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办法全文解读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是河南省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和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旨在规范和加强河南省境内殡葬行业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和城市市容。
本文将对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内各类殡葬活动和殡仪服务机构的管理。
涉及到墓地建设、殡葬业务、殡仪服务、安葬费用等方面均受到该条例的管理。
殡葬服务机构包括殡仪馆、火化厂、骨灰堂、公墓、福利院墓地等,均要遵循该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1.墓地建设和管理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规定,所有新建、扩建墓地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要求,严格限制墓地的规模和数量。
要遵循“节地、节水、节能、环保”的原则,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地下水和生态环境。
对于既有的墓地,要进行规范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墓地环境整洁、文明、安全。
禁止私自在非指定区域和建设条件不符的地方进行墓地建设,以免对城市形象和生态环境带来不良影响。
2.殡葬仪式管理为了控制殡葬场所的规模和数量,防止城市空间过度占用,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规定,室内和室外殡仪馆的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配套的停车场等设施也要进行规定范围内建设。
同时,还规定禁止在公共场所、居民楼、商业楼等区域进行丧葬仪式。
3.殡葬业务管理殡葬业务包括遗体接运、处理、火化、抚恤等服务。
为了规范各个环节,保证服务质量,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设立了标准化的流程和作业规范。
要求殡葬服务机构严格执行“一单一号、一单一票”制度,加强员工培训和管理,保障服务质量和安全。
4.安葬费用管理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规定,殡葬服务机构的价格、收费标准应当公示,并且不得违反国家价格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还规定,殡葬服务机构不得歧视、强迫消费者。
如遇到价格与服务质量不对等的问题,消费者可以向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投诉。
三、实施效果自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各项政策的执行得到了明显改善。
河南丧葬规矩
河南丧葬规矩
河南省的丧葬规矩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丧事守制:丧家在丧期内要遵守一定的守制,如不举行婚丧喜庆之事,不参加娱乐活动,不戴鲜艳的衣物等。
2. 丧葬仪式:丧葬仪式通常包括出殡、告别仪式和安葬等环节。
出殡时,亲友会前往丧家致以哀悼和慰问。
告别仪式一般在丧家或殡仪馆举行,亲友们会向逝者致以最后的告别。
安葬时,会将逝者的遗体埋葬在坟墓中,并进行相应的祭祀仪式。
3. 服饰要求:参加丧葬仪式时,一般要穿着素色的衣服,不戴鲜艳的饰品,以示哀悼之情。
丧家的亲属还会佩戴白纸花或黑色纸花,表示丧事之意。
4. 墓地选择:选择墓地时,一般会参考风水和传统习俗,墓地的位置和形状都有一定的规定。
5. 祭祀仪式:在一定的时间内,丧家会举行祭祀仪式,为逝者祈福祷告,祭奠祖先,并烧纸钱和供品。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矩可能会因地区、民族和个人习俗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具体的丧葬过程中,还应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和法律规定。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每个地方的殡葬管理办法是不一样的,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动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
第三条实行火葬是殡葬改革的方向。
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积极推行火葬;其他地区允许土葬,但应进行改革。
第四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各级人民*府应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机关、团体、驻军、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要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发动和依靠群众,保证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火葬管理第六条市、建有火化场的县、县人民*府驻在市内的县、地区行署或市人民*府确定为火葬区的县为火葬区。
上述市、县中不便于实行火葬的偏远乡、村,市、县人民*府可以作出允许土葬的决定。
第七条划定为火葬区而尚未建立火化场的市、县,应积极筹建火化场,其火化任务暂由邻近的市、县火化场承担。
第八条凡在火葬区亡故的人,除国家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外,应就地火化。
其亲属不得拒绝,其他人不得干预。
第九条凡在火葬区亡故的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转运尸体土葬。
对私自转运尸体土葬的,所在单位、当地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都必须制止。
在火葬区医院亡故的人,其遗体的火化应由火化场的殡葬车运送,要求自己运送的,应经殡葬管理部门同意。
对私自转运尸体的,医院有权制止,制止不听的,应报告殡葬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条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在火葬区亡故的人,允许实行土葬。
但死者生前要求火化或遗嘱要求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一条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外国人在火葬区亡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河南省墓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墓地管理办法(2004修正)标签:殡葬规划民政部门墓地河南2009-06-25 10:12阅读(1)评论(0)河南省墓地管理办法(2004修正)河南省墓地管理办法(1999年7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墓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墓地管理,推进墓地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必须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墓地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协调和组织各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和处理殡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墓地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民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级公安、交通、卫生、工商行政、建设、土地、环保、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开展有关殡葬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检举和揭发。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八条省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和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规章制度 河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
河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河南省已经开始实施殡葬管理条例了,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河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必须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各级人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协调和组织各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和处理殡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乡(镇)人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民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级公安、交通、卫生、工商行政、建设、土地、环保、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开展有关殡葬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检举和揭发。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八条省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和布局规划,报省人政府审批。
