿于婴儿的尸体中携带到某市。
为使海洛因尽快脱手,钱将海洛因掺杂在自己卷制的香烟中,号称“神烟”,包治百病,使不明真相的刘某、潘某等10余人吸食成瘾,不得不高价向钱某购买“神烟”。
钱某被抓获时,大部分海洛因已买出,只剩下400余克。
问:1、钱某触犯了哪些罪名?2、钱某所触犯罪名中的法定最高刑是什么?是哪些犯罪?3、对钱某可否适用法定最高刑,为什么?案例二王某因犯数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年,服刑13年后被假罪。
在假释考验期第6年,王某盗窃一辆汽车而未被发现。
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4年,王某因抢劫而被逮捕,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问:(1)对王某是否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2)对王某假释考验期限内的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3)对王某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罪应如何处理?(4)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案例三纪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7000余元。
14岁生日那天,纪某邀集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饭。
饭后回家途中,纪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
第二天纪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
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撞倒,二死一伤。
纪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
当日下午,纪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
请对纪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案例四邵某欠何某赌债1000元,日久不还。
某日,何某等候在小学门口将邵某刚放学的7岁男孩骗至车上强行拉走,送到邻县一亲戚家。
后何某给邵某寄去一封信,威胁说:邵某必须在三天内送还1000元钱,否则,将其儿子卖掉抵债。
邵某向公安局报案,小孩得解救。
此案对何某定性有两种意见:(1)构成绑架儿童罪,(2)构成绑架勒索罪问:你同意何种意见?为什么?并说明不同意其他意见的理由。
刑法学案例分析题(作为例题看下)
……………………………………………………7.何某,男43岁 某市镇一家饭馆突然失火,火舌已伸到第三家,何某命令几个工人去拆紧邻第四家的房屋,。。。。。。此时火已蔓延到第三家尾部。半小时后,大火被扑灭。试分析:何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是否应负刑事责任?为什么?
答:(1)王某的行为与陈某的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构成不作为的犯罪。(2)陈某的死亡是由王某的行为所致,二者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3)王某负有消除陈某生命安全所处危险状态的义务却并未履行,属于不作为。(4)王某的行为造成了陈某的死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而构成犯罪。
……………………………………………………3.陈某,男,1981年11月生,某校学生。 1997年10月15日,陈某与同学吴某发生争吵,陈某用刀捅了吴某,致使吴某脾脏被刺破,(法医鉴定为重伤)。试分析,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为什么?
答:(1)吴某、李某、张、陈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2)吴、李、张、陈某共同商议并分工实施盗窃,符合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3)吴某属于共同犯罪的主犯;李某、陈某属于共同犯罪的从犯;张某属于共同犯罪的胁从犯。
……………………………………………………12.李某、男,30岁。1998年5月,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1年,缓刑2年。缓刑考验期间没有犯罪。2004年9月,李某犯盗窃罪,依法应判处有期徒刑3年。试分析:李某能否构成累犯?为什么?
答:(1)陈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陈某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3)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符合相对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刑法学经典案例
《刑法学》经典案例(为便于学习掌握《刑法学》理论和应用,特选取了一些经典案例,请大家在学习之余,进行分析并在××论坛发表分析意见,以期共同学习提高。
)第一部分刑法总则一、犯罪构成的主体案例1.李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五万余元。
14岁生日那天,李某邀集几个朋友一起吃饭。
饭后回家途中(当晚九点),李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将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
第二天李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
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挂倒,二死一伤。
李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
当日下午,李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
听说警察在调查此案,李某逃走,后被抓获。
经查,李某在逃亡的第五天还曾教唆一个15岁的男少年抢劫他人财产1200元;帮助他人运输毒品30克,获得运输费150元。
请对李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二、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案例2.被告人甲女与开办工厂的乙男勾搭成奸。
