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五个观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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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五个观点整理

《洞穴奇案》五个观点整理

《洞穴奇案》概要案情简介“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泄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苴他四人。

威特摩尔(Whetmore)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

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

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murder)被起诉。

”——萨伯著陈福勇张世泰译:《洞穴奇案》三联书店观点一尊重法律条文——首席法官特鲁派尼(郝晋彬整理)特鲁派尼法官的陈词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于洞穴探险谋杀案的详细的案情回溯,第二部分是他对于本案所做岀的自己的判断,即一一被告有罪,但应当获得行政赦免。

首先,在案情回溯中,他对于洞穴探险谋杀案的案发过程做了细致入微的陈述:纪元4299年五月的一天,五划洞穴探险爱好者来到了一处岩洞。

在他们深入洞穴时,发生了山朋,石块封住了洞口。

然后由于他们五人没有按时回家,洞穴探险协会在事发后不久就赶到了事发现场,展开了救援工作。

但是由于在救援过程中仍然不断发生山朋,所以救援工作相当缓慢。

与此同时,他们并没有带够足够的食物,以使他们能够支撑到救援成功的那一天。

之后,被困者通过无线电取得了与救援队的联系,并且由于威特莫尔提岀了通过抽签牺牲一人而保全其余四人的方法,所以被困者就能否这样做而向救援队中的医生、官员、法官甚至神职人员进行了咨询,但是得到的答复只有沉默。

之后,被困者便终止了与救援队的联系。

其余四人起初不愿接受威特莫尔的提议,但是在与救援队的对话无果之后,他们接受了,而且还反复论证了公平性。

在掷骰子开始前,威特莫尔拒绝了这一做法,但是最终他也认同了公平性。

最终的投掷结果对他不利,所以被同伴杀掉吃了。

幸存的探险者获救后,被控谋杀威特莫尔。

陪审团对于案情做出了特別裁决,而把裁决被告有罪与否的工作留给了法庭。

最终初审法庭裁泄被告犯有谋杀罪,判处绞刑。

然后,陪审团成员与初审法官一起向首席行政长官请愿,请求减轻刑罚。

关于洞穴奇案的观点

关于洞穴奇案的观点

关于洞穴奇案的观点案例:洞穴奇案观点:无罪原因有如下三点对被告的判罪有违法律的目的与意义法律应当维护的是社会的公平正义,应当守护的是社会的秩序。

而汉迪法官的调查显示,九成的人都认为被告所做出的行为应当被判为无罪。

这说明被告所做出的行为并没有违反社会的普遍认可,而对于处罚的结果上,对被告的判罚并不会阻止其他公民在相同情况下做出同样的事,因而对被告的判罚是无意义的。

此时反方可能会认为,对于被告的判罚可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因而具有意义。

或是认为目的与结果不应影响判决,以下将对此种论点进行反驳。

1,恶法非法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本身具有不正义性,那么作为法官,也应拒绝依照此法律进行判决。

人应首先作为人,之后才应作为法官。

如果这项法条文所导致的结果是不义的,那么作为法官,也应拒绝对此判决。

法律最终保障的是人的权益,导致恶的法律也自然就丧失了它的法律效力。

2,适当的酌情权并不会影响法律效力我们必须要承认的是,法律并无法囊括所有的不义,用有限的法律条文一定无法涵盖无限的社会现象。

因而我们才拥有了对于法律的解释,而事实上,对于法律的诠释则一定会带有对于事实的倾向,适当的解释权是法官所应拥有的。

因而并不用担心对此案的解释会破坏法律的效力,我们所应讨论的也应是对此案的酌情判决是否合理,而对于此点,之后也会进行解释。

3,法律一定要伴随着目的与意义法律不是公式或者定律,法律本身的存在必须要拥有意义,如果法律可以违反目的和不具有意义的进行使用,那么法律本身就成为了浮于社会上的一张准则,那么对于法条文的修改与解释也就失去了意义。

如果判决的结果违反了法律的目的,那他又怎能被法律所接受?如果判决的结果没有意义,那么因无意义的事情而使被告受罚岂不是荒唐可笑?被告的行为违反自身的意志在我国的胁从犯中,有这么一项规定:行为人如果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情况下的行为。

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可能具有罪过,不构成犯罪。

而放在此案中,被告人显然是受到了饥饿的强制而做出了违反其意志的决定,被告并非是食人族,若将这些人放在正常的情况下,没有理由相信他们还会选择通过抽签来杀死其中的任何一人,因此被告不应构成犯罪。

洞穴奇案

洞穴奇案

关于洞穴奇案及法官陈词的一些看法1720114187我不是纽卡斯国的法官,我也认为,与洞穴奇案发生国家的法律体系相比,我所受到的法学教育与参与的法律实践亦有很大区别,但这并不妨碍我阐述我的观点。

从“洞穴奇案”案例中提炼出如下几个关键词:陷入困境,抽签,人吃人,公众的同情,嫌疑人的供述。

并可抽象出几个法律问题:陷入绝对困境是否还在本国法律管辖范围?陷入绝对困境时以杀人自食求生是故意杀人、自我防卫、紧急避险?抽签是否可以决定吃人或被吃?刑罚适用能否阻止人吃人?一、陷入绝对困境是否还在本国法律管辖范围?在观点二福斯特法官的陈词中,认为他们行为的地域并不在纽卡斯国联邦法律管辖下,而是处于一个自然状态,这种观点遭到了观点三即唐丁法官陈词的有力驳斥,也使我明白自然法的观点如果不在现行法律明文规定内,是万万不可作为法庭陈词部分的。

二、陷入绝对困境时以杀人自食求生是故意杀人、自我防卫、紧急避难?毫无疑问,根据五个犯罪嫌疑人们的供述,他们是杀人了,关键在于他们的杀人行为是故意的吗?有没有其他正当情形或免责事由。

故意,我们的观点理解为,主观上追求行为结果的发生或放任行为结果的发生。

杀人者们显然就杀人进行了计划,他们花了大量时间来讨论扔骰子的方法数学细节问题,掷骰子的目的就是选择一个要被杀掉的人,他们并非有意选择了维特莫尔,但是他们的确选择了一种掷骰子的方法,而且也确实有意图的杀害了被选择出来的人,维特莫尔不是被意外选择或杀掉的,杀害行为是掷骰子行为的结果,而不是由于激怒或者盲目的冲动而发生的,所有这一切都证明他们是故意。

但是在这样一种情况杀人自食求得生存算不算犯罪意图呢?斯普林汉姆法官陈词认为他们是没有犯罪意图的“故意杀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除了杀人别无选择,此时不杀,往后几天还是要杀的,提出探险者们基于同自我防卫者一样的原因,没有犯罪意图,只求自我保存。

我不知道纽卡斯联邦法官是否可以提出新的理论观点作为自己陈词的理论基础,但我想,应该是值得支持的,只要能够证明它至少在某一领域普遍适用,而不与其他同等利益绝对冲突。

2022四川高校辩论洞穴奇案

2022四川高校辩论洞穴奇案

2022四川高校辩论洞穴奇案《洞穴奇案》: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

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

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

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

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

这一著名的公案成了以后西方法学院学生必读的文本,并在此基础上演绎出了更多的公案,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寨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他们真的有罪吗?请看十四位法官的判决书。

