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资金应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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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除采取隐蔽方式安装的给排水管道和共用部位的给排 水管道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10年外,建筑给水及排水 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年;若管线设置在主体结构 内,其质量保修期限应与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相同。
(7)除采取隐蔽方式安装的管线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10 年外,采暖及制冷系统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年;若管 线设置在主体结构内,其质量保修期限应与主体结构设 计使用年限相同。
8.应急维修的施工企业到哪找?
需要实施应急维修时,业主委员会、物业服 务企业、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区县建委或房管局 可以自行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在应急维 修施工单位名录(附后)中选定施工企业,也可 以通过摇号方式从施工单位名录中选定施工单位 。
相关单位也可选择本市应急维修施工单位名 录以外的施工企业,如果选择这类企业,在申请 应急使用维修资金时,需提交该企业的营业执照 和资质证书副本和复印件。
为保证发生6种危及房屋使用安全 的紧急情况时,房屋共用部位、共用 设施设备能够得到及时维修,出台了 《通知》。
2 《通知》主要内容-商品房部分
• 1.哪些情况属于应急情况? •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以下6
种情况可以应急使用维修资金: • (1)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 (2)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 (3)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 (4)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
3.显著位置是指什么位置?
包括小区出入口公告栏、公示 板,各单元门厅、电梯厅等。
4.谁可以申请应急维修?
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维修资金尚未划转至业主大会专用账户的,由物业服 务企业提出申请。 二是维修资金已经划转至业主大会专用账户的,由业主委 员会提出申请;业主委员会不愿意提出申请,业主委员会任期 届满且换届未完成名存实亡或业主委员会怠于履行职责的,由 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由相关房 屋产权人提出代修申请。
5.应急维修向哪申请?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属地 区县建委(房管局)提出申请,具 体在手册5页下方表中所列。
6.申请应急维修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已填好的应急维修使用住宅专项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维修资金申请表;
(2)所选施工单位不在本市应急维修 施工单位名录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和资质 证书副本和复印件;
(3)应急维修工程预算书;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取明细表或 分摊明细表。
7.申请应急维修多长时间能批下来?
时限包括两个阶段:一是区县建委( 房管局)受理材料符合要求的,在2个工 作日内做出决定;情况特别紧急的,当场 做出同意决定。申请材料有问题的,指导 申请人补正材料。
二是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 、业主大会开户银行应当在接到区县建委 或房管局的批复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办理支付;特别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 (指工作日)办理支付。
应急维修施工单位名录在手册6至8页表中。
9. 应急维修工程如何验收?
应急维修工程完工后,施工企业应向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公有住房售 房单位报告。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大 会的,可以由社区居委会召集业主代表) 、物业服务企业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 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出具工程验收报告, 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合格的意见; 不合格的,施工企业要无条件整改到工程 合格。鼓励聘请工程监理或造价咨询机构 对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工程进行监督。
(3)保温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 (4)防水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 (5)装饰装修工程中,除有专门规定质量保 修期限的分项工程应遵从其规定外,室内装修工 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年;室外涂料装修质 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年;室外其他材料装修质 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除五金件质量保修期 限不得低于2年外,外窗与入户门质量保修期限 不得低于5年。
10.聘请工程监理或造价咨询机构 发生的费用可以在维修资金中列 支吗?
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聘请 监理或造价咨询机构的费用可以在 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11.工程保修期如何确定?
(1)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应为设计 文件确定的建筑设计使用年限。
(2)主体结构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应为设计文 件确定的建筑设计使用年限。
应急维修工程完工后,业主委 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组织维 修的单位,应将工程使用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 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告知业主 ,业主提出质疑的,组织单位应给 予明确书面答复。
13.施工企业违规了怎么处理?
施工单位出现虚报工程预算、 工程质量不合格等行为,给业主造 成损失的,应退回虚报部分资金、 承担修复责任,由行政主管部门在 网上公示其违规情况,清出施工单 位名录,对其进行资质核查,并根 据检查情况做出相应处罚。
北京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
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知识培训
《关于简化程序方便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法〔2013〕20号)
提纲
1 《通知》出台背景 2 《通知》主要内容 3 (物业公司)下一步工作
1 《通知》出台背景
本市大量房屋已进入维修期,物 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需 求不断增长,但使用维修资金的双2/3 决策机制等要求,带来了维修资金支 取不便,引发了尖锐的社会矛盾。
险的; • (5)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
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 (6)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
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
2.应急维修需要双2/3业主同意吗?
不需要,但应当事前告知业主。由业 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就 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应急维修的相关情况告 知业主;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 企业告知。业主对分摊情况提出质疑的,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答 复。
(8)除线缆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外,电气工程质量 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年。
(9)智能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年。 (10)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年。 (11)电梯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3年。 (12)室外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年。
12.组织应急维修的单位在维修完 工后还要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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