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售CDMA业务及终止关联交易协议的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的通告【法规类别】通信【发文字号】工信部通信[2018]70号【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日期】2018.04.28【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的通告(工信部通信〔2018〕70号)为鼓励移动通信业务和服务创新,提升移动通信市场竞争层次和服务水平,经总结评估,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由试点转为正式商用。
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
二、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除应按照第二条所列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与基础电信企业签订的商业合同。
合同中应包括:合作地域范围、号码资源、批发价格、互联互通、日志留存、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治理、网络安全、实名登记、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用户权益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履约保障、市场退出和用户善后等方面的内容。
四、经电信管理机构批准已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拟继续开展业务的,应按照本通告规定续签商业合同、申请办理更换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申请期间,可继续开展相应业务,基础电信企业应继续做好合作、服务及保障工作。
电信管理机构将综合考虑试点期间总体情况,依法开展相关审批工作。
五、试点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进入退出程序:(一)因自身原因,决定不再经营的;(二)基础电信企业与试点企业终止合作,试点企业不能继续经营的;(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内未更换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四)因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重大通讯信息诈骗案件发生的;(五)因责任落实不到位或经营服务出现严重问题。
运营商销售及服务合作协议书5篇
运营商销售及服务合作协议书5篇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运营商销售及服务合作协议书甲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为明确双方在运营商销售及服务合作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作范围甲方是一家合法经营的运营商,提供网络服务、通信设备等服务,乙方是一家销售服务提供商,将向终端用户销售甲方提供的服务。
第二条合作形式1. 甲方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委托乙方进行销售服务,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支持。
2. 双方可协商合作推广计划,共同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提升销售业绩。
3. 双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共同维护行业形象和声誉。
第三条合作义务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产品信息和销售支持,确保销售服务的顺利进行。
2. 乙方应积极开展销售业务,提高服务质量,不得损害甲方利益。
3. 双方应保护对方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不得泄露或非法使用相关信息。
4. 双方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合作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届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合作或终止合作。
第五条合作报酬乙方根据实际销售业绩提供相应的销售提成给予甲方作为酬劳。
双方应及时结算合作款项,确保合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其他约定1.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补充协议。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以上为《运营商销售及服务合作协议书》,请双方各自保管好本协议,遵守协议约定,共同推动合作顺利开展。
中信国安:计划通过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方式出售资产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39 证券简称:中信国安公告编号:2020-02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计划通过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方式出售资产的公告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1、公司全资子公司中信国安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通信”)目前持有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有线”)490,090,759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比为9.80%。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为盘活存量资产,结合自身资金安排,国安通信计划通过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方式择机出售江苏有线部分股票。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中信国安通信有限公司拟通过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方式出售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票的议案》。
上述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上述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一)本次交易安排1、标的名称: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权2、标的数量:拟出售的股份总数不超过300,043,060股,且保证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不超过江苏有线总股本的2%,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不超过江苏有线总股本的1%。