这些判决书,实际上反映了20世纪各个流派的法哲学思想,有如一桌法哲学盛宴,让读者得以品味精彩动人的深邃思辨,培养适应法洽社会的法学素质。

彼得?萨伯《洞穴奇案》既是法哲学专业领域寓言式的经典文献,又是大学跨学科通识教育的理想读本。

《洞穴奇案》适合的读者是那些不热衷于给观点贴标签或猎寻虚幻、对严肃而有意义的论证充满兴趣的人。

《法的门前》:本书是美国各大学法学院比较通用的一本法律教科书。

也可以看作是一部英美法的微型百科全书。

本书旨在展示美国的法律过程,不只通过描述,而且通过让读者置身于你来我往的争辩之中,而强调法律讲论的重要意义。

本书模拟了美国法律过程的实际运作,打开了进入法律和社会的大门。

本书所提供的法律规则、原则和案例,都是社会科学、历史和文学等知识语境中的论辩和讨论素材。

本书曾在华夏出版社出版本书第8版中文本,倍受关注,多次加印。

本次申报的是原作者从已经出版的9版的内容中精心选择重新编撰的精华本。

由作者与本书的翻译者邓子滨重新整理,在获得作者重新授权后安排在北大出版社出版。

本书更新诸多图片,也克服了原版字数过多,篇幅过大的缺陷,会有很好的市场前景。

洞穴奇案的几种观点

洞穴奇案的几种观点

洞穴奇案的几种观点洞穴奇案的几种观点观点一:支持罪名成立即判定他们有罪尊重法律条文法典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死刑。

”尽管同情心会促使我们体谅这些人当时所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观点二:撤销有罪判决即认定他们无罪人们在社会中可以共存是法律赖以存在的前提条件,犹如法律管辖权是以领土作为基础的。

在洞穴中人们共存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联邦法律已不适用,适用的是自然法。

观点三:不参与判决法律与道德的两难如果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怎么能成为杀人并以之为食物的正当理由呢?另一方面,当我倾向于赞成有罪判决,我又显得多么荒谬,这些将被处死的人是以十个英雄的性命为代价换得的。

观点四:支持罪名成立即判定他们有罪维持法治传统从立法至上原则引申出来的是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

立法的归立法,司法的归司法,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

法官用法律精神(或目的)修正法律条文是违背这一前提的。

观点五:撤销有罪判决即认定他们无罪.被困的探险者必须面临死亡:要么饿死,要么被处死。

但是如果这就是仅有的选择的话,那么探险者们为了避免饿死去杀掉一个人,然后碰运气用一种新的辩解去寻求免受死刑,就是合情合理的,甚或也是必需的。

观点六:资产有罪判决的道德启示如果刑法的首要社会功能就是保护公民们免受犯罪所带来的伤害,那对心理免责事由的继续承认会加剧问题,而不会有助于问题之解决。

观点七:无罪设身处地假如法官发现自己在惩罚一个不比自己坏的人,他应该辞职。

如果惩罚被告的法官都是在惩罚不比自己坏的人,那无疑是法律的耻辱。

这就是我赞成宣告无罪的理由。

洞穴奇案观点六

洞穴奇案观点六

观点六:1. 不能仅考虑道德处境,必须看法律的要求,两者冲突时,必须维护法律。

依照法律,只能得出有罪结论。

2. 法律无关同情3. 紧急避难抗辩不成立(1)滥用紧急避难破坏法治紧急避难的严格限制:A对紧急避难的确信是真切而笃诚的 B这种确信在特定的场合下是合理的维特莫尔同样挨饿,但他愿意退出多等一会,说明没到十万火急,说明为了求生必须立刻杀人的想法并不合理【为什么必须真诚+合理:否则就要原谅癫狂者怀抱错误无稽但的确真诚的紧急避难确信去触犯刑律】(2)饥饿不能构成紧急避难同唐丁法官,出自沃尔金案(3)减轻饥饿不只有杀人一种选择应该尝试一切办法减轻情况的紧迫性有替代选择:A等罪衰弱者自然死亡再吃掉 B吃自己不太重要的身体末梢 C尝试恢复无线电联络 D再等几天(4)制造危害者不能受惠于紧急避难他们有预料到山崩的违宪,但自由选择将自己暴露在那种危险中,说明那种危险是他们自愿面对的(5)被告应对危机的准备不足如:带的食物太少(6)选择被害人有失公平维特莫尔的撤回4. 法律不能依照个人好恶来解释(1)有分歧就表明法律目的是不完全清晰的,就无法采用目的解释,必须接受条文的明确规定(2)除了词句对于语言的一般使用者来说所具有的通常含义之外,一部法律条文不能表达别的意思(3)尊重立法 5. 守护法律是法官职责对于立法机关法律和道德不可分离,道德原则是立法的基础;对司法机关,二者相互独立,法官任务是解释立法机关的语词,不应该有自己的道德观点。

法官之所以与政治隔绝(终身任职,不用选举不向人民附则——不必将决策建立在人民喜欢的政策或有吸引力的道德、正义上),就是为了可以严格遵守法律行事。

在一个多元社会,如果法官不顾法律去施行个人的正义观念,并使之成为规则,会冒犯和压迫道德观点和我们不同的人。

(而这些竞争的观点没有一种有资格压倒其他,原因是:我们承认社会多元;我们实行选举制,任何一种数量上的少数都有可能变成多数而变成暂时的主导)法律是代表多数的代表制定的,追求法律外的正义是精英主义、是颠覆民主制度上有缓解法律严苛的办法(行政赦免),但与法官无关,法官只要承担法官的责任。

《洞穴奇案》读后感心得体会

《洞穴奇案》读后感心得体会

《洞穴奇案》读后感心得体会1949年,法理学家富勒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个假想公案.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短时间无法获救,为了维持生存等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人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收回了意见,但其余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抽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审判处以绞刑.对于这样的判决,法学界的观点自然也为此产生争议分为了主要的两派,有罪与无罪.1、第一派的观点是无罪推定.按照“设身处地”的原来则来说,牺牲一人救四人是多数人不得已会做出的选择,就如同妇女强奸案,强奸犯把刀架在妇女的脖子上说:顺从还是死亡时,给了她一个选择.给这四人的选择类同:杀人或饿死.其次,刑法典本身有两个意义,其一便是——威慑,但对于本案威慑并无作用.因为面临本就处于生死攸关的人来说,死刑的威慑或许没有太多意义,而刑法典的另一个意义——“为人们报复提供有序的解决方案”在案件中也没有什么意义.探究立法的精神,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明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这是最古老的法律智慧谚语之一.很明显,要惩治的杀人犯是有恶性目的的凶手,而不是在多数人在这种情况下都会如此选择的求生者.既然杀人者是处于一种不得已的特殊情况,并非恶性伤害,而且刑法的威慑与报复在此也毫无意义.那我们为何还要去以另外四人的代价去走一趟法律程序呢?2、第二派的观点支持有罪判决.这是一种法律与道德的两难,如果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那么饥饿同样也不能成为杀人为食的理由?或许对于最开始的立法机关来说,法律和道德不可分离,但对于司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相互独立,法官所要做的就是最大限度的尊重法律,并忠实执行.而且最为重要的是,此次判决的道德启示.判决所影响的并不仅是这四个人的命运,更重要的是未来很长一段时间类似案件的解决.确实,探索其杀人缘由,这四个人或许并没有犯罪意图,按照探究立法精神的原则,人们好像确实不应给予惩罚.但是,法律所要做的是对行为进行处罚,而并非对心灵进行探究,百家笔记网刑法的首要社会功能是保护公民免受犯罪带来的实际伤害.很明显,对心理免责事由的承认只会加剧问题,而不会有助于问题之解决.以后任何人犯罪只要找一个令人同情,迫不得已的理由就可以减轻罪行.更严重的是,若无罪释放这四个可怜的“无辜人”,那未来更多的犯罪者便可以利用类似的方式来实施罪行——将某人带入特殊环境,再为集体利益进行迫害.3、法律是客观存在的.我这句话的意思并不是说,那条条框框的白纸黑字是存在的,而是说,不论这个白纸黑字如何,我们都会形成一个所谓这样的“法律”,只不过如今白纸黑字的法律或许还不够具体,甚至有些与实质的“法律”相去甚远.法律并不是主观人为规定出来的规则,比如现实生活中很难存在“看见太阳就要处死”或者是“每年给国家上缴三千亿元”之类的法律,不仅难以执行,而且没有意义,甚至阻碍社会,即使有愚蠢的立法部门提出如此的法案,也会被推翻.可想而知,法律的条文并不是人为主观的随意规定.那便可以大胆推测,或许这个世界上会有一部所谓的“终极法典”,就好像所谓“终极物理法则”一样,它的本质极其简单,但却在万物的表现上又纷繁复杂.而人类目前所有的法律条文都在不断地通过不同立场的博弈,不断接近这部“终极法典”而这部“终极法典”是要有一个目的性的,一定是要符合为人服务的原则,或许按许多人的观念,这个目的性是维持公正,但更本质一些,应该是维护效率.毕竟,最大的公正就是效率.对意图探究来进行免责或许对这四个人来说意义重大,但对于整个法律界来说,将是一笔巨大的成本.在还没有足够的能力降低判定意图的成本之前,或许都是如此吧.。

