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我国的封建的土地国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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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我国的封建的土地国有制

李埏

载《不自小斋文存》

1956年,《历史研究》发表了我的《论我国的“封建的土地国有制”》一文。岁月如流,30年过去了。有的问题,早就想续加申论或补充,但以种种原因,迄未着笔。现在,打算就几个问题谈点管见。这几个问题是:封建土地国有制的渊源可以上溯到哪里?这种土地制度盛衰的根本原因何在?对封建国家的强弱,它何以能有那么大的影响?下面就依次略加论述。

一渊源问题

对于中国古代历史的分期问题,20世纪50年代我是从“战国封建论”的,认为我国的封建社会始于战国。这以后,为了进一步探索古代土地制度,我曾对川滇境内一些兄弟民族的社会历史少事涉猎,这给我启发很大。尤其是彝族、傣族的社会历史给我的教益更多。1960年我到了大凉山,不唯与翻身奴隶“三同”,而且阅读了四川调查组收集的丰富资料,可以说对奴隶社会是亲见亲闻了。以民主改革前的凉山彝族社会和西双版纳的傣族社会相较,我深感西周社会,与其说似凉山彝族的奴隶制,勿宁说更像西双版纳傣族的领主制。于是我改从“西周封建论”。但不同于某些西周封建论者的地方是,我认为西周是建立在农村公社之上的封建领主制社会。春秋战国时期,农村公社解体,于是封建领主制演变为自秦迄清的封建地主制。

在封建地主制社会里,主要的土地占有形态有三:一是地主土地所有制,二是农民小土地所有制,三是国家土地所有制。当然还有别的占有形态,但只起补充作用。规定这个社会的性质的是地主土地所有制,但其他两种占的比重也很大,也起很大的作用。三者交织在一起,互为消长盈缩,构成一条曲折起伏的经济曲线,贯穿于这个时期之中。

应该指出,上述三种所有制的每一种也不是纯一的,应更进一步加以区分。如土地国有制,从经营形式上看,它便有公田、屯田、营田、官田……之别。在我的那篇旧作中,我上溯这些国有土地的渊源仅及战国而止,认为战国以前是全

面的国有(或王有),以后经过最初的郡县,演变而为秦汉以下的各种国有土地。这种看法应加修正。说郡是屯田营田的滥觞,我现在还作如是观。说公田的先河是县,就不妥当了。诚然,关于公田的记载少见于战国秦汉间文献。(也许就是这个原因吧,贺昌群先生把公田之始定于汉武帝时[1]。)但文献记载不足,并不就是公田尚未产生的确证。复次,我把公田和屯田营田并举,不加轩轾,也未免粗疏。应该指出,各种国有土地的比重和作用是并不相侔的。

论及渊源,我曾在旧作中征引了郭沫若同志之说。郭老在《奴隶制时代》中写道:商周都同样施行过井田制,“这是土地国有制的骨干”。这可谓不刊之论,我至今仍奉为圭臬。但井田制是什么呢?郭老说“只是公家的俸田”。那就不尽然了。其实,它不是别的,乃是一种农村公社——氏族的农村公社。这种公社始于何时已不可考,但西周为其极盛则是很明显的。依据马克思的学说,农村公社是从公有制向私有制过渡的社会形态,因而它的最主要特征是兼具公有和私有的二重性。井田制正是这样,井田分为公田和私田。《诗经·小雅·大田》说:“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把公田和私田对举并称。孟子向滕文公建议施行的井田也分为公田和私田。他说:“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同样把公田和私田并称对举。我认为公田和私田就是农村公社二重性的体现。在农村公社以前无所谓私田,当然也无所谓公田。那时的田是氏族所共有,不可能有公私之分。进入农村公社以后,最初可以私有的也不是土地,而是牲畜之类。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分配逐渐公私有别。庶民使用的土地为私田,王公贵族占有的为公田。(“公”是公侯、公子、公孙……之公,而不是全社会公有之公。)“惟助为有公田”。公田由采邑中的庶民共耕,收益归公侯贵族享有。假如说井田是俸田,那只能是井田中的这部分,私田是不应包括进去的。私田的使用权,后来由于农业生产的发展,逐渐转化为占有权。直到春秋时期,在黄河中下游地区的农村公社邑里中,庶民对私田还只有占有权。一切土地(包括公田、私田以及山林川泽……)的所有权,至少在名义上,仍属最高的统治者周王。进入战国,个人取得了实际上的土地所有权,但仍不合法。到商鞅变法,乃在秦国一隅,给予法令上的承认。秦始皇“使黔首自实田”,更把它推及于整个中原地区,土地私有制才普遍确立。

在这种情况下,公田也变化了。“公作则迟”,“公田不治”,使得助耕的传统剥削方式不能继续维持。经过“履亩而税”、“初租禾”等改革之后,实物地租成了对公私田亩征取租税的主要方式。与此同时,以个体小农为基础而逐渐形成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越来越不能容忍诸侯卿大夫们利用特权障碍其权力的集中。在秦国并兼六国的胜利进军中,它不惟排斥六国贵族继续占有采邑领地,最后连秦皇自己的子弟也“不立尺土之封”。诸如公田、牧地、山林、川泽

之类都转入新建的封建国家手中,成为国有土地,由县直接管理(当然,县也经管私有土地及其租税)。依据云梦《秦简》所载《秦律》推知,有的国有土地是通过授田、租田制度,分给农民耕种的。有的则由国家直接经营,役使隶臣妾从事生产劳动。这些国有土地应即公田。耕种这种公田而交纳租税的农民实质上是国家佃农。国家成了最大的地主。

这样,公田和私田都和以前不同了。以前,在井田制之下,二者的区别仅在于使用权、占有权的差异,所有权均属于国家。现在,公田私田的所有权已经分属不同的所有者了。在私田上成长起来的土地私有制包括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土地所有制,与土地国有制鼎足而三。它们之间此消彼长,彼进此退,交织成此后两千数百年的土地制度史。在土地国有制中,公田居于主流地位。它上承井田承

二盛衰的原因

在漫长的封建主义时期中,土地国有制有时盛,有时衰,原因何在呢?旧作从它与历史传统、地理环境、农民起义、中央集权等的关系加以说明。那些关系确实是它盛衰的重要原因。但还有更深刻的原因,应该补充说明,那就是商品经济问题。

封建社会的经济有两种形式:一是自然经济,一是商品经济。这两种经济交织在一起,互为消长,构成一条升降起伏的经济曲线。在我国自周秦迄清的历史时期中,商品经济的发展灼然可见有两个高峰。第一个高峰是《史记·货殖列传》所传人物生活的那个时代(即自公元前473年勾践灭吴、范蠡适齐起,至公元前154年汉景帝平七国之乱止,为时320年)。这是中国古代史上商品经济迅猛发展的时期,是商人的黄金时代。下面简单说一下这时期的商品经济的几个重要特征。

第一是交换空前地扩大了。由于社会生产力的革命性变革,独立的私营手工业在盐、铁等生产部门中已与农业相分离。这就引起二者间的交换;手工业者和若干农民被卷入市场关系之中。这种手工业与官手工业、家庭手工业不同。它一开始便是从事商品生产的[2]。农业生产虽然主要是生产使用价值,但农民人数众多,即使只以部分剩余产品投入市场,也会引起交换的极大发展。在我国的历史条件下,商品经济若没有农民的参与,那只是瓶中的插花,不可能繁荣的。反之,若农民多少被卷入了,那就会呈现异彩。孟子说农民以铁耕、以釜甑爨,因此必得以粟易械器、易陶冶。足证那时农业和手工业之间的分工和交换发展了。农民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卷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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