乙因工厂不景气而心绪不佳。
为稳定人心,乙未将不景气的情况公诸于众,被告人甲也不知晓。
一日,乙与妻子、甲以及一个朋友吃饭喝酒。
劝酒时,被告人甲为乙斟酒,乙妻见状便阻拦说:“他不会喝酒。
”乙即说:“别说喝酒,就是…1059‟(即剧毒农药)我也奉陪到底。
”被告人甲便开玩笑地问到:“你家有…1059‟吗?在哪儿?”乙说“有,在西屋地上。
甲便取来…1059‟农药,当着大家的面将农药倒入乙的碗里,然后对乙说:“你喝啊?”乙即问妻子道:“我喝啦?”乙妻开玩笑说:“你喝吧!”于是乙便喝了一口。
甲根本未料到乙真会喝,当即吓呆了,乙妻见状急忙打掉乙手中的酒碗,用手抠乙的喉咙,想让乙把农药吐出来,但未奏效,乙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问:本案中,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三、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案例3.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郑某是同一家电脑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
大学生杀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学生作为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其心理和行为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本案例涉及一名大学生因感情纠纷而引发的杀人案件,通过对该案例的法律分析,旨在探讨大学生犯罪的法律适用和预防措施。
二、案例简介(案例名称:张某杀人案)张某,男,20岁,某大学三年级学生。
因与女友李某感情破裂,心生怨恨。
某日,张某在宿舍内持刀将李某杀害,随后自杀未遂。
经调查,张某与李某曾因琐事发生争执,后感情逐渐恶化。
三、案件审理1.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展开侦查,将张某抓获归案。
经初步调查,张某因感情纠纷杀害女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2. 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3. 审判阶段: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张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悔罪。
四、法律分析1. 犯罪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某因感情纠纷杀害女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张某已满十八周岁,应承担刑事责任。
3. 刑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对于故意杀人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考虑到张某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五、案例分析1. 犯罪原因分析:张某因感情纠纷杀害女友,其犯罪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心理素质差:张某在面临感情挫折时,无法正确调整自己的心态,导致心理失衡。
(2)法律意识淡薄:张某对法律知识了解有限,对故意杀人罪的严重性认识不足。
(3)家庭教育缺失:张某的家庭教育存在一定问题,未能对其心理和道德进行正确引导。
2. 预防措施:(1)加强心理健康教育:高校应加强对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其心理素质。
(2)普及法律知识:高校应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第七章: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综合)
第七章: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综合)第七章:刑法学——案例分析题【案例一1】被告人甲某,男,25岁,系 A 国公民。
被害人乙某, 系 B 国公民。
被告人甲某与被害人乙某均为我国某大学 1998 级留学生,两人同住一室。
1999 年 10月15 日晚,两人因生活中的琐事发生争吵以致斗殴。
在扭打中, 被告人甲某随手操起一把水果刀朝被害人乙某腹部刺了一刀,刺破肝脏。
被害人乙某经抢救无效, 于当晚死亡。
[问题]本案的被告人甲某系 A 国人,被害人乙某系 B 国人,而犯罪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本案应适用哪国刑法?【案例-2】大学生甲某 ,在校园里用鸟枪打鸟 ,事先没有验枪 ,自认为枪膛里没有子弹头便随手扣动扳机 ,结果将一个过路的同学打成重伤。
[问题]对此, 甲某实施行为时所持的主观心理状态如何? 是否要负刑事责任? 负何种刑事责 ?【案例-3】某搬运站板车工人江某身强力壮,技术熟练,从未出过事故。
有一次换了一辆新板车,未加刹车装置,他就用新板车运铁块去货场。
当下坡时,同行拉车的人怕他出事故,要帮他拉车。
他说了声“没问题”, 就单独驾车下坡。
终因车重路滑失去控制,将一行人撞倒,扎断双腿。
[问题]对于这个被扎断双腿的伤害行为,某甲的主观心理状态如何? 某甲是否要负刑事责任? 应负何种刑事责任 ?【案例-4】甲某在一天深夜, 到离村 5 里外的松林中砍伐松树。
他砍树的声音被一个过路的人听到, 此人因月色昏暗, 看不到砍树的人, 便寻声走去。
当他走到离树两丈多远时, 松树刚刚被砍断, 此人被倒下的松树砸中头部, 当即死亡。
[问题]对于此人的死亡, 某甲的主观心理状态如何? 某甲是否要负刑事责任? 应负何种刑事责任 ?案例5-6-7“正当防卫”案例【案例-5】一天,范某抓住曾经在其承包的果园内偷拖拉机用汽油的邓某,范某伙同其所雇的工人刘某,将邓某反绑在果园内的一棵树上,用皮带连续抽打将近3个小时,致使邓某多次昏迷不醒。
法律硕士课程——刑法学教学案例
案例6:误把白糖当成砒霜投毒杀人怎么定性?
讨论:何以出现大陆法系与我国对此罪完全相反的定性结果?
认为白糖可以致人死亡而给他人喂食白糖又如何定性?
案例7:吴某(男,45岁)为减少继承父亲遗产的法定继承人的人数,以便分得更多的遗产,便极力怂恿其兄乘坐飞机出差。为达到此目的,吴某甚至自己掏钱为其兄购买飞机票,因为最近一段时间,民航客机频繁出事,吴某便希望通过让其兄乘坐飞机而飞机失事,从而达到杀死其兄的目的。其兄为吴某表面的热情所动,遂乘坐飞机外出。果然,飞机因遇到强烈风暴坠毁,其兄也死于空难。吴某突然良心不安,于是到公安机关自首,以致案发。
问:甲乙共同构成贪污罪还是盗窃罪?