《洞穴奇案》读后感,法律思维具有多样性

《洞穴奇案》读后感,法律思维具有多样性

法律思维具有多样性--读《洞穴奇案》有感这本书所适合的读者是那些不热衷于给观点贴标签或猎寻虚幻、但对严肃而富有意义的论证充满兴趣的人——萨伯萨伯将富勒的洞穴探险者案称之为“史上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尤其是在法律深度、思辨灵敏度上是其他案例无法比拟的。

富勒虚构的案例是以几个真实案例为基础的。

其中最主要的两个案例,是1842年美国诉霍尔姆斯案和1884年的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

在霍尔姆斯案中,杀人是为了让严重超载的救生艇减轻负荷。

在杜德利和斯蒂芬案中,杀人是为了给即将饿死的幸存者果腹。

洞穴探险谋杀案主要经过是,五名探险协会的成员,其中威特莫尔是该协会会员。

五人受困于山洞,水尽粮绝;为了生存,大家约定抽签吃掉一人,牺牲一个来救活其他四个人。

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提议人,不过抽签前他又宣布撤回约定,但是其它四人却执意坚持,最后结果恰好是威特摩尔被抽中,然后他就被同伴吃掉。

在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

前五个观点为富勒所写,后九个观点为五十年后九位大法官对此案发表的自己的意见。

让我们分别捋顺一下这十四个观点。

一、特鲁派尼:尊重法律条文,应判有罪。

但是建议各位法官加入首席行政长官的请愿,相信通过行政长官的赦免可以实现正义同时又不损害法典的字义或精神,不鼓励漠视法律的行为。

二、福斯特:探究立法精神(无罪)批判特鲁派尼。

如果法律迫使我们做出令人羞耻的结论,而且只能借助行政长官才能摆脱,就等于承认我们的法律是不能实现正义的是犯罪的。

理由一:案发时他们不在联邦法律管辖下,所有实定法都不适用,只能适用自然法。

理由二:法律精神重于法律文字,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

三、唐丁(不参加审判)法律道德的两难。

以自然法为依据是荒谬的,而且法律的目的难以确定。

饥饿不是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更难以构成杀人的理由,可是有罪判决难以接受被处死的人是以十个英雄的生命换来的应当不指控他们。

四、基恩:维持法治传统(有罪)。

洞穴奇案-五位大法官的观点总结

洞穴奇案-五位大法官的观点总结

首席法官特鲁派尼(Truepenny CJ.)①尊重法律条文,不允许任何例外。

②判决有罪,但是应请求行政赦免。

③“唯此,正义将得到实现,而不会损害我们法典的字义或精神,也不会鼓励任何漠视法律的行为”。

福斯特法官(Foster J.)①“当法庭宣称我们所维护和阐释的法律迫使我们做出令人羞耻的结论,只能借助于出自行政长官个人意愿的赦免才能摆脱这一结论,在我看来,这等于承认这个联邦的法律不再彰显正义”。

②实定法缺乏管辖权,本案裁决应依据自然法。

③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时,法律也随之停止。

④实定法应建立在人类可能共存这个基础之上,法律根本指向在于促进和改善人的共存状态,调节共存状态下相互间关系的公正和平等。

⑤并非处于“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于“自然状态”,应适用与当时处境相适应的法律原则(生死协定)。

⑥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的本身。

⑦刑事立法的刑事法主要目的在阻止人们犯罪。

⑧法院受法律的约束,它行使权力服从于被正确传达的立法者的意志。

唐丁法官(Tatting J.)①质疑自然法的管辖权何时产生。

②身为执行联邦法的法官,无权解释和选用自然法。

③所确立的自然法内容颠倒是非。

④合同法比刑法具有更高效力。

⑤被害人无反抗权。

⑥刑法包括威慑、报复、矫正多种目的,如果洞穴中人知道这犯了谋杀罪,很可能会将杀人延后一点,以致在被救前不必吃人⑦饥饿不是盗窃的理由,更不是杀人充饥的借口。

⑧判决是一种两难,以十个人的性命去拯救他们之后又判他们死刑显得荒谬,支持他们无罪的论证缺乏知性的健全。

基恩法官(Keen J.)(一)司法与行政:是否履行特赦非法官所考虑。

(二)司法与立法:法官宣誓适用法律,而不是个人的道德观念。

立法至上原则引申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

(三)“司法权力分配从长远看比艰难的裁决危害更大。

疑难案件也许具有特定的道德价值,因为它可以使人民认识到由自己创造的法律所应承担的责任,并提醒他们没有任何人的恩典能减轻他们的代表所犯的错误”。

洞穴奇案读书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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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读书分享第一篇:洞穴奇案是著名法学家富勒提出的一宗假想公案,是一宗同类相食案,并涉及大众民意、法律与道德关系、紧急避险抗辩、法官职责、自我防卫、生命的绝对价值、故意杀人等内容。

他以五位法官的观点反映了五种不同的法哲学流派。

后来萨伯再次以此法案为基础,以九个法官的视角提出九种额外的观点。

此案曾被达玛窦称为法学经典,并成为西方法学院学生必读文本。

这个案例是富勒以一些真实案例为基础而假想出来的,可以看出富勒在这些案例中借用了大量事实,比如陷入绝境、人吃人、紧急避难抗辩、抽签、赦免的可能等。

但他也在此基础上增添了另外的因素,他把事件从海上移到山洞中,以及细节的增加,十名营救人员的牺牲,无线设备的使用,医疗专家给出的意见,威特莫尔的反复无常等都给这起案件蒙上了更加复杂的色彩。

正是由于富勒对事实的裁剪使得判决无罪和判决有罪皆拥有了足够的理由。

而这两种类型的大部分法官都确信事实是不平衡的,但最终的判决结果是由法哲学平衡而并非事实不平衡所决定的。

无疑,这起案件及法官们的判决引起了我们对法律思想多样性的思考。

书中罗列了富勒和萨伯两人共十四个观点,反映了20世纪各流派的法哲学思想。

我认为,这些观点集中体现了三种矛盾。

一是法律与道德的取舍,二是四名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三是一命换多命划算,还是生命具有绝对价值。

