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简述PPT课件(PPT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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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责
4. 批准禁止生产的区域(第十五条)
5. 加强基地建设并改善条件(第十六条)
6. 事故报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与处理(第四十条)
8
1. 农业部、各省:发布信息;制定规程;监督抽
县
查、结果公布;资质认定和审核(第七、二十、
级
及
二十一、三十五条)
以
上
2. 县级:监督管理;投入品管理,组织监测、抽
农
查;发现不合格农产品时查封、扣押,查明责
四、可追溯制度
省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可追溯制度。
第六章 监督检查
共10条(第三十三条到四十二条)
主要对监督与抽查等进行了规定。
规定不得销售的农产品情形
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 化学物质的; 2、化学物质残留或者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 超标的; 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 素的; 4、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 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5、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补
充
3. 监督检查中,县级以上农业、工商管理及
规
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相通信息,及时查处
定
违法行为。
4. 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建立应急机制,建立有 奖举报制度。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共4条(第十一条到第十四条)
主要规定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建立标准,各主体按职责组 织实施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
共5条(第十五条到第十九条)
法计划,6 月农业部 成立领导 小组和起 草小组
务会议讨 论通过了 法律草案 送审稿,1 月30日正 式上报国
务院
2005年6 月国务院 常务会议 讨论通过 了法律草 案,提请 全国人大
审议。
2006年 全国人大 常委会表 决通过法
律草案。
2
主要内容
法律框架(8章56条)
• 第一章 总 则(10条) •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4条) •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5条) •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8条) • 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5条) • 第六章 监督检查(10条) • 第七章 法律责任(12条) • 第八章 附 则(2条)
无公害、绿色产品 有效期3年
有机产品有 效期为1年
地标产品有 效期为长期
三、质量安全标志和水平
“无公害农产品”禁止、禁用环境与投入品,就是吃了 不倒; “绿色食品”禁用或限制使用化学合成的投入品,并实 施全程质量控制,就是吃了无碍; “有机食品”强调生产过程对自然生态友好,强调纯天 然、无污染,就是吃了健康; “地理标志产品”本质上取决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 历史等因素,就是吃出特色。
业
部
任人,依法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二
门
十二、三十四、三十九、四十一条)
职
责
3. 省、市、县:禁止生产区域的划分和调整(第
十五条)
1.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区域内农产品监管服务, 协同做好监管。
2. 县级以上工商、卫生、质量监督、商务、
省 条
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督、粮食、出入境
例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各自职责。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简述
江苏省**市农业委员会
1
立法过程
背景与意义
立法过程
2
争取立法
1
问题提出
无公害食 品行动计划 试点过程中, 各地提出了 法规缺失的 问题
农 业部 向国 务院 提出 立法
建议
6
法律出台
5
提请全国
人大审议
4
报请国务
院审批
3
调研起草
2004年
1月,农业
2003年, 部第4次常
国务院正 式列入立
第一章 总 则
共10条(第一条到第十条) 主要对立法目的、概念、主体职责等内容 进行了规定。
一、农产品的定义
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
二、主体及职责
1. 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经费
县 级
(第四条)
人 民
2. 统一领导、协调,建立健全服务体系(第五条)
政 府
3. 宣传,引导主体加强管理(第十条)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进行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 人收取费用,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 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或者省农业主管部门按照 权限予以公布。
三、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国家鼓励社会监督,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 后,应当及时处理。 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可以现场检查,对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 有权查封、扣押,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 建议。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 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 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
共8条(第二十条到第二十七条)
主要是规范和规程制定、投入品许可和监督抽查与服务 等规定。优质安全的农产品是生产出来的,只有严格按 照规定,才能生产出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产品。
一、标准制定与指导
国务院、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 规程。 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加强指导。
二、实行投入品许可制度
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与标识
共5条(第二十八条到三十二条)
主要对包装标识、 标志使用进行了规定
一、包装和标识规范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 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所使用的材料,应当 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二、质量安全标准与标志
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可以申请使用相应标志(三品 一标等)。禁止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
主要对产地安全管理、基地 建设进行了规定。
禁止生产的区域划定与调整
县级以上农 业部门提出 或调整禁止 生产的区域, 报本级人民 政府批准后 公布。
二、农产品基地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县级以上农业部门推进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等建设。 县级农业部门在风险区域设置安全监测点。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投入品。 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 地。禁止违反规定向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 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投入品实行许可制度。 省级及以上农业部门定期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二、实行投入品许可制度
县级农业部门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和指导,健 全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
三、生产记录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具有 一定生产规模的农户(规模农户为省条例),应当 建立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自行或者 委托检测,不符合标准的,不得销售。 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农产品生产者应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安 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 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