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青岛北区创新资源集聚示范片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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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青岛市市北区创新资源集聚示
范片区管理委员会
部门预算有关情况的说明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示范片区引领、创新载体驱动的决策部署、方针政策、总体方案和重大措施;研究拟定片区重点项目发展的目标规划、重要政策和重大措施;统筹部署片区内重点项目总体进程,督促、检查、推动各推进中心工作,研究处理各推进中心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协调处理项目推进过程中的跨部门协作事宜;负责所辖功能区重大事项的议事和决策;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根据2017年6月5日青北政发〔2017〕15号文件要求,我区设立青岛市市北区创新资源集聚示范片区管理委员会
,为区政府直属临时性常设机构,经费形式为财政拨款。
三、预算单位构成
青岛市市北区创新资源集聚示范片区管理委员会2018年部门预算所含部门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同安路街道办事处1个正处级行政单位和青岛市市北区新都心开发建设办公室1个正处级事业单位。
第二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和
重要事项说明
一、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8年收支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收入预算为592.80万元,其中,财政拨款592.80万元,占100%。
2018年支出预算为592.80万元,其中,项目经费592.80万元,占100%。
(二)2018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收入合计592.80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592.80万元,占100%。
(三)2018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支出合计592.80万元,其中:项目经费592.80万元,占100%。
(四)2018年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592.80万元。
(五)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592.80万元。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592.80万元。其中管理经费72.80万元,业务经费150万元,招商经费10万元。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
青岛市市北区创新资源集聚示范片区管理委员会2018年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七)2018年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通过财政拨款安排的项目经费592.80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公务接待费、委托业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水电费、取暖费、物业费等。
(八)2018年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情况
2018年,通过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共11.4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1.10万元,主要用于:机关公务用车用油、维修、保险、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公务接待费0.3万元,主要用于:接待外地来青客人发生交通费、会议费、餐饮费等。
我委为2017年6月新成立的区政府直属临时性常设机构,因此无往年数据对比。
二、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018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591.30万元,我委为2017年6月新成立的临时性常设机构,机关运行经费在项目经
费(管理经费)列支,无往年数据对比。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本部门政府采购金额562.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金额91.2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金额43.5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2辆,其中,公务用车2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
(四)预算绩效目标设置情况说明
2018年,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共1个,涉及财政拨款360万元。
备注:我委为2017年6月新成立的区政府直属临时性常设机构,因此无往年数据对比。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由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按现行管理制度,市级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如教育收费等。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各部门请结合实际,据实披露)。
七、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九、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
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一、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十二、其他支出:指除“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等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十三、“三公”经费:指市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差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四、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