第二篇:在读完《洞穴奇案》这本从不同角度阐述法理精神与法律哲学的著作后,我深深地被法官们围绕这个虚构的案件展开的关于法律、哲学、正义、人性和道德方面的唇枪舌战折服,每一个镇密的论证和分析都逻辑自洽并生动有力;每个观点都有足够的震撼力以打动我并让我改变立场。

读完这本书我无法得到一个正确的标准答案,但我却体会到了了思辩的力和独立思考的快乐。

都说《一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待”,正义,或许,在每个人心里都有不同的标准。

这本书中最打动我的是特朗派特法官承认《生命的绝对价值”和戈德法官认为”理性和情感不应截然分离”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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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读书分享篇一:《洞穴奇案》讲述五名洞穴探险人被困山洞,在弹尽粮绝的生命危急之际,决定通过抽签选择其中一人吃掉,但临近抽签时,提议的威特摩尔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然进行了抽签,结果恰好是威特摩尔被选中,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

关于这个假想公案,14名法官提出了14种观点。

其中关于4名被告有罪或无罪的结论虽然简单,但细读书中虚构的14位法官各自就罪与非罪阐述的理由,将情与法的矛盾展现的淋漓尽致。

从书中法官所阐述的观点中,可以总结出3个争议焦点。

一是生命的价值问题;二是本案四名被告是否构成紧急避险;三是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关于这个假想案,我们不能单纯从一种角度进行思考,且在各种各样的矛盾中,我们也无法得到统一的答案。

这本书也并非是让读者赞同或者反驳某一观点,而是学会接受这些观点,明白事物的多样性,从而养成一种思辨的素养,走进去看,走出来想,冷静理的思辨,包容豁达的总结。

如同萨伯在序言中说:“这个亲例告诉我们的,是通过案例思考什么,而不是不假思索的从中得到什么”。

篇二:《洞穴奇案》这本书通过一个虚构的洞穴探险案,巧妙地引出了法律、道德、正义与人性的深刻探讨。

在书中,富勒设计了一个极端情境:五名探险者被困于洞穴,面临食物短缺的绝境。

为了生存,他们投票决定牺牲其中一名体弱者以保存其余四人的生命。

案件被带回文明社会后,法官们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法律与道德抉择。

从法律角度看,这无疑是一起谋杀案,应受法律制裁。

但深入思考,这些探险者在绝境中做出的选择,又似乎带着一种“必要恶的意味。

这让我们不禁反思:当法律与人性、生存权发生冲突时,法律的界限究竟在哪里?更有趣的是,书中不同法官的判决理由,展示了法律解释与适用的多样性。

这启示我们,法律并非僵化的条文,而是需要结合具体情境、道德观念进行灵活解读与适用的工具。

《洞穴奇案》不仅是对法律的一次深度剖析,更是对人性、道德与社会正义的一次深刻探索。

它提醒我们,在面对复杂案件时,应秉持开放、包容的心态,从多个角度审视问题,寻找更加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

【《洞穴奇案》读后感――富勒案的

【《洞穴奇案》读后感――富勒案的

【《洞穴奇案》读后感——富勒案的判决意见】杜德利奇案从__角度判决——对富勒洞穴一案的判决意见判决的前提1.历史性的程序正义本观点主要是针对唐丁法官的主要观点和其他同事的部分观点所提出的:因为我们“存在的有限”而无法窥知“全部的存在”进而使得我们无权对此案进行审判.我的基本观点是:我们的存在具有__和偶然的局限性,但我们仍有权力和义务对本案进行审判.一:从哲学的角度来考虑,虽然我们的存在是有限的,但为了达到全部的存在,我们需要交流沟通,来试图得知全部的存在.而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如果我们都不贡献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只会阻碍达到这个目的.所以我认为,说出自己对本案的观点是我们的义务.但同时我也声明:不论我们最终做出何种判决,即使与我所支持的不同,我都坚决拥护.二:纽卡斯国目前的法律程序是否符合正义原则,我在此不予置评.但就现实而言,已经是__选择,也是最有效率和效果的审判方式.当我们没有更优选择时,此时所经历的程序就是__必然了.也许后人会质疑我们现在所作出的判决和判决意见,但是我们只生活在现在,任何时候的人都是具有__局限性的.而作为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我认为我们有义务对本案进行审判.(即使后人认为我们是在为一个邪恶帝国卖命,我们也只能说我们为了追求正义倾尽了全力.)2.有争议的管辖权本观点主要针对福斯特法官所提出的“自然法”观点.对于这一点争议我持一个折衷的观点,即:他们确实处于部分的所谓“自然法”的管辖之下,但我们同样对于他们具有部分管辖权.并且基于这一部分的管辖权,我们对本案具有合理的审判权.一:本案中的4名杀人者均在纽卡斯国受过教育,均是具有全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他们常年身处社会之中.根据他们在一系列行为当中表现出的理性和事后的医疗检验,可以判断他们当中也没有精神失常的人.而我认为就是因为这些原因使得他们并不完全处于“自然法”的管辖之中.一个人是__人,他或她的历史使得他或她成为一个社会的人,而不是一个完全自然的人.二:然而这个洞穴从时间和空间上而言都是一个孤岛,即使它处于纽卡斯国境内也不能改变这一点.并且当你的公民要求合理的法律援助、医疗救助甚至宗教意见时,你和你的政府没有给他们有效回应,那么还有什么权利去要求他们履行作为公民的义务?所以由于政府失能和案发地点时间的特殊性,要说纽卡斯国对他们具有完全的审判权是不确切的.综上所述,虽然存在矛盾,但是只是由于他们是社会的人,所以就必须遵守社会的法.我们不用管“自然法”那一部分如何工作,我们的工作是将他们作为社会的人来进行审判.所以我们对这些可怜的人拥有合理的审判权.3.我们追求的是正义还是条文对于这一点,我完全赞同福斯特法官的意见,即立法精神大于法律条文.虽然判决有罪并且请愿赦免最终可能会符合结果正义,但是我们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所追求的应该是程序正义.完全按照法律条文来进行判决,是缺乏法制精神的表现,也是对法官身份和自由裁量权的蔑视.因为在陪审团确认完事实后,完全可以交由机器来进行判决(我十分确信我国的程序设计师可以设计出这样的软件),结果会比我们任何人或我们的总和都要更加客观公正.唯一阻止我们这样做的理由就是:因为我们是人,我们追求正义不拘于条文.所以我在这里要提醒我的同事们:如果你认为现在的条文必须被严格遵守和执行,那么你的工作就已和机器无异.判决的理由1.无知之幕的背后我这里运用罗尔斯所提出的无知之幕作为一个工具,我认可它的理论前提和效用.(任何对此理论的质疑都是可以探讨的.)现在试想我们是这样一群可怜的洞穴探险者中的一员,但是并不知道自己具体是谁.我们遭遇了他们的险境,我们会做出怎样的选择?在这样的情境下,可以显然地发现,掷骰子决定来杀死一个人拯救其他人是我们都有可能会做出的选择.并且是极为人道的选择.因为当我将自己置于幕后之后,我突然发现我居然还能够接受诸如杀死最弱小的那一个、杀死最年老的那一个等等的提案,因为当我__无知、泯灭情感、绝对理智之后,全然的功利因素促使我做出了这样的选择:如果不杀人吃人我们全部都会死,而选择杀死一个,我还有80%的生还几率.赞同生命无价的人不妨做一下这样的实验.这里还有一个针对博纳姆法官提出的4个替代杀人的驳斥.1.等待最虚弱者自然死亡:饿死是一个缓慢的过程,从器官衰竭到失去意识再到脑死亡,他们应该在哪一个阶段吃掉那?在这种极端条件下,已经有人饿晕了,还期盼剩下的人有足够的理智和清醒的头脑判断那个人的所处状态?如若不能,与杀人何异?2.吃掉身体末梢:实际上发生过这样的案例,但那是在严寒的气候环境下,身体末端坏死后被吃掉.在本案中这样做的痛苦难以想象,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人宁愿死亡也不愿意忍受这样的痛苦.并且在缺乏外科护理的条件下,这样做几乎就等于死亡.3.尝试恢复无线电联络:恢复了然后呢?4.再等几天:器官衰竭会造成永久性的损伤.正义并不总是如我们想象般那样美好,有时相当残酷.他们的做法虽然残酷,但是符合正义,我认为应该判他们无罪.2.行为的危害性当我们去制裁犯罪之时,我们所意图的并不是阻止这次犯罪行为.因为犯罪行为既已发生,损失就已造成,我们为制裁犯罪所做之事仅仅是为了震慑其他潜在的罪犯,使得社会安定.本案的情景极为特殊,想要重现这种犯罪行为几乎不可能.没有任何一个潜在罪犯会效仿之,即使万一再次出现类似情景,社会危害性也同样低到无法估计.(依据前文所述,如果这种行为符合正义原则,就完全不存在社会危害性了.)所以即使他们有罪,罪行的危害性也极低,所以依据按罪量刑的原则,我认为应该判他们无罪或拘禁1天.综上所有,我认为我们应该判处他们无罪或警示性的轻微刑罚.内容仅供参考。