市、县(市)人政府应当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各级人政府应增加对殡葬设施建设的投入,所需资金应当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新建殡仪馆应按国家殡仪馆等级标准规划、设计、建设。
第九条建设殡葬设施按以下规定审批、备案:(一)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二)殡仪馆、火葬场,由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政府审批和省民政部门备案;(三)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市、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四)新建、扩建公墓(包括塔陵园,下同),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同级人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五)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由省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郑州市殡葬管理办法文档
郑州市殡葬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 of Zhengzhou funeral management measures 编订:JinTai College郑州市殡葬管理办法文档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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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殡葬管理,推动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郑州市出台了郑州市殡葬管理办法。
下文是郑州市殡葬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动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河南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第二条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市、县(市)、区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殡葬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拟定殡葬管理的措施和方案,做好推行火葬和改革土葬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殡葬管理所及乡(镇)、街道办事处殡葬管理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中的具体事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殡葬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二)检查、监督、指导各单位的殡葬管理工作;(三)指导、管理殡葬服务工作;(四)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五)负责殡葬管理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公安、卫生、土地管理、交通、劳动、人事、计划、财政、工商行政管理、城乡建设、文化、新闻、民族、宗教、侨务、外事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2]12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2〕12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近日,卢展工书记、郭庚茂省长分别就周口市殡葬改革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充分肯定了周口市的做法,并对全省各地、各部门提出了明确要求。
现就学习贯彻卢展工书记、郭庚茂省长批示精神,扎实推进全省殡葬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贯彻省领导批示精神殡葬改革工作是党和政府一贯倡导的移风易俗的社会变革,是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的改革,涉及到千家万户,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符合我省人多地少的省情,符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中原经济区、促进河南振兴中原崛起和“三化”协调发展的基本要求。
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殡葬改革,是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文化强省的重要标志;是推动社会主义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和加快城镇化进程的重要保障。
卢展工书记、郭庚茂省长的重要批示,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实践科学发展观,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的广度思考,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做好各项事业改革,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深度关切,对于进一步深化我省殡葬改革工作,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实现中原经济区规划建设的宏伟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动员,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卢展工书记、郭庚茂省长有关殡葬改革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本着真正对人民负责,真正对可持续发展的将来负责的态度,深刻理解殡葬改革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充分认识殡葬改革对于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殡葬改革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克服畏难情绪,制定有力措施,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努力深化殡葬改革工作,为践行科学发展观、建设中原经济区做出应有贡献。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活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三条殡葬管理应坚持尊重生命、尊重民族风俗的原则,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
第四条河南省殡葬管理的工作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殡葬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保障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三)指导和监督各级殡葬机构的工作;(四)组织开展殡葬服务市场的监管和规范;(五)加强殡葬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殡葬设施第五条市、县殡仪馆是举行启事宾馆、告别式、遗体存放和其他与殡葬有关工作场所。
第六条市、县墓地是指专门埋葬遗体的土地,包括陵园、公墓和乡村坟墓。
第七条殡葬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和设施:(一)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条件;(二)有专门的殡葬设施;(三)有职业技术人员,并经过相关培训与考核;(四)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设施。
第八条殡仪馆、告别式场所、火化场所、冷藏设施等殡葬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建设,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殡葬程序第九条逝者殡葬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办理死亡证明、送医院火化或安葬、登记死亡等程序;(二)丧家根据逝者的意愿,依法依规办理告别、安葬或火化等程序。
第十条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不得举行非法殡葬仪式。
第四章殡葬市场管理第十一条殡葬服务市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市场主体依法经营,不得垄断、强迫交易或其他制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二)殡葬服务项目、价格等应当明码标价,并接受监督;(三)市场内各殡葬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章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殡葬管理条例修建坟墓_规章制度_
殡葬管理条例修建坟墓殡葬管理条例对修建坟墓有什么规定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殡葬管理条例修建坟墓”,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三章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第十五条规定,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条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2019年11月9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发布第628号国务院令,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指出,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对现行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修改5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二)将《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将“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删除。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1999年7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其中第四章土葬管理第二十五条土葬区的人在土葬区死亡后,应当将遗体安葬在公墓或公益性墓地。