案例13:
上海浦东顾三丝印厂系集体性质企业。1999年5月至2000年10月间,上海浦东顾三丝印厂法定代表人徐志荣未征得厂里员工同意也未报有关管理部门的情况下,先后受收票单位上海勤昌劳技材料厂、上海新达劳技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华雄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广霖科教材料有限公司之托,以开票金额的5%作为开票费,先后从周育森处虚开上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5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470455元,供上述四家单位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794852.32元。徐某共收取上述四家单位支付的开票费中的40%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交入厂的财务。
张某是否有危害行为?是否犯罪?
案例11:
1、甲打伤乙,乙治疗不及时遇伤口感染身亡。甲与乙的死亡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甲打伤乙,乙住院治疗期间遇地震导致房屋坍塌身亡。甲与乙的死亡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案例12:
甲系某国有公司财务人员,因经常参与赌博经济拮据。一日,其看到公司出纳收取了5万元货款未存入银行,而是放在了公司铁皮柜里。下班后,甲叫来社会上的朋友乙,告知了乙该情况,并介绍了公司晚上值班人员经常坐在门厅打瞌睡的情况,两人商定由乙在晚上从窗户潜入公司撬开铁皮柜盗窃该货款。乙得手后,二人均分了该货款。
刑法学
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第二十二章1、郑某受雇于某钢铁厂开货车。
在一天出车中,郑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逆向行驶,撞倒了一个过路的行人,他下车一看,见被害人昏迷不醒,血流如注,便将其抱上汽车,准备将他送往医院。
但郑某转念一想,把被害人送到医院自己得承担医药费并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就产生了抛弃被害人的念头。
于是他调转车头,向荒郊开去,将被害人搁在荒郊的小树林里,后来被害人尸体被发现,经鉴定,系因撞伤未得到及时医治而死。
试分析郑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答:本案中郑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郑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逆向行驶撞伤行人致其昏迷不醒。
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将被害人遗弃在荒郊的小树林里.使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因此,郑某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
2、村民甲因家中火药受潮,遂将家存约15千克黑色火药于自家院中摊晒,因事暂出时将院门关闭,将门锁挂于门上伪装已锁门。
村民乙至甲家寻甲未遇,虽见院内晒了许多火药,但还是随手将未熄烟头掷于地上,不料失手掷在火药中,引起火药燃爆,火焰熊熊,乙见状不顾惊走,甲及邻家十数间房屋悉数焚毁。
请根据刑法规定,回答甲和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指出罪名并从犯罪的客观方面说出理由。
如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答:乙的行为构成放火罪,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乙的主观心态上是间接故意,乙掷扔烟头的先前行为导致火药燃爆,并有火灾之危险,乙有义务将火扑灭,但是他却逃走了,放任了火灾的发生。
而在客观上,乙的先前行为导致火灾,而没有尽自己应该尽的义务,其不作为导致了十多间房屋被烧毁。
因此,乙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放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放火罪。
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甲在自己的家里晒火药,但为防止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的火灾,在离家的时候将门关闭了,并伪装上锁,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火灾的发生是因为意外事件而导致,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刑法学(第三章)
一
犯罪既遂的概念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的 犯罪行为已经完全具备某一具体 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状态。
二
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
(一)结果犯 (二)危险犯 (三)行为犯
结果犯应以特定(法定)的危害 结果是否发生作为既遂的标志。结果 犯的既遂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刑法 分则规定的具体实行行为,还要求发 生特定(法定)的危害结果。
据此,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具体 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 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01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二)犯罪未遂的特征
已经着手实行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些犯罪 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
02
犯罪未得逞
未得逞,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因在没有达到既遂之前就已 经停止下来,而不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例如,使用枪支向人开枪而未得逞的就是
02
能犯未遂。
不能犯未遂
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的行为本身就不可能既遂,因而未得逞。不能 犯未遂又可以分为对象不能犯未遂和手段不能犯未遂。
三
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
《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 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节 犯罪中止