3、出售方式: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4、出售价格: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5、出售时间:自江苏有线相关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二)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1、公司名称: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注册资本:388,452.98万元人民币3、法定代表人:王国中4、成立日期:2008年7月10日5、股东情况:截至2019年9月30日,江苏有线前十大股东如下表所示:江苏有线第一大股东为江苏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4.01%;主营业务为投资与资产管理,企业管理与咨询,房地产开发、经营;注册资本16.70亿元;成立时间2007年2月8日;注册地江苏南京。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04.08•【文号】工信部通信函〔2024〕107号•【施行日期】2024.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通告工信部通信函〔2024〕107号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持续优化外资营商环境,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
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在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率先开展试点。
四地所属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根据《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方案》(详见附件)组织制定试点实施方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四地试点实施方案和实施条件等开展评估论证,并作出批复。
二、在获批开展试点的地区取消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内容分发网络(CDN)、互联网接入服务(ISP)、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以及信息服务中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出版、网络视听、互联网文化经营除外)、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
三、拟在试点地区开展前述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试点批复,并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试点批复的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试点实施情况评估,及时总结试点的先进经验、模式、典型案例等并宣传推广。
五、根据试点实施情况,适时扩大试点地区范围,有关事项另行通告。
附件: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2024年4月8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01”终止转让及兑付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01”终止转
让及兑付事项的通知
正文:
----------------------------------------------------------------------------------------------------------------------------------------------------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中国联通CDMA
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01”终止转让及兑付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01”(以下简称“联通收益计划01”)将于2006年2月16日到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通收益计划01”挂牌名称“联通01”,挂牌代码“121001”,为175天到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年收益率2.55%,于2006年2月16日到期按面值偿还。
二、“联通01”权益登记日为2006年2月14日,凡于当日闭市后仍持有本期“联通01”的投资人,为到期兑付的最终所有者。
本期“联通01”于2006年2月10日起终止转让。
三、“联通01”到期兑付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代理并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00六年二月八日
——结束——。
取消运营商授权书
尊敬的运营商:我(以下简称“授权人”)在此正式通知您,我已决定取消您对我所持有通信服务的运营商授权。
特此出具本授权书,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授权背景1. 我于____年__月__日与您签订了通信服务合同,成为您公司的用户。
2. 在此期间,我享受了您提供的优质通信服务,并对您的服务表示满意。
3. 随着个人需求的变化,我决定取消您对我的运营商授权。
二、取消授权原因1. 个人需求变化:经过深思熟虑,我认为不再需要您提供的通信服务,故决定取消授权。
2. 市场竞争:在当前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我找到了更符合我需求的通信服务提供商。
3. 费用问题:经过对比,我发现其他通信服务提供商的资费更优惠,故决定取消原运营商授权。
三、授权取消时间1. 本授权书自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
2. 自本授权书生效之日起,我不再享受您提供的通信服务。
四、双方权利与义务1. 授权人:(1)自本授权书生效之日起,不再享有您提供的通信服务。
(2)本授权书生效后,我需在规定时间内将手机卡等通信设备退还给您。
2. 运营商:(1)自本授权书生效之日起,停止为我提供通信服务。
(2)在收到我退还的通信设备后,妥善处理,确保信息安全。
五、其他事项1. 本授权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授权书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3. 本授权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特此证明。
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运营商: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注销7家企业《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注销7家企业《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
营许可证》的通告
【法规类别】电信
【发文字号】工信部信管函[2017]214号
【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7.05.17
【实施日期】2017.05.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注销7家企业《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通告
(工信部信管函[2017]214号)
近期,深圳市永恒进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详见附件)向我部提交申请,要求注销其持有的《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规定,提交了股东会关于终止经营的决定、做好用户善后处理工作承诺书及解决用户善后问题的情况说明等材料。
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我部于2017年3月24日至4月23日公示了拟注销《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相关信息,听取社会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未收到异议。
经审核,我部认为深圳市永恒进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符合退出电信业务市场
条件,依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现注销其相关《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特此通告。