未建公墓和未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平原地区实行平地深埋、不留坟头、不立墓碑的葬法。
禁止在公墓、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建造坟墓。
河南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doc
河南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失效]发布日期:1986-7-24执行日期:1986-10-1生效日期:1999-12-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葬管理第三章土葬管理第四章改革丧葬习俗第五章殡葬管理机构第六章奖惩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动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
第三条实行火葬是殡葬改革的方向。
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积极推行火葬;其他地区允许土葬,但应进行改革。
第四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机关、团体、驻军、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要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发动和依靠群众,保证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火葬管理第六条市、建有火化场的县、县人民政府驻在市内的县、地区行署或市人民政府确定为火葬区的县为火葬区。
上述市、县中不便于实行火葬的偏远乡、村,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允许土葬的决定。
第七条划定为火葬区而尚未建立火化场的市、县,应积极筹建火化场,其火化任务暂由邻近的市、县火化场承担。
第八条凡在火葬区亡故的人,除国家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外,应就地火化。
其亲属不得拒绝,其他人不得干预。
第九条凡在火葬区亡故的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转运尸体土葬。
对私自转运尸体土葬的,所在单位、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都必须制止。
在火葬区医院亡故的人,其遗体的火化应由火化场的殡葬车运送,要求自己运送的,应经殡葬管理部门同意。
对私自转运尸体的,医院有权制止,制止不听的,应报告殡葬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条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在火葬区亡故的人,允许实行土葬。
但死者生前要求火化或遗嘱要求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殡葬管理条例修建坟墓
殡葬管理条例修建坟墓关于《殡葬管理条例修建坟墓》,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殡葬管理条例对修建坟墓有什么规定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殡葬管理条例修建坟墓”,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三章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第十五条规定,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条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2019年11月9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发布第628号国务院令,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指出,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对现行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修改5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二)将《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将“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删除。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1999年7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其中第四章土葬管理第二十五条土葬区的人在土葬区死亡后,应当将遗体安葬在公墓或公益性墓地。
未建公墓和未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平原地区实行平地深埋、不留坟头、不立墓碑的葬法。
郑州市殡葬管理办法
郑州市殡葬管理办法为加强殡葬管理,推动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郑州市出台了郑州市殡葬管理办法。
下文是郑州市殡葬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动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河南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第二条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市、县(市)、区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殡葬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1/ 10其他有关规定,拟定殡葬管理的措施和方案,做好推行火葬和改革土葬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殡葬管理所及乡(镇)、街道办事处殡葬管理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中的具体事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殡葬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二)检查、监督、指导各单位的殡葬管理工作;(三)指导、管理殡葬服务工作;(四)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五)负责殡葬管理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公安、卫生、土地管理、交通、劳动、人事、计划、财政、工商行政管理、城乡建设、文化、新闻、民族、宗教、侨务、外事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三章火葬管理第八条下列区域为火葬区:(一)市辖各区、郑州矿区;(二)建有火化设施的县(交通不便的偏远乡村除外);(三)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
第九条未建火化设施的县(市),应当积极筹建火化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火化设施,应当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2/ 10第十条凡在火葬区死亡的人,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外,必须就地实行火葬。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doc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已被修正]发文单位: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9-7-30执行日期:1999-12-1生效日期:2005-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三章火葬管理第四章土葬管理第五章丧事活动和殡葬用品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必须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协调和组织各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和处理殡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民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级公安、交通、卫生、工商行政、建设、土地、环保、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开展有关殡葬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检举和揭发。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八条省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和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增加对殡葬设施建设的投入,所需资金应当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规章制度 殡葬管理条例修建坟墓