03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阻碍犯罪得逞的原因。犯 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该具备质和量两个方面的特征。
二
犯罪未遂的类型
(一)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二)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划分 犯罪未遂 的种类, 可以使我 们从分类 中进一步 认识犯罪 未遂的性 质,了解 犯罪未遂 形态的多 样性。
刑法学案例分析题
刑法学案例分析题案例分析题1、刘某,男,28 岁,矿山工人。
刘某与李某经人介绍谈恋爱。
后来,李某认为刘某不求进取。
提出中止关系。
刘某见恋爱不成,遂蓄意报复李某。
刘某从自己工作的矿山炸药仓库偷了一些雷管和炸药,自制了一个装有定时起爆器的炸弹。
一日,刘某乘李某在电影院看电影之机,将自制炸弹放置在李某的座位下面。
炸弹爆炸后,李某当场被炸死,同时,在场观众多人被炸伤。
试分析:对于刘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理由是什么?答:(1)刘某的行为构成爆炸罪。
(2)刘某在公共场合以爆炸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因而其行为属于爆炸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3)刘某盗窃爆炸物和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与其爆炸罪之间属于牵连关系,应依从一重处断原则以爆炸罪论处。
2、陈某,男,38 岁,某出租汽车公司司机。
一天晚上,陈某驾车在街上揽活。
经过一路口,正好遇上红灯。
陈某见没有警察,便驾车快速冲过路口。
此时,王某正在路口对面人行横道上过马路。
当陈某发现王某时,急忙踩刹车,但因车速过快,制动距离短,结果还是将王某撞倒。
陈某下车跑到王某身边,发现王某已经休克,不省人事。
陈某感到非常害怕。
看到路口没有其他人,陈某急忙驾车逃离。
半小时后,王某被人发现,送进附近医院抢救。
由于耽误时间过长,王某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试分析:对于陈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答:(1)陈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2)陈某违反交通法规肇事造成他人死亡,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成立条件,因而构成交通肇事罪。
(3)陈某交通肇事逃逸造成他人死亡,应依加重法定刑处罚。
3、高某,男,17 岁(1983 年9 月出生),某中学学生。
高某与女同学吴某以“谈朋友”的名义交往了一段时间。
不久,吴某以家里不同意而且自己还要专心考大学为由与高某断绝了关系。
此后,高某多次威胁要杀死吴某。
2001 年7月6 日,吴某在母亲陪护下住进县城一家旅馆准备参加高考。
7 月8 日晨8 时许,吴某由母亲陪同前往考场,刚走出旅馆没几步,高某冲了上去,一把抱住吴某,并将装有高某自制的爆炸装置的挎包挂在李某身上,随即跑开。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案例题(三).doc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案例题(三)(总分:15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0,分数:150.00)1.张某在某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某市第二中学工作,后来与王某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且开始同居。
由于王某家庭条件不好而且没有正式工作,因此张某与王某的婚事遭到张某家人的反对,张某对王某渐渐疏远。
王某以为与张某之间已经彻底没有希望,决定将张某杀死后再自杀。
一日,王某将一把准备好的菜刀放在口袋里,找到张某后,抽出菜刀,对张某面部和胸部一阵乱砍,王某见张某手已经被砍断而且浑身是血,才放下菜刀。
张某赶紧往外跑,王某在张某出去后,准备割脉自杀,此时张某已经喊来别人,将王某送到当地派出所。
问:王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并分析其犯罪形态。
(分数:15.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黄某从单位下班回到其所住小区休闲俱乐部时,看见刘某与四川来当地打工的张某因小事发生争吵,黄某当即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过去追打张某,刘某上前拦住黄某,表示晚上来报复张某。
之后,刘某和黄某商量,决定让黄某召集人对张某进行报复,刘某告诉黄某“不要打死他,教训教训他就行了”。
当天晚上10点左右,黄某召集谢某、王某两人到四川籍民工住所后,谢某和王某冲进民工住所,对正在熟睡的张某进行毒打,张某在送到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张某是因为钝器作用于头部导致颅骨骨折颅脑损伤而死亡。
问:如何看待刘某的行为?说明理由。
(分数:15.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李某在外面酒吧喝完酒回家的途中,在路上遇到下夜班回家的单身女青年张某。
刑法学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刑法学案例1: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
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
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
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
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
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
后双方发生殴斗。
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例2:刑法的效力范围李学沛,男,26岁,工人。
王义勇,男,24岁,工人。
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
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
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
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
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
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
[问题]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案例3:刑法的效力范围]温源和,泰国籍。
戴文,广东省广州市人。
余锡宽,广东省台山县人。
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