《洞穴奇案》读书笔记

《洞穴奇案》读书笔记

《洞穴奇案》读书笔记一.本书背景1949年,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L.L.富勒在《哈佛法学评论》上提出了一个虚拟的人吃人案件,这个名为“洞穴探险”的案例后来被称为“史上最伟大的虚拟案例”,“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

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

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

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

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

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

这一著名的公案成了以后西方法学院学生必读的文本,并在此基础上演绎出了更多的公案。

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

二 本书简介《洞穴奇案》虽然是一个虚拟的案例,但书中十四个观点反映了20世纪不同流派的法哲学思想。

在我们看来,对被告人的认定要么是有罪,要么是无罪,但本书的作者(包括富勒)却能从不同的角度对被告人是否有罪或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进行了多角度的分析,从而衍生出了十四个判决观点。

这些观点中,有的认为应严格适用法律条文不应有例外;有的认为应探究立法精神,从目的解释的角度来分析出他们无罪;有的认为根据常识可以判定被告人无罪;还有观点认为这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法律与道德的两难选择,从而拒绝作出裁判。

萨伯所虚拟的九位大法官更是从紧急避难、法律解释、犯罪意图、刑事处罚性、生命的价值、囚徒困境、社会契约等不同角度进行了周密而详细的分析,个个观点明确、论点充分、论证严谨,让人感觉大法官们的结论在法律上都是天经地义,但结论却相差甚远。

三.作者简介富勒(Lon Fuller):美国德克萨斯州人,曾就读于斯坦福大学,后在哈佛大学任教。

洞穴奇案——福勒五个观点

洞穴奇案——福勒五个观点

《洞穴奇案‎》读书笔记‎-----‎富勒的五个‎观点ki‎n g (2‎010年8‎月25日‎15:29‎) | 评‎论(0) ‎富勒的五‎个观点‎富勒通过构‎思这个虚拟‎案件,然后‎提出了如下‎五个观点:‎1. 尊‎重法律条文‎----特‎鲁派尼法官‎---有罪‎判决2.‎探究立法‎精神---‎-福斯特法‎官---无‎罪判决3‎.法律与‎道德的两难‎----唐‎丁法官--‎-弃权4‎.维持法‎治传统--‎--基恩法‎官---有‎罪判决5‎.以常识‎来判断--‎-汉迪法官‎---无罪‎判决结论‎:维持有罪‎判决和量刑‎观点一‎,特鲁派尼‎法官强调了‎法律条文的‎重要性,"‎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

"认为‎不能因为同‎情而允许超‎越法律条文‎的例外存在‎。

但同时,‎他也注意到‎了法律的不‎完善之处,‎因此建议寻‎求行政赦免‎。

这样做一‎来可以维持‎法律尊严,‎二来正义也‎得到了维持‎。

观点‎二,福斯特‎法官认为有‎两个理由可‎以证明被告‎无罪:一‎是案发时被‎告不在联邦‎法律管辖下‎。

实定法应‎该建立在人‎类共存的基‎础上,以领‎土为基地的‎管辖权,其‎前提是人类‎共存,该案‎中被告所处‎的并不是这‎样的状态,‎而是一种"‎自然状态"‎。

因此,法‎律原原则并‎不能适用于‎本案。

二‎法律精神重‎于法令文字‎。

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

任‎何实定法都‎应该根据它‎的目的,而‎不是法令文‎字来解释。

‎本案的情形‎适用自我防‎卫的免责。

‎观点三‎,唐丁法官‎先是反驳了‎福斯特法官‎的看法,他‎认为自然法‎的假说并不‎能在本案中‎成立,在福‎斯特的观点‎中蕴含着这‎样一个规则‎:合同法的‎效力高于惩‎罚谋杀的法‎律。

这个原‎则一旦得到‎承认,那么‎就意味着个‎人可以随意‎订立有效的‎契约来杀人‎。

针对福斯‎特法官所提‎出的法律的‎目的,唐丁‎法官认为本‎案中的自我‎防卫并不适‎用,因为被‎告的行为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是经‎过深思熟虑‎后做出的。

洞穴奇案的无罪观点

洞穴奇案的无罪观点

洞穴奇案的无罪观点一、基本案情【事件·地点】公元4299, Newgarth联邦共和国.【被害人】洞穴探险爱好者Whetmore;【被告人】Whetmore的四个探险伙伴,被指控谋杀Whetmore【法律】Newgarth 联邦法典:“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者,处死刑”。

【事实】Whetmore 和四个探险伙伴进入联邦中央高原的地下大溶洞探险,发生山崩,洞穴出口被堵死。

——探险协会、联邦政府、医生、地质学家、工程师及工人营救,山崩再次发生,营救人员10人丧生。

——被困第20天,探险者和营救人员取得无线电联系。

他们的食物和水用尽,询问营救人员得知至少需要10天才能解救他们,询问医生得知他们活不过10天……再询问医生是否杀死并吃掉其中一人能活过10天,医生不情愿地做出肯定答复,询问法官、政府官员和神父他们是否可以抽签杀死并吃掉其中一个伙伴,没有人回答。

——通讯中断——第32天,探险者获救,但Whetmore已被伙伴杀死并分食了。

“食人经过”:Whetmore提议食人,并建议用抽签、掷骰子的办法决定被食者,其他人觉得过于残酷,开始不愿意,后经外界无线电联系后才同意。

然而,在被困地下的第23天开始掷骰子时,Whetmore自己觉得过于残酷,建议在实施这一恐怖的权宜之计前,再等一个星期。

其他人指责他出尔反尔,坚持继续掷骰子。

轮到Whetmore时,一名被告人主动替他掷骰子,同时要求他就掷骰子的公正性表态。

Whetmore没有表示异议,投掷骰子的结果对Whetmore不利,他随后就被同伴杀死并吃掉了。

二、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Newgarth 联邦法典:“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者,处死刑”。

