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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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人员管理规定

(初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外派人员的管理,明确外派人员的人事关系、工资、休假及考核等情况,使外派人员各项工作有章可循,顺利如期完成公司赋予外派人员的职责和任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部”)派遣至合作公司和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项目公司任职的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外派人员,是指由公司总部统一派遣至合作公司或全资公司、参股公司、控股公司、项目公司(以下简称“派驻公司”)任职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拟外派工作地为入职时约定工作地点以外的(以分公司管辖区域为单位);

(二)拟外派工作地为家庭常驻地以外的(家庭常驻地指未婚者与父母或已婚者与配偶居住地);

(三)外派时间连续一个月(不含)以上并办理相关异动手续的。

备注:外派时间连续一个月(含)以内的依出差手续办理。

第四条不属于外派人员的情形:

(一)轮岗学习人员不属于外派,工资仍在原派出公司核算发放,考勤及考核等相关资料需由轮岗公司提供。

(二)外派人员在外派工作地结婚安家后不再属于外派。

第二章外派流程

第五条原则上普通岗位,公司不提倡外派,可以在当地招募的岗位,应以当地招募为主。需要人才支持时,由派驻公司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外派人员需求申请表》(详见附件一),呈所在公司和支持方的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批。

第六条经审批同意的外派人员,人力资源中心应在派出前组织相应的培训,并与派驻公司的相关人员共同制定拟任岗位的《岗位说明书》(详见附件二),一式叁份,分别由公司总部、派驻公司和外派人员各保存一份。

第七条总部人力资源中心根据经批准的外派安排向派驻公司和外派人员发送《外派通知单》(详见附件三)、《职位说明书》,同时抄送给原用人单位。外派人员按通知单上规定的时间前往派驻公司报到。

外派人员的人事任命决定统一由公司总部人力资源中心以正式文件公布。

第八条原则上,公司主管级(含)以上岗位的人员才考虑外派。派往各分子公司的人员,接受派驻公司的统一管理。

(一)外派人员离开派出公司前均需填写《工作交接表》(附件四)并完成交接方可实施外派。

(二)外派人员在外派期间应当致力培养自己岗位的当地接班人员,外派人员在完成外派任务,或外派人员岗位有合适的当地接班人员或外派期限届满,原则上公司(分子公司)应当召回外派人员并安排适当的职位。

第三章外派待遇

第九条若外派人员属同级岗位异动,则工资不变;若外派人员属不同级岗位异动,则在新岗位工作满一个月后依公司薪酬规定重新核定其工资。

(一)外派人员的工资、年终奖等,原则上均由派出公司发放。

(二)如须派驻公司发放工资、年终奖等时,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总部人力资源中心书面通知派驻公司办理。

第十条所有外派人员的社保、住房公积金在外派期间由派出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统一购买。

第十一条按规定享受相应比例的外派补贴。外派补贴是指对因公司工作需要从原工作地点外派至国内其他城市工作长达连续一个月(不含)以上的员工发放生活补贴和住房补助。外派补贴随工资一起发放,标准及城市分类如下:

(一)已婚的外派人员,享受全额外派补贴,未婚的外派人员,享受相应外派补贴的80%。

(二)外派地点为距离派出地500公里以内的,享受相应外派补贴的80%;外派地点为距离派出地500公里以外的,享受全额外派补贴。

(三)外派人员的婚姻状况及其配偶的居住情况,外派本人应当向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如实提供并备案。

(四)外派补贴按员工在外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在外工作天数系指外派人员在外派工作地点工作的天数。外派员工因事请假、休各种假期均不算在外工作天数。

外派补贴计算公式为:当月外派补贴 =外派补贴标准×当月在外工作天数

表一外派补贴标准与城市分类

第十二条外派地点为距离派出地500公里以外的且属两地分居的已婚外派员工自派出日起,原则上可享受一年2次的外派探亲假。并报销往返城市间的交通费,标准如下:

第十三条外派人员在外派期间,享受派驻公司规定的各项福利。外派人员在外派期间产生的差旅费、通讯费、交通费等均由派驻公司按规定报销。

(一)新成立公司筹备期外派人员,享受派出公司规定的各项福利,由派出公司按规定报销。

(二)外派人员在派驻地住宿费用由外派人员个人承担,外派人员住在派驻公司的自有或租用物业的,应按照所住面积向派驻公司交纳相应租金。

第四章人事管理

第十四条外派期限一般为二年一期。外派人员在外派期间,其行政编制归属派驻公司,人员编制归属派出部门,人事关系仍在派出公司。

第十五条外派人员的出勤考核工作由派驻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管理,每月1日前报给派出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外派人员的考勤、请假、休假、迟到、旷工等根据派驻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外派人员的派出日期、外派补贴标准、外派补贴的调整、完成外派工作返回原派出公司的日期等,均由派驻公司在每月3日前上报《外派人员出勤表》时如实备注清楚。

第十七条外派人员的岗位调整,由外派人员根据个人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经派驻公司和派出公司的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外派人员除接受派驻公司组织的绩效考核外,同时接受原派出公司的相应考核。垂直管理的部门直接上级考核比例为 50%,所在公司的直接领导考核比重占 50%,考虑到外派人员的特殊性,做如下规定:

(一)业务考核:外派人员的业务考核由派出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考核方式包括书面和口头述职,一般为每季度一次。

(二)日常考核:外派人员的日常考核由派驻公司负责,日常考核的内容包括工作完成情况、工作态度、日常考勤等方面。

第十九条外派人员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向公司报告个人工作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派驻公司的经营情况,报告的形式包括书面报告和当面述职,对于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或紧急事项,应及时报告,且不限报告形式。

(一)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外派公司的经营情况、发展前景、股东关系、经营班子工作评价、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人员状况、项目进度,以及本人履行职责情况、业务活动中出现的问题、需要原派出公司协助解决的困难、对外派公司及其经营活动的看法等。

(二)按公司规定的月、季、年定期的向直接领导汇报外派公司项目情况;由原派出公司统一安排半年度的年中总结和一年度的年终总结和述职报告。

第二十条外派人员如在外派期间因个人原因离职,需提前一个月提交离职申请报告,需派驻公司及原派出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按顺序交接,工作、业务接口、客户联系方式、资产等交接清楚后,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核算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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