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结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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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制结构优化探讨

我国税制结构优化探讨

摘要

我国已初步完成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税制是在1994年经济转型初期建立的。从1994年至今,税制的改革优化一直在进行,但还不能完全适应当下的经济,阐述了税制结构的影响因素和税制优化,结合我国现状分析税制结构及其优化程度,提出我国税制结构优化的构想。

关键词

税制结构;税制优化;建议

1 影响税制结构的因素及税制优化的标准

1.1 影响税制结构的因素

1.1.1 经济发展水平是影响一个国家主体税种选择的决定性因素

发达国家生产力水平高,人均国民收人居世界领先地位,具备个人所得税普遍征收的物质基础。同时由于城市化水平高,能够有效地进行个人收入水平的查核和各项费用的扣除,也便于采用源泉扣缴的简便征税方法。

发展中国家生产力水平较低,人均国民收入水平不高,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的税源极其有限。由于处于商品经济发展初期,商品流转额迅速膨胀,商品税的税源远远大于所得税的税源,必然形成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如在中国,大部分人口从事农业、个体或小规模经营,所得难以核实,使得个人所得税普遍征收的可行性不具备管理上的条件。

1.1.2 对税收政策目标侧重点的差异也是税制结构选择因素之一

发达国家着重考虑的,是如何更有效地配置资源或公平调节收入分配。在前文提到所得税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方面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而注重税收公平目标的实现,个人所得税无疑是一个重要手段。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贫富悬殊、分配不公问题十分突出和严重,为缓和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征收社会保障税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可以起到减小收入差距、抑制贫富悬殊的作用。所以,注重发挥宏观效率和税收公平目标,就必然会选择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发展中国家面临着迅速发展本国经济的历史任务,需要大量稳定可靠的财政

收入作保证。商品税较之所得税对于实现收入目标更具有直接性,税额多少不受经营者盈利水平高低的影响,税源及时、稳定。并且,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实现税收效率目标上占有优势。

1.1.3税收征管水平也是制约一个国家主体税种选择的重要因素

发达国家具有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手段,计算机广泛应用于申报纳税、年终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务审计、税务资料、税收咨询服务等工作,同时有健全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得税收征管效率大大提高。这些都适应了所得税征收对征管水平的较高要求,使得所得税成为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种成为可能。

发展中国家经济管理水平较低,税收征管手段和技术比较落后,加上收入难以控制的农业就业人口和城市非正式就业人口所占比重较大,客观上使得税的征收管理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商品税一般采用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征收,比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征收要简单得多,对征管水平的要求比较低,使得发展中国家从现实出发,只能选择商品税作为国家主要的筹资渠道。

1.2 税制结构优化的标准

1.2.1 建立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

商品劳务税与所得税并重的模式的选择,符合我国长期经济政策和发展的客观实际。商品劳务税一直是我国的主体税种,在组织收入调节经济方面发挥很好的作用。商品劳务税作为我国现行的主体税种地位不能削弱。从长远发展趋势来看,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稳定增长,企业效益大幅度提高,社会经济治理水平及核算水平迅速提高,征管水平和措施日益完备,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将会逐步扩大,在税制结构中的地位也将大大提高,这就使得所得税上升为一种主体税种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商品劳务税与所得税具有不同的功能效应,二者的配合有利于税制结构多元目标和整体效应的实现。商品劳务税与所得税主体模式的税制结构中,既有收入及时、稳定、中性特征的增值税作为主体税种,能够保证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符合效率原则。又有能够起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所得税作为主体税种,具有公平效应。从而,更好地发挥税制结构的整体效应。所以,商品劳务税与所得税在现代税制中的有机结合就是效率、公平调和均衡的结果。

1.2.2 建立能协调中央和地方利益关系的合理税制结构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表现为彼此的权限划分, 但实质上就是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的关系。在我国,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代表的根本利益关系当然应该是一致的, 但这并不等于它们之间没有具体的利益分歧。地方在坚持国家整体利益的同时, 又有着它们各自特定的局部利益。否认这种利益的存在是错误的。仅仅在理论和形式上承认这种利益也远远不够。关键在于要有比较符合实际、能为各方所接受而又具可操作性的利益分析和协调机制, 这种机制既处于动态的

调整和发展中, 又要有规范化的、相对稳定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完善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基本思路是, 通过行政的、财政的、法律的等种种手段, 在“维护中央权威”和“尊重地方政府利益”这两大基石上, 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责任和权力, 既在地方政府分权的基础上实行中央集权, 又在中央集权的领导下实行地方政府分权, 进而达到两者之间的动态统一和平衡。

1.2.3 建立各税种相互协调的税制体系

税制结构是一国税制体系建设的主体工程,合理地设置各类税种,从而形成一个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税制体系,是有效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的前提,也是充分体现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的有力保证。然而,一国税制结构的形成与发展,受其客观的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在现实社会,多数国家的税制结构并非经过事前的完整设计或周密计划,它的形成与发展往往受到某个发展阶段社会经济体制、生产力发展状况、政府宏观管理水平等因素的影响与制约,同时也受政治上各派势力集团力量对比的左右,并在各种重大历史事件积累的基础上形成。

1.2.4 建立有效的税收征管体系

构建有效税收征管体系,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科学化的管理机制、信息化的管理手段、专业化的管理队伍为支撑,努力实现税收管理法治公平、文明高效、廉洁规范、社会满意的目标,确保税收收入与地方经济同步协调发展。

2 我国现行税制结构及优化程度分析

2.1 我国税制结构现状

税收按其课税对象的不同,一般可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两类,并由此构成一个国家的税收体系。而税制结构模式则是指一个国家的税制以何种税为主,它是根据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需要和一些其他因素来设计建立的。目前,世界各国的税制结构模式主要有三种:一种以直接税为主体;一种以间接税为主体;另一种以直接税和间接税并重,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双主体”。我国自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以来,一直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以增值税为核心的流转税课税比重超过了税收总额的7%.近年来,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国民收入有了显著提高,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很快,从1981年的5万元增加到了2年的66亿元,在许多地区个人所得税收入仅次于营业税,成为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第二大税源。可以预计,个人所得税会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经济结构的变化及个人收入的不断增加而保持持续、快速增长的势头,成为一支极具发展潜力的税种。然而,我们不能仅凭这种情况就得出判断,认为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了。从真正意义上讲,我国不仅现在没有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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