在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这条法律条文的含义是明确的,但有诸多例外。

我们不会认为根据死刑命令处死死刑罪犯属于这里的“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在。

同样,遭遇重大人身伤害进行自我防卫时杀死加害者不属于这里的“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战争状态下我们的士兵击毙敌军的行为不是“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甚至在某些地方施行安乐也不认为是“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洞穴奇案读书分享

洞穴奇案读书分享

1 .导言:何为正义本书所围绕的假想案例在一个和平时代看去,未免是有些耸人听闻了:五名洞穴探险人被困于洞穴之中,并得知靠着目前的给养无法支撑到获救的时候。

在此情况下,为了让更多的人活下去,就需要其中一名成员牺牲自己的生命。

成员之一威特莫尔提出通过掷骰子选出这样一名牺牲者,却又自己反悔。

但另外四人执意进行这项残酷的方案,并恰好选中威特莫尔来成为这名不幸者。

那么,剩下的成员在获救之后,是否应当被判有罪呢?《洞穴奇案》是由萨伯延续着富勒(Lon Fuller)提出的“历史上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

从朴素的法感情看,这个困境与“电车难题”颇为类似,都对价值观进行了拷问,同样,也展现了在特定极端环境当中,我们习以为常的法律框架也会遭受无可避免的冲击。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割裂,是因为法律究其根源并非完全的客观中立、价值无涉,而是与社会底蕴以及感性认知紧密结合在一起。

从这个角度看,法律与其外部力量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法律有其自身根源和基础上的正当性,另一方面,法律又需要为外部的政治、经济以及意识形态服务,因此也在不同程度上受其影响。

根据在网上检索到的材料,富勒公案也并非无源之水,他以两个著名的真实案例作为基础:1842年美国诉霍尔姆斯案(U.S. v.Holmes)与1884年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Regina v.Dudley&Stephens)。

霍尔姆斯案是移民船布朗号因撞冰山下沉,50人分坐大艇小艇逃生,前者因天气恶化海水溢入,且艇内裂开,在死亡边缘水手霍尔姆斯分别将八男二女扔下船,最终被检察官起诉,判断以非预谋故意杀人罪判处六个月监禁和二十美金罚款,罚金由泰勒总统赦免;杜德利案则是木樨草号沉没后四个幸存者坐小艇求生,抽签被反对后,最虚弱的奄奄一息的帕克被杀害,上岸后被以谋杀罪逮捕,被判处谋杀罪,随即被维多利亚女王赦免。

本书的独特之处,正在借虚拟法官之口,将不同的法律学派见解表述出来。

每一份法官意见书都敏锐而准确地抓住了一个核心的法律语词,并精确而富有深度地诠释了该语词的合理内涵,以此为中心建立起了具有“客观的思想”。

洞穴奇案的十四种判决归纳

洞穴奇案的十四种判决归纳

一.首席法官特鲁派尼:尊重法律条文(有罪)1.严格依照法律条文,谋杀罪成立2.建议各位法官加入向首席行政长官请愿,相信通过行政长官的赦免可以实现正义同事不损害法典的字义或精神,不鼓励漠视法律的行为【法律观】分析实证主义(法律有明确规定要严格遵照,法律内不能考虑道德因素)【法律解释】基本没有法律解释= =二.福斯特:探究立法精神(无罪)1.批判特鲁派尼:如果法律迫使我们做出令人羞耻的结论而且只能借助行政长官才能摆脱,就等于承认我们的法律是不能实现正义的、是犯罪的。

2.理由1:案发时他们不再联邦法律管辖下,所有实定法都不适用,只能适用自然法(1)实定法建立在人们在社会中可以共存的可能性上。

法律谚语“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时,法律也随之停止”。

法律的目标是改善共存状态下人们间的相互关系,促进公平和平等。

(2)当只有剥夺别人生命才可能生存时,人可以共存这一前提不存在,因而他们的行为是远离我们的法秩序的。

(3)处在自然状态下的他们,只适用源自与当时处境相适应的那些原则的法律。

所以他们根据自然法(法律制度的更高本源)订立自己的契约或协议。

(4)反对生命绝对不容侵犯:为了救五个探险者而牺牲十个人,为了建路付出的生命——假设生者获得的价值超过这些损失3.理由2:法律精神重于法律文字(1)法律谚语: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2)应该根据显而易见的目的来解释实定法(3)刑事立法的主要目的是组织人们犯罪,一个人生命受到威胁时的自我保护本能是不受法律威慑的。

——调和自我防卫和故意杀人(4)审判官通过解释纠正明显的立法错误和疏漏不会取代立法者意志,只是使其意志得到实现【法律观】自然法【法律解释方法】目的解释三.唐丁:法律与道德的两难(不参加审判)1.以自然法为依据是荒谬的(1)不确定性:如何判定处于“自然状态”?发生在什么时候?(2)联邦法院法官执行联邦法律,不是自然法法庭的法官,没有解释和适用自然法的权力(3)契约论的荒谬:合同比刑法效力更高;协定不能撤回,可以由他人用暴力强制执行;被杀人无权自我防卫(如同死刑犯)2.反对目的解释:法律的目的难以确定(1)还有其他目的:为人们报复的本能提供有序的出口;矫正犯人;(2)自我防卫不一定能支持“威慑”目的,也不适用于本案:还有别的解释。

关于“洞穴奇案”的一些想法

关于“洞穴奇案”的一些想法

洞穴奇案判决①山洞中的契约维特莫尔提出依据掷骰子的方法来选出“食物”,而在即将行动时退出该决议:五个人形成一种共识,来实施这个计划。

可看做五个人订立某一种契约,以机会均等的掷骰子的方法找出履行这个契约的人。

但是维特莫尔在契约履行者确定之前单方面推出该契约,还是有效的。

因为维特莫尔放弃的不仅是义务,还有自己附随着义务而来的权利。

所以维特莫尔的退出行为是有效的,在之后确定契约履行人的过程之中应该将其排除在外。

虽然五个人曾经达成这种合意,但是维特莫尔的退出并不能够从根本上破坏这个契约。

从契约的构成来看,除了去掉一个当事人,其余四人的抽中几率升高。

但是获得的食物也相应增多,在客观上存活率随之上升。

综合两个条件,对于生存率并不能影响多少。

所以维特莫尔是否参与掷骰子并不是契约成立的必要条件。

四人中的一人在维特莫尔拒绝履行约定的时候替他掷骰子的行为是无效的。

因为维特莫尔已经做出不参加掷骰子行动的意思表示,并且这个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出于自己意愿的是有效的,而替代掷骰子的行为是被告四人单方面形成四个人的合意而做出的行为,代表的不是维特莫尔,而是他们四个人。