<。
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增值电信业务代理收费行为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增值电信业务代理收费行为的通知正文:---------------------------------------------------------------------------------------------------------------------------------------------------- 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增值电信业务代理收费行为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随着我国增值电信市场不断发展和繁荣,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合作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的模式日益增多,合作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就所提供的增值电信业务代理收费行为也越来越多,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增值电信业务的发展,对于增值电信业务产业链的形成和延伸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不规范的代理收费行为和由此产生的问题也时有发生。
为维护电信市场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保护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广大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增值电信业务健康有序的发展,需对增值电信业务代理收费行为加以规范。
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规范的增值电信业务代理收费行为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向用户提供增值电信业务时,委托与其有业务上下游关系的其他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利用自身的营业系统、业务充值卡或其他收费渠道,代理其向用户收取全部或部分业务使用费用的行为。
上述行为中,为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代理收取增值电信业务使用费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代理方”;委托与其所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相关的代理方代理收取增值电信业务使用费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为“被代理方”。
二、代理方和被代理方(以下简称“代理双方”)必须是合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都应具有所代理收费的增值电信业务必需的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代理方在为被代理方提供的增值电信业务开展代理收费前,应对代理收费的项目及概要内容进行逐项审核;被代理方有义务积极配合。
业务终止通知范文
业务终止通知范文尊敬的客户: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公司的支持与合作。
出于某种原因,我们很遗憾地通知您,根据我们之前的协议,我们决定终止我们的业务关系。
我们深知这个决定可能给您带来一定的不便和困扰,但我们希望您能够理解我们现在所面对的情况。
我们对此次终止决定进行了充分的考虑和评估,确信这对双方来说是一个合理的和可行的选择。
终止业务将会涉及到一些变动和程序,在此信中,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些关于终止业务的具体细节和操作流程,以确保这一过程的顺利进行。
首先,我们将在终止通知生效后的一个月内停止向您提供任何服务。
请在此期限内将您所持有的我们公司的任何财产和相关文件如账户、密码等进行处理和交接。
同时,我们也将协助您完成转移业务与数据的工作,以确保您能够顺利交接给新的合作伙伴或方便自主处理。
其次,根据我们之前签署的合同,任何未完成的交付和付款事宜将在业务终止前完成。
请务必在业务终止之前完成所有应付款项的结清,并确保我们的交易记录和账目方面的一致性。
最后,协商一致的终止也意味着我们对您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其他敏感信息的保密义务将继续有效。
我们将确保在业务终止后仍然保持对您信息的机密性和保护。
尽管我们终止业务关系,但我们仍然希望能够保持友好的关系。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建议或要求,我们将始终愿意提供支持和帮助。
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如果有任何商务需求,我们都欢迎与您保持联系,探讨可能的合作机会。
最后,再次感谢您的长期支持与合作。
虽然这是一个结束,但我们仍然相信这是一个新的开始。
祝愿您的业务顺利,希望我们的道别不会影响您在未来的发展。
此致敬礼您的合作伙伴。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同意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移动通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同意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开展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批复
【法规类别】电子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工信部电管函[2014]528号
【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4.11.19
【实施日期】2014.1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同意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批
复
(工信部电管函[2014]528号)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材料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工信部通〔2012〕29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告》(工信部通〔2013〕191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合作,在北京、上海2个直辖市范围内开
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不包含预付费业务)。
试点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
运营商销售及服务合作协议书5篇
运营商销售及服务合作协议书5篇篇1运营商销售及服务合作协议书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鉴于1. 甲方是一家从事通信行业的运营商,拥有雄厚的技术实力和丰富的市场资源;2. 乙方是一家拥有优质产品或服务的提供商,希望通过与甲方合作,将其产品或服务推广到更广泛的市场;3.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一、合作内容1. 甲方将合作推广乙方的产品或服务,通过自身的渠道和资源,为乙方提供市场推广和销售支持;2. 乙方将根据甲方的需求,提供优质的产品或服务,并协助甲方开展销售活动;3. 双方将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共同制定销售计划和推广方案,确保合作达到预期效果。
