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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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公司法

目录

2001年公司法

经修正的2001年第50号法令

经修正的2001年第50号法令。

本汇编是在2005年7月14日编制的,考虑到2005年第100号法令的修正案。

在该日期生效的任何修正案的案文均附于说明部分。

已纳入的修正案的操作可能会受到“说明”部分中规定的应用条款的影响

由堪培拉总检察长办公室立法起草和出版处编写。

对公司,金融产品和服务以及其他目的作出规定的法律。

第1章- 介绍

第部分- 初步

1. 简称[见注1]

本法可引称为“2001年公司法”。

2.开始[见注1]

该法案在公告确定的一天开始。

3.本法的宪法依据

(1)本法在参照国的运作是基于:

(a)英联邦议会根据“宪法”第51条(第51(xxxvii)段除外)的立法权;

(b)英联邦议会在本法所涉事项方面的立法权力,因为这些事项由提交国议会根据“宪法”第51(xxxvii)段提交。

注意:国家转介人充分补充英联邦议会的其他权力,将这些事项提交给英联邦议会,以免他们未被纳入联邦议会的立法权力。

(2)本法在北领地和首都地区的运作基于:

(a)英联邦议会根据“宪法”第122条为这些领土的政府制定法律的立法权;

(b)英联邦议会根据“宪法”第51条规定的立法权力。

尽管“1901年法令释义法令”第22(3)条适用于该领土,本法令是英联邦的法律。

(3)本法在澳大利亚以外的运作基于:

(a)英联邦议会根据“宪法”第51(xx)段规定的立法权;

(b)英联邦议会根据“宪法”第51条规定的其他立法权力;

(c)英联邦议会根据“宪法”第122条为这些领土的政府制定法律的立法权力。

(4)本法在不是提及国的国家的运作是基于:

(a)英联邦议会根据第51条(第51(xxxvii)段除外)和“宪法”第122条规定的立法权力;

(b)英联邦议会在本法所涉事项方面的立法权力,因为这些事项由国议会根据“宪法”第51(xxxvii)段提交。

4. 参照各国

州议会对英联邦议会的事项

(1)如果国家议会为“宪法”第51(xxxvii)段的目的将第(4)和(5)款所述事项提交给英联邦议会:

(a)如果这些事项没有另外列入联邦议会的立法权力(但不是根据“宪法”第51(xxxvii)段提及的情况);

(b)如果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将这些事项列入国家议会的立法权力。

除第(6)及(7)款另有规定外,本款具有效力。

(2)即使国家参考法案包括一项规定,即国家参照法中没有任何规定旨在根据修正案提出的法律能够以唯一或主要的目的,但对于国家参考法中的该条款,法律将是关于通过修正案提及联邦议会的事项的基本事由。

(3)即使一国的法律规定,凡提及英联邦议会对第(4)款和第(5)款所涵盖的任何一项或两项事项的提述是在特定情况下终止,则该国即为指控国。

参考覆盖初始公司法和ASIC的行为

(4)本款通过在初始“公司法”和初始“专利法”中包括提及的条款,涵盖了关于引用条款涉及就这些事项制定法律的程度的事项。

涉及本法案和ASIC法案的修订

(5)本款通过对本法或ASIC法案进行明确修订,涵盖公司成立,公司法规以及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法律法规范围内的事项。

终止的参考作用

(6)如果国家的最初提及终止,国家不再是指控国。

(7)如果以下情况,国家不再是指控国:

(a)国家的修正案提案终止;

(b)第(8)款不适用于终止。

(8)一国如不能终止其修正案提案,则不再停止成为指控国:

(a)该终止受该国总督以宣布为终止日期的影响;

(b)固定的日期不得早于公布宣布的日期起计的6个月期间结束后的首日;

(c)该国的修正案提及,每一其他国家的修正案提及,在同一天终止。

定义

(9)在本条中:

国家的修正提及意味着国家议会提及英联邦议会第(5)款所涵盖的事项。

明确修改本法或ASIC法是指通过英联邦法案对本法案或ASIC法案文本的直接修改(无论是通过插入,省略,废除,替换或重新安排文字或内容),但不包括英联邦法“颁布一项已经或将会具有实质性效力的条款,作为本法案或ASIC法案文本的一部分。

初始ASIC法案是指最初颁布的ASIC法案。

初始公司法“是指最初颁布的该法案。

一国首次提及是指国家议会向联邦议会提及第(4)款所涵盖的事项。

参照规定意味着:

(a)初始公司法;

(b)最初的ASIC法; 他们在何种程度上处理包括在各国议会的立法权力中的事项。

一国的国家参考法是给予初始参考和修正参考的法律。

5

法的一般领土适用

“本辖区”的地理覆盖

(1)第9节将此管辖权定义为包括以下内容的区域:

(a)每个提及国(包括其沿海);

(b)首都领地(包括杰维斯湾沿岸地区的沿海);

(c)北领地(包括其沿海);

(d)为施行第7章的条文或相关条文(见第(10)款)而适用的条文- 该条文因第(9)款而适用的任何外地区(但只限于提供的范围在该款)。

(2)在本法中,该管辖权包括:

(a):

(i)整个澳大利亚(如果所有国家都是参照国);

(ii)澳大利亚(除非任何参照国之外的任何国家)如果一个或多个国家不是参照国;

(b)也适用于第7章条文或相关条文(见第(10)款)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外地领土- 因第(9)款而适用的任何外地领土(但只限于本节)。

本管辖范围内的操作

(3)本法令的每一条款适用于本司法管辖区。

本司法管辖权以外的行为

(4)除第(8)款另有规定外,本法令的每项条文亦根据其条款适用于该司法管辖区以外的作为及不作为。

居住地,地方等。

(7)本法令的每一条款根据其条款适用于:

(a)自然人:

(i)居住在该司法管辖区;

(ii)居住在澳大利亚;

(iii)澳大利亚公民;

(b)所有法人团体和非法人团体:

(i)本司法管辖区内成立或经营业务;

(ii)在澳大利亚成立或经营业务。

注:(b)段- 本法案中的许多条款仅适用于公司(即根据本法注册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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