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旅游业促进条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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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旅游业促进条例(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建设旅游强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河北省旅游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规划建设、旅游经营、旅游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的,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注重营造“重信守诺”的旅游服务氛围和“放心旅游”的良好环境,全力打造全域旅游休闲目的地;弘扬唐山人文精神,突出人本理念和文化内涵,体现本区域的近现代工业文明、历史文化、地震遗存与抗震精神、城市建设、自然和人文景观等特色,提升唐山的新形象和影响力。

旅游资源的利用,应当坚持保护与开发相结合以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促进价值提升,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培植旅游精品,开拓旅游市场,充分发挥旅游业在服务业中的引领

作用,以产业发展带动就业增长;加强组织和领导,建立和完善综合协调机制,改善旅游发展环境,整合旅游资源,完善旅游服务体系,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融合协调发展。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发展与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公安、消防、工商、质监、食药监、交通、安监、文化、卫生、发改、商务、农牧、民族宗教、城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支持和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市、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与北京、天津旅游的协同发展,建立健全区域旅游合作机制,统筹跨区域以及区域间相邻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实现协调机制、规划布局、市场营销和管理服务一体化。

第二章旅游规划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征求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纳入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风景名胜

区规划和文物保护规划相协调,推动实现“多规合一”。

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在编制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时,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预留建设用地。允许在城市和景区周边地区划定一定的范围,建设以度假休闲、游览娱乐、餐饮购物为一体的旅游经济园区。

第十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景区开发建设前,根据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景区规划,对景区内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旅游服务与经营管理,旅游要素配套与旅游设施建设等进行具体安排,并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景区开发建设依照规划进行。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和旅游设施,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森林、自然资源保护、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旅游项目建设应当事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旅游与生态环境保护的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和景区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严格按照原批准程序进行报批。

第十三条景区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未根据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景区规划的,不准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和设施。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旅游资源开发经营退出机制,对不按照旅游规划开发建设,造成旅游资源严重破坏或者长期闲置的,依法予以撤销或者收回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

第三章市场培育与产业促进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财政状况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同时可以通过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形式,设立旅游发展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旅游规划编制、队伍培训、旅游市场宣传、旅游商品的研发与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等。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旅游与文化、教育、工业、农业、林业、商业、卫生、体育等领域的融合发展,鼓励和支持工业旅游、研学旅游、商务会展、邮轮游艇、自驾车房车、低空飞行等新业态发展,建设符合市场需求、多样化的旅游产品体系,丰富旅游产品的文化内涵,推进历史文化、休闲度假及山

地、冰雪、海洋、生态等旅游产品的开发。

第十七条鼓励和扶持依托本市自然地理、历史文化艺术、民族民俗风情等旅游资源,挖掘、开发具有本地特色的旅游项目和旅游商品。

鼓励和扶持开发展示本市现代化建设成就的旅游项目。鼓励和扶持开发冬季旅游项目和其他适合在旅游淡季开展的旅游项目。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市休闲度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功能,培育旅游特色街区,鼓励兴办旅游休闲综合体、开发休闲度假旅游产品,建设具有不同主题和特点的旅游休闲度假城市。

第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资源特点、生态环境优势和市场需求实际,制定扶持政策,组织实施乡村旅游规划,完善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相关休闲配套设施建设,推进乡村旅游扶贫、富民工程。

鼓励和扶持在保护生态环境和耕地的前提下,利用农村民居、田园、民俗风情等自然、人文资源开展乡村旅游经营活动,开发形式多样、特色鲜明、个性突出的乡村旅游产品。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开办旅游企业,提供住宿、餐饮、停车等服务。允许利用捕捞渔船依法开展水上观光、游客出海捕鱼等渔事体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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