二、权利义务1. 甲方有权利享有乙方产品或服务的销售代理权,并将根据实际销售情况支付相应的代理费用;2. 乙方有权利保障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3. 双方有义务保护彼此的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不得擅自泄露或篡改相关信息;4. 甲、乙双方应该及时地、真实地向对方提供有关合作的信息。
并承担因无法取得信息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三、费用结算1. 乙方将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向甲方支付相应的代理费用,双方应在每月底进行结算;2. 双方如有额外费用支出,应提前与对方协商确定,并在结算中加以考虑。
四、保密条款1. 双方应将相互交流的商业机密、技术资料和商业信息保密,并不得对外泄露;2. 合作过程中产生的商业机密均属于双方共同所有,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擅自使用或披露。
五、终止条款1. 在合作期间任何一方如违反合同规定,严重影响合作进展,对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作;2. 在双方达成书面一致的情况下,可以提前终止合作协议;3. 合作结束后,双方应妥善处理尚未完成的业务,并保留解决合作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的权利。
六、争议解决1. 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2. 如协商不成,应提交至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调解,争议应根据法律进行解决。
信息产业部关于重新调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通告(2003)-信部电〔2003〕73号
信息产业部关于重新调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通告(2003)正文:---------------------------------------------------------------------------------------------------------------------------------------------------- 信息产业部关于重新调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通告为适应电信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的规定,我部对《电信条例》所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重新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予以公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届时,本通告发布之前公布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不再适用。
附件: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一日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目录A.基础电信业务一、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一)固定通信业务(二)蜂窝移动通信业务(三)第一类卫星通信业务(四)第一类数据通信业务二、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一)集群通信业务(二)无线寻呼业务(三)第二类卫星通信业务(四)第二类数据通信业务(五)网络接入业务(六)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七)网络托管业务B.增值电信业务一、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二、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业务界定A.基础电信业务一、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一)固定通信业务固定通信是指通信终端设备与网络设备之间主要通过电缆或光缆等线路固定连接起来,进而实现的用户间相互通信,其主要特征是终端的不可移动性或有限移动性,如普通电话机、IP电话终端、传机、无绳电话机、联网计算机等电话网和数据网终端设备。
固定通信业务在此特指固定电话网通信业务和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根据我国现行的“电话网编号标准”,全国固定电话网分成若干个“长途编号区”,每个长途编号区为一个本地电话网。
固定电话网可采用电路交换技术或分组交换技术。
商务部关于同意境外企业股权转让的批复-商合批[2007]446号
商务部关于同意境外企业股权转让的批复
正文:
---------------------------------------------------------------------------------------------------------------------------------------------------- 商务部关于同意境外企业股权转让的批复
(商合批〔2007〕446号)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关于中国电信(美洲)公司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请示》(中国电信〔2007〕456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集团公司将所持的中国电信(美洲)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事项均不变。
二、接此批文后,请你集团公司通知主办单位到商务部(合作司)换领《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三、请主办单位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四、请要求境外企业主要负责人持批准证书(复印件)向我驻美国使馆经商处重新登记。
境外企业要对安全、质量、知识产权、社会责任等方面给与高度重视。
五、请督促境外企业按照《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投资年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结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发文字号】财税[2011]13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1.03.10
【实施日期】2011.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因电信重组改革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联通新时空通信
有限公司(原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原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在转让CDMA资产和业务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予以免征。
二、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转让原网通南方21省固网业务、北方一级干线资产,原联通天津、四川、重庆三地固网业务及天津固网资产,向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原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注入原网通南方21省固网资产及原联通四川、重庆固网资产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予以免征。
拟议出售证券公告
拟议出售证券公告
尊敬的股东们:
本公司计划出售一部分证券,并融资用于公司的发展和扩张。
现拟就此事项向大家发出公告,具体事项如下:
1.出售规模:本次证券出售计划出售公司现有股份的10%。
2.出售方式:采用定向增发方式出售,向特定资本市场的合资
格投资者出售。
3.出售价格:将根据市场价格和需求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场状况决定出售价格,并在出售前公布。
