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扣除费用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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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8)99号文《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加计扣除比例为75%、175%——在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未形成无形资产而计入当期损益的研发费用,据实扣除后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除限制行业之外的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都能按此加计扣除。

一、本通知的适用期为三年: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也可加计扣除

并借鉴招待费孰低原则,具体如下:

1、发生额的80%方可计入——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

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2、加计扣除基数上限是三分之二,“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

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

例1:甲公司发生境外研发费用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则

将人民币80万元计入甲公司委托境外研发费;甲公司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人民币150万元,则可加计扣除境外研发费用基数为人民币100万元(150*2/3),80万元低于100

万元,甲公司境外研发费可加计扣除的基数为人民币80万元、境外研发费在税前加计扣除额为人民币60万元(80*75%)。例2:甲公司发生境外研发费用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则

将人民币80万元计入甲公司委托境外研发费;甲公司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人民币90万元,则可加计扣除境外研发费用基数为人民币60万元(90*2/3),60万元低于80万元,故甲公司境外研发费可加计扣除的基数为人民币60万元、境外研发费在税前加计扣除额为人民币45万元(60*75%)。3、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需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委

外的技术开发合同并留存相关的资料。

4、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

活动。

三、不是所有行业都能加计扣除——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四、不是所有活动的研发费用都能加计扣除

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明确“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财税〔2015〕119号也明确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附:财税〔2018〕9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

就提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

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

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

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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