所以说是无效的。

掷骰子的行为无效,所以依据此行为得出的结果当然无效。

所以杀死维特莫尔也不是根据契约而做出的行为。

而是被告四人根据自己的合意,通过掷骰子这种方法而做出的决定。

这违背了个人的自由,因为即使在密闭的洞穴里,维特莫尔等五个人仍然是联邦的公民,仍然拥有着联邦法律所规定的广泛的自由。

有权力做出参与或不参与某约定的自由。

在被告中一人代替维特莫尔掷出骰子并造成对其不利的结果时候,维特莫尔显然成为四人眼中共同的食物,而获取食物的方法无外乎是要依靠暴力取得。

在维特莫尔被同伴杀死并吃掉的过程中必然产生了暴力冲突,四个人都已经非常虚弱,体力不支,但是以一敌四还是显然的寡不敌众。

四个人在这个已经把维特莫尔当做一种猎物而不是一个人来对待,他们的目标就是杀死维特莫尔,这又显然产生一种新的法律关系。

读《洞穴奇案》第五、六观点有感

读《洞穴奇案》第五、六观点有感

读《洞穴奇案》第五、六观点有感读完《洞穴奇案》,我觉得在这个人们拒绝用常识来判案的现代社会,人们应当尝试着将道德和法律相结合来进行判案,而不应就单方面来判案。

本案中,被告是否应为所遇到的危险负责?伯纳姆法官指出探险者们明知登山的危险还将自己暴露在危险下,他们不能以自愿面对的危险为由受惠于紧急避难,并且指出他们应对危机准备不足。

但是,我认为做任何事情都是有危险的,但我们还是在做某些事情。

所以,怎么可以因为明知危险还去做这样的理由去指责一个人呢?诚然,他们的所作所为不符合法律,但是,在那种情况下,他们的行为是无可厚非的。

因此,我同意汉迪法官的观点,法律是为人类服务的,法律应当在满足人类最大利益的条件下实施。

本案中,我认为他们不应被判死刑,应该判有期徒刑以示惩戒。

以后,我走上法官这条路,我一定要努力实现道德与法律相权衡,对被告人作出最适合的判词,给被告和原告一个最好的交代。

洞穴奇案读书报告

洞穴奇案读书报告

洞穴奇案读书报告富勒(Lon Fuller):美国德克萨斯州人,曾就读于斯坦福大学,后在哈佛大学任教。

他撰写了八部法律专著和大量论文,是20世纪极优秀的法理学家。

西方法学界认为富勒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最权威的法律哲学家之一。

他的洞穴探险者案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例。

在《洞穴奇案》中,就包含其最早提出的5个经典的观点。

萨伯(Peter Suber):影响甚广的“开放近用运动”的发起人,1973年毕业于美国叶尔汉姆学院,1978年获西北大学哲学博士学位。

萨伯从事很多领域的向社会活动,兼任耶鲁大学法学院信息社会项目访问学者等多项职务。

1991年出版专著《自我修正的悖论》。

在其所著的《洞穴奇案》中,结合富勒的五个观点,又提出别具一格的9个新观点。

二.内容简介:1.洞穴案件的介绍:1949年,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L.L.富勒在《哈佛法学评论》上提出了一个虚拟的人吃人案件,这个名为“洞穴探险”的案例后来被称为“史上最伟大的虚拟案例”:4299年5月上旬,在纽卡斯国,五名洞穴探险人不幸遇到塌方,受困山洞,等待外部的救援。

十多日后,他们通过携带的无线电与外界取得联络,得知尚需数日才能获救水尽粮绝;为了生存,大家约定通过投骰子吃掉一人,牺牲一个以救活其余四人。

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提议人,不过投骰子之前前又收回了意见,其它四人却执意坚持,结果恰好是威特摩尔被选中,在受困的第23天维特摩尔被同伴杀掉吃了。

在受困的第32天,剩下四人被救,随后他们以故意杀人罪被起诉,而根据《刑法典》规定:“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

”而这本书就是以这一虚构案件,各个法官就不同观点展开的不同讨论。

2.十四个法官的观点及其结论:(1)观点一:特鲁派尼法官认为应该尊重法律条文,判处被告有罪,但应该获得行政赦免;(2)观点二:福斯特法官从探究立法精神上展开,以自然法和法律精神为由,认为有罪判决应该被撤销;(3)观点三:唐丁法官反驳福斯特法官的自然法,但又从法律目的上进行分析,认为此案是十分困惑的,不参与案件的审理;(4)观点四:基恩法官从立法至上的原则出发,认为法官的义务是忠实的是用法律条文,不应该参考个人的正义观念,应忠实的履行法官职责,并且论述了本案是不属于自我防卫的,并以此认为应该维持有罪判决;(5)观点五:汉迪法官从法律应为人民服务的角度出发,建议运用常识去断案,以九成的人认为应该宽恕的民意调查结果认为有罪判决和量刑必须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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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概要案情简介“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他四人。

威特摩尔(Whetmore)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

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

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murder)被起诉。

”——萨伯著陈福勇张世泰译:《洞穴奇案》三联书店观点一尊重法律条文——首席法官特鲁派尼(郝晋彬整理)特鲁派尼法官的陈词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于洞穴探险谋杀案的详细的案情回溯,第二部分是他对于本案所做出的自己的判断,即——被告有罪,但应当获得行政赦免。

首先,在案情回溯中,他对于洞穴探险谋杀案的案发过程做了细致入微的陈述:纪元4299年五月的一天,五名洞穴探险爱好者来到了一处岩洞。

在他们深入洞穴时,发生了山崩,石块封住了洞口。

然后由于他们五人没有按时回家,洞穴探险协会在事发后不久就赶到了事发现场,展开了救援工作。

但是由于在救援过程中仍然不断发生山崩,所以救援工作相当缓慢。

与此同时,他们并没有带够足够的食物,以使他们能够支撑到救援成功的那一天。

之后,被困者通过无线电取得了与救援队的联系,并且由于威特莫尔提出了通过抽签牺牲一人而保全其余四人的方法,所以被困者就能否这样做而向救援队中的医生、官员、法官甚至神职人员进行了咨询,但是得到的答复只有沉默。

之后,被困者便终止了与救援队的联系。

其余四人起初不愿接受威特莫尔的提议,但是在与救援队的对话无果之后,他们接受了,而且还反复论证了公平性。

在掷骰子开始前,威特莫尔拒绝了这一做法,但是最终他也认同了公平性。

最终的投掷结果对他不利,所以被同伴杀掉吃了。

幸存的探险者获救后,被控谋杀威特莫尔。

陪审团对于案情做出了特别裁决,而把裁决被告有罪与否的工作留给了法庭。

最终初审法庭裁定被告犯有谋杀罪,判处绞刑。

然后,陪审团成员与初审法官一起向首席行政长官请愿,请求减轻刑罚。

首席行政长官并没有做出回应,而是等待着上诉法庭的最终裁决。

接下来,特鲁派尼法官阐述了他自己的观点,认为被告有罪,但应当获得行政赦免。

他说到:陪审团和初审法官的做法是公正而明智的。

虽然被告当时处于一种极端悲惨的境地,但是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但是又考虑到当时的实际情况,被告是可以被宽恕的。

而这种宽恕可以通过行政赦免的方式来实现。

他认为,每一个充分了解案情的人,都会接受这一方式。

而他本人也自愿地加入到了请愿的行列。

最终,他讲到如果这样做的话,“正义将得到实现,而不会损害法典的字义或精神,也不会鼓励任何漠视法律的行为”。

观点二:探究立法精神——福斯特法官陈词(李一丰整理)法律应宣布他们完全无罪。

这一结论建立在两个独立的理由上。

一、案发时他们不在联邦法律管辖下实定法是建立在人们在社会中可以共存这一可能性之上的。

在人们不可能共存的情况下,我们所有的先例和法律所赖以存在的前提就不复存在了。

所有实定法应该建立在人类可能共存这个基础之上。

法律所有目标的根本指向都在于促进和改善人的共存状态,调节共存状态下相互之间关系的公正和平等。

当人可以共存的这一前提不复存在、只有剥夺别人的生命才可能生存时,支撑我们整个法律秩序的基本前提也就失去了它的意义和作用。

如果本案的悲剧发生在我们联邦领土之外,没有人会认为我们的法律适用于他们。

领土原则是以假定人们应该在一个群体内共存为基础的。

当一群人共同生活于地球上同一特定区域时,才可能把同一种法律秩序强加给他们。

当注意法律、政府的目的和实定法赖以存在的前提时,就会发现本案被告在做出他们性命有关的决定时,是远离联邦法律秩序的。

当威特莫尔的生命被被告剥夺时,他们并非处于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在自然状态。

联邦颁布和确立的法律并不适用,他们只适用源自与当时处境相适应的那些原则的法律。

他们非同寻常的困境使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惯用原则没法适用,法律和政府建立在契约或自由约定之上,他们有必要起草新的“政府宪章”以应对他们所面临的处境。