4.出售用途:出售所得资金将用于公司的发展和扩张,包括但
不限于技术研发、市场营销、产品拓展等方面。
5.时间安排:本次证券出售计划将于下个财政年度开始进行,
具体时间将根据相关批准和市场状况决定。
6.监管和审批:本次证券出售将遵守当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
法律法规,并在获得相关批准和审批后进行。
以上为本公司关于拟议出售证券的公告,目前具体细节还在进一步讨论和研究中。
股东们如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公司董事会联系。
感谢大家对本公司的支持与关注!
特此公告。
公司董事会
日期:2022年XX月XX日。
中国联通出售CDMA业务获股东大会通过
中国联通出售CDMA业务获股东大会通过
佚名
【期刊名称】《现代电子技术》
【年(卷),期】2008(31)20
【总页数】1页(P26-26)
【关键词】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CDMA业务;股东大会;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出售;中国网通集团;A股;通信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N929.53;TN929.533
【相关文献】
1.中国联通:CDMA好戏在后头——访中国联通移动通信业务部总经理张范 [J], 芦苇
2.中国联通出售CDMA业务及与中国网通合并交易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J],
3.中国联通公布CDMA具体出售方案 [J],
4.中国联通出售C网后承诺:CDMA用户资费标准不变 [J],
5.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签署CDMA业务出售协议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电信业务取消授权书
兹有我方(以下简称“授权方”),因公司业务调整及战略发展需要,现决定取消与贵方(以下简称“被授权方”)之间所签订的电信业务授权协议。
为确保双方权益,特此出具本授权书,明确相关事宜如下:一、授权内容1. 授权方授权被授权方在协议有效期内,使用授权方提供的电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移动通信、宽带接入、增值服务等。
2. 被授权方在授权期间,需遵守授权方制定的各项规定,确保业务运营的正常进行。
二、取消授权原因1. 授权方根据市场调研及公司发展战略,决定调整电信业务运营模式,优化资源配置。
2. 被授权方在授权期间,未能达到授权方预期目标,影响授权方业务发展。
3. 被授权方存在违规操作、泄露商业秘密等行为,损害授权方权益。
三、取消授权生效时间本授权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授权方与被授权方之间所签订的电信业务授权协议同时失效。
四、双方责任与义务1. 授权方应在本授权书生效后,立即停止向被授权方提供电信业务。
2. 被授权方应在本授权书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授权方提供的电信业务,并确保相关设备、系统等资源的安全。
3. 被授权方应在本授权书生效后,将授权方提供的电信业务相关资料、文件等归档保存,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4. 双方应在本授权书生效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妥善处理与电信业务相关的债权债务。
五、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授权书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1. 本授权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授权书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特此证明。
授权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被授权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4年移动电话机买卖协议
2024年移动电话机买卖协议手机买卖协议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名称为_______________的手机,且有权处置该手机;乙方愿意购买上述手机,并双方认为拟签订本协议。
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手机的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交易物品及数量1.1 甲方同意将上述手机出售给乙方,数量_______________部。
具体信息为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价格及结算方式2.1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手机的购买价格为_______________。
2.2 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_______________天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购买款项。
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交付方式及信息3.1 甲方应于乙方支付全部购买款项之日起_______________天内将手机交付给乙方。
3.2 交付地点为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手机状态保证4.1 甲方保证所出售的手机为自己合法拥有,没有任何第三方权益要求。
4.2 手机正常工作,无水浸、碎裂等情况。
第五条产品保修5.1 本手机按照厂家保修政策办理,保修期为_______________。
5.2 人为损坏或其他非正常使用情况不在保修范围内。
第六条担保6.1 双方保证在签订本协议时系自愿行为,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6.2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其他约定事项7.1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解除协议。
7.2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争议解决8.1 本协议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所在地法院起诉。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
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44号――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诺基亚收购阿尔
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44号――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诺基亚收购阿尔卡特朗讯股权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法规类别】反不正当竞争【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44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5.10.19【实施日期】2015.10.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44号)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诺基亚收购阿尔卡特朗讯股权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收到诺基亚公司(Nokia Oyj,以下简称诺基亚)收购阿尔卡特朗讯公司(Alcatel Lucent,以下简称阿尔卡特朗讯)股权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