约定戴文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出境。
某年4月18日,戴文与余锡宽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的温源和会面后,共同约见了潜入昆明市的国外贩毒分子,商定在昆明市交接毒品的时间和地点。
8月16日下午6时许,戴文和余锡宽在昆明市火车站外水果摊接收毒品时,被当场抓获,缴获海洛因22768克。
教学案例50(刑法学)
案例编号:1 (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判断)郭力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一、案情简介:被告人郭力,女,二十二岁,××市郊区人民法院干部。
郭力在任××市郊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内勤工作期间,于一九八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对本院会计谎称:检察院要求退还自己原来经手的张立也等四案的款项,并于当月三十日,凭会计原给郭出具的收据,领取了这四案案款一千一百九十四元。
二十天以后,经会计向检察院查问,并无退款之事。
在法院领导找郭谈话后,领导于六月二十三日让郭交出所保管的案款,郭即从办公桌内取出一千一百九十四元交给领导,同时,交出郭所保管的其他案款七百二十元。
分文不差。
但郭供认在六月四日至交款前曾挪用过案款三百元。
一审法院认为,郭力采用谎言欺骗方法,使本单位会计产生错觉,从而“自愿”把款交给行为人,且诈骗数额达一千二百一十四元,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对郭力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郭力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郭取回案款只是为了取得对案款的保管权,“花用方便”,主观上不具有将案款据为已有的故意。
从客观上看,郭将取回的这笔案款和所保管的其他案款七百二十元一起放在办公桌内,并未归为已有。
郭明知郊区检察院还存有她亲笔签名的收款手续。
因此,不可能把这笔案款归为已有。
郭虽然从中挪用过三百元,但时间只有二十天。
时间短,数量少,并在交出案款前已经补还,国家未受损失。
鉴于郭挪用之案款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十十条规定的特定的款物;亦未将挪用之款作非法使用,且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因而不构成犯罪。
二、问题:郭力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案例编号:2 (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判断)魏忠国、赵芳云的淫乱行是否构成犯罪被告人魏忠国,男,四十四岁,新疆乌什县林业站秘书。
一九八三年六月八日因殴打他人曾被行政拘留十天。
被告人赵芳云,女,二十九岁,陕西省扶凤县人。
一九八一年盲流到新疆。
被告人魏忠国、赵芳云于一九八三年七、八月间,先后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某营招待所和阿克苏地区第一招待所,冒充夫妻姘居。
刑法经典案例精选
刑法经典案例精选一、刑法题示例1:案情:甲男与乙男于2004年7月28日共谋入室抢劫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丙的财物。
7月30日晚,乙在该中学校园外望风,甲翻院墙进入校园内。
甲持水果刀闯入丙居住的房间后,发现房间内除有简易书桌、单人床、炊具、餐具外,没有其他贵重财物,便以水果刀相威胁,喝令丙摘下手表(价值2100元)给自己。
丙一边摘手表一边说:“我是老师,不能没有手表。
你拿走其他东西都可以,只要不抢走我的手表就行。
”甲立即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对丙说:“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我就走。
”丙不同意,甲又以刀相威胁,逼迫丙脱光衣服,丙一边顺手将已摘下的手表放在桌子上,一边流着泪脱完衣服。
甲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乳房后对丙说:“好吧,你可以穿上衣服了。
”在丙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乘机将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
甲逃出校园后与乙碰头,乙问抢了什么东西,甲说就抢了一只手表。
甲将手表交给乙出卖,乙以1000元价格卖给他人后,甲与乙各分得500元。
问题: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示例2:案情: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已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
高某同意。
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
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
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
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
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
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
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
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断气。
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
案例分析题刑法学期末复习题
刑法学(1)案例分析题(一题)【0303】案情:被告人李某,男,45岁,农民。
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农用车回家途中,不小心将王某撞成重伤。
李某为了争取时间顺利逃脱,即将伤口流血不止已处于昏迷中的王某拖入路边小树林中。
王某后因伤口出血过多而死亡。
李某被抓获后交代说,他想到过这样做王某可能会出血过多死亡,但他想王某完全可能醒过来呼叫而获救,因而不一定死亡。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王某的死亡,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属于何种表现形式的犯罪?答案:1.对于王某的死亡,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李某并不希望王某死亡,因而其行为时的心理态度不属于直接故意。
李某在已预见到将伤口流血不止已处于昏迷中的王某拖入路边小树林中可能会致其因出血过多死亡的情况下,认为王某可能醒来呼叫而获救的想法没有任何实际根据,完全是一种侥幸、碰运气的心理,实际上是有意听任王某死亡的发生,因而这种心理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是间接故意。