而且,在移开洞口岩石的过程中,十个工作人员牺牲。

如果说为了营救被困的五个探险者,牺牲这十个人的性命是合适的,为什么要说这些探险者达成牺牲一个人以挽救四个人的安排是错误的呢?二、法律精神与法令文字孰重孰轻?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这是最古老的法律智慧谚语之一。

任何实定法的规定,不论是包含在法令里还是在司法先例中,应该根据它显而易见的目的来合理解释。

联邦诉斯特莫尔的案例和费勒诉尼格斯案即是如此。

几个世纪以前就确立了自我防卫杀人免责。

法令没有任何措辞表明这种例外。

事实上支持自我防卫的例外是不能与法律条文的字义调和的,能与之调和的只有法律条文的目的。

正当防卫的例外与规定杀人构成犯罪的法令的真正调和是建立在下列推理上的:刑事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阻止人们犯罪。

如果宣布在自我防卫中杀人构成谋杀罪,这种规定将不能起到威慑作用。

因此,依据刑事立法广义上的目的,我们可以有把握地宣布这一法令并没有打算适用于自我防卫。

法庭经过分析法律的目的,赋予法律字句相应的含义。

纠正明显的立法错误和疏漏不会取代立法者的意志,只是使其意志得到实现。

因此,被告不能被认为谋杀了威特莫尔,有罪判决应该被撤销。

观点三法律与道德的两难——唐丁法官陈词(邓辉整理)唐丁法官的陈词几乎可以被看做是,针对同事福斯特大法官的判决意见的:他思考并反驳了福斯特法官支持无罪判决的两大主要论点支撑(“案发时他们不再联邦法律管辖之下”和法律目的)与论证的方法(“对法律条文设置例外以支援本案”)。

1.首先,唐丁法官认为,“以自然法为依据”的荒谬之处在于:(a)它引入了带来真正困难的某些不确定性——我们难以判别“他们”(被害人与被告)在什么时候进入“自然状态”并脱离联邦法律的管辖;1而宣誓效忠联邦法律的法官们又无法拥有具备解释和适用这些自然法的权力。

2(b)在那个自然法规则(即“所有的通常的法律法规都被掷骰子所取代”)里,合同法(同意契约、约定)的效力竟然超过惩罚谋杀的法律,以致于这种同意不可撤销并被强制执行,这是难以理解的。

3(c)【“一个难以忍受的推断”】按照福斯特的原则和理解,如果被害人(Whetmore)藏有左轮手枪,并为了保命而射杀被告,将构成谋杀;相对比的是,基于同样的推断,被告的行为,被应当被视作正当的,就像他们的地位是“合法地对他(被害人)实施绞刑的行刑官”。

42.接着,唐丁法官探讨了“法律的目的”:他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刑法(法律)的目的并不单一:同事福斯特所说的威慑是法律的目的之一,但却不是唯一的目的,其他的目的还有,“为人们报复的本能提供一个有序的出口”(Commonwealth vs. Scape)和“矫正犯罪人”(Commonwealth vs. Makeover)。

5福斯特法官关于正当防卫的解释并不类推地适用于被告,因为被告是经过“深思熟虑”和“几个小时讨论”的,因而这种行为是“故意”的,不满足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基于“人性的本能反应”。

3.再次,唐丁法官分析了例外对法律判决的影响(程度):就像饥饿不能成为偷盗的正当理由(Commonwealth vs Valjean)一样,谋杀似乎也难以将其正当性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

在当做例外的本案中,刑法的威慑作用可能比在正常情况中要小一些。

但是,如果这些例外是:1)威特摩尔一开始就拒绝参与计划;2)多数人意见否决了他的意见;3)以其身体虚弱来证明共谋杀人的正当性;4)或仅仅以他是唯一相信来生的人作为理由。

我们应该怎么判决?6例外的范围应该有多大?显然地,唐丁法官也无法明白地回应。

他认为自己所面临的是“法律与道德的困境”:一方面他倾向于有罪判决,另一方面又觉得被告“是以十个英雄的1唐丁法官这里似乎将“实在法”(联邦法律)与“自然法”看做是同一平面的不同管辖,即案中五人是脱离了联邦法律的管辖而进入“自然法”的管辖。

自然法理论者可能认为,它们之间存在着“位阶”的差别,即“自然法”是高位阶的,“实在法”应当从属之。

2不仅如此,福斯特似乎暗示,向联邦法律宣誓效忠的法官们也不可能成为“自然法的执行者”,这就等于说被告不能被联邦法官定罪量刑。

3“同意”所产生的效力不应该及于生命的权利,那是一种“不可放弃或转让的权利”("unalienable right")。

参见Locke,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Section 19 in Chapter 2,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5;杰弗逊等起草《美国独立宣言》。

传统民法和刑法也规定,禁止与生命健康权利相关的一切合同与交易(比如买卖器官等),参见江平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4洛克也认为,(正当的)权力(power)最初是惩罚的权力(power of punishment)来自于“防卫的权力”(on defense)。

这是一种消极的(negative)、反应的权力,而积极的和侵略性的(aggressive)行为如同被告所为,尽管被可能“同意”理论所支撑,这种行为依据的不应被视作“正当的权力”。

换句话说,即使是“同意”也没有正当化(authorize)这种积极的(negative)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5大概自贝卡里亚之后,法律“预防”的功能就成为主要关注,参见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法》关于“刑罚的目的”和“死刑”的有关内容,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刑罚的另一传统目的是“报应”,即古老的“以牙还牙”,有所体现罪责刑相当原则以及其中因果关系。

这一观点在康德的论述中颇有意思。

参见曲久新等《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6这些例外的提出相当有意思。

我们还可以设想,如果威特摩尔或其他成员出于某种“高尚的”(honorable)权衡,自由且清楚地决定牺牲自己,并留下可以证明自己自愿和他人无罪的文字或其他证明的话,我们应该怎么判决呢?我们很可能会同意,这种行为带来的结果与他选择“自杀”或是自然不可抗力致死的结果(只要其他人没有参与决定行为其中)相同,被告就很难以谋杀罪被起诉。

性命为代价换来的”、判处死刑似乎有欠妥当。

最后他宣布不参与本案审理。

观点四维持法治传统——基恩法官的陈词(刘京勇整理)一、忠实履行法官职责在这份陈词中,首先对两个问题进行了澄清。

第一个问题是能否进行行政赦免,对于这个问题基恩法官认为这是最高行政长官应该回答的问题,而非法官的职责,法官应做联邦法律规定的事,而不是向最高行政长官发出指示或考虑他应该考虑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被告所作所为的对错善恶问题。

基恩法官认为这也是无关法官职责的问题,法官宣誓适用的是法律而非个人道德,因此法官在做出判决前解释和适用的是法律,应把个人的道德偏好抛之脑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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