经审查,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一、立案和审查程序2015年4月21日,商务部收到诺基亚收购阿尔卡特朗讯股权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
经审核,商务部认为该申报文件、资料不完备,要求申报方予以补充。
6月15日,商务部确认经补充的申报文件、资料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对该项经营者集中申报予以立案并开始初步审查。
7月14日,商务部决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实施进一步审查。
经进一步审查,商务部认为此项经营者集中对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10月12日,经申报方同意,商务部决定延长进一步审查期限,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10日。
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征求了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的意见,调查了相关市场界定、市场结构、行业特征、未来发展前景等方面信息,并对申报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了审核。
二、案件基本情况收购方诺基亚于1865年在芬兰赫尔辛基注册成立,在赫尔辛基证券交易所和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股权结构分散,无最终控制人。
诺基亚是一家跨国通讯和信息技术公司,主要有三个业务单元:诺基亚网络、HERE地图和诺基亚科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的通告-工信部通信〔2018〕7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的通告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的通告工信部通信〔2018〕70号为鼓励移动通信业务和服务创新,提升移动通信市场竞争层次和服务水平,经总结评估,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由试点转为正式商用。
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
二、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除应按照第二条所列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与基础电信企业签订的商业合同。
合同中应包括:合作地域范围、号码资源、批发价格、互联互通、日志留存、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治理、网络安全、实名登记、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用户权益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履约保障、市场退出和用户善后等方面的内容。
四、经电信管理机构批准已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拟继续开展业务的,应按照本通告规定续签商业合同、申请办理更换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申请期间,可继续开展相应业务,基础电信企业应继续做好合作、服务及保障工作。
电信管理机构将综合考虑试点期间总体情况,依法开展相关审批工作。
五、试点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进入退出程序:(一)因自身原因,决定不再经营的;(二)基础电信企业与试点企业终止合作,试点企业不能继续经营的;(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内未更换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四)因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重大通讯信息诈骗案件发生的;(五)因责任落实不到位或经营服务出现严重问题,导致恶性群体事件发生的;(六)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等原因而终止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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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50 证券简称:中国联通 编号:临时2008-026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CDMA业务及终止关联交易协议的公告特别提示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以及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1)2008年7月27日,联通红筹公司、联通运营公司与电信H股公司签署《关于转让CDMA业务的协议》,联通运营公司将其拥有和经营的目标业务转让给电信H股公司、联通运营公司将其持有的联通华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99.5%的股权转让给电信H股公司以及联通红筹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向电信H股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转让中国联通(澳门)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合称“CDMA业务出售交易”或者“业务交易”),CDMA业务出售交易的对价为人民币438亿元。
与CDMA业务出售交易同步,联通集团、联通新时空与电信集团于同日签署了《关于转让CDMA资产的协议》,约定联通集团、联通新时空分别向电信集团转让相关CDMA资产(“CDMA资产出售交易”),CDMA资产出售交易的对价为人民币662亿元。
(2)作为CDMA业务出售的先决条件之一,联通运营公司须终止与联通集团、联通新时空有关CDMA网络容量租赁的安排并放弃CDMA网络购买选择权。
为此,2008年7月27日,本公司与联通集团、联通新时空签署《放弃购买选择权及终止CDMA租赁协议》(“《CDMA终止协议》”),以终止各方于2006年10日26日签署的CDMA租赁协议并放弃该协议赋予本公司的购买CDMA网络的选择权;同日,本公司与联通运营公司签署CDMA 终止协议转让协议(“《CDMA终止协议转让协议》”),将本公司在《放弃购买选择权及终止CDMA租赁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联通运营公司。
(3)放弃购买选择权及终止CDMA租赁协议(“CDMA终止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此外,鉴于CDMA业务出售交易与CDMA资产出售交易的不可分割性,联通集团在CDMA业务出售交易中可能被视为拥有重大利益,在相关股东大会上,联通集团就CDMA业务出售交易事项以及CDMA终止协议事项将回避表决。
释义:在本公告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如下意义:本公司、公司指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公告中表述本公司业务经营状况时,“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下属子公司联通集团指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联通BVI公司指中国联通(BVI)有限公司,一家按照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联通红筹公司指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根据香港法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份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其美国存托股份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联通运营公司指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联通新时空指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电信集团指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电信H股公司指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份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其美国存托股份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目标业务指本公告第2.2节所述的联通运营公司拥有和经营的全部CDMA业务和相关资产及与CDMA用户相关的债权债务CDMA资产指本公告第3.1节所述的联通新时空、联通集团拟向电信集团转让的CDMA资产北方十省指北京、天津、黑龙江、辽宁、吉林、内蒙古、山西、河南、河北、山东(省、直辖市、自治区)UIM卡指R-UIM,CDMA 网络用户身份识别卡,它承载了移动网络运营商赋予用户的身份和网络鉴权算法及数据。