2.李某的行为造成王某死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因此构成犯罪。
3.李某的行为属于不作为形式的犯罪。
李某将王某撞伤后负有将王某送往医院救治的义务,但他却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致使王某出血过多死亡,因而其行为符合犯罪不作为的构成条件。
(二)案情:陈某,男,46岁,某校教师。
吴某(陈某的外甥),男25岁,无业,1994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7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
朱某(吴某的朋友),男20岁,无业。
陈某因为在工作中对校长许某某产生不满,蓄意报复,于是便要家在外地的吴某找个人来干掉许某某,并许诺事成之后给每人3000元钱。
2002年6月到9月,陈某带着吴某数次查看了许某某的办公室方位和工作环境,确认了许某某,并告诉吴某如何接近许某某,还在“酬金”之外另外给吴某1000元作为往返路费。
2002年9月22日下午,吴某与朱某来到许某某的办公室外,吴某让朱某留在门口望风,自己则进人许某某的办公室。
刑事违法行为真实案例及判决
刑事违法行为真实案例及判决县委女干部李某一天傍晚骑着自行车去农村工作,途中遇一男青年张某企图抢车。
李某答应让张将车推走,但又提出,因为打气筒是借别人的,所以想把打气筒留下,张表示允许。
李某卸下打气筒后,趁张不备拿起打气筒朝张某后脑猛砸一下,将其击晕,然后急忙骑车逃离。
逃至一个屯子时,整个屯子一片漆黑,惟独一户人家有亮光,便向屋内的老太太说明了自己的遭遇,并请求让她住宿一晚。
老太太深表同情,让李某与自己的女儿一起共睡西屋的一张床上。
且说张某苏醒之后,只得悻悻走回家去;而李某投宿的恰好就是张家。
张回到家,发现门口停靠着刚才自己意图抢劫的自行车,便找母亲问明原由。
张听后十分惊慌,急忙问李某睡觉的位置;老太太说,李睡在外侧,女儿睡在内侧。
张即将拿出砍刀走进房内,摸准睡在炕外侧的人头,朝颈部猛砍一刀。
实际上,李某之前睡下后,因精神过度紧张而无法入眠。
所以张某母子的谈话她听得一清二楚。
李某急中生智,急忙将自己的位置和张某妹妹的位置互换。
所以张某最终杀死的其实是自己的妹妹。
李某趁张某及其母抬尸外出之机,骑车到县公安局报案。
一、事实一:路遇抢车(一)张某抢劫罪(刑法 263 条)( 1 )构成要件符合性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①行为。
张某实施了以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②结果。
关于抢劫罪的既遂标准,有不同的观点:观点 1 :由于立法者将抢劫罪放在刑法分则“侵犯财产罪”一章中,故应当以抢劫行为是否取得了对财物的占有作为划分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观点 2 :“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不管根据何种观点,由于张某既未取得对财物的占有,又未造成李某人身伤害,故根据刑法第 23 条的规定,只能成立抢劫罪的未遂。
③主观方面。
抢劫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包括两个要素,一为故意,二为非法占有的目的。
法律基础与实务·刑法案例
第一部分犯罪论第一章刑法学概述【案例一】2003 年1 月至8 月,被告人李宁为营利,先后与他人预谋,采取张贴广告、登报的方式招聘男青年做“公关人员”,并制定了《公关人员管理制度》。
李宁指使他人对公关先生进行管理,并在其经营的“金麒麟”、“廊桥”及“正麒”酒吧内将多名“ 公关先生”多次介绍给男性顾客,由男性顾客将“公关人员”带至南京市“新富城”大酒店等处从事同性卖淫活动。
关于本案,辩护人提出,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同性之间的性交易是否构成卖淫未作明文规定,而根据有关辞典的解释,卖淫是指“妇女出卖肉体”的行为。
因此,组织男性从事同性卖淫活动的,不属于组织“卖淫”,依照罪刑法定原则,李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而法院认为,卖淫就其常态而言,虽是指女性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男性从事性交易的行为;但随着立法的变迁,对男性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女性从事性交易的行为,也应认定为卖淫。
对卖淫作如上界定,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问题】如何理解罪刑法定原则?【案例二】1991 年和1996 年,被告人张子强等人将在内地非法购买的一批枪支弹药偷运到香港。
199 7 年9 月,被告人张子强等人经密谋并由张子强出资,在广东省汕尾市非法买卖大量炸药、雷管和导火线,偷运香港。
此外,被告人张子强一伙在广州等地经多次密谋策划后,分别于1996 年5 月和1997 年9 月在香港绑架了李某、林某和郭某,勒索巨额赎金。
在本案中,就走私枪支、弹药罪而言,从内地走私到香港,属于跨境犯罪。
就绑架罪而言,预备行为发生在内地、实行行为发生在香港。
【问题】内地的司法机关对张子强案是否具有刑事管辖权?第二章犯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案例一】被告人王某,男,45 岁,工人。
被告人蒲某,男,41 岁,某医院主治医师。
被告人王某的母亲刘某在1984 年检查身体时被发现患有癌症,便入院治疗。
经过近两年治疗,花费了巨额医疗费,病情也未见好转。
该医院主治医师蒲某告知王某,其母亲的病情已无法控制,无救治可能,生命只可能维持半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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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02
• 被告人陈某,男,1986年l0月5日生。 • 2004年10月5日晚11时许,陈某路过本村 粮食仓库,窥见值班的两名女青年已熟睡, 遂起强奸之念。他先跑到拖拉机零件仓库 里拿了一根铁管作凶器,尔后由值班室窗 户爬进屋内。在动手解一女青年的衣扣时, 见其翻身,就拿起铁管猛击两个女青年的 头部,当场打死1人,打伤1人,然后潜逃。
3.身份的作用
• 3-09国有医院医生收回扣 • 2003年3月至2005年11月,某国有医院内 科医师王某应多名医药销售人员之托,在 为临床诊疗病人开具的处方中经常选用后 者所推荐药品,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比例, 从中收受医药销售人员回扣人民币5万余元。
3-09分歧与处理
• 无论刑法修正案(六)之前还是之后,刑法第一 百六十三条都规定有“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要 件,而临床医生开具处方并无职权内容,其收受 回扣的行为属于利用职业上的便利,系从事劳务 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本案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因法 无明文规定,不能以犯罪论处。
4.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对 哪些犯罪负刑事责任?