殡葬管理条例修建坟墓殡葬管理条例对修建坟墓有什么规定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殡葬管理条例修建坟墓”,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三章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第十五条规定,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条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2019年11月9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发布第628号国务院令,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指出,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对现行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修改5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二)将《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将“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删除。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1999年7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其中第四章土葬管理第二十五条土葬区的人在土葬区死亡后,应当将遗体安葬在公墓或公益性墓地。
未建公墓和未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平原地区实行平地深埋、不留坟头、不立墓碑的葬法。
禁止在公墓、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建造坟墓。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及居民住宅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各一公里范围内。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南省殡葬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殡葬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境内的殡葬活动,包括殡仪馆、火化厂、陵园、坟地等场所的管理,以及殡葬工作的组织。
第三条殡葬管理应坚持依法管理,公平公正,服务群众,保护环境,以人为本,注重科学合理,切实提高殡葬服务质量。
第四条殡葬管理的目标是:规范殡葬市场秩序,提升殡葬服务质量,加强殡葬设施建设与管理,加强殡葬从业人员培训和管理,加强殡葬工作监管和督导,完善殡葬统计与信息管理。
第五条殡葬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协调和监督殡葬活动,及时解决殡葬中的问题,加强对殡葬活动的监管和督导。
第二章殡葬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六条殡仪馆应当按照规划和建设标准,有序建设,确保基本的服务功能。
第七条火化厂应当具备火化设备和相应的消防、环保设施,做好火化工作,保证火化除残存物充分燃烧和排气排污符合环保要求。
第八条陵园和坟地应当有规划和相应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土地利用,保护农田和生态环境。
陵园和坟地管理应当遵循文明祭祀的原则,杜绝超标用地和违法建设。
第三章殡葬从业人员第九条殡葬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并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条殡葬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有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
第十一条各级殡葬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殡葬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服务态度。
第四章殡葬活动监管第十二条殡葬活动监管主要包括对殡仪馆、火化厂、陵园、坟地等场所的监管,以及对殡葬从业人员的监管。
第十三条殡仪馆、火化厂、陵园、坟地等场所应当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章,按照规定对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殡葬从业人员的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有违法乱纪、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第五章殡葬统计与信息管理第十五条殡葬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统计和信息管理制度,定期统计、汇总和分析殡葬情况,及时公布殡葬相关数据。
河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办法全文解读
河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办法全文解读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必须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将其列为议事日程,协调和组织各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和处理殡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民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级公安、交通、卫生、工商行政、建设、土地、环保、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谷的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开展有关殡葬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检举和揭发。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八条省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和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增加对殡葬设施建设的投入,所需资金应当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新建殡仪馆应按国家殡仪馆等级标准规划、设计、建设。
第九条建设殡葬设施按以下规定审批、备案:(一)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二)殡仪馆、火葬场,由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和省民政部门备案;(三)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市、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四)新建、扩建公墓(包括塔陵园,下同),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五)利用处资建设殡葬设施,由省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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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办法全文解读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必须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将其列为议事日程,协调和组织各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和处理殡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民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级公安、交通、卫生、工商行政、建设、土地、环保、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谷的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开展有关殡葬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检举和揭发。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八条省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和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增加对殡葬设施建设的投入,所需资金应当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新建殡仪馆应按国家殡仪馆等级标准规划、设计、建设。
第九条建设殡葬设施按以下规定审批、备案:(一)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二)殡仪馆、火葬场,由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和省民政部门备案;(三)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市、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四)新建、扩建公墓(包括塔陵园,下同),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五)利用处资建设殡葬设施,由省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兴建殡葬设施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本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十一条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
安葬骨灰的单人或双人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一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穴不得超过四平方米,双人合葬墓穴不得超过六平方米。
第十二条公墓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二十年的墓穴管理费。
