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养老金上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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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养老金上调方案

25省份公布养老金“并轨”方案

今年1月份, * 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决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记者统计,截至昨日,包括北京在内,已经有云南、甘肃、陕西、湖南、湖北、天津、黑龙江、四川、山东、上海、江苏、福建、吉林、辽宁、山西、江西、广西、宁夏、河南、内蒙古、重庆、河北、安徽、青海等25个省份公布了相关实施方案,而浙江省也已于10月宣布实施此项改革。

各地的方案基本都遵照 * 的改革办法,对政策出台前后不同时期退休的3类人实行区别对待,同时设置“过渡期”。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的比例也都按照8%和20%执行。

不过,在缴费基数的计算上,各地则有所差异。北京、辽宁、黑龙江、天津、山西、云南等地明确,机关单位个人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而上海则在实施办法中规定,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确定。

■专家

改革是为形成公平的养老体系

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介绍,“双轨制”造成了两种不同的养老保障制度,从而导致待遇差别问题。他介绍,我国的养

老金“双轨制”现象由来已久,实际上对其改革的探索,也已经超过了20年。养老金并轨,就是为了解决在养老保障方面的公平性问题。

据悉,1991年, * 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使企业职工的养老从“单位保障”迈向了“社会保障”。从那以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也开始进行探索,但改革进程相对滞后。金维刚认为,以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 ”。

苏海南也表示,此次并轨就是为了解决过去机关事业单位不缴费,养老待遇还高于企业退休人员的问题,以形成公平合理的养老体系。

德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11月2日,《德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正式启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一样,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方案自xx年10月1日起实施。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单位缴费基数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

按本人工资基数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若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

机关事业单位还应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资的8%缴费,个人按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参保人员在本市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市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改革后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

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规定计发待遇。

■政策解读涉及哪些单位和人员

改革适用于我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其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目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

对于划分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

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对于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应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人事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内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怎样计发

xx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简称“新人”),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

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xx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改革前缴费年限(即视同缴费年限)与改革后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简称“中人”),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职业年金待遇之和低于按改革前退休费

计发办法(简称老办法)计发的待遇的,按照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

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

xx年10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晚报见习记者侯进)

近日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按照国家部署,今年内蒙古将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并同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也就是说,内蒙古在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已实现“十一连涨”的情况下,今年迎来第12次上调。

为做好此项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统一部署,抓紧出台相关配套政策,要精心组织、加强测算,应保尽保、应收尽收,以确保各类退休人员的基础养老金能够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拓展】:

待遇政策

第二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下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被保险人的基本养老金;

(二)被保险人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补助费;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支付项目的费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支付困难时,由市财政部门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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