• 3-04被告人甲、乙、丙、丁等4人,均系某市高中 学生。 • 甲、乙、丙、丁等共7名被告人,自1997年夏至 1999年冬,分别合伙盗窃作案20起,总价值4900 元。其中某丙于1997年夏天和冬天伙同他人盗窃 4起,总价值3100元,丙分得赃款1600元,作案 时丙15岁;丁于1997年秋天伙同他人盗窃2起(包 括在丙参与盗窃的4起中),总价值1800元,丁作 案时14岁。
• 在此期间,杨耀辉在明知相关企业验资依据欠缺 或者提供的验资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 变造、伪造验资材料,并将虚假的验资材料交给 被告人林新约,先后向林新约介绍10家外商投资 企业的资产评估业务。林新约采取不留工作底稿、 不经审核、自编文号等手段,以私自留存并盖好 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空白验资报告为这10 家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虚假验资报告10份,造成这 些外资企业非法通过工商年检,继续享受国家有 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
分歧:
• 对于此案,林某、王某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罪没有异议,但对于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存在 意见分歧。 •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于林某、王某二人应按照主、 从犯定罪量刑处罚。 • 第二种意见认为,林某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某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于二人应按照其 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 以相应的刑罚。
• 一审法院宣判后,二被告人不服判决,上 诉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泉州中 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本案 发回重审。 • 晋江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认为,依照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 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二 被告人构成非法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 以相应刑罚。
• 3-03 • 被告人某甲,女,17岁,高中生。 • 被告人某日在邻居家玩耍时,见邻居家梳 妆台上有手机一只(价值3300元人民币),遂 窃为己有。案发后退还了赃物,而且悔罪 态度较好。 • 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法院以同罪判 处被告某甲有期徒刑2年并宣告缓刑3年执 行。
3-03问题
• ⒈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是否属于未成年人 犯罪? • ⒉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为什么应当承担刑 事责任? • ⒊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怎样承担刑事 责任?
1.直接责任人员认定
• 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范围,我国刑 法没有明确规定,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中 观点也很不统一,目前流行的观点主要有 决策作用说、领导人参与说、领导责任说 和法定代表人说。
• 为促进单位犯罪司法实践的规范化,统一对直接 责任人员的认识,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 院发布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 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规定:“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 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 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显然, 《纪要》中包含了上述各学说的主要内容。
• 本案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无论刑法是否修正,均 构成受贿罪。
• 第三种意见认为,国有医院虽然是国有事业单位, 但并不是该单位中所有的工作人员都是国家工作 人员。国有医院医生开处方的行为,只是一项公 共服务活动,不具有管理性和职权性。因此,不 管是国有医院还是非国有医院的医生,其“开单 提成”的行为,完全可以认定为“利用职务之 便”,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当然,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于刑法修正案 (六)之前的医生“开单提成”行为,不能认定 构成犯罪,之后的行为则可以按照非国家工作人 员受贿罪处理。本案被告人王某的行为,由于刑 法修正案(六)不能溯及既往,只能宣告无 罪。
2.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关于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如何处罚,现 行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纪要》规定:“对单位 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 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 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 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 犯罪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主、从犯。但 具体案件可以区分主、从犯,且不分清主、从犯, 在同一法定刑档次、量刑幅度内就无法做到罪刑 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罚。”
3-10审理的基本环节
• 2004年3月10日,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提 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要求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晋江市人民法院 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新约伙同被告人杨耀辉 多次故意为他人提供虚假验资报告,扰乱市场管 理秩序,情节严重,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根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其行为已构成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以相应刑罚。 •
3-10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某些犯 罪的主体?