墓穴管理费用应用于公墓的管理、养护、和绿化,不得挪作他用。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墓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设备的管理,保持殡葬服务场所和设备、设施的整洁和完好,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章火葬管理第十四条以下地区为火葬区:(一)市辖区、县级市、建有火葬场的县和省人民政府划定实行火葬的县;(二)未建火葬场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
省人民政府应当分期分批划定实现火葬的县,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划为火葬区而未建火葬场的县(市),应将火葬场的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计划,限期建成。
在建成之前,遗体火化暂由临近的市、县火葬场承担。
第十六条在火葬区提倡骨灰寄存、以树代墓、撒散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
凡在火葬区死亡的人,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均应就地火化。
户籍在火葬区,异地死亡的,应就近火化。
第十七条在火葬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将应当实行火葬的遗体转运土葬,对擅自转运遗体土葬的,其所在单位、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必须制止。
在火葬区医院死亡的人,医院应当及时通知殡仪馆。
遗体火化时应当由殡仪馆的殡仪车运送;要求自己运送的,应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同意。
未经殡葬管理机构同意,私自转运遗体的,医院应当制止;制止不听的,及时报告民政部门或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遗体的运送、火化等殡仪服务,应当由殡仪馆、火葬场或殡仪服务站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述经营性的殡仪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殡仪服务单位接到接运遗体的通知后,应及时接运遗体,并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患有烈性传染病的人死亡后,殡仪馆在运送和保管遗体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止传染的措施,遗体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火化。
第二十条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凭医疗机构或死亡单位、街道办事处、村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凭死亡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经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无主遗体拍照后由殡仪馆接运、火化。
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向丧事承办人出具火化证明。
第二十一条运至殡仪馆的遗体应在七日内火化。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火化的,丧事承办人应报殡仪馆的主管民政部门批准。
丧事承办人自遗体运至殡仪馆七日内不办理火化手续或延期火化手续的,殡仪馆应书面通知丧事承办人限期办理。
丧事承办人逾期未办理的,殡仪馆报主管民政部门批准,并报公安机关备案后,可以火化遗体。
遗体保存费、火化费由丧事承办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当通知丧事承办人领回骨灰。
超过三个月,丧事承办人不领取的,由殡仪馆自行处理。
无名死者的骨灰,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自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殡仪服务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刁难丧事承办人,不得指定丧事承办人选用殡葬服务用品、项目,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殡仪服务收费应当严格执行省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
不得在标准以外加收费用。
违反规定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土葬管理第二十四条未划为火葬区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火葬区内不便实行火葬的偏远乡村为土葬区。
第二十五条土葬区的人在土葬区死亡后,应当将遗体安葬在公墓或公益性墓地。
未建公墓和未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平原地区实行平地深埋、不留坟头、不立墓碑的葬法。
禁止在公墓、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建造坟墓。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及居民住宅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各一公里范围内。
本办法施行前,前款规定区域内建造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墓地和经省民政部门批准予以保留的外,应当限期迁移、平毁或深埋,不留坟头和墓碑。
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和非法买卖墓地、墓穴。
禁止建造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禁止为活人建墓。
第二十八条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由用地单位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公告坟主限期迁移。
合法建造的坟墓迁移费用由用地单位支付。
期满不迁移或无主坟墓,用地单位可以代迁或深埋。
第二十九条土葬区的人民政府应制定推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火葬。
第五章丧事活动和殡葬用品管理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丧事活动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丧事活动定期组织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城乡基层组织应当把改革丧葬习俗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居民守则,可以建立群众性的丧事活动管理组织,推动丧葬习俗改革,为群众提供殡葬服务。
第三十二条丧事承办人办理丧事应遵循文明、节约的原则。
提倡丧事从简,不得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丧葬习俗改革中以身作则,严格执行各项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办理丧事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在城市街道、居民住宅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禁止播放或者吹奏哀乐,禁止抛撒、焚烧冥币、纸钱。
第三十四条禁止制造、销售冥币、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的殡葬用品。
禁止在火葬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三十五条禁止在丧事活动中使用封建迷信用品和从事定阴阳、看风水等封建迷信活动。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丧事承办人承担。
强制执行时,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应当协同处理:(一)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二)将骨灰装棺土葬的;(三)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地区建造坟墓的;(四)在公墓、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坟墓的。
死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所在单位不得支付丧葬费和因丧事造成的困难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街道、居民住宅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播放或者吹奏哀乐,抛撒、焚烧冥币、纸钱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第三十九条制造、销售冥币、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或在火葬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行迁出或平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一)农村的公益性墓地对村民以外的人提供墓穴用地的;(二)建造或恢复宗族墓地的。
第四十一条阻碍、干扰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殡葬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火葬区的医院未经殡葬管理机构同意,擅自允许运走遗体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丧事承办人,是指死者的亲属。
死者没有亲属的,其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是丧事承办人。
第四十五条少数民族的丧葬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外国人的殡葬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1986年6月17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