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关于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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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管人字〔2002〕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安全生产培训是安全生产领域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对此十分重视,并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为契机,积极开展各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但最近不少企业和部门反映,来自不同渠道的培训班、研修班名目繁多,内容重复,质量不高,收费不规范,使企业和部门无所适从,而且干扰了企业和部门正常的生产、管理秩序。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进行;必须树立为基层服务、为企业服务、为安全生产服务的思想;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原则。
二、根据国家局“三定”方案和《安全生产法》赋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国家局依法组织、指导全国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负责省级安全生产监察员、本系统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负责或委托有关单位开展中央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具体工作由国家局人事培训司归口管理。
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市(地)、县(市)级安全生产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煤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三、根据国家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申报及认证工作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2〕88号),全国建立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并实行培训机构和培训教师的资格认证制度。各级各类培训机构要按照规定的培训范围,面向企业和社会,依照有关法规举办安全生产方面的各类培训,不得直接向各级政府部门行文举办培训;也不得擅自冠以国家局或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已同意的文字向政府部门或企业行文,组织培训;不得以办安全培训为名,行旅游观光之实。
四、凡不属国家局统一布置和要求,以及未经国家局同意的面向生产经营单位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各类培训班、研修班,必须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生产经营单位和部门有权拒绝参加。如果采用不正当的方式强制生产经营单位或部门参加,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于盗用国家局及直属单位名义举办培训班的,请各单位加强监督和举报。
五、安全生产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的监察执法证书,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等,均由国家局统一监制,并按有关规定分级颁发。
六、国家局负责组织制定统一的上述须发证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安全生产的宣传培训教材要按市场化运作,不得强买强卖。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组织优秀教材的评选,推荐使用基本教材。各级培训机构也有权选用高质量的培训教材。
七、各级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要按有关规定,合理收费。收费标准必须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并向培训学员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收取除培训以外的其他费用,也不得变相收取培训费用。
八、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的管理,注意协调解决培训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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