包括但不限于UIM 卡、UTK 卡、CtoG 双模卡、U-OTA 卡、境内外测试用UIM 卡以及UIM卡数据生成系统及相关数据资料框架协议指联通运营公司、联通红筹公司和电信H股公司于2008年6月2日签订的《关于转让CDMA业务的框架协议》出售协议指联通运营公司、联通红筹公司和电信H股公司于2008年7月27日签订的《关于转让CDMA业务的协议》CDMA租赁协议指本公司、联通新时空及联通集团于2006年10月26日订立的《CDMA网络容量租赁协议》CDMA租赁协议转让协议指本公司与联通运营公司于2006年10月26日订立的《关于CDMA网络容量租赁协议的转让协议》电信CDMA租赁协议指电信H股公司和电信集团拟订立的CDMA租赁协议,据此,电信集团同意向电信H股公司出租网络容量CDMA终止协议指联通集团、联通新时空和本公司于2008年7月27日订立的《关于放弃网络购买选择权及终止CDMA网络容量租赁的协议》,据此,本公司同意放弃或促使联通运营公司放弃其行使网络购买选择权的权利,而各方同意终止或促使终止CDMA租赁协议CDMA终止协议转让协议指本公司与联通运营公司于2008年7月27日订立的转让协议,据此,本公司同意将其在放弃购买选择权及终止CDMA租赁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转让给联通运营公司CDMA业务出售交易、业务交易指根据出售协议,联通运营公司将其拥有和经营的目标业务转让给电信H股公司、联通运营公司将其持有的联通华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99.5%的股权转让给电信H股公司以及联通红筹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向电信H 股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转让中国联通(澳门)有限公司100%的股权CDMA终止交易指联通运营公司终止CDMA租赁协议,并放弃行使CDMA租赁协议项下的CDMA网络购买选择权本次交易指CDMA终止交易与CDMA业务出售交易的合称C网专属、C网专用指与CDMA业务和/或网络相关且与联通运营公司其他业务和/或网络无关C网共用指同时涉及CDMA业务以及联通运营公司其他业务双方指联通运营公司和电信H股公司各方指联通运营公司、联通红筹公司和电信H股公司交割起始日指2008年10月1日交割完成日指于交割起始日起60日内,联通运营公司、电信H股公司实质性地完成目标业务的交割工业和信息化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SM 指全球蜂窝移动通信系统,基于数字传输和蜂窝移动网络结构,带漫游功能,是在900兆赫、1800兆赫及1900兆赫频段运行的数字蜂窝移动电话系统CDMA、C网指码分多址技术,使用不同的随机码序来混合和分离无线通信的语言和数据信号,是一项适合更高信息量的无线数字多址接入技术MOU 指通话分钟数ARPU 指从每一用户得到的平均收入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元指人民币元根据本公司于2008年7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中作出的决议,本公司间接控股的联通运营公司、联通红筹公司拟进行CDMA业务出售交易,同时联通运营公司将终止与本公司控股股东联通集团及其子公司联通新时空有关CDMA网络容量租赁的安排。
本公司就有关内容公告如下:一、 CDMA业务出售交易的背景情况1.1中国电信业重组(1)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于2008年5月24日联合发出了《关于深化中国电信体制改革的通告》,据此,中国政府将继续深化电信体制改革,支持形成三家拥有全国性网络资源、实力与规模相对接近、具有全业务经营能力的市场竞争主体,电信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竞争架构得到完善。
为实现上述改革目标,鼓励中国电信收购中国联通CDMA网络,中国联通和中国网通合并。
如电信改革重组涉及公司重组、网络资产转让、上市公司合并等问题,实施中应当遵循国际惯例,遵守境内外资本市场运作规则。
电信改革重组与发放3G牌照相结合,重组完成后发放三张3G牌照。
(2)2008年6月2日,本公司董事会发布公告,宣布联通运营公司、联通红筹公司和电信H股公司已签署框架协议,根据框架协议列明的条款和条件,联通运营公司将向电信H股公司出售目标业务。
具体内容请参见本公司于2008年6月2日发布的《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出售CDMA业务的公告》。
1.2关于CDMA业务和资产(1)截至目前,联通集团是唯一持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在中国提供CDMA移动通信服务牌照的运营商。
联通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即联通新时空负责CDMA网络的建设并拥有中国境内的CDMA网络。
(2)本公司、联通新时空及联通集团于2006年10月26日订立了《CDMA网络容量租赁协议》,同日,本公司与联通运营公司签订了《关于CDMA网络容量租赁协议的转让协议》,据此,联通运营公司从联通新时空以独家租赁CDMA网络容量的方式经营CDMA业务,并享有对CDMA网络的购买选择权。
具体内容可参见本公司于2006年10月27日发布的《关于关联交易协议事项的公告》。
1.3关于出售CDMA业务的前期商谈就联通运营公司向电信H股公司出售CDMA业务事项,各方已于2008年6月2日签署了《关于转让CDMA业务的框架协议》,有关该协议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公司于同日发布的公告。
二、 CDMA业务出售交易的具体方案2.1交易标的(1)联通运营公司向电信H股公司出售其于交割起始日(不含当日)拥有和经营的全部CDMA业务和相关资产以及与CDMA用户相关的债权债务(“目标业务”);(2)联通红筹公司向中国电信(香港)国际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中国联通(澳门)有限公司99%的股权,联通国际有限公司向电信H股公司转让其持有的中国联通(澳门)有限公司1%股权;及(3)联通运营公司向电信H股公司转让其持有的联通华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99.5%股权。
2.2目标业务(1)CDMA业务:指基于现有的网络容量和系统支撑能力,联通运营公司于交割起始日前提供的CDMA业务(包括相关的接入通道和服务功能)和CDMA业务运营服务;(2)交割起始日零时整在联通运营公司计费营账系统及其他相关系统拥有码号信息的133/153号段的全部移动电话用户及与该等CDMA用户相关的债权债务。
该等与CDMA用户相关的债权债务在实际交割时将以现金方式进行结算。
(3)转让资产转让资产是指依据出售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纳入目标业务范围并出售给电信H股公司的与CDMA业务相关的资产,包括:(i)C网专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UIM卡、充值卡、业务终端、网络设备等;(ii)CDMA用户信息/数据;(iii)以数量计算,北方十省县及县以下(含北京、天津郊区的区、县) 全部自有产权的营业厅,县(不含县)以上自有产权的营业厅的50%;北方十省租赁的自营营业厅的50%;(iv)部分C网共用基站站址/配套;(v)部分涉及C网业务的传输;(vi)其他纳入目标业务范围的CDMA业务相关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