• 被告人:杨耀辉,原系福建省晋江市审计局金融、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科长。 • 被告人:林新约,原系石狮会计师事务所、 泉州众和会计师事务所(石狮会计师事务所改制 后)注册会计师。 • 1998年至2000年间,被告人杨耀辉为被告人 林新约所在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介绍企业资产评 估业务,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供企业进行工商 年检的验资报告,杨耀辉从中收取部分评估费。
3-10案件焦点
•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 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 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 一种观点主张,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杨耀辉的行 为不构成犯罪。 • 因此,能否认定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杨耀辉与作 为会计师的林新约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共 犯,便成为裁判中要解决的焦点问题。
案例刑法学第3周
犯罪主体
一.刑事责任能力
• • • • (一)刑事责任年龄 3-01 某甲,男,生于1985年2月13日,某初中二年级学生。 1999年2月11日,正值学校放寒假,某甲来到自己读书的 中学,见本校初一学生某乙(女,13岁)独自一人在校值班 室内,遂起歹念,将某乙骗至防空洞内进行猥亵,某乙进 行反抗,并说要将此事告诉老师。某甲用石头将某乙砸昏 后,又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在某乙的喉部、胸部和腹部连刺 20余刀,并割掉某乙的舌头,剜出某乙的双眼,致某乙当 场死亡。破案后,某甲对公安人员声称:“我懂得法律, 未满14岁的人不负法律责任。”
• 起诉书以触犯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认 定7名被告人均构成刑法第264条的盗窃罪, 对作案时15岁审判时17岁的某丙判处有期 徒刑2年,对作案时14岁审判时16岁的某丁 判决免予刑事处分。
3-04分析结论
• 被告人丙、丁二人,作案时已满14周岁不 满16周岁,实施的是盗窃罪,根据现行刑 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盗窃罪,不管行为人盗 窃数额多大、盗窃情节如何,均不承担刑 事责任。起诉书中对两被告人提起了公诉, 判决书竟依照普通盗窃罪对二人定罪,并 判处了丙的刑罚,
2.周岁计算与死刑判决
•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重大 凶杀案件,影响极广、民愤极大,拟判处 陈某死刑,立即执行。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认为,陈某犯罪后果严重,民愤极大,根 据具体案情,拟改判陈某死刑,缓期二年 执行. • 问题:二级法院的判决是否存在问题?如果有 的话,其根源为何?
3.对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怎样 追究刑事责任?
2.间歇性与障碍性精神病人
• 3-06:被告人某甲,男,33岁,某市个体屠 夫。 • 被告人某甲有间歇性躁狂症。一日,因与 妻子发生口角,用刀将其妻子刺伤,后急 送其妻到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其妻死 亡。经法医鉴定,某甲刺伤妻子时,精神 完全正常,其间歇性躁狂症并未发作。
• 3-07: 被告人某乙,男,23岁,某市无业人员。 • 被告人某乙多次在公众场合,当着妇女的面将其 生殖器故意外露,并故意顶擦妇女身体。一次, 某乙在汽车上一边用一把小水果刀威胁一少女, 一边拉开裤子的拉链,露出其生殖器,并使劲顶 擦该少女的身体,致使该少女又惊又怕,当场昏 厥,车上乘客将某乙扭送到派出所后,经医学鉴 定,某乙患有轻Hale Waihona Puke 的“露阴癖”。三.单位与身份
• 3-08:2006年9月至11月间,林某在担任诚信公司 法定代表人期间,与本公司职员王某通过商议, 在张某(在逃)处为本公司虚开了华盛、民生、 富锦、通宝四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9张,价 税合计439余万元,其中税款50余万元,并已在 国税局申报抵扣。案发后,诚信公司退缴税款25 万元。
(二)精神病人
• 3-05:原审被告人张某自1998年5月经上海 市精神病防治院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 1999年10月间,张某认为同班组工人曹某 反映了其偷带玻璃出厂的事,故对曹怀恨 在心。2000年1月30日上午10时许,张某 乘曹某在仓库工作无防备之机,用事先准 备好的牛角刀向曹某的腹部、手部连戳三 刀,致曹受伤。
1.对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如何处置?
• 鉴定结论: • ⑴鉴定诊断:精神分裂症; • ⑵法定能力评定意见:2000年1月30日张某 作案当时处于精神分裂症的发病期,对行 为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应评定为无责任 能力,目前病